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8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4号
  现发布《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控制检疫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防止检疫传染病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列车、船舶、航空器和其他车辆(以下简称交通工具)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和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疫情时,依照本条例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的国境卫生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的诊断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划分,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确定检疫传染病疫区,并决定对出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第六条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
  (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第七条 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一)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啮齿类动物或者啮齿类动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
  (二)发现鼠疫、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鼠疫、霍乱病人;
  (三)发现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需要实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的其他传染病。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的列车、船舶、航空器上发现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对该列车、船舶、航空器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和指令列车、船舶、航空器不得停靠或者通过港口、机场、车站;但是,因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须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
  (三)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区域,采取禁止向外排放污物等卫生处理措施;
  (四)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五)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实施卫生处理。
  交通工具停靠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或者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发现检疫传染病疫情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合格证明。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凭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通行。
  检疫合格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检疫传染病疫情发生后,疫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通报疫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接到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
  检疫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检疫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拟订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未依法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其他应急医学措施的,以及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未依法进行必要的控制和卫生处理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10月12日铁道部、卫生部公布的《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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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籍华人捐资北大修古建筑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 记者陈祖甲报道:马来西亚籍华人廖宗明先生向北京大学捐款100万元人民币,用于整修北京文物保护单位、北大承泽园古建筑群,以改善该校软科学研究和教学条件。
  北大承泽园始建于1725年,系清代皇家花园,位于北大西门外,万泉渠西侧,西与彭德怀故居吴家花园相连。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时,火烧圆明园,周围建筑皆毁,唯独承泽园幸存。北京解放后,此地划归北大使用。与北大未名湖区一起,承泽园属北京文物保护单位。承泽园里除了古建筑群外,还有北京唯一的一株国家二级保护古木流苏。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软科学研究会理事长成思危在今天下午会见了廖宗明先生。北大校长、中科院院士陈佳洱也会见了廖先生。他们对廖先生的善举表示赞赏。会见后,廖先生同北大师生一起聆听了成思危教授的软科学学术报告《复杂科学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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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坛建筑文化节别开生面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 记者杨明方报道:今天,在北京王府井大厦和东方广场工程施工工地上,江苏金坛籍的建筑工人们分别欣赏了来自家乡的文艺工作者献上的精彩节目;昨天晚上,金坛锡剧院与北京城建集团的文艺工作者在国安剧场同台演出,送上了他们对在京建筑工人的问候;14日晚上,金坛市委、市政府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主办的“建设之光”大型文艺演出在人民大会堂主会场举行,6000多名观众亲身感受到“弘扬建筑业,讴歌建设者”的浓郁氛围。3年前曾在国内首家举办“建筑工人文化艺术节”的江苏省金坛市,今年则把“文化名片”送到了首都,在京举办起为期7天的建筑工人文化艺术节。
  建筑是“凝固的音乐”、“立体的诗篇”,广大建设者正是用智慧和汗水,描绘着一幅幅壮美的画卷。
  金坛市委书记邹宏国说,举办建筑工人文化艺术节,旨在展示建筑工人的英姿和风采,讴歌建筑工人的顽强拼搏精神,进一步提高建筑工人的文化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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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残大”探索高教之路
  本报讯 山东省烟台永康残疾人大学积极探索中国残疾人高教办学之路,经过三年努力,首批一百零八名残疾人大学毕业生走向社会,受到用人单位的广泛赞誉。(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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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篇问答录《明天》出版
  本报讯 融知识性、哲理性、可读性为一体的长篇问答录《明天》一书,日前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书以“八问”展开,回答了人们关心的一系列问题,虽非科普作品,却处处闪烁着科学之光。作者韩春旭、袁潮是两位从事新闻工作近二十年的资深记者。(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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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式语言学习系统问世
  本报讯 国内首套多媒体数字式语言学习系统,日前在长沙研制成功并通过专家鉴定。此前该成果首批实用化设备已在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岳阳广播电视大学等多家教学单位相继投入使用。这项高科技成果是由国防科技大学和长沙西城电子公司联合研制的。(谭克扬 杨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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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用ATM交换机问世
  本报讯 由总参通信工程学院研制的国内首台军用ATM交换机,日前在北京通过了技术鉴定。专家评价此交换机在我军宽带骨干网核心交换设备研制上填补了国内空白,在总体上达到了当前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张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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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政史鉴》一书出版
  本报北京12月16日讯 读史明智,鉴古知今。一部旨在为各界领导干部提供中国历史上关于为官从政方面可资学习、借鉴、参考的大型领导科学类史书———十卷本《资政史鉴》,最近由人民出版社隆重推出。全国政协副主席、《资政史鉴》编委会主任叶选平出席了今天在京举行的该书出版座谈会。
  由著名理论家邢贲思、史学家戴逸担任总主编的《资政史鉴》,是由中国社科院、中央党校、求是杂志社、北京大学等单位的数百名学者历经六载编纂而成。全书系统地收集、整理、选取了中国各个历史时期有关为官从政和领导科学方面的有益史料,总计1600余万字。(方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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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年》出版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 由中共党史专家胡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梦奎等指导编写的《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年》一书,今天由北京出版社出版。
  《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年》一书以重大事件为经、时间线索为纬,全面、系统地反映了中国20年改革历程的全貌。无论是重大的改革举措,还是风云一时的改革创举;无论是敢为天下先的改革弄潮儿,还是引起产生影响的时代典型;无论是政治、经济、军事,还是文化教育、思想道德,方方面面的改革年代的重要的人与事,都在书中得到全面系统的展示。《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是由中共党史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学者执笔撰稿,约300万字。(杨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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