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4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听取证券法草案等审议结果报告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王炽、王雷鸣)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上午听取了证券法草案、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和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报告证券法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时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证券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许多常委会委员认为,证券法草案修改稿总结了近几年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经验,体现了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重大决策,吸取了国际上出现的金融危机的教训,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确立了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规范,希望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出台。李鹏委员长针对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
  乔晓阳说,一些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和有的地方、部门提出,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目前主要是股票和公司债券,应当明确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政府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等有特殊性,应当另立规则。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修改为:“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乔晓阳说,许多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提出,当前,股票发行上市采取审批制,行政干预过多,有时还发生不公正的现象,并反映出虚假包装、过度包装、强制捆绑上市等问题,应当加以改进。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决定发行申请核准事项;”“发行审核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核准股票发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发行申请的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申请发行的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申请发行股票的单位进行接触。”
  乔晓阳说,许多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证券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进行证券投资必须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应当促使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明确证券发行上市后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修改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该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乔晓阳还就股票溢价发行、禁止国有企业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限制银行资金进入股市、加强A股市场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法律责任等的修改情况作了说明。
  在报告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改革我国的兵役制度,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义务兵的服役期限改为2年,这些改革适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调动应征公民参军的积极性。修正案草案是基本可行的。
  周克玉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了鼓励家居农村的义务兵积极为军队建设作贡献,建议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出现役后应当安排工作。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报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时,只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不够。同时,报考国家公务员时也应给予照顾。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
  周克玉说,修正案草案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12年的,按照义务兵安置;满12年的予以安排工作。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12年的时间过长,按照分期服役的办法,多数志愿兵不能服满12年兵役,安排不了工作。这不利于军队保留技术骨干,吸收优秀青年当志愿兵,建议适当缩短服役期限。经与总参谋部研究,将志愿兵退役安置工作的时限改为服役满10年。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在报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时说,有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规定的伪造、变造有关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比单纯使用这些凭证、单据骗购外汇危害更大,在刑罚上应分别规定。财经委员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认为,草案规定的罚金数额偏低,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由于情况复杂,目前将罚金的具体数额提高到多少为宜较为困难,可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进行适当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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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提请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王雷鸣、王炽)国务院向今天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提交议案,提请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议案中说,著作权法自施行以来,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及改革的不断深化,给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一些新问题。国家版权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这个草案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受国务院委托,新闻出版署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就这部法律草案作说明。于友先说,目前著作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和著作权的权利种类增多,著作权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盗版之类侵权活动愈演愈烈,需要增强打击力度;随着我国相继参加一批国际著作权条约并与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签订著作权协议,如何恰当处理履行国际义务与对国内著作权保护的关系问题较前更加突出。因此,对著作权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于友先说,此次修订,始终注意把握3条原则:一是,正确处理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着眼于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同时有利于文化、艺术、科学作品的传播并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正确处理对内与对外的关系。对外国人的作品,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给予保护。对我国公民的作品,从基本国情出发,借鉴国际上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新发展,适当提高保护水平。三是,对新技术引起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凡是看得准的,予以修改;凡是国际上尚在探索、国内各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暂不修改。
  于友先还就完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中增加数据库等汇编作品,增加对版式设计、装帧设计的保护,增加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增加著作权的转让,增加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行使其著作权,增加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增加侵权赔偿的法定数额及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等内容作了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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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分组审议证券法草案
  本报北京十二月二十三日讯 记者胡健报道:今天下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证券法草案修改稿。委员们在审议中一致认为:此次证券法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上次会议中委员们提出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对证券市场作出的规范基本可行,这个法律草案已接近成熟。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厉以宁认为:此次证券法草案修改稿有一些较大的改动,例如把发行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来核准股票发行,而在条件成熟时,证券监管机构将核准证券上市的部分权力授予证券交易所行使。又如,对证券公司利用银行资金问题也有改动,如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提出:银行在收购、兼并上市公司时能否予以资金支持没有明确规定。又如,证券商承销配股或其它证券,占有资金较多,可否以证券作抵押向银行贷款。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清渭认为:证券法草案应进一步坚持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坚决堵塞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渠道和因素。如进一步严格界定内幕人员,严厉惩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它违规行为;要加大对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增加透明度,防止腐败等。
  许多委员对如何防止财务不健康的公司经包装上市的现象提出意见。徐敦信委员认为:这种虚假上市,不仅坑害股民,而且对国家也有害。吴树青委员建议:对有意作假的公司和个人应该重罚。陆燕荪委员认为:最重要的是把好发行关,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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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听取关于中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
  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王雷鸣、王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向今天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提交议案,提请审议中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
  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就这部草案向会议作说明。他说,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国籍法将于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居民的国籍问题比较复杂,尤其是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国籍问题具有其特殊性。鉴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和副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等的任职资格,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的签发范围、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确定等都涉及到依据中国国籍法确定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身份问题,尽早对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解释是非常必要的。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时,在不违反国籍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宽松的方式解决澳门居民的国籍问题。
  就草案中对澳门中国公民的界定,张春生说,草案根据中国国籍法和中葡联合声明的中方备忘录划定了澳门居民中中国公民的范围。由于历史原因,澳门有十余万中国居民持葡萄牙护照,按照我国政府的一贯立场,符合中国国籍法规定的中国公民资格的澳门居民无论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都是中国公民。因此,草案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
  关于草案有关自由选择国籍内容,张春生说,与香港不同,澳门国籍问题的特殊性表现为存在一个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葡萄牙后裔居民问题。正是基于这一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中国政府表明了无意强求在澳门出生的葡后裔居民做中国公民,允许其根据自愿的原则自由选择国籍的立场。为贯彻这一立场,草案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中国国籍或葡萄牙国籍。确定其中一种国籍,即不具有另一种国籍。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选择国籍之前,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但受国籍限制的权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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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泽东全书》出版
  本报讯 由河北人民出版社近日出版的六卷本《毛泽东全书》,从不同的侧面系统地反映了毛泽东的生平、著作和思想。全书共六百余万字,另收集了毛泽东各个时期的照片、手迹约八百幅。(牛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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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乐然烈士诞辰一百周年纪念活动举行
  本报讯 记者董宏君报道:由国家民委等共同主办的“纪念韩乐然烈士诞辰一百周年座谈会暨《缅怀韩乐然》纪念文集首发式”十二月十五日在北京举行。韩乐然一九二三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朝鲜族中最早的共产党员,也是东北早期建党领导人之一,他于一九四七年不幸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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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读本》出版
  本报讯 由中央“三讲”教育联系会议办公室编辑、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的《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读本》一书,最近出版发行。(郑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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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沟掀起国防教育热潮
  本报讯 在河南省扶沟县,目前正涌动着报考军校热、参军热、国防教育热的热潮。今年以来,该县的吉鸿昌烈士纪念馆、国防教育中心已接纳近三万人参观,接受传统教育的民兵达一万人次。(朱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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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山县公安派出所建设全省领先
  本报讯 一项包括小阅览室、小活动室、小厨房、小洗衣间、小健身房的基层派出所建设工程,目前正率先在江西省玉山县二十一个派出所全面进行,其中已有十二个派出所完成了新建或改建工作。此项工作达到全省领先。(李如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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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城警方实施“民心工程”
  本报讯 山东省诸城市公安局实施“民心工程”一年来,共为群众排忧解难千余件(次),破获各类刑事案件二千多起,摧毁犯罪团伙二十六个,缴获赃款及赃物折款三百六十六点五万元。(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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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台法院规范执行秩序
  本报讯 今年以来,江苏省东台市法院强化执行制度建设,规范执行工作管理,注重强化监督检查。今年一至十一月结案一千三百零五件,比去年同期增加二百三十六件,结案率为百分之八十八,比去年上升十二个百分点,在全省法院处于前列。(唐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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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局以“110”为龙头,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这是公安局长高文福(中)在建设派出所了解治安情况。
  本报记者 卢传友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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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设立人大常委会预
  算工委的议案说明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王炽、王雷鸣)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何椿霖今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就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议案作说明。
  何椿霖说,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现宏观调控的一项主要手段。安排好预算与合理使用好预算资金,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人民生活的提高。
  根据我国宪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全国人大行使对预算的审批权、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对预算的监督权以及其他有关权力。由于这方面工作的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工作范围较宽,难以集中主要力量进行,目前基本上处于程序性的审查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预算审查监督的深度和力度。
  为了更好地履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监督工作力度,使全国人大审查通过的预算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体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并使批准的预算得到正确、有效的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为此,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何椿霖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他还就这个机构的主要职责作了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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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委会汇报两部法律草案修改情况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王炽、王雷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汇报了合同法草案和行政复议法草案的修改情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在汇报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合同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在北京、上海等地进行调查,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专家的意见。
  顾昂然说,有的委员和地方认为,在经济贸易中订立合同应当提倡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合同的规范化,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和解决合同纠纷。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采用书面形式”。
  在汇报行政复议法草案修改情况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说,有些委员和专家提出,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坚持公正的原则,这是取信于民作好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工作很重要,草案应当对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机构的职责作出规定,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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