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基本成熟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今天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他说,法律委员会认为,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几次审议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周克玉说,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根据一些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原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动议,表决的程序适用选举程序的规定。”周克玉就此说,一些委员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有必要的程序,使之既有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又有利于农村干部队伍的稳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关于村民委员会应否具有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问题,周克玉说,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修订草案规定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并不排除有些地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集体财产。周克玉说,修订草案的这一规定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维持修订草案的这一规定不作修改。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补选出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
  (1998年10月27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由1997年12月8日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新华社发)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进一步完善合同法律制度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听取了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就合同法草案有关问题所作的说明。
  顾昂然说,合同法草案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这就扩大了调整范围,形成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草案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样的对合同自由的规定,既体现了当事人有权依自己意愿订立合同,又明确了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依法”。
  草案对有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草案规定,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者能够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该合同有效,否则无效。此外,草案还就情势变更制度作出规定,如草案规定,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重新协商。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加大打击外汇犯罪力度 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今天,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受国务院委托,就《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草案)》所作的说明。
  戴相龙说,去年第四季度以来,随着亚洲金融危机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千方百计骗购外汇,非法截留、转移和买卖外汇,活动十分猖獗。为了有力打击外汇犯罪,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决定》草案,对刑法加以补充并作出立法解释性规定。
  据了解,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在当时逐步放宽外汇管制的形势下,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违法行为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逃汇罪,处罚范围仅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刑法对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没有直接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戴相龙指出,此次提请审议的《决定》草案主要内容是:增加规定了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处罚范围扩大到所有公司、企业和单位,并加重处罚;对非法买卖外汇,明确规定依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处罚;对内外勾结、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或服务的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外贸企业的工作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放宽收养条件 完善收养程序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在今天开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作关于收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他说,根据收养法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适当放宽收养条件,进一步完善收养程序,对收养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法律委员会就此提出了关于修改收养法的决定(草案)。鉴于修改的条文不多,建议经本次常委会审议后通过。
  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端正;(三)年满30周岁无子女,但是婚后经确诊无生育能力的不受年满30周岁的限制;(四)未患有足以影响未成年人健康的传染病;(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张绪武说,修订草案将收养人的年龄限制由年满35周岁改为30周岁,审议中对此没有不同意见。有的委员提出,该条规定的“品行端正”不易界定,“传染病”的范围也难以确定,该条第一、二、四项的内容可以由第五项包括。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三项内容不作规定。鉴于收养人的年龄限制已降低,法律委员会建议对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中“婚后经确诊无生育能力的不受年满30周岁的限制”也不再规定。
  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收养未成年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张绪武说,有些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放宽对弃婴收养的条件,建议删去该规定中“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几个字。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进一步放宽收养弃婴的条件,有可能给计划生育带来负面影响,建议对修订草案的规定不作修改。法律委员会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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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制定行政复议法要坚持便民原则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在今天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受国务院的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的说明。他说,制定行政复议法要坚持便民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快捷、便民,又不需要老百姓支付复议费用的优点。
  据介绍,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1990年国务院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实施至今。多年实践,行政复议工作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同时,实践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申请复议的条条框框较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复议不方便等等。杨景宇说,为了及时、有效地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行政复议法,是迫切需要的。
  杨景宇说,原国务院法制局于1996年3月开始研究起草行政复议法。这次提请审议的《行政复议法(草案)》,已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共7章41条,对复议活动的基本原则、复议申请的范围、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决定、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调整兵役制度 缩短现役期限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委托,中央军委委员于永波今天在此间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于永波说,现行的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经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草案对兵役法的11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
  现行兵役法规定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而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兵员构成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草案删掉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规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现行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3至4年,超期服现役的期限为1至2年。从实践情况来看,义务兵服现役期限太长,影响了青年应征的积极性。因此,草案将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统一规定为2年,并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就退伍军人的安置,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规范证券市场 强化监管机制
  本报北京十月二十七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听取了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就证券法草案修改意见所作的汇报。
  乔晓阳说,制定证券法的基本指导原则是:一、确定我国证券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和基本规范,纠正不规范的做法,将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有效经验和做法以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二、将当前有条件制定的规范加以制定,而一些当前尚不具备条件制定的则暂不作规定;三、重视总结国务院已有的规范证券市场的经验,使市场规范保持必要的连续性。对证券市场活动的重要规范,能作具体规定的,要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尚不能作具体规定的,应当作出原则规定,以后可根据实践经验作出修改补充的规定。
  据了解,草案修改稿规定,我国制定证券法的宗旨是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草案修改稿规定,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应限于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种暂不列入调整范围。证券法对调整的证券范围采取具体列举的办法,对有把握的证券种类先作规定。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证券法主要对股票、公司债券的交易和有关的发行行为作出规定: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等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乔晓阳说,草案修改稿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修改稿还就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等方面作出了修改。比如,规定禁止向客户融资或融券;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公司必须将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严格分开,经纪类公司只能从事代理证券交易业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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