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3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理论)
专栏:思想纵横

  基本著作须反复研读
  津江
  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马克思主义确立为自己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作为经过实践反复证明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科学真理,其思想体系是涵盖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各个方面的系统的学说,而不是个别结论;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石的完备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不是片言只语;是在实践中不断开辟发展真理道路的伟大认识工具,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它严格遵循客观事实,揭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并且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因而具有普遍的真理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我们讲老祖宗不能丢,就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能丢,丢了就要丧失根本。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有两次历史性的飞跃,其理论成果分别是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这两次飞跃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结合我国的实际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这说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没有过时,也决不会过时,问题是要善于把它同发展着的实际相结合。
  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大精深,不是读一下子就能完全领会的。需要反复学习,才能逐步掌握;需要深入钻研,才能把握实质。马克思主义批判地继承了十九世纪德国的古典哲学、英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和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创造性地吸纳了那个时代以前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是空泛的,而是具体的,不是干巴的,而是生动活泼的,它在解释和改造世界中广泛深刻地展开,在实际运动中显示出无比丰富的科学内容。对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能满足于一知半解,只有学而不倦,反复研读,才能一次比一次深入,而入之愈深,则受益愈大。我们过去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之所以出现失误,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对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缺乏完全清醒的认识,是由于人们在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上不够过关。这就告诉我们,反复学习,不断研究,完整准确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是我们共产党人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的必修课。
  世界在变化,实践在发展,要求我们努力结合新的实际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此,就要重视研读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基本理论著作,领会革命导师是怎样从那个时代的实际出发进行理论概括和理论创造的,加深对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的理解和掌握,提高观察和处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遇到的各种重大问题的能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必须结合新的实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
  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推动全党形成新形势下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浓厚空气。现在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高级干部在实现我们崇高的历史使命中负有特殊重要的责任。高级干部密切联系新的实践,系统地而不是零碎地、实际地而不是空洞地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党在政治上更加成熟、战斗力更加强大的显著标志。如果缺乏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素养,不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就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更不可能成为合格的领导干部,也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就必须在党员干部中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中,开展深入持久的学习。一个基本的方法就是要认真研读邓小平著作,并同选学马列著作和毛泽东著作特别是其中的经典著作结合起来。我们一定要学习、学习、再学习,更加自觉坚定地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10版(理论)
专栏:

  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
  王志亮
  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也是执政党履行其历史使命的根本保证。
  加强领导干部的宗旨观。领导干部要牢记党的宗旨,切实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思想。工作中想问题、办事情,时时处处要体现群众观点,以群众拥护不拥护、喜欢不喜欢、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为准绳。在制定决策措施时,应深入搞好调查研究,透彻了解情况,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集中群众智慧,力争使作出的决策、措施切实可行。任何工作的落实和完成,都要走群众路线,舍得花气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敢于触及矛盾,善于解决实际问题,关心群众疾苦,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抓住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集中力量去解决。特别是在社会矛盾较多、工作难度很大的情况下,我们更要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把各项工作推向前进,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
  提高干部队伍的理论素养。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掌握了科学的理论,才能有正确的行动方向,才能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诚然,每个干部的理论素养不是天生就具备的,它需要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去提高。首要的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目的是使干部提高政治水平、理论水平,全面地正确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同时,还应该具有比较广博的知识。做到这一点,就要增强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在各级班子中建立落实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培训调研制度、机关学习日制度等,开展多种活动,营造浓厚的学习气氛。
  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领导班子团结与否,是衡量领导干部思想修养好坏和政治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搞好班子团结,必须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对干部进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使其增强民主意识、团结意识。要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用制度来约束领导行为。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不断扩大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在领导现代化建设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强化领导干部自身的品德修养。加强领导干部的品德修养,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则不从。领导干部自身品德如何,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关系到党的事业的成败。各级领导干部应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坚定理想信念,并不断通过党性锻炼提高品德修养水平。时刻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经常反思自己的行为,检查自己的作风,自觉抵御歪风邪气的侵蚀,从而永葆共产党人的本色。
  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机制。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对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标准、程序等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是我们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法规。为保证选拔任用干部素质的高质量,首先要全面客观正确地评价干部,既要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又要防止和克服干部选拔任用中以票选人和一些干部拉选票、当老好人的现象。要把握干部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社会满意度、领导信任度、廉洁自律等方面,客观公正地使用干部。同时,还要通过公开选任制、竞争上岗制和待岗制的办法,使干部队伍充满生机与活力,从而保证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


第10版(理论)
专栏:

  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下功夫
  范钦臣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就是以这一科学理论为行动指南,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实际问题,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应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和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相结合。党的十五大创造性地运用邓小平理论,科学地分析国际国内形势,提出了下世纪前五十年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奋斗目标,是我国跨世纪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学习邓小平理论,应紧紧围绕十五大的主题,把全党的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十五大精神上来,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实现十五大确定的任务上来。兴起理论学习新高潮,“新”就“新”在这里;抓理论武装工作要鼓劲,“劲”就要使在这里。二是和推进跨世纪发展的伟大事业相结合。目前,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经济正处在战略性结构调整过程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也不少,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增多、国际金融风波影响、新的科技革命的冲击,等等。所有这些,在为我国跨世纪发展提供机遇的同时,又提出了严峻挑战。我们必须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正确认识形势,进一步理清跨世纪发展的思路和对策。三是和部署落实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相结合。要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科学的目标,找出重点、热点和难点,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把工作不断推向前进。比如:刚刚召开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对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农业和农村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要结合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一系列论述,深刻领会三中全会《决定》精神,认真研究农业、农村工作的现状,加大工作力度,从而使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要能够精通它、应用它,精通的目的全在于应用”。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整风时的这一重要论述,对于我们今天学习邓小平理论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一,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其间有许多复杂的情况需要研究,有许多突出的矛盾需要解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邓小平经济理论为指导,大胆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成功经验和合理做法,在改革实践中掌握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获得做好经济工作的主动权。其二,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从国情出发,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保证城乡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今后,我们要按照十五大的要求,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其三,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新时期的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着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学习邓小平理论不能浅尝辄止,要刻苦钻研,在吃透精神的基础上,对现实生活中大量丰富生动的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思考,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寻求其中具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首先,防止经验主义,认真对关系全局的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有的党员干部忽视理论学习,不善于将经验的东西总结、提炼、升华为对客观事物规律性的认识,不能从本质上把握事物,在工作中常常被动应付。学习邓小平理论,特别要注意学习邓小平同志善于从政治上、战略上、全局上看问题的思想方法,注意对关系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在重大原则是非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和坚定,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误,少走弯路。其次,深入调查研究,对基层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论思考。只有努力实践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的求实精神,到基层去、到改革建设的第一线去,调查研究,才能了解真实情况,解剖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从个别中发现一般,概括出带有普遍意义的东西,指导和促进面上工作的开展。其三,坚持群众路线,对群众的创造性实践进行理论思考。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深化改革,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高度重视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营养,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
  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当今世界变化日新月异,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经济社会生活。学习邓小平理论,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发展的观点,大胆探索,大胆创新,不断创造新业绩,开创新局面。一是勇于进行新的探索。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以及投资、金融、流通等宏观调控体制和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深入进行,实践中会出现许多我们不熟悉、预想不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而不可丧失机遇,开拓进取而不可因循守旧,勇于探索,敢冒风险,正确对待实践过程中的挫折和失败,做到“对的就坚持,不对的赶快改,新问题出来抓紧解决”。二是勇于进行理论创新。江泽民同志指出:“坚持邓小平理论,在实践中继续丰富和创造性地发展这个理论,这是党中央领导集体和全党同志的庄严历史责任”。邓小平理论是发展中的科学,它用自己开创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为马克思主义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也为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开辟了广阔道路。我们在思想上要努力进取,不断用新的实践、新的观点丰富发展邓小平理论,使这一理论永葆青春。三是勇于开创工作新局面。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首要的基本的观点。学习邓小平理论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检验理论成效的标准是工作实践。必须把理论学习的成果转化为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实际行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用扎扎实实的业绩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向前进。


第10版(理论)
专栏: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20周年专论(4)

  二十年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李忠杰
  内容提要:●二十年来,党的第二、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集中全党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智慧,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制建设的思想理论,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阔步前进。
  ●二十年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迈开了坚实步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二十年来,在加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方面,我们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实现伟大历史转折的同时,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任务,从而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二十年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第二代、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二十年来,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到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集中全党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智慧,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制建设的思想理论,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阔步前进。
  邓小平对新时期法制建设的理论作出了开拓性的重大贡献:
  把法制建设提高到重要的战略地位。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揭示过去民主被践踏与法律制度不完备的关系,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把民主与法制并列,在1979年6月提出了最早的两手抓思想:“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他把法制建设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中,赋予其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强调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
  明确规定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邓小平明确指出:国要有国法,“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把立法、执法、守法联结成统一整体,全面而系统地规范了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从而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
  维护法律权威,确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原则。能否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国家法制化程度的重要标志。邓小平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根据这一思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原则。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正确处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执政以后,采取什么方式治理国家和社会,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于受封建传统的影响,过去在国家和党内生活中,“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针对这种现象,邓小平提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并将其大力付诸实践,同时,又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
  鲜明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1996年2月8日中南海的法制讲座上,江泽民同志提出依法治国的思想。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强调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发展,标志着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
  进一步阐明了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就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既要领导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
  突出阐明了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江泽民同志指出,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际惯例和国与国之间的规则办事,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们要实现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就必须按照市场的一般规则和我们的国情,健全和完善各种法制,全面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体系。
  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江泽民同志指出,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这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深化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要求。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具有两重意义,既是适应领导工作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自觉遵守法律的需要。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并且要形成制度。
  二十年法制建设的辉煌成就
  二十年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迈开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加强立法工作,初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依法治国,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得到了切实加强。从立法总数来说,二十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了三百二十七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七百五十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五千三百多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还发布了一系列行政规章。现在,可以说,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初步形成。国家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加大执法力度,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逐步进入了法制轨道。在法制逐步走向完备的过程中,党和国家不断加大了执法的力度。各级检察、司法机关得到加强和发展,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相继建立并形成规模。各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已形成制度。从1993年至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了二十一部法律的实施情况。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运行机制逐步转到法制的轨道上。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和监督权力的运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以国家权力为后盾,但同时,法律又必须对权力给以规范、限定和制约,使这种权力不被滥用。所以,无论依法治国,还是依法行政,关键都要在“依”字上做文章,将权力纳入法制的轨道,不仅要用法律来约束被管理者,而且也要用法律来约束管理者。为了保证依法行政的进行,对各个领域、各个部门的行政管理,都制定了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教育法、统计法、科技进步法、矿产资源法、公路法,等等。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开展了大规模的行政执法活动。1989年全国人大制定了行政诉讼法,1996年制定了行政处罚法。与此同时,还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等。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性质和任务,授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造成损害的补救措施。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了公民的法制素质。要保证法律的严格遵循,就必须使每一个公民都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从198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先后实施了“一五”普法和“二五”普法计划,现在正在进一步开展“三五”普法。十二年来,全国有数亿公民接受了法律常识教育。新闻媒体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广泛展开了法制的宣传和教育。
  二十年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
  二十年的法制建设,我们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
  重视法制,加强领导。二十年法制建设的成就,首先是与全党全民对于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分不开的。历史的教训,给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人上了极其深刻的一课。社会主义民主要靠法制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要靠法制来保障,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也要靠法制来保障。比较一下今天与二十年前的昨天,我们不难发现,整个中华民族对于法的认识和观念变化有多大!如果说过去的某段时期,很多人还不知道法为何物的话,那么,当十年动乱结束之后,特别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法已经在中国人民的心中占据了不可动摇的地位。正是整个民族的文化、观念、心理的这一根本性的变化,奠定了二十年法制建设的思想基础。中国共产党深刻地总结经验教训,顺应时代的趋势和潮流,坚定不移地领导中国人民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采取了大量切实有效的措施,力求在治理国家的主要环节上,逐步形成完备的法律规则,在法制的轨道上管理国家事务。正是有党的正确有力的领导,有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的指导,我们才能在短短的二十年内,走完了其他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走过的道路。
  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服务。法制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设完备的法制,对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起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而法制建设的每一步推进,又与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二十年来,法制建设始终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对全局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1982年的新宪法,规范了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地位,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政权机构。随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的要求,又通过两个宪法修正案,写进了党的基本路线的内容,肯定了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改革开放的新成果。通过制定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逐步使我国的国家制度走向完善,使社会主义民主走向制度化、法律化。通过制定和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既有效地打击犯罪,又保护了公民的法定权利。为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把加快经济立法放在首位。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八十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经济方面的立法占四分之一。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一百一十七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三分之一属于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这些法律对实现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把法制建设作为系统工程,抓好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的每一个环节。社会主义法制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等若干方面,是立法、执法、司法等一系列活动过程的有机统一。二十年来,党和国家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全方位地加大建设的力度。各种法律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一到比较完备,成为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显著标志。抓住立法这个龙头,又进一步加强其他环节的建设,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于在各个环节上全面系统地做好工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出现了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
  立足中国国情,借鉴世界经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十年来,我们的法制建设始终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道路。采取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方式,把人民群众作为立法的主体和源泉。不仅通过宪法保障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使之更趋完善,通过制定和修改其他一系列法律保障公民权利,扩大人民民主,而且在诸如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各种法律中,都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民利益的原则。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所坚持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体现的“一国两制”方针,都是鲜明的中国特色。在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方面,也从实际出发,创造了许多有中国特色的经验和方法。从中国国情出发,并不意味着闭关自守。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的法制建设越来越需要借鉴外国经验。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国家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法律时,十分注意学习、借鉴国际通行的市场经济规则。比如,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在立法过程中根据中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注意吸收和借鉴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成功经验,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其立法速度之快,改进程度之明显,都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史上所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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