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18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朋友信箱

  行为失衡青少年需要特殊教育
  杨安定,1955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上海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特约研究员,上海教育学会工读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从事青少年问题研究14年,编著有《中国工读教育》、《世纪之交的工读教育》、《青少年法律保护》、《中小学生伤亡事故案例》等10余部著作,还写有《青少年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建设》等论文50余篇。
  徐长根朋友:
  看了你的来信,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孩子生病了,这不是通常意义上孩子身体上有病,而是心理和行为上出现问题或病态。身体有病需要治疗和特殊理疗,心理和行为上有病也需要特殊的保护与治疗。我们知道,每一个孩子出生如同一张白纸,而现在变成这样,是由他成长中的各种因素所致。
  一般来说,这些孩子有以下共同特征:1.不思学业,成绩较差;2.心理素质存在缺陷,正是这种心理问题才造成他们品行不良的毛病;3.自制力不强,易受各种不良环境的刺激和消极因素诱惑;4.意识和行为有极大的盲从性、偏执性,对于成人劝导有逆反心理;5.由于环境舆论的刺激,往往对自己缺乏肯定性的社会评价而处于自暴自弃的情绪状态之中;6.缺乏纪律观念,行为散漫。
  分析孩子出问题的原因,可以看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自身言行是否端正,教育方法上是否存在溺爱或者简单粗暴等问题,有没有按照孩子年龄特点给予不同要求的引导与教育,是否对孩子平时放任不管或没有时间管教,一遇孩子有过错就训斥,甚至打骂。学校方面教师教育方式上有没有问题,教师是否歧视孩子。还有父母是否知道孩子与哪些人交往,对孩子受到社会消极因素影响是否能给予及时纠正引导等。
  孩子出了问题,家长当然是心痛的。而要求家长对这样的孩子有一整套良好教育手段也是不现实的。家长可以做的,一是与学校教师沟通,针对孩子情况,分析原因,讨论特殊保护方法和手段,二是与孩子沟通,不能简单粗暴,而要耐心诱导。
  就学校而言,理论上讲,每一所学校的老师,都有教育好每一个学生的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一般学校可能缺乏教育有问题孩子的措施和经验,这里我想侧重介绍一下教育行政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创办的特殊保护教育学校。针对家长难以管教或孩子出问题后仍没有时间管教、普通学校也管教不好的学生,上海、北京、重庆、南京、无锡、杭州等不少城市都开办了家长委托管理的专门学校,进行寄宿制的保护教育。这些学校集中了对品行有问题学生有长期教育经验的老师,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
  这类学校每半年招生一次,采取与家长签约委托管理的形式招生,一般学制一年,学籍仍在原就读学校,视学生表现情况和家长意见,可延长或缩短教育时间。比如上海的育英学校、新晖学校,他们对每一个招收的学生都要进行心理测试,对不同情况的学生采取小班化分类教育。主要加强心理疏导与心理素质的矫正训练,帮助克服心理障碍,学会自觉调节心理平衡,促进学生恢复心理健康;培养学生健康的社会情感,指导他们学会处理人际关系,帮助他们克服逃学、逃夜、对抗父母和老师的不良品行;进行法纪教育和道德教育,增强学生的道德意识,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帮助学生克服厌学情绪,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加强生活教育与日常行为规范训练,引导学生确立自信意识,融于社会,自理、自立。这两所学校开办4年来,教育成功率是显著的。如果你面对有问题的孩子不知所措,可以把孩子送到这样的特殊保护教育学校去试试。
杨安定(附图片)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

  这样的孩子怎么办?
  我是一个教子无方的家长。我的孩子今年升初中二年级。由于我们平时工作比较忙,对孩子教育不够。为了提高他的学习成绩,我们为他请了家教,但他成绩不见上去,今年暑期还偷拿了家里的钱。开学不久,因学校布置的作业没完成,老师罚他做双倍作业,他就开始逃学,我气得骂他、打他,他干脆逃夜不回家。我们已到了束手无策的地步,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上海市闸北区 徐长根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实话实说

  执法必须公正
  赵会平
  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陕西大荔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审判人员明知合同文书是虚假的情况下,作出了与事实完全相反的荒唐判决。更有甚者,审理此案的法官为掩人耳目,居然亲自伪造了相关证人证言笔录。本应居中裁判、公正执法的人民法官,却视法律如儿戏,明目张胆地违法办假案,倾斜的天平再次敲响了惩治司法腐败的警钟。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个“讲理的地方”。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是一个社会对正邪、是非的最权威、最有力的衡量和评判,是一个国家法律尊严和价值的具体体现,直接关系当事人的政治、经济利益和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法律的尊严和价值,还在于其得到严格遵守和正确实施,在于其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可以说,司法公正是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因此,法庭的判决必须确保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办案法官必须刚正不阿、不徇私情。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问题,个别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徇情、贪赃枉法裁判,甚至执法犯法,制造假案,严重损害了审判机关和执法人员公正、威严的形象,动摇人们对国家法律的信仰,影响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究其原因,除了法律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外,更主要的是部分审判人员封建特权思想严重,现代法治意识淡漠,执法态度不严肃、不端正。
  治标更要治本,清除司法腐败首先要清扫法官队伍中的特权思想。问题轻的教育改正,问题重的坚决依法将其清理出去。应着力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现代法治思想,严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使其忠于法律和事实,公正裁判。目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深入开展教育整顿,这将给消除司法腐败的篇章添上浓重一笔。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

  陈重天的接待日
  本报记者 赵佩珍
  这天,又是浙江金华市公安局每月一次的局长接待日。这次接待日主要对以往的信访积案进行现场清理,共清理积案9起。永康市方岩镇先盘村夏银初的儿子前年6月因涉嫌流氓活动被收审,当地派出所将他的手机及500元现金暂扣,却没有出具扣押清单。公安局长陈重天明确指出,这是一起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永康市公安局调查后尽快解决。陈重天耐心、细致地听上访人员介绍情况,表示积案清理的结果将在下月局长接待日给上访人反馈。他对记者说:“请上访人来清理积案,是因为我们以前工作中存在不足,这次我们应全力解决他们的问题。”
  1996年初,新上任的金华市公安局长陈重天毅然“引火烧身”,选择了矛盾最尖锐、最复杂也最容易得罪人的信访接待作为工作的突破口之一。他说:“民”字重千钧,要使每月10日的局长接待日成为理民事、察民情、解民忧的渠道,为群众撑腰,对法律负责。
  磐安县玉山乡山民何国文,为村民被流氓殴打一事,多次在当地告状未果。1997年初,听说金华市公安局有个局长接待日,他卖掉粮食作车费,出山来金华,要找局长讨“说法”。陈重天局长热情接待了这位贫苦农民,并亲自查案。1997年11月18日,何国文从磐安来电告知:“罪犯已判刑5年。”
  家住金华市区中山路煤建巷的徐银根,驾车到永康市拉货,无辜被当地老板踢瞎了右眼。他奔走呼号15个月,案子仍“挂”着。局长接待日里,徐银根来上访。接到投诉,陈重天马上核实事实,指示永康市公安局10天内办结此案,同时,派法制处领导到永康督办。因事实清楚,第三天凶手即落入法网,后来被依法判处3年徒刑。以前拖办此案的管辖区派出所所长和民警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和调离岗位的处理。
  在接待日里,对群众的求助,陈重天总是想方设法为他们排忧解难。退休教师温笑寒将一台冰箱送到一个体修理部修理。半个月后,修理部人去楼空,冰箱失踪。温老师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在接待日里找到了陈重天。陈局长当场打电话给辖区民警,要求给予认真查找。辖区民警走街串巷,5天后,终于找到了修理部的主人,追回了遗失电冰箱的赔偿金1000元。
  两年来,陈重天和市局其他领导人先后接待来访群众1380余人次,受案858件,已办结685件。两年来,通过来访案件的查办,抓获刑事违法犯罪嫌疑人66名,其中逮捕41名,劳教4名,治安拘留21名。帮助受害群众追回钱款2410664元,追回汽车5辆、电器5件。查处伤害案件435件,为受害群众落实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赔偿费381493元。还查处违法违纪案件48起,查处违法违纪公安干警21名、联防队员12名。
  如今,在金华市,每月10日的公安局长接待日,已成为蒙冤、受屈群众的“开心日”,为老百姓所津津乐道。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普通人的故事

  部队是所大学校
  有一首歌这样唱道:“18岁,18岁,我参军到部队……虽然没戴上大学校徽,我为我的选择高呼万岁,生命里有了当兵的历史,我一辈子也不会懊悔。”为什么生命里有了当兵的历史,一辈子都不会懊悔呢?因为部队是所大学校。
  是什么大学校,它除了让我学会操枪弄炮,能圆我的学习梦吗?只要你自强不息刻苦学习,部队能为你提供进军校大门的机会。小彭和小张都是农村户口,他们高考落榜后,小彭认为自己这辈子与大学无缘了,便进了一家公司打工,而小张却入伍来到部队,今年9月份,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军校每年除了通过考试,从战士中招收学员外,还要保送一些品学兼优的战士上军校。我们连二排长小赵就是被保送上军校的。为了培养新闻爱好者成才,解放军报社还开办了新闻函授学习班,每年吸收军中新闻爱好者。战士温学云参加了解放军报新闻学习班,后又被送到济南、北京等新闻单位学习,前年,小温成了新闻干事。战士纪效专退伍后,凭着在部队当报道员的功底,被家乡淮安日报社录用为记者。
  当兵不发工资,少挣三年钱。不错,当兵确实少挣几年钱,但是,可以学到好多本领。自实行每周双休日后,部队把“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当作部队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个军营都开设了“家电维修”、“汽车驾驶”、“新闻写作”、“企业管理”等两用人才培训学习班。这为战士退伍后在各行各业大显身手提供了有力保证。我有好多位战友退伍后干得很出色,有的成为家乡脱贫致富的领头雁,有的当上了科学种田的能手,有的担任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我有位叫谯风华的战友,退伍回到贫穷的家乡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后,引进人才,科技兴村,吸引外资,很快带领乡亲们走上了小康路。
  战士经过部队大学校的培养,具有执著的敬业精神,强烈的竞争意识,顽强的意志作风,高度的法纪观念,出色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定会干出不平凡的业绩。如果说不少战士入伍前还是有待冶炼的铁的话,那么退伍时已经是一块块优质钢了。
  山东莱阳市 李金格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请您留意

  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处理
  潘家永
  近年来,有关名誉权的纠纷日益增多。为了正确、及时处理这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就名誉侵权的认定和受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解释,这为公民、法人打名誉权官司提供了标准。
  一、侵害名誉权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侵害名誉权,是指以口头、书面形式侮辱、诽谤他人,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宣扬他人隐私,擅自公开他人隐私材料,或者诋毁、诽谤法人名誉,损害法人名誉或给法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行为人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规定,构成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是:(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具体认定
  (一)下列新闻报道致使他人名誉权受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以下简称“侵权”):(1)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的;(2)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新闻单位拒绝更正报道的。
  (二)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的认定。这包括:(1)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权。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人格的内容,以及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权。(2)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认定为侵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认定为侵权。(3)新闻单位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构成侵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则应认定为侵权。
  (三)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的认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权。但下列情形应认定为侵权。(1)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上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损的。(2)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权后,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
  另外,按规定,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三、法院应当受理的范围
  法院对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另外,根据规定,对下列起诉,只要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受理:(1)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2)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名誉权向法院起诉的;(3)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当事人以名誉权受到侵害而起诉的。
  法院不予受理的诉讼包括:(1)有关单位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的;(2)以所在单位对其作出的结论或处理决定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而起诉的;(3)公民依法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控告、检举侵害其名誉权起诉的。
  四、侵害名誉权案件的管辖和被告的确定
  名誉权案件,受害人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受害人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名誉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当然是侵权人。若属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起诉时可以将作者或出版单位列为被告,也可以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同时列为被告,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有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形成的,则只能列单位为被告。
  五、责任承担形式和赔偿标准
  构成侵害名誉权责任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其中,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当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赔偿损失应当以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因名誉权受到损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而要求赔偿的,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按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人生一得

  年过半百一悟
  王云平
  年过半百,开始知晓天高地厚,世故情理。少了些好高骛远,妄自尊大,多了些成熟老练,反省自律,流逝的岁月印染了缕缕白发,辛勤的劳作也赢得了累累硕果。大凡年逾五十春秋的人们,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回首往事。总结自己50多年的人生历程,使我悟出了一条极为普通的人生哲理——“我知我,我又很难知我。”
  “我知我”,本当是天经地义的,身心一体,言行己为,我不了解我自己,还有谁能了解呢?人贵有自知之明,但能够正确评价自我并不容易。这是因为,人对自我的认识,既决定于他对外部世界的感知,更依赖于自我的学识、评价的水平和方式。正是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方使“我又很难知我”。
  虚荣,是求知的大敌,也是正确认识自我、评价自我的大敌。人往往出于虚荣、面子的需要,在某种环境和条件下,不懂装懂,抬高身价。记得60年代初,我高中毕业回乡后,曾请母校一位老师写了两个条幅,悬挂在我家正屋的墙壁上。一次,两位搞外调的同志来我家,对墙壁上的条幅赞不绝口。村里一位长者分不清我的字同老师字的差距,告诉他们说,这条幅是我写的,还说我是第一个回村的高中生,写得一手好字,全村人都知道。当时我点头默认了。时隔30余年,每当想起这件事,我都感到十分愧疚。
  无知,或知之不多,是夜郎自大、自我膨胀的原因之一。书海无涯,学无止境。人在有限的生命里,有可能在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超越他人,但不可能成为一位无所不知、无所不晓的全才。物理学家牛顿曾经说过:“我只不过是一个在海滨玩耍的小孩,不时地为比别人找到一块更光滑、更美丽的卵石和贝壳而感到高兴,而在我面前的真理的海洋,却完全是个谜。”古今中外,有多少学识渊博、品格高尚、业绩赫赫的贤士伟人,虚怀若谷,令人肃然起敬。
  年过半百,是船到码头车到站,坐吃老本,或是秋虫悲鸣,忧戚以待,未老先衰,还是催马操戈,勤奋精业,激流勇进呢?我想起了陶渊明的诗句:“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擅收粮食违法
  刘书根 黄昌赣
  江西赣县南塘镇南塘村农民潘某今年夏季发现收购粮食有利可图,便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稻谷三千公斤。后被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除没收潘某所收购的稻谷外,还处以三千元罚款。潘某在法定期限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
  潘某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稻谷违反了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属违法行为。今年六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第三条规定:“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国家为掌握必要的商品粮源,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定购粮的收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同时,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是,只限自用,不得倒卖。上述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单位以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都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粮食的收购是实行封闭运行政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直接从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否则,均为违法行为。潘某未经批准,擅自收购稻谷,虽没有倒卖,但即使是饲养生猪配制饲料所需,也必须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
  根据《粮食收购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潘某收购稻谷三千公斤,数额不大,尚未构成犯罪,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收购稻谷三千公斤、处以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世相百态

  救助小芳娟
  陕西陇县温水乡九尧村是宝鸡市房管局的扶贫村。今年9月,局领导在这里了解贫困儿童失学情况时,发现了行走不便的小芳娟。11岁的小芳娟3年前上山放牛时摔断了左大腿,在医院做了钢钎固定术。钢钎应在3个月后取出,最迟不宜超过一年。可小芳娟家是特困户,没有钱取腿里的钢钎。
  房管局全体同志捐款1300元,将小芳娟接到宝鸡市,住进市中心医院。该医院骨伤科主任主刀,将留在小芳娟大腿骨腔内达3年之久的钢钎取出,并减免住院各种费用1000多元。
  图①:钢钎滞留在小芳娟大腿骨中,伤腿已萎缩变细。
  图②:“这就是从你腿里取出来的。”手术后,房管局和医院的领导探望小芳娟。
  陕西宝鸡日报摄影部 潘伟朝 段达明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