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4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身边的话题

  无偿献血 奉献爱心
  本报记者 赵佩珍
  编者按:血液有着拯救生命、治疗疾病的重要作用,医疗临床用血的提供与使用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三种献血形式:个体供血、义务献血、无偿献血,而世界上很多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经做到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即使在还不发达的西太平洋地区的17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也是属于少数几个仍保留有偿献血现象的国家之一。实行无偿献血,不仅可以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还是对社会精神文明的倡导和促进。因此,我国这次以立法形式确立无偿献血制度,对公民的道德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打击血液买卖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0月1日实施了。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在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是我国医疗用血事业的一大变革,标志着我国血液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法制管理的新阶段。血液是医疗救治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特殊物品,其功能和作用是任何药物不能替代的。在人类不能制造出血液替代品的今天,临床救治用血只能来自健康人体。据统计,我国1995年临床用血量为800吨,需供血400万人次,而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以7%至10%的速度递增。我国虽从1984年开始提倡无偿献血,但目前临床用血大部分来自有偿供血,导致供血队伍相对不足,血源不稳定,用血质量难以保证。特别是“血头”、“血霸”等非法采供血活动猖獗,造成血液质量下降,容易引起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经血液传播的疾病的蔓延。记者在卫生部采访时了解到,在无偿献血人群中,丙肝感染率为1%左右,而在职业卖血人中,丙肝抗体检测阳性率要比无偿献血人群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调查显示,有些地区个体卖血者乙肝阳性率高达30%至90%,丙肝达8%至13%。1997年9月底全国艾滋病病毒感染总数为8227例,其中经血液途径感染的为1440例。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孙爱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只有用法律形式将无偿献血制度加以确认和推行,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血液质量,打击非法采供血犯罪活动,保证临床用血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无偿献血,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志,体现人们互相帮助、无私奉献的精神,是高尚的人道主义。目前,全世界已有80多个国家实行了无偿献血。献血活动在世界也经历了一个从有偿到无偿的过程。早在1946年,国际红十字会就与红新月会首次以文件形式通过了无偿献血原则。1948年,国际红十字会组织呼吁各国采取无偿献血免费输血。1973年国际红十字会在德黑兰召开的第二十二届大会上又指出,基于人道主义动机和原则的志愿献血,才是解决血液需求的最安全有效的道路。1991年在布达佩斯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第八届大会上通过了自愿无偿献血的定义:自愿无偿提供自身的血液、血浆或其他血液成份而不收取任何报酬的人称为自愿无偿献血者。经过几十年不懈的努力,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人民已经普遍把献血看成每个公民应尽的人道主义义务,是行善积德的义举。在有的国家,献血完全是义务的,唯一的“报酬”是几块点心和一杯果汁。有的国家的公民把献血看作一种“保险”,今天你是献血者,明天你可能是输血者。约旦王国首都安曼有一座被称为“生命宝库”的中央血库,明文规定,任何人急需用血都可以在此免费得到,但身体康复后必须献血偿还,或由亲友代献偿还。有的国家甚至把献血看成是喜庆活动,结婚、生孩子、大学毕业、领到驾驶执照、找到新工作等等,都要去献一次血以作纪念。
  我国自倡导无偿献血以来,各地探索了不少好的做法,涌现出一批先进城市和先进个人。如深圳市血站从1995年5月开始每天安排6辆车定时、定点驶上街头,既搞宣传、咨询,又方便市民献血。同年9月15日,深圳市人大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其中规定:适龄公民在特区无偿献血,血液经检验合格后,享有如下用血权利:(一)在特区内享受终生无限量免费、优先用血;(二)其配偶、子女、父母在特区可免费使用与其无偿捐献的等量血液。这一条例激发了市民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对深圳市无偿献血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1997年,深圳市无偿献血人数达34456人次,可满足临床用血量的64.3%。无偿献血者应该得到荣誉,得到全社会的敬重,应该享有免费、优先用血的权利。记者在卫生部采访时,见到一张深圳市献血办公室送给无偿献血者的生日贺卡,上面写着:“我不认识你,但我谢谢你!”小小一张卡,短短一句话,体现出社会对无偿献血者的尊敬关爱之情。目前,全国已有71个城市因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量的10%以上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授予“无偿献血先进城市”奖励状。截至1996年,我国已有282人因个人无偿献血总量超过3400毫升,荣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颁发的无偿献血奖杯。
  有人担心提倡自愿献血,献血人会减少,会出现“血荒”。对此,献血法规定:各级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献血工作,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有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的责任。献血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作表率。”这样,有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动员、组织,有社会先进分子率先献血,完全可以保证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此外,献血法还要求医疗机构节约用血,科学用血,并提倡择期手术患者自身储血、家属亲友互助献血。这些工作做好了,临床用血问题就可以得到妥善解决。
  献血法的实施,是我国人民生活中的大事,但也有相当的难度。许多人受“献血有害”等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献血会大伤元气,影响身体;还有的人奉献观念淡漠。这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很不相称。因此,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献血救死扶伤、助人利己的积极意义,普及血液生理知识和科学合理献血无碍健康的道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广大公民自觉地加入到无偿献血队伍中来。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

  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第一天。上午8时,这位姓金的女士来到郑州市血站献血,成为献血法实施后郑州市第一个无偿献血的人。新华社记者 王颂摄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普通人的故事

  爱在心中
  吴守纪是北京一家工厂的工人,近30年来,累计献血8200毫升,其中有5600毫升是无偿献血,因此获得中国红十字会和卫生部颁发的无偿献血奖杯和北京市“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章”。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是吴守纪的座右铭。“在我上小学二年级的时候,患了急病,生命垂危,是医生给我输了200毫升的血,我才活到了今天。从那时起,我就深知血液的重要,深知血液可以挽救生命。别人救了我,我也要救别人!”
  他刚刚参加工作不久,厂里一位住院的老职工病情加重,需大量用血。吴守纪赶到医院,化验合格后,挽起衣袖把胳膊伸进了窗口,献血200毫升。“当时我只希望我的血能使他的生命得到延续,可是病魔还是把他夺走了……”
  正是这第一次献血,坚定了吴守纪以后献血的决心,那时,他只有17岁。
  我问吴守纪,妻子是否支持他无偿献血。吴守纪说:“我每次献血她都没拦着,不拦着就是支持!”吴守纪的妻子说:“1996年,他刚做完静脉曲张手术,出了好多血,还没等好好补补呢,转眼又去献血了!”“别说得那么严重,不开膛就是小手术!”吴守纪紧接着说:“我自己的身体我还不知道!”
  最使吴守纪难忘的是1991年那次赈灾献血。那一年洪灾袭击中华大地,牵动着亿万人的心。8月23日,血液中心人山人海,来自四面八方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战士、学生纷纷献出了自己的鲜血。那一天,吴守纪为赈灾献血400毫升。
  吴守纪说:“我参加无偿献血不是为了我,也不是为了荣誉,我献血只有一个目的——救人,献血是架设在人们之间相互帮助、和睦友爱的桥梁。为了他人的生命得以挽救,自己献点血算得了什么?担心害怕是没有必要的,能够献血,说明你健康,只需拿出一点勇气,献出一点爱心……”
  1994年初,吴守纪把区政府奖励他的300元钱捐给了希望工程,救助了一位贫困地区的失学儿童。1995年9月,北京红十字会提出为挽救白血病人志愿捐骨髓,吴守纪报了名。1997年提出死后志愿捐献眼角膜,吴守纪又填了捐献卡……他总是说:“我多做一些没什么,因为这些都是对社会有益的事。”
  北京市常虹 种金睿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实话实说

  农村也需拴心留人
  赵会平
  经济要发展,人才是关键。正因如此,成功企业家都十分重视优秀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工作,采取种种措施“筑巢引凤”、拴心留人。但在农村,人才的流失问题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年富力强的外出打工挣钱,文化素质较高的进城谋求发展,头脑灵活的从事经商活动,甚至有些学农的大学生毕业后,宁可留在城里“打工”,也不愿返回农村。在农村,延误农时及农业技术事故屡有发生。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不仅要解决十几亿人的吃饭问题,还要为工业生产提供大量的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工业和其他产业发展迅速、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的形势下,国民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强有力的农业支撑。把农村经济搞上去,才能保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才能增加发展的回旋余地。而千军万马“跳农门”的一个结果,便是务农人员素质下降,使农业科技含量和生产力水平难以提高。
  农业要更好地适应和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唯一选择是坚持科教兴农的方针,重视培养和利用高素质的农业人才,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走现代化的科学发展之路。农村应想办法改善农业人才的创业环境,按市场经济规律创造吸引人才的良好条件。特别是农村青年应摒除“务农没出息”的思想,树立在农村有所作为的志向。
  农村留得住人才,农业才会真正转入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农村经济才能更快地发展。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知识窗

  献血无损健康
  自1900年奥地利学者兰德斯特纳发现ABO血型并把输血疗法用于医疗已近百年,在全世界已有数亿伤病员获救,这也意味着大约同样有数亿的捐赠者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奉献出自己的鲜血。在科学技术尚不能制造出人造血液的今天,医疗用血只能来自健康人。
  献血有利于伤病员,用于挽救他人,是人间真情的表达,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献血量,按我国献血法规定,一般一次献血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在国外,一次献血量大多数为450毫升。一次献血量仅约占人体全血容量(经测定为体重的7%—8%)的5%。通常,一次失血在血容量的10%以内,人体不会出现任何症状。因为,在失血之后,储存于脾、肝等储血器官内的血(占全血容量的20%)会迅速进入循环补充血容量,即献血之后很短时间内循环血容量恢复正常。
  一次献血200毫升,献出的血浆蛋白质量为12—14克,仅占成人一日的基础蛋白质用量(50克)的1/4。血液有形成分是由骨髓造血生成的,研究证实,正常人的骨髓造血功能旺盛,其调节也极为精细。血液系统和人体的其他组织部分一样,活跃地进行着新陈代谢:不断有新生的血细胞及血浆蛋白生成,同时有衰老的血细胞死亡并被清除,以及各种血浆蛋白的消耗、更新。如,为人体组织、细胞输送氧和带出二氧化碳,行气体代谢功能的红细胞,其寿命平均为120日;行防御、抗感染和免疫功能的白细胞大部分存活4—6日;行止血功能的血小板寿命平均为6—9日。一旦消耗过多或失血,人体能经过各类造血生长因子的调节,造血细胞很快相应地增殖,血液有形成分经1—2周由增加生成而得以补充,恢复到通常的水平。
  正是基于造血功能有很大的代偿能力,目前正在推广自体输血。通常的办法是,对一些择期手术治疗的病人,可预先按需要有计划地在1—2周内分次为自己采集400—800毫升的血以备手术时回输给自己,以补充手术时的失血。这个办法值得推广,其好处不只是节约了血源,而且也使因输血而传播(虽然十分有限)的病毒性疾病最大限度地减少了。
  大家都知道,处于生育年龄的妇女,每月都有月经失血,正常的失血量为50—80毫升,而健康女性并未因每月的血液丢失使血细胞受到任何影响,这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子。
  在医院里,我周围的每个同事都热心于献血事业,许多人都争先无偿献血。我是血液科医生,30多年来,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献过无数次血。我无偿献血有两次是在55岁之后。我想用我自己的实践向对献血尚有疑虑的人们表明,献血不会损害健康。
  此外,前面谈到的百年来数亿献血者慷慨奉献的记录,也雄辩地证实献血无害于健康,否则绝不会有这么多投身于献血事业的人,而且医学伦理也不允许任何治疗措施损害正常人的健康。
  献血的益处,依我的经验,是献血者精神上的得益,在帮助了别人之后心理上的充实和满足。我们应该倡导助人为乐,以形成献血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血液科主任、教授 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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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事中有法

  不得擅自邮寄印刷品广告
  江南
  今年4月初,某新开业的美容中心收集了近百名女士的姓名及通讯地址,然后陆续向这些女士邮寄介绍其美容服务项目的“广告传单”,引起这些女士的不满。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投诉后调查认定:虽然美容中心的印刷品广告已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但其擅自邮寄印刷品广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居民正常生活的侵扰,遂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美容中心停止邮寄印刷品广告,并处以罚款500元。
  印刷品广告是商业广告的一种形式,主要包括经营者利用各种手段印制并通过张贴、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的散页、图书、票据以及包装、装潢等各类印刷品广告。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印刷品广告的管理,制止“广告传单”扰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发布了《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邮寄印刷品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11号),明确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邮寄印刷品广告;印刷品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记,不得出现非广告内容;印刷品广告邮寄给消费者个人的,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个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邮寄;印刷品广告内容涉及烟草、酒类内容的,邮寄对象不得涉及未成年人;印刷品广告邮寄给企业的,如果企业复函表示不需要的,应当立即停止邮寄。
  本案中,美容中心在未得到消费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印刷品广告邮寄给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要求及《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的规定,《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对此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发布活动,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世相百态

  六十六年再聚首
  京城10月,重阳节,十几位分别66年的老校友重又聚在了一起。这些原北平大学附属高中的少男少女们,如今都成了80多岁的老翁和老婆婆,当年的热血青年如今变成了大作家、名翻译、名画家、名教授、老将军。老友相会,笑谈当年,畅叙离情,其乐融融,其情浓浓。
  图①原北京图书馆馆长、著名学者、作家任继愈(左二)把自己的著作《念旧企新》签赠同学。
  图②1935年中共北平临时市委书记、“一二·九”运动主要领导人之一谷景生老将军畅谈北京66年的巨大变化。
  图③曾翻译过《童年》、《战争与和平》的著名翻译家刘辽逸(左)同外国文学评论家葛琳在一起。
  图5原北京协和医院内分泌教授赵绵(左)同原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教授陈阅聪交谈。本报记者 李渡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请你留意

  为家中财产寻求一份保障
  刘保民
  据一份材料反映,城乡普通百姓中家庭拥有财产总值较之10年前平均增长近10倍,而近一二年中城市不少居民又按成本价买下了拥有产权的房屋,加上成龙配套的装饰、家具、家电、服装、生活用品等,家中可保财产大幅度增值。据中保财产保险天津市分公司披露,今年头8个月家庭财产保险储金余额已达1.4亿元,较之上年同期上升430万余元,其中尤以单保住房户增长势头强劲。同时这头八个月已处理各类家财赔案1000余起,支付赔款256万余元,起到了实实在在的经济补偿作用。
  一项城市百户问卷调查表明,投入装修、家具、家电、服装、生活用品这几大类可保财产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超过86%,而超过5万元的达31%。大屏幕彩电、变频空调、立体音响、无氟冰箱、万元以上的成套家具、万元以上的电脑等快步进入寻常百姓生活。这些财产来之不易,是工薪阶层个人多年辛劳所得,封窗户,上护栏,安保险锁,加防盗门,无非是为保护财产。可有些如暴风、暴雨、着火、爆炸乃至失窃等仍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去年和今年天津市和平区先后发生了两次成栋小楼失火,居民财产遭到严重损失,如果居民事先未入保险,灾后将面临很大困难。
  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家财保险种类很多,居民可根据生活需求投保相应险种,为家中财产寻求一份安全保障。投保前须问清哪些是可保财产、哪些是不可保财产、参加哪个险种合适、选择多少保额、入保后应注意哪些问题、保期中搬家怎么办、出险后如何索赔等保险知识,这对于维护个人权益至关重要,只要到保险机构询问,会得到准确答复。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

  装电话不得强令用户购买电话机
  卢祥生
  1998年5月,王某到电话局申请安装住宅电话。在交费时,电话局除了要收取入户费、安装手续费外,还要收取电话机费。王某当即提出电话机已自备好,经办人员表示:局里有规定,凡安装电话都必须收取电话机费,在局营业部购买电话机,否则不准入网。王某无奈只得照办。后王某安装了自购电话机,并多次要求退回电话局的电话机,未果,遂诉至法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本案中,电话局违背用户王某的意愿收取电话机费,强求王某购买其营业部的电话机,就是利用其在电信行业中具有的行业垄断地位,排挤其他经营电话机业务的经营者的不公平竞争,明显违反了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自愿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本案中,电话局的做法显然侵害了用户王某的这种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电话局与王某之间买卖电话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又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电话局、王某相互返还各自取得的电话机费和电话机。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人生一得

  多念着别人的好
  李远程
  好多人说我“会处世”,“很好相处”,喜欢和我交朋友。我,一个普普通通的人,没有多少值得称道的事,唯有“朋友多”。有一首歌是这么说的:“朋友多了路好走。”我的体会也是这样。
  有人问我和别人相处得这么好,是不是有什么诀窍?要说“诀窍”,当然有不少,比如多做点“雪中送炭”的事:别人有困难时,有烦恼、忧愁时,热情地帮他排解。但我觉得除此之外,还要学会多想想别人对自己的好处。一个人对别人要有“施恩不图报”的大方,但别人对自己的“恩”却不能忘。
  多想想别人对自己的好处,当别人有对不住自己的地方时就容易取得心理平衡,就不易做出“以牙还牙”的事情。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上,生活在群体之中,随时都有可能闹矛盾,也时常会碰到朋友“不念旧情”的情况。这时,倘若你能“多想想朋友对自己有过的好处”,你就会原谅对方。比如有一次,我们邻居的婆婆生病住院急需一笔钱,我把存定期的钱提前支出来借给她,帮她解决了燃眉之急。但事后不久,我的妻子在锄地时不小心锄坏了她的一棵包菜(我们两家的菜地紧挨在一块),那个女邻居便破口大骂。妻子吞不下这口气,要我把借给邻居的钱要回来。我劝妻子回忆她及她家的人对我们的好处。妻子想起了有一次我们的孩子在大人没在家饥饿难挨时,被邻居带到她家吃饭的事;我也谈起了以往很穷时,她的婆婆曾送过两个鸡蛋给我配药。思前想后,妻子主动赔了一个完好的包菜给邻居。邻居不仅不肯收下那个包菜,而且说了一大堆赔不是的话。我们两家又和好如初了。
  要和别人相处好,就必须多想想别人对自己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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