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2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学术动态)
专栏:研究动态

  西方经济增长理论述评
  □梁言顺
  一在经济增长理论中,西方经济增长理论一直处于统治地位。而西方经济增长理论,大致可划分为下列五个流派:
  一是多因素决定论。早期的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和李嘉图。他们认为,经济增长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这些因素包括劳动、资本、土地、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制度等。后来的美国经济学家丹尼森和库兹涅茨发展了这一理论,按照对总体经济增长的贡献大小,对各种因素进行了重新排序和界定。
  二是资本决定论。其首倡者是法国重农学派的鼻祖弗朗斯瓦·魁奈,主张资本积累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到本世纪三四十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哈罗德和美国经济学家多马,把资本决定论发展成一个成熟的经济增长理论,并且在增长经济学中享有很重要的地位。
  三是收入分配决定论。李嘉图虽是多因素决定论者,但他和斯密都比较重视资本积累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在李嘉图时代,由于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已经阻碍了资本积累的进程,延缓了经济增长速度,因此,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一书中,用了较大篇幅来考察各种形式的收入如何合理分配,以促进积累,加快经济增长的问题。但是,把收入分配作为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来看待的,是以琼·罗宾逊、卡多尔及帕森奈蒂为代表的新剑桥学派。他们的基本主张是,由于假定资本生产率、资本家阶级的储蓄率以及工人阶级的储蓄率都为既定的常数,所以,经济增长率只随着利润在国民收入中的相对份额的变化而变化。
  四是技术进步决定论。首先提出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索洛和阿布拉莫维茨。索洛在1957年提出全要素生产率分析方法,并用这一方法检验他的新古典增长模型时发现,资本和劳动的投入只能解释12.5%左右的产出,另外87.5%的产出无法解释,索洛把它归结为技术进步作用的结果。索洛的见解,打破了资本决定论在增长经济学中的统治地位。
  五是知识和人力资本决定论。其首倡者是德国历史学派的先驱弗里德里希·李斯特,他认为生产力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而生产力包括精神资本等。李斯特所谓的精神资本,就是现代经济学中的人力资本。1961年,舒尔茨提出了人力资本的理论体系,强调人力资本特别是教育是现代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和源泉。但是,舒尔茨的人力资本概念过于一般化,而且也没有提出一个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的经济增长模式。1989年,卢卡斯提出了生产某一种商品所需要的特殊的或专业化的人力资本(即专业化的劳动技能)才是产出增长的决定因素。罗默干脆将知识作为一个独立的因素纳入增长模式,并且认为知识积累(包括增加人力资本和产生新思想、新发明)是促进现代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因素。
  从总体上看,上述诸流派的观点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过一定的历史作用。但是,上述观点又都有各自的不足,这可以从各流派之间长期的争论中看出来。此外,西方经济增长理论还有一个共同的缺陷至今不为世人所注意,即忽视了影响经济增长的要素投入效果的二重性,以及由此引起的经济增长的代价。
  二从西方经济增长理论中可以看出,众多的增长经济学家们都有意无意地遵循了如下假定:(1)凡是产出都是有益的,即都计入收益;(2)生产除了消耗成本外,不付出任何代价。这就是说,要素的投入效果都是正向的。事实上,这个假定前提是脱离实际的。因为影响经济增长的诸要素,如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进步、人力资本以及寓意宽泛的知识因素,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从来都不是单向的。它们既能增加物质财富,促进经济增长,又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如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大量的不良品损失、人为事故损失以及社会问题等。
  理论的前提假定有片面性,就必然导致理论本身的片面性。如果把要素投入效果的二重性引进增长理论,那么,几乎所有的西方经济增长理论的结论都需要重新推敲和修正。就从多因素决定论来看,依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观点,经济增长与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投入有正相关关系。事实上,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效果具有二重性,即增加投入未必能促进经济增长,甚至还可能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构成危害(比如毒品的生产与贸易)。可见,经济增长与生产要素投入只是一种或然性关系,而非正相关关系。丹尼森在经济分析中赖以使用的美国统计指标体系,库兹涅茨广泛使用的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国家的经济指标体系,都是在只考虑增长、不考虑代价的传统增长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因此,统计数字本身就是片面的。那么,在这种基础上分析得出的结论,自然难以令人信服。
  客观地说,在亚当·斯密时代,由于产业革命刚刚开始,经济规模比较小,经济增长的代价还没有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成威胁,如经济增长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还没有超过环境容量(指大自然容纳废弃物的能力)。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亚当·斯密的增长理论忽略增长因素的负面效应,对理论的正确性影响不大。但是,到了李嘉图时代,工业化在英国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由此造成的增长的代价也日益严重;到了丹尼森和库兹涅茨生活的现代社会,经济增长的代价已经严重制约了经济增长,甚至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潜在的威胁。此时,在经济增长理论中再无视增长因素的二重性作用,结论当然是错误的。
  同样,把经济增长的代价因素引入到资本决定论、技术进步决定论、收入分配决定论以及知识和人力资本决定论当中,就会发现,这样计算的经济增长率都小于原来的计算结果。也就是说,用原来的西方经济增长理论计算出来的经济增长率,其中有一部分被代价抵消了。
  经济增长理论的片面性,必然影响人们的观念和经济政策的制定。只求增长不顾代价,只计眼前利益不为未来着想的经济政策,必定会使经济增长付出沉重代价。人类社会的工业化历程无情地验证了这一道理。在工业化的发源地英国,工业化使经济飞速增长的同时,还带来了沉重代价,包括自然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由此对国民健康造成的危害,道德沦丧与社会风气败坏,等等。此外,大量的工伤事故对工人的身心健康也构成极大危害。为此,恩格斯曾发出感慨:曼彻斯特地区有那么多的残废人,以至那里的人们好像刚从战场上撤下来的军队一样,工业生产是在付出生命和健康代价的条件下迅速发展起来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取代了英国,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富裕、最强大的国家。但是,美国在工业化进程中付出的代价也是沉重的。其中之一是由于对资源的不合理开发,而使美国的自然资源遭到极大破坏。另一个代价是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美国的环境污染伴随工业化而产生,到本世纪30至60年代,发展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到了七八十年代,美国才开始汲取惨痛教训,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来遏制其环境急剧恶化的势头。但是,时至今日,美国仍是环境污染的“大户”。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经济得到迅猛发展。进入80年代,日本已发展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经济大国,创造了经济发展中的所谓“东洋奇迹”,举世瞩目。但是,日本在这段时间内,由于忽视了增长的负面效应,致使在一些地区的空气、水和土壤中出现了超标准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由于公害频仍,日本列岛一度响起了一片声讨公害的呼声,并把经济高速增长作为公害的根源,出现了“见鬼去吧!GNP”的口号。
  其他发达国家在工业化时期,也都无一例外地付出了沉重代价。进入20世纪后半叶,一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呈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不幸的是,发达国家的悲剧也正在这些国家重演。
  三有一种观点认为,资源、生态、环境等问题,是发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经济增长理论不应该涉及这些问题。我认为,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经济增长的本义,就是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或国民财富的增加,而经济增长的代价(仅就代价的经济意义看),表现为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或国民财富的浪费和减少。人类追求的经济增长应该是扣除了代价以后的纯净的经济增长,在这里,经济增长与减少代价具有相同的经济学意义。因此,把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为地割裂开来,是没有道理的。另一方面,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理论界开始严格区分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这两个概念,并申明:经济发展主要用于不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主要用于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形成一种认识:似乎只有不发达国家才存在着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于是,这些代价问题自然而然地成为发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其实,对发达国家来说,经济增长的代价也是存在的,有些方面甚至很严重。例如,美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就居世界第一。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代价的形式也在发生变化。比如,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主要是有形污染,而在发达国家,更多的可能是无形污染。但是,不管代价的形式如何变化,代价本身是不可能自行消失的。就是说,控制和减少代价是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的工作。
  因此,要实现低代价的经济增长,必须建立一种包含代价因素在内的新的经济增长理论,可称之为低代价经济增长理论。在此指导下,改革现行的经济指标体系,包括建立经济代价分指标体系,建立一个既反映正向经济增长,又反映增长代价的综合性经济指标等;改善现行的经济政策调控体系,包括产业政策要充分体现低代价增长的客观要求,拓宽限制型政策的调控范围,加强限制型政策的约束力度,加强经济政策之间的相互协调与衔接,建立政策制定中的负效应论证机制和政策实施之后的效果反馈机制等;加强法制约束,逐步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低代价经济增长的法律法规,并强化执法力度和执法监督力度,以促进国民经济在低代价基础上的持续增长。


第5版(学术动态)
专栏:热点研究

  ’98洪灾的法学思考
  □杨紫烜 肖江平
  气候异常、全流域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和水利设施老化落后是导致今年大洪灾的主要原因。这与生态保护、防洪抗灾的法制不健全有直接联系。在可持续发展成为发展战略、“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的今天,对今年的大洪灾作法学上的反思并提出法律对策,是法学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大洪灾的法律原因
  法的实施方面。建国以来,随着生态环境重要性的日益提高和人们对保护生态、防洪抗灾的必要性认识的深化,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保护生态的专门法律法规,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毋庸讳言,这些法律法规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水利设施老化落后现象的普遍存在。例如,为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几部《森林法》都明令禁止超限额采伐、滥砍乱伐、毁林开荒,并且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但是,有关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据统计,“八五”期间,全国每年超额采伐3400多万立方米木材。一些地方对林地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占而不补、化整为零,使林地资源大量流失。而对毁林行为打击不力、打击不狠则是导致《森林法》得不到有效遵守的重要原因。表现为:毁林案件的发现率低,一般只有20%;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分;对涉及领导干部的毁林案件,姑息迁就;有的司法机关偏袒盗伐者。这种现象在有关生态保护、防洪抗灾的《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水法》、《防洪法》等法律的执法、司法中都同样存在。
  法的制定方面。其表现是体系化很不够,法律缺位不少;法律漏洞较多,给了违法者可乘之机;法律之间的冲突现象比较严重。根本问题在于有关生态保护、防洪抗灾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没有很好地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法自身的运行规律。
  法律意识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够强。而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防洪抗灾的法律意识更为淡薄,它直接影响着生态保护、防洪抗灾法律的实施,影响着生态法治的建设。
  防范大洪灾的法律对策
  立法方面的对策。在法的实施中所反映出的因法律缺位或漏洞导致的“无法可依”和因法律规定冲突引起的“有法难依”的立法问题,从实质上看都是由于法律没有或没有很好地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因此,加强生态法治建设,关键是立法必须遵循客观规律。一是必须遵循自然规律。生态保护、防洪抗灾立法的宗旨在于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制定和完善《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等都应服从全国、全流域的人口、资源、环境和谐发展的自然规律,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今后,这方面法律法规的出台应当经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多学科专家委员会的论证。二是必须遵循经济规律。生态保护、防洪抗灾立法遵循经济规律应坚持效益原则,体现为:立法所规定的各种保护生态、防洪抗灾义务所付出的投入要少于因此而增加的收益;如果投入主体与收益主体完全或部分错位,那么投入主体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偿至少不得少于其所付出的投入,而且收益主体的收益还必须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使之没有收益,或其收益率应低于投入主体的收益率;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应使违法者支付的成本高于其可能的违法收益。基于此,构建国家生态保护、防洪抗灾的立法体系,至少要考虑:(1)就全国而言,生态保护的产出投入比应当大于1。实施生态保护、防洪抗灾法律法规中的全部义务所构成的投入,应当少于这些投入所增加的收益。(2)要达到生态保护、防洪抗灾的要求,就一个流域、一个地区或部门、一个单位甚至一个自然人而言,不一定都能使其产出与投入的比大于1,因而立法时应同时规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构建生态、抗灾效益补偿机制,使生态保护、防洪抗灾行为人的收益率大于1。(3)进一步完善生态、自然资源的权属体系。要使所有、经营、使用、承包者有一个相对确定的预期,需要构建一个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洪抗灾并从根本上符合“三个有利于”的自然资源权属体系。三是必须遵循法自身的运行规律。这就要求提高法律内部的体系化程度:所规定的内容全面、统一,没有缺位、漏洞和矛盾冲突;所规定的责任平衡,没有畸轻畸重;所体现的价值取向一致,没有立法精神的对立。同时,还要强化法律实施的效益性:对法律实施资源(主要指执法、司法力量)要有现实的估计;增强生态保护、防洪抗灾法与经济、行政体制的协调,以减少阻力;规定对法律执行的监督,构建相应的监督体系。
  法的实施方面的对策。从总体上看,生态保护、防洪抗灾法律实施不力的原因主要在于:行政执法力量薄弱;由于在生态保护、防洪抗灾的实际立法中,某些政府部门借立法之机塞进了部门利益的“私货”,使法律实施的难度增加;一些行政机关在生态保护、防洪抗灾执法中片面强调部门利益,使有限的执法资源内耗严重。为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改革行政体制,加大生态保护、防洪抗灾的执法力量;理顺生态保护、防洪抗灾管理体制,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职能的调整与重组;整顿生态保护、防洪抗灾行政执法队伍,强化行政职、责、权法定的意识,明确行使行政权不充分、不严格、非有效即是违法;实行政企分开,促进执法公正;强化各级人大和社会舆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加大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生态保护、防洪抗灾政绩的考核力度,克服唯现实经济效益是取的倾向;修改有关法律,由国务院适度上收生态保护、防洪抗灾方面的行政权。此外,还应加强生态保护、防洪抗灾司法。应强化检察机关对生态保护、防洪抗灾中的渎职罪、贪污受贿罪的检察职能;加强审判机关对有关生态保护、防洪抗灾案件的审判力量,必要时可增设专业审判庭,或者在审理有关案件时由有关专业人士作为陪审员;做好有关法律的司法解释工作。
  法律意识方面的对策。当人们对正确调整在生态保护、防洪抗灾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缺乏应有的认识时,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就不会投入更多的资源,守法者也必然缺乏守法的自觉性。因此,今后必须强化生态保护、防洪抗灾的法律意识的宣传和普及。一是设定各级各类研究、宣传、教育机构进行生态保护和防洪抗灾知识的宣传教育义务;二是通过加强生态保护和防洪抗灾立法、执法、司法,增强社会的生态保护、防洪抗灾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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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报刊文摘

  90年代“学术史热”的人文意义
  左鹏军在《90年代“学术史热”的人文意义》一文中,讨论了90年代初以来兴起的中国学术史研究热潮所蕴含的人文内涵,认为以下诸方面的意义是值得重视并令人欣慰的:
  第一,它是对中国传统学术尤其是对近现代以来中国学术道路、学术建树的全面总结,是对鸦片战争以来尤其是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文化命运、学术走势的冷静反省,它实际上蕴含着在世纪末对新世纪的新学术状况、新学术高峰的企盼与期待。第二,它透露出中国人文知识分子在几十年的风风雨雨中走过了曲折的学术道路之后,对自己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的重新确认,对他们所从事的学术工作的再次估价,对学术本身的地位、价值,对学术本质的进一步思考和确认,表明一种可贵的学术自觉。第三,它反映出在整个世界学术走向一体化、中国学术与世界学术的交流日趋频繁的历史背景下,中国人文学者建立起完备系统的学术规范,迅速走上学术规范化、正常化之路的要求,表现出中国学者对中国学术尽快与世界学术潮流全方位接触,确立中国学术在世界学术中的应有地位,与世界学术进展接轨、促进世界学术发展的迫切愿望与文化自信。第四,它体现出人文科学某些相关学科发展的综合化趋势,以避免学科分类过细过长、流于琐碎的局限;在方法论上,要吸收和运用古今中外的一切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现代灵活多样的研究手段,深入开展中国学术的研究,使中国学术史的研究从研究方法、学科划分,到操作规程、科研成果,都达到一个崭新的水平。第五,近年的学术史研究,对过去由于种种非学术原因而有意无意被忽略了的、或在一定的政治背景下不准研究的一大批对中国学术作出巨大贡献的学者,给予了必要的关注,这表明中国学术界开始对本世纪的学术历史进行整体全面的反思,试图写出尽可能贴近学术史原貌的学术史著作。(摘自《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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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梁启超的学术贡献
  董方奎在《梁启超:近代中国的精神之父》一文中认为,《清代学术概论》及《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是梁启超最成功、影响最为广泛的学术著作,其主要贡献如下:
  第一,以往的学术思想史,都以历史朝代和人物为中心讲述学术思想之发展,不能明确看出学术思想的规律和趋势。梁启超首创以“时代思潮”为中心概述学术思想发展的规律,开创了学术史宏观研究的新局面。他将每个学术思潮的发展分为启蒙期、全盛期、蜕分期、衰落期。中国自秦以来可称为“时代思潮”者为汉之经学、隋唐之佛学、宋明之理学、清之考证学以及今文经学。每个学术思潮的更迭,都给中国社会思想带来巨大的进步。今文经学提倡经世致用,逐渐发展到康有为、梁启超时为蜕分期,康有为作《孔子改制考》将中国自东汉以来统治者赖以统治人们思想的古文经学理论加以摧毁,使人们思想上得到巨大解放,推动了维新变法的蓬勃发展。
  第二,对明末及清代近300年来不同学术流派及其代表人物的学术渊源、成就和特点等方面,从理论上作了极为概括的论述,其范围之广包括了哲学、经学、考证学、史学、考古学、地理学、金石学、文献校勘学、美术、诗歌、佛学、方志学、谱谍学等社会科学,同时还兼及历法、算学、水利、医学等自然科学,对清代学术及思想文化的方方面面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总结。
  第三,梁启超指出近300年来学术思想总的特点是提倡学以致用,学术界所指的路是进步的。认清前头时代的思想,弄清来龙去脉,才知道新时代即将来临。他说,随着欧洲文化的输入和新文化运动的勃兴,标志着新的学术时期的“黎明时代”到来了。我“希望我们黎明运动的成绩,比先辈胜一筹”。
  (摘自《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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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刊评介

  《中国预防犯罪通鉴》
  □周道鸾
  如何加强同犯罪作斗争,特别是如何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已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但预防犯罪工作还不能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发展经济的需要,预防犯罪的理论研究在我国法学研究中也还是一个薄弱的环节。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任编委会主任,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国预防犯罪通鉴》(以下简称《通鉴》)一书,立足于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落实责任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的决策,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系统总结了我国预防犯罪的经验,提出了预防犯罪的战略思想。《通鉴》在分析了国际和国内预防犯罪的战略态势,即在下个世纪前期,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智能化犯罪将逐渐突出,犯罪仍将呈增长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了本世纪末和下个世纪前期中国预防犯罪的战略目标、方针和措施。
  《通鉴》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力图通过对预防犯罪的原理、功能、规律、方针、原则、体系结构、手段、目标与效益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犯罪的理论体系和措施体系,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全书共分五个部分,即预防犯罪总论,阐述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中国第三代领导人关于预防犯罪的理论,全面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预防犯罪的经验;普遍预防犯罪论,对道德预防、纪律预防、法制预防、社区预防、社会预防、学校家庭预防、生理心理预防、自然环境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等进行了研究和探索;领域犯罪预防论,对财政金融、生产流通、交通运输、医药卫生、科技文化等领域的预防犯罪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类型犯罪预防论,对未成年犯罪、老年犯罪、女性犯罪、白领犯罪、法人犯罪、有组织犯罪、跨境跨国犯罪、毒品犯罪、重新犯罪等不同类型犯罪的特点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预防犯罪借鉴比较论,着重对中外历史上预防犯罪的思想、经验进行了比较分析,以促进我国预防犯罪工作的发展。从而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犯罪的科学体系打下了基础。
  总之,《通鉴》既重视理论的阐述,又重视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对实际问题的研究,并提出了预防犯罪的对策。因此,它是一部集学术性与实用性于一体的预防犯罪的鸿篇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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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20年经济改革:回顾与展望》
  □李成勋
  在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前夕,张卓元等主编的《20年经济改革:回顾与展望》一书,已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该书得到了经济学界一批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他们积极地为该书撰稿。这些撰稿者都亲身经历了这场伟大的改革,潜心研究了经济改革的难点、重点课题。其中一些知名专家学者还亲自参与了改革方案的研究、策划工作,有相当深厚的理论功底和颇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由他们来撰写这本书的有关章节,回顾和总结20年经济改革的巨大成就与实践经验,展望跨世纪的改革前景,真实地反映广大经济工作者和亿万群众为我国经济改革所付出的艰辛和取得的成就,以及科学分析我们面临的改革任务,对纪念改革开放20周年具有独特的意义。
  全书分18个专题,其中既有20年来经济改革理论的发展、所有制改革等融实证性与规范性于一体的总体回顾与展望,又有从生产、流通到分配,从计划、投资、财税、金融、外资、外贸、外汇管理体制到劳动体制、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等部门和主要领域的改革,内容相当全面系统。
  各章的作者,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深入浅出的笔调回顾了改革的历程,而且大都细分了前后衔接的改革发展阶段;揭示了各个领域传统体制的历史背景及其弊端;阐明了改革指导思想渐进式的转变过程,其中不乏理论观点求索和改革实践创新的分析;展示了20年改革的丰硕成果和基本经验;提出了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前景展望。书中各章对当前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力求作出有依据的、切实可行的回答。例如,怎样看待国有经济的定位和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如何深化以市场为取向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怎样深化计划、投资体制改革;以“费改税”为突破口,如何治理公共分配秩序;怎样完善税收征管新模式;怎样发展和规范金融市场;以及如何谨慎地有步骤地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等。这对于进一步科学理解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继续探索经济改革的客观规律,都会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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