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6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修订实施村委会组织法意义重大
  姜春云强调贯彻实施要着力抓好五个环节
  本报北京11月5日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昨天闭会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九号主席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姜春云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就这部法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如何贯彻实施发表了意见。
  姜春云认为,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二是认真总结吸收了自1988年6月这部法律试行以来,10年实践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三是坚持走群众路线,把法律修订草案公布于众,全民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听取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见;四是对村民自治有关的重要问题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内容更加充实、完善。
  姜春云说,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集中了全国人民的智慧,反映了亿万农民的愿望,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这部法律的公布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我国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姜春云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和实施,有四个方面的重大意义: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将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将有效增强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他强调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能够有力地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中央提出的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的实现。
  在谈到如何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时,姜春云提出要着力抓好五个环节:
  一、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学习宣传这部法律。要积极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工作,办好各种培训班,组织好基层干部和村民的学习宣传活动,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要根据本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对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要加以清理和修订。乡村也要根据本法规定,制定或修订乡规民约。
  三、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点要抓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四、各级人大和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对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运用先进典型指导工作。对在贯彻实施本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
  五、要充分发挥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一方面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使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在党的领导下顺利健康发展。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11月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5日电)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二、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年满三十周岁。”
  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六、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八、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十、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修改为:“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修改为:“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成立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再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11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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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走私盗抢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在全国展开
  本报北京11月5日讯 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公安部部署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以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动员各警种力量,协调配合,一场围剿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的斗争在全国展开。
  据介绍,北京、天津、上海3市已破获走私汽车案4起,查获走私汽车26辆,破获盗抢机动车案件403起,追缴被盗抢机动车412辆,其中汽车118辆。广东省公安机关连续破获了3个特大抢车团伙。
  10月23日至25日,江苏省公安交警部门统一组织集中整治行动,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车辆进行专门治理,共检查各类机动车近6万辆(次),查获假号牌假行驶证的机动车415辆,无牌无证机动车1万余辆。上海市公安局加强了在出入上海市的41个公路道口的夜间巡查和堵截工作。截至10月31日,共查扣涉嫌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17辆。
  10月25日,深圳市新桥派出所捣毁了一个以李文桧为首的重大盗车犯罪团伙,共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其中6人为台湾人,3人为广东人),缴获高级轿车10辆。据查,这些车辆均是从深圳宝安区和福建省等地盗窃而来,正准备出售牟取暴利。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西藏残疾人事业取得长足进展
  本报拉萨11月5日电 记者王建新报道:近年来,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对残疾人事业逐年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在保障残疾人生活,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扶持、鼓励残疾人就业和自谋职业,加强残联组织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高原残疾人事业的全面稳步发展。
  1993年以来的5年中,西藏残疾人康复工作取得较大成绩,共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5926例,103例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得到矫治,培训聋儿23人,以卫生部门为主对全区202万人次进行了碘油丸投服工作。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进展顺利,民政福利企业达到54家,接收和安置了411名残疾人就业,自谋职业的残疾人达3465人,分散在各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达220人。残疾人教育有了明显改善,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人数逐年增加,有45名残疾青年进入各类中、高等院校深造。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大连海警强化海上缉私能力
  本报大连11月5日电 辽宁公安边防大连海警支队坚持从治理海域治安环境入手,不断加大对海上违章作业船只的查处力度。自今年9月份以来,这个支队依法查处519条违规违章作业船只。
  今年7月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后,大连海警支队把海上的基础治理作为缉私工作的重要一环来抓,调兵遣将,集中优势警力,由支队班子主要成员亲自挂帅,在走私分子活动的重点海域加强了巡逻检查,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船只。他们紧紧依靠驻地群众大力支持,摸索掌握走私犯罪分子的蛛丝马迹,提高了海上防范控制能力;与此同时,逐步在海上建立了快速灵敏的通讯网络,提高了缉私船艇的快速反应能力,快、稳、准地打击了走私分子的不法行为。(孙主仁 孙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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