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2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经济茶座

  井盖问题
  皮子
  马路上的下水道井盖被人盗走或挪开,造成行人落井伤残甚至死亡的事,在报上看到已不是一两次了。小小井盖,人命关天。井盖问题已不是小问题。如何解决?最近,看到两则报道很受启发。
  一则是市长“承包”井盖。中国某大城市一位副市长提出,对全市4万多个井盖实行责任人制度,他家附近的一个井盖就由他负责。
  另一则是日本人采用能防洪水拱开的井盖。今年9月,台风袭击日本,许多地方暴雨成灾,高知市的下水道井盖被水冲开,有人跌入井中。事后,日本有关方面立即进行试验,决定采用一种不会被水冲开的井盖,更换原有井盖。
  都是为了行人安全,都体现了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中国市长和日本有关方面的高度责任感都值得肯定。但在解决井盖问题的具体思路上则各具特色。
  日本人靠的是“有关方面”,走的是技术道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人家的有关部门既没有劳动他人,又一劳永逸。这是一个职责分明、事半功倍的办法。
  我们的市长带头承包井盖其情感人,可是那些管市政的大小官员不是更应该管好井盖吗?我们有些事情,不仅要领导亲自挂帅,还要人人动手,不管分内分外。好像很重视,人人有责任,结果往往是谁也不负责。现代社会管理是职责分明的管理,责权利统一,边界清楚,谁的孩子谁抱走。方方面面都来管,还要职能部门干什么?再说,其他部门、人员并不享有管理井盖的权利,也就不负管理的责任。如果承包井盖,就应当由市政部门自己承包。
  井盖被盗,盗贼固然应当受到谴责,但也说明井盖好盗,能不能研制一种盗不走的井盖?这不是什么尖端性、高科技难题。日本人能研制出洪水拱不开的井盖,我们就研制不出盗不走的井盖?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些社会管理问题可以从技术上加以解决,这样,不仅用不着兴师动众,也可以长久解决问题。比如,解决缺斤短两问题,呼吁商贩提高素质,远水解不了近渴;派出大批管理人员天天看着,也不现实。而用电子秤、表盘秤代替杆秤,效果就好得多。
  对比中日井盖问题,主要是想开阔一下我们的思路,多一点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地方经济新闻集锦

  地方经济新闻集锦
  不法分子疯狂偷捕
  银鱼生产岌岌可危
  山西省榆次县云竹水库为实现“以库养库”的目的,引进名优品种大银鱼,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但随着水产养殖业的不断发展,库区周边村庄的不法分子偷鱼、炸鱼、毒鱼、电鱼的行为也愈演愈烈。今年上半年已有近两吨银鱼落入不法分子手中,损失近10万元。治安问题已成为制约云竹水库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据《山西日报》
  “电脑通”窃取情报
  “好又多”损失惨重
  广州“好又多”百货电脑部副课长李建新在任职期间,通过破译电脑密码指令,窃取该公司的商业信息资料卖给竞争对手,从中获利。因信息泄露给“好又多”造成的损失高达4205万元。今年夏天,广州天河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李提起公诉。——据《南方日报》
  果实累累收获季
  华县农户忙拔树
  几年前,陕西省华县政府动员农民群众大种苹果、梨,但由于果树品种差,农户又缺乏经营管理技术,再加上当地果树在雨水多、温度高的气候条件影响下普遍染上了黑星病,该县果品的商品率很低,今年几乎1/3的果园没有任何收入。眼下正值果实累累的收获季节,华县农户却纷纷砍树毁园,退果还田。
  ——据《陕西日报》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遏止非法盗采
  贵州遵义锰矿是国家规划的大型锰矿区,但近几年周边大量个体非法采矿户越界在国有矿区进行掠夺性盗采。目前国有矿不少采场可采矿石损失2/3,各项损失已逾亿元,安全生产受到严重威胁。右图:矿区随处可见的个体采矿点。右下图:个体矿主非法雇用童工。
  旷公汇摄影报道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经济大势

  土地家庭承包已经搞了20年,几乎成了农村改革的代名词。中央反复强调长期稳定,是不是有所针对?这项基本政策为什么一定要长期坚持?
  30年不变:
  长效“定心丸”
  本报记者 江夏
  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中央及时作出决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欲使农民对土地承包关系有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
  最近以来,在各种传媒上,有关长期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话题多了起来。不久前,江泽民总书记到安徽考察农业时的讲话,闭幕不久的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都对这个问题高度关注。
  从安徽凤阳小岗村那个改变历史的夜晚之后,整整20年过去了。当年那18位农民拼着身家性命搞起来的家庭承包经营,在全国不胫而走,并且沿用至今。据农业部统计,全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97%左右,而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村庄不到全国村庄总数的1%,这个比重已经稳定了15年以上。1993年,当最早开始承包的地方15年承包期将到的时候,中央及时作出决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同时重申允许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有偿转让。
  曾经有人问,为什么要延长30年?而不是10年、20年?对此说法很多,但有一种答案被多数人认同:第一轮承包期15年,第二轮承包期加长一倍,无非是要给农民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现在这种说法得到了印证。江总书记在安徽农村考察时说,30年不变,30年以后就更没必要变了。其依据在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写得分明:家庭承包经营既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又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不仅适应传统农业,也能适应现代农业,必须长期坚持。
  影响土地承包稳定的多种因素确实存在,既有认识问题,又有利益牵扯,也有政策本身的不完备
  中央反复强调土地承包政策长期不变,确实是有针对性的。有关部门的统计表明,到1996年底,虽然60%左右的村庄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但真正宣布30年不变的比例不到20%!一些令人不安的苗头在各地出现:任意更改承包合同,缩短承包期限,以各种理由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或高价招标承包,或重新归大堆,强推规模经营。更有一些地方,把相当数量的耕地留在集体名下作机动地。
  江苏某县一位农民向村里承包了一片坟地种果,合同写明承包期15年,结果他刚把钱投进去,不出4年,村里就把合同改成当年到期,还把承包费加了一倍多,逼得农民愤而告上法庭。这样的个案几乎各地都有。
  在土地承包背后,交织着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其中一些矛盾和问题已积累多年,只不过借第二轮承包才浮出水面。
  首先,围绕家庭承包经营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进入90年代以后,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更加尖锐,农业现代化的呼声日高,一些人对家庭承包制的适应性表示怀疑,他们认为,农户承包经营土地规模过小,不便利用先进技术,难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应加速推进规模经营。最省事的办法就是把土地收回来统一集中经营。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一些用行政手段收回农民承包地的事就花样翻新地冒出来。
  其二,一些基层干部对调地很有积极性。因为许多税费项目都与土地相联系。建学校、盖医院、村里的行政开支,甚至干部的工资,许多想办钱不够、又不能直接向农民伸手的事情,都可以在土地上打主意。另外,调地的权力还被当作管束农民的手段。欠粮欠款,不交提留吗?收你的地!
  其三,人地矛盾客观上造成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从总体上说,人口不断增长,耕地不断减少,人地关系必然紧张。对一个村庄来说,生老病死、娶进嫁出、人口流动是自然规律,但在增加和减少人口的家庭之间,原来平均分配的人地配置关系就被打破了。于是土地不断被调整、均分,承包关系处在经常的变动中。农业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曾作过一项调查,被调查的266个村子,在近20年当中,80%的村进行过土地调整,32%的村调整过两次,最多的调过5次以上。日益紧张的人地关系,“集体土地人人天然有份”的观念,再加上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本来规模就很小的土地被越分越细。
  这说明要真正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必须要有配套政策和相关的改革。
  土地对我国农民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目前应抓紧立法
  土地问题,是农村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因为它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多少年来,土地政策上稍有风吹草动,哪怕是提法上有细微变动,农民也会很快作出反应。对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大部分农民来说,土地仍然是他们基本的生产资料和主要生活来源。在东北,农业部的一位司长目睹了当地开展土地延包工作的情景:要丈量土地了,各家各户能走动的人都涌到地边,眼睛睁得大大的,看尺子拉直了没有,量得对不对,有时一块地要来回量上四五次。即使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不少农民已经离乡进城,务工经商,有的甚至买卖已经做得很大,却仍不愿意放弃承包田。像浙江的温州,非农就业机会较多,但外出打工的农民一听说村里要调地,纷纷来信来电,有的甚至从国外赶回去申明要保留承包田。因为外面的世界充满风险,他们既没有城里人的身份,也没有社会保障,一旦工厂倒闭,企业裁人,城里呆不下去,他们最后的家园,最后的保障仍然是那几亩地。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只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下来,农民才会有长远打算,才肯在自己的地里修渠打井,整地施肥,增加投入,提高产出。
  只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下来,农民才能解除后顾之忧,放心地进城进厂,从事二、三产业。农村的分工分业、结构调整才有顺利进行的条件。
  只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下来,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流转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促使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进一步分离,解决“有地不种”和“没地可种”的矛盾。
  有关专家认为,眼下最要紧的是加快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把所有者、承包者和使用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法律的形式明晰化、具体化,这样才能使农民真正获得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30年不变”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是党和政府对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郑重承诺,是一颗实实在在的长效“定心丸”。
  题图:河北栾城县不少农民新购买了大型收割机。
  新华社记者 周文广摄(附图片)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观点

  ●如何看待企业降价行为?●如何看待行业最低限价和自律价?●判断低价倾销是依据企业个别成本还是行业平均成本?
  制止低价倾销要依法
  金协
  针对今年以来经济运行中一些企业恶性降价、低价倾销的行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拟定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9月18日,国家计委经济政策协调司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社科院法学所、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和市场与价格研究所等单位的经济学家、法学专家、经济工作者和部分企业代表座谈,征求对《规定》的修改意见。
  一些专家学者指出,价格竞争作为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运用得当有利于优胜劣汰。当前,一些行业和企业由于生产能力过剩,产品供过于求,相应地降低产品销售价格,是合理的,也是必然的,这有利于促进企业产品结构和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但是,一些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低价倾销,并进一步引致整个行业的价格恶性竞争,不仅使企业亏损增加,行业效益急剧下滑,而且造成国家税收大幅度减少,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是应该予以禁止的。
  政府对低价倾销行为要进行规范,但不是简单地通过制定行业最低限价或要求所有企业必须执行的行业自律价来保障企业经济效益不再进一步下降。多数同志认为,在我国经历了多年的计划经济和过多的行政干预之后,《价格法》刚刚对企业自主定价权给予了法律上的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正在逐步形成。现在,又出现了一些行业协会通过“自律价”的方式对企业进行严格的价格限制,企业不执行,就实行罚款制裁,这是不妥当的。政府不能再走过去的老路,采取过度干预的行政措施,行业协会更没有权力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干预。应该积极保护19年价格改革得来不易的成果,继续完善市场形成价格机制。
  许多同志在如何衡量低价倾销行为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是究竟是以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以企业个别先进合理的成本作为判定低价倾销的依据。主张以企业个别成本为依据来认定的同志坚持,从鼓励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促进市场发育的目的出发,依据个别成本认定是否属于低价倾销行为更具有理论依据,更有利于推动企业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进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主张以行业平均成本或社会平均成本为依据的同志认为,个别成本虽然科学,但不宜操作,而且有些企业的个别成本具有不合理性。为此,以行业平均成本或者平均成本加一定的下调幅度作为评判标准,有利于操作。但大多数同志坚持,虽然测算个别成本有一定难度,但要真正起到遏制低价倾销行为的作用,依据企业个别成本更为合适。
  作为民间经济团体,行业组织可以发挥协调和引导企业价格行为、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和调控价格的作用。但是,行业组织不应当强制企业执行其所谓自律价,更不应行使罚款等属于政府职能的行政处罚权。如果这样做了,就违背了《价格法》和《行政处罚法》。有的同志还列举了国外一些行业组织的主要职能和做法,来说明在行业组织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协会在价格方面也不具备直接的强制性权力。我国已经确立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企业享有广泛的价格自主权。贯彻《价格法》就应该抵制干预截留企业定价权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不能通过制定行业“自律价”变相截留企业的定价权,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定价自主权。
  汇总各方面的讨论观点,国家计委经济政策协调司有三点意见。第一,《价格法》已明确规定,只有价格主管部门才有权认定和处罚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其他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制止低价倾销,应主要运用法律手段。第二,认定和规范低价倾销行为,必须以企业先进、合理的个别成本为判别依据,以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作为参考依据,并以此作为引导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自主定价的导向目标。第三,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在会员企业之间提出价格自律和指导性的自律性价格,引导企业进行理性的合作和配合,但不能作为一种强制性的限价措施,更不能对一些不执行自律价的企业采取行政性罚款等制裁措施。
  (原载《中国经济导报》,本报有删节)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提醒

  警惕“菜篮子”里的毒菜
  □□慎海雄 谢春雷
  上街买菜,是家家户户的日常“必修课”。然而,当您把鲜菜拎回家时,很可能同时将毒害带了回去。
  浙江省农药检定管理所今年7月连续三次对杭州市区的朝晖、德胜、大关、南肖埠等农贸市场的各种小白菜进行随机买样,总共抽取了27批次的样品进行农药残留分析检测,结果发现有8批带有剧毒农药甲胺磷残留,5批带有剧毒氰戊菊脂的残留。
  因食用“毒菜”导致中毒的事件近几年在浙江省屡屡发生。今年8月,绍兴市一家医院的17名职工因食用在农贸市场上出售的木耳菜发生中毒,出现头痛、痉挛等现象,住院10多天后才脱离危险。1996年浙西某人民医院也发生了29人因食用“毒菜”中毒的事件。
  国家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安全,早已发文禁止在蔬菜地使用甲胺磷等剧毒农药。但“毒菜”何以畅流不绝呢?主要有以下原因:
  ———蔬菜产区仍然在大量销售甲胺磷等剧毒农药。由于剧毒农药毒性大,杀虫效果好,价格也不高,因此不少蔬菜产区的农资供应点仍在销售。
  ———菜农缺乏农业技术知识,对农药残毒、药害和环保等缺乏足够的了解。
  ———我国农药残留的检测体系尚未建立,监管措施还是空白。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南京一公司销售彩电,进价1890元,却售1599元
  低价倾销将受处罚
  本报记者 顾兆农
  10月25日,南京市物价局宣布:江苏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低价倾销熊猫2528A彩电的行为成立。该局将依据《价格法》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价格法》第14条第2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之外,为了排斥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南京物价局根据经营者的举报,经过调查并经江苏省物价局认定,江苏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有违反上述法律条款的行为。该公司在今年9月30日开业前夕,以每台1890元(含税价)的价格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熊猫2528A彩电500台,然后,再以每台1599元的价格进行零售。9月29日,该公司在南京出版的一些报纸上刊登低价销售该品种彩电的广告。
  据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反映,该信息发布以后,在省内迅速传开。南京各大零售商场反映强烈,纷纷要求弥补损失。
  江苏和南京的物价部门认为,彩电既非鲜活产品,又不是季节性商品。而该公司是刚刚开业的一家新企业,谈不上积压商品的问题。因此,该公司以低于进货成本价格销售的行为,排斥竞争对手的目的明显,已经造成国家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后果,构成了低价倾销行为,决定将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并责成这家公司就其它商品经销中的不规范行为,对照价格法律、法规进行自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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