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6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12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997年12月29日电)


第2版(经济)
专栏:

  学习《价格法》贯彻《价格法》
  本报评论员
  经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了。价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对于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正在加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价格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完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这是我国19年价格改革所取得的重大成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市场的核心是价格,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通过价格调节来实现。价格法的根本作用是用法律形式促进价格合理形成,维系市场机制正常运行,为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价格法的制定与颁布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它明确规定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既确立了经营者自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的主体地位,使直接生产经营者能够根据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灵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这些都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价格法不仅规范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而且规范了政府的价格行为。它明确规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定价的方式、程序及原则,这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它还明确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目标,国家将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一系列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措施保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这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保护消费者的价格权益,是价格法的主要立法宗旨之一。它严格禁止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牟取暴利以及变相涨价、乱涨价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并明确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它赋予消费者参与政府定价的权利,要求政府在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不但要听取经营者的意见,更要通过听证会制度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它明确消费者有权对各种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受到价格部门的保护。消费者在价格方面的权利受到高度重视和保护,这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也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又向前迈出了扎实的一步。
  价格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价格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关注。要使这部法律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贯彻执行。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价格法的活动,使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和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学习、宣传,了解、掌握、运用好自己的权利,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2版(经济)
专栏:

  贾庆林在北京经济工作会上提出
  稳中求进加快首都经济发展
  据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记者杨青)在今天结束的北京市经济工作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市长贾庆林强调,在新的一年里,北京市要紧密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营造出齐心协力发展首都经济的浓烈氛围和良好环境。
  贾庆林说,江泽民同志最近在北京市考察工作时强调指出,首先要把经济搞上去,经济上不去,“四个服务”也搞不好。这就要求我们要牢牢把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首都经济的发展。这既是北京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更是对全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重大考验。我们必须增强发展的紧迫感和危机感。
  贾庆林认为,首都经济是一篇大文章,如何破好题,还需要方方面面共同努力。他说,各级领导干部务必充分认识和领会首都经济丰富而深刻的内涵,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从实际出发,着力研究解决经济工作中关系全局的方向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力求在解决一些长期困扰我们的难点问题上取得扎扎实实的突破性进展。
  贾庆林指出,在今年经济工作中,“稳”的关键一条是要切实加强宏观调控。“进”的关键一条是要把握好速度和效益的统一。北京是全国发展基础较好、优势比较突出又极具发展潜力的地区之一,在全国经济发展的总格局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使北京经济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不仅是北京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区域经济和全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经济发展必须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北京市今年的经济工作,要突出抓企业经济效益的改善,抓好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努力走出一条既有较快增长速度,又有较好效益的经济发展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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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光明工程”正式启动
  本报北京1月5日讯 记者费伟伟报道:随着中美合资湘潭博力风能有限公司今天在京签字,“中国光明工程”宣告正式启动。据介绍,我国尚有7200万无电人口,分布在2.48万个村庄,这些地区都远离电网,负荷小而分散,在较长时间里难以通过延伸电网向这些地区供电,严重阻碍了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计委提出的“中国光明工程”,意在通过开发利用当地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给这些贫困地区送去光明和温暖。由湘潭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和美国博力风能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湘潭博力风能有限公司,是我国实施“光明工程”的第一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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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兖矿再创我国煤炭综采新纪录
  本报讯 山东兖州矿业集团公司去年再创我国煤炭综采生产新纪录:到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该集团东滩矿综采二队累计产煤四百万吨,率先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王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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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山西晋城近年私营经济发展迅猛,该市地税部门狠抓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去年一至十月份,共完成四千一百五十二万元,为上年同期百分之一百一十七点六二。(陈张 杨福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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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唐山南站在改革用工制度上大胆尝试,截止到去年十一月底已经有三十六名职工愉快地离开了岗位,减轻了车站超员压力。车站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点四个百分点。(张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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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美国波音公司日前在西雅图总部将一架波音737—300客机交付中国武汉航空公司运营。这是武汉航空公司首次购买波音客机。(刘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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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数字程控交换系统开通运行
  本报讯 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由巨龙公司提供的我国自行研制开发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当今世界先进水平的HJD04数字程控交换系统在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正式开通运行。(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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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阳文峰国税局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本报讯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国税局重视抓优质服务,制定了一系列服务规范,严格落实到位,建立了多功能的“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方便。该局在最近组织的“文明办税各界评”活动中,满意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郭闯 苏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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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系统最大煤泥热电厂投产
  本报讯 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我国煤炭系统最大的煤泥热电厂———山东兖州矿业集团公司东滩矿煤泥热电厂一期工程一号机组一次性点火成功,并网发电。该电厂总装机容量九点二万千瓦。(李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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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科技推广结硕果
  去年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42%
  本报讯 记者董建勤报道:“菜篮子”物美价廉,基本实现目标;“米袋子”平稳充足,超额完成计划。在全国大范围长期严重干旱的1997年,实现这一成绩,科技功不可没。据初步估算,1997年的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42%,比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
  记者从农业部获悉,农业科技含量提高成为我国农业连续丰产的主要原因。1997年是全国“农业科技推广年”,据了解,各级政府、农业和农业科技部门群策群力,圆满完成了预定的总目标。据统计,在农业科技推广年活动中,全国主要农作物良种及水稻旱育秧抛秧、地膜玉米小麦、种子包衣、科学施肥等主要技术推广面积比上年新增5亿多亩次,增产粮食100多亿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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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维护金融外汇秩序稳定
  外汇管理部门严查套汇骗汇活动
  本报北京1月5日讯 记者施明慎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针对近年境内外一些资金藉各种非法渠道出入中国套汇、套利和骗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强了外汇检查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了违法的资本流动。
  这几年,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一方面增加监测设备,充实监管及检查人员;另一方面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对大案、要案重点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据调查,有一犯罪团伙,成员涉及广东、河北的公司及个人,使用假报关单,通过北京某大公司进行所谓委托代理进口,骗汇1950万美元。目前,该案有关人犯已在押,涉案公司亦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惩处。另据查实,某境外机构将巨额资金以侨汇名义汇给福建省的数个居民结汇,然后通过几十个账户购股炒汇,获利上千元。据此,外汇管理部门对涉案金融机构进行了严厉惩处,责其监管不力。还有一境外公司,将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向上海三家公司支付管理费后,借用其账户,将人民币资金充作我国境内公司进口货款,用假单据购汇1.3亿美元,用于在境外赚取汇差。目前,此案已被查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外汇管理部门除继续在法律和制度方面完善外汇体制改革外,还将继续加强对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有关机构和单位,在处罚之外,还将加强对其日后购汇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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