1998年3月2日人民日报 第12版

第12版(市场专题)
专栏:

  关于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结果的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
  经国务院批准,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于1996年组织实施。普查的标准时点为1996年12月31日。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注一]为我国除农户和个体户以外的所有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注二]。
  至1997年7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查数据已全部上报到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并通过了质量检验审核。目前普查的主要数据已经完成汇总。为了及时反映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现将有关数据公布如下:
  一、我国单位的总体情况
  普查结果表明,1996年末,我国除农户、个体户以外,共有法人单位440.2万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262.8万个,行政法人(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单位28万个,社会团体法人单位4.4万个,其他非营利性机构61万个,社区管理型机构(居委会和村委会)84万个。
  如果按照活动的性质和地点来划分,全国共有635.1万个产业活动单位。在这些产业活动单位中,营利性单位为367.1万个,行政及党政机关为48万个,社会团体为5.5万个,事业活动单位为130.5万个,社区管理型单位为84万个。
  二、我国基本单位的结构情况
  (一)行业结构
  1.三次产业单位的比例关系
  1996年末,我国除农户、个体户以外的各类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从事第一、二、三产业的比例分别如下:
  法人单位为:1.4%,34.8%和63.8%
  产业活动单位为:1.4%,26.5%和72.1%
  2.行业分布情况
  企业和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构成了我国行业的主体。
  在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中,企业法人为262.8万个,占整个法人单位的60%;面向市场的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为367.1万个,占整个产业活动单位的57.8%。企业法人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两大产业类别中。这两个行业的企业法人占全部企业法人的比重为76.6%;其他行业的企业法人所占比重相对较小,其中较大的有建筑业、社会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和采掘业。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的行业分布与企业法人相近。
  另外,“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三个行业已经改变了改革开放以前几乎是由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构成的状况。现在属于这些行业的企业法人已经达到了2.7万个,营利性产业活动单位也达到了11万个。(见表1)
  事业活动单位在我国的行业中亦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全部产业活动单位中,事业活动单位为130.5万个,占整个产业活动单位的20.5%。这些事业活动单位分布在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社区管理型机构以外的其它各行业中。其主要分布的行业类别为“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和“农林牧渔业”。上述行业类别集中了全国80%以上的事业活动单位。
  (二)地区分布情况
  从地区分布上看,基本单位的数量呈现由东部向西部依次递减的趋势。全国有1/2以上的法人单位和48.8%的产业活动单位集中于东部地区。其中,广东省所拥有的法人单位的数量和山东省所拥有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量,分别为全国之最。上海市则是我国单位最密集的地区。拥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较多的省依次还有江苏、浙江、安徽、四川、河南等省。另外,从经济区域的分布上看,27.8%的法人单位和25.3%的产业活动单位集中于我国的36个主要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中。各类单位在地理上的分布主要是受经济发展状况、城市化水平、人口密度和行政区划设置等因素的影响。
  (三)经济类型结构
  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和集体企业法人占主体地位,其数量合计达到194.3万个,占总体的73.9%;私营企业法人个数为44.3万个,占总体的16.9%;外商、港澳台投资并投产开业的企业法人单位数为11.1万个,所占比重为4.2%;股份制企业法人为7.2万个,所占比重为2.7%。(见表2)
  (四)从业人员规模结构
  我国企业法人单位,绝大多数是从业人数较少的小型和中型企业。在全部企业法人中,50人以下的企业有202.4万个,占企业法人总数的比重为77%;50—499人的企业有55.3万个,比重为21%;500—999人的企业有3.1万个,比重为1.2%;从业人员在1000人及以上的企业有2.1万个,占总体的比重只有0.8%。其中,5000人及以上的企业有1847个。
  (五)营业规模结构
  我国企业法人的营业规模结构与从业人员结构情况十分近似,主要是由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构成。这一部分企业单位数为171.5万个,占总体的比重为65.3%。年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只有19万个,所占比重仅为7.2%,其中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有4.3万个,比重为1.6%。年营业收入为1—10亿元的企业有1.9万个,10—20亿元的企业有742个,20亿元以上的企业有556个。(见表3)
  (六)已实现的就业岗位情况
  普查数据显示,1996年末,我国各类法人单位共计吸纳了22965万从业人员,其中企业法人吸纳了18234万人,行政法人吸纳了1273万人,社会团体法人吸纳了71万人,其他非营利性机构吸纳了2652万人,社区管理型机构吸纳了735万人。
  从行业分布上看,42%的从业人员集中于制造业,10.3%、9.9%和9.1%的从业人员分布在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行业中。上述四个行业类别共计吸纳了71.3%的从业人员。
  三、普查的数据质量
  经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对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抽查,单位漏报率为7.20‰,指标的错填率为4.24‰,普查数据质量达到了预期目标。
  [注一]本公报资料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澳门地区和台湾省。
  [注二]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按照统一的单位划分标准及统计分类标准,对全国各类单位进行清理和调查。其中,关于单位划分标准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关于基本单位的划分标准,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社会的单位划分成两大类:
  1.法人单位(INSTITUTIONALUNIT),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单位。
  2.产业活动单位(ESTABLISHMENT),指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或业务活动;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资料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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