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5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直机关工会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曾庆红勉励工会组织为推进伟大事业谱写新篇章
  本报北京12月4日讯 记者胡健报道:今天上午,中直机关工会召开中直机关工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中直工委书记曾庆红在接见中直机关工会先进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时强调,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自觉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围绕机关中心任务,继续发扬工人阶级的光荣传统,弘扬伟大的抗洪精神,进一步做好“三服务”工作,为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谱写更加灿烂的新篇章。
  这次表彰大会授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会“中直机关模范职工之家”、中纪委监察部办公厅分会等31个单位“中直模范职工小家”称号;授予范有良等58名同志“中直机关优秀工会工作者”、王甘文等60名同志“中直机关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称号。这些先进集体和个人是从中直机关33个单位的150多个基层工会组织和近6万名工会会员中评选出来的。在他们身上生动反映了中直机关工会组织和干部职工崭新的精神风貌,集中展现了中直机关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曾庆红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中直机关各级工会组织的工作,高度评价了广大职工在推动机关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他指出,工人阶级是先进社会生产力的代表,是改革和建设的主力军,在实现跨世纪发展宏伟目标过程中肩负着伟大的历史使命。前不久,江泽民总书记在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会十三大部分代表座谈时,殷切希望我国工人阶级继续肩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而艰巨的使命,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希望工会组织紧紧围绕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创造性开展工作,更好地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工会十三大的祝词中,要求工人阶级大力发扬艰苦创业和开拓创新精神,始终站在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列;自觉倡导社会新风,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国职工和工会工作提出的希望和要求,也是对中直机关广大干部职工提出的新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和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并努力贯彻到实际行动中去,以扎实的工作,确保十五大精神和中央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中直工委常务副书记武连元,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卢展工和中直各机关专职党委书记出席会议。


第4版(要闻)
专栏:

  减少污染 保护环境 提高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部长 朱丽兰
  在当今世界上,环境与发展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早在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就通过了著名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制订了21世纪议程,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一种必然选择。各国政府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必须使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已成为可持续发展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同时也面临着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垃圾的处理。如何解决垃圾问题,还城乡居民一个健康、洁净的生存环境,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害之一。及时清理和处理城市垃圾,是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不可缺少的条件。目前我国城市垃圾人均年产生量达到440公斤,1996年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已达1亿吨,而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增长。垃圾的历年堆存量达60多亿吨,全国有200多座城市陷入垃圾的包围之中。预计到2000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将达到1.5亿吨。
  垃圾的不合理处置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加剧环境污染,严重危害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条件。长期以来我国绝大部分城市采用露天堆放、自然填沟和填坑的原始方式消纳城市垃圾,这种处理方式对土壤、地下水、大气等都会造成现实的影响和潜在的危害。特别是填埋场的渗沥水,由于没有进行必要的收集和净化处理,已经导致一些地区水源的严重污染。目前由于垃圾堆存侵占的土地面积多达5亿多平方米,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垃圾仍然是混合收集,垃圾的处理难度大,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高。垃圾问题实际上已经阻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城市建设的发展。
  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将垃圾作为一种宝贵的资源回收利用。很早以前,人们就开始了这项工作。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及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产生的垃圾中有利用价值的成分越来越多,其作为资源进行再生利用的可能性也越来越明显。
  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开发垃圾资源化技术,通过回收垃圾中的有用成分实现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中国21世纪议程》也将提高垃圾的资源化水平作为目标之一。垃圾的再生利用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直接回收利用,如啤酒瓶等玻璃容器的重新使用;循环利用,如利用废纸、废塑料等的再生利用;综合利用,如利用垃圾中的有机物进行垃圾堆肥,利用垃圾中的可燃性物质燃烧产生热能,实现热电联供。垃圾的再生利用是垃圾减量和垃圾资源化的最佳途径。国外一些国家如瑞士、日本、丹麦利用垃圾焚烧发电已占垃圾处理的65%至75%;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利用垃圾进行堆肥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国内一些省市在垃圾的堆肥方面也取得了一些很好的经验。
  我国是一个人均自然资源占有量比较少的国家,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至关重要。要依靠科技充分利用好垃圾这一宝贵资源,要改变将垃圾作为废物的传统观念,要充分认识垃圾资源化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技术综合集成,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经过“七五”、“八五”和“九五”的努力,我国在卫生填埋、焚烧以及堆肥等资源化方面取得了许多成果,科技部和建设部针对我国垃圾处理技术的实际情况先后两次对全国的垃圾技术进行评估,确定了数十项推广技术,推动了我国垃圾处理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垃圾处理率由1992年的28%上升到1996年的49.06%。
  垃圾的处理需要各种技术的综合集成,包括高技术与常规技术的结合,需要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处理。按照技术创新的原则,从垃圾的分类收集、填埋到资源化进行系统集成。
  (一)科学的分类收集。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在采用垃圾分类收集的方法,不仅回收了大量资源,使垃圾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而且大大减少了垃圾运输费用,简化垃圾处理工艺,降低了垃圾处理成本。
  (二)实施卫生填埋。卫生填埋是通过采用人工防渗层,提高填埋场防渗水平、对渗沥液进行净化处理、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利用,消除垃圾填埋对土壤、地下水和大气的危害。
  (三)堆肥处理技术。利用生活垃圾中的有机腐殖质生产复合肥,近年来正逐步成为垃圾处理技术发展新的成长点。一批工艺技术先进、投资少、操作简单、运行费用低的堆肥技术在一部分中小城市如广汉、常州、南宁、厦门、重庆、玉环等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为堆肥技术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途径。例如广汉市结合“九五”攻关,由当地政府和私营企业共同出资建成了一座日处理量100吨—150吨的垃圾处理厂,结合快速好氧堆肥技术和焚烧技术,在处理垃圾的同时,生产颗粒复合肥并回收废塑料作为再生原料。
  (四)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垃圾焚烧是实现减量化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我国的垃圾焚烧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有的城市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基础上,走出了实现国产化的第一步;同时,国内已经形成了以企业实体为主的垃圾焚烧设备开发群体,其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针对垃圾处理的实际情况,管理的集成是非常重要的。垃圾收集的管理、垃圾处理企业的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可以讲有效管理是垃圾资源化的重要一环。
  目前在垃圾处理技术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垃圾填埋、焚烧和资源化方面缺乏新的技术工艺;缺乏有效的技术综合集成;技术转化率低,各种工艺技术的工程化能力差。这些正是科技界有所作为的领域,广大的科技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垃圾处理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要针对这些问题积极进行研究与开发。
  要从这样一个战略高度来认识:环保产业已经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将是未来我国乃至全球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今年我国的环保投入已超过1000亿元,垃圾处理作为环保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发挥巨大市场潜能,需要各级主管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培育、激发。这一产业的兴起将会带动城市服务业、机械制造业、原材料和农业的发展。
  三、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城市垃圾的治理是一个社会化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要以实现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为最终目标,制定垃圾处理的技术政策,加强适用技术的开发和综合示范,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
  (一)制定垃圾处理的技术政策
  我国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应立足于现有适用技术的充分应用和综合集成。一方面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同时又要有超前意识,积极开发和储备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设备。要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综合利用垃圾的技术政策,以指导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重点发展卫生填埋和堆肥技术,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焚烧技术。结合国外的发展经验,要使垃圾处理由单纯的末端处理向综合治理方向转变,注重从清洁生产的角度实现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减少垃圾产生量。
  (二)加强垃圾处理适用技术的开发与评估
  城市垃圾污染的控制与其他环境问题一样,都经历了从简单处理到全面管理的发展过程。发达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资源化技术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相当成熟。垃圾处理技术、经济、政策等,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能源结构、自然条件、垃圾组成成分及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会因国情的不同而不同。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仍很低下,加上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由此决定了垃圾处理技术必须因地制宜地开发适用的综合处理和利用技术。
  同时,有关管理部门要继续进行垃圾处理技术的评估工作,尤其要加强技术经济的评估,向社会推荐一批经济可行、实用的垃圾处理技术。
  (三)加强科技示范的引导作用,建立示范工程
  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是工程实践,建立示范工程是实现科技产业化的前提。为此,必须要加大对技术转化的投入,推进技术在工程实践中的应用和向生产力的转化,从不同层次加强示范工程建设,使新工艺新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科技进步对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发展的贡献率。
  (四)加强管理,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
  从表面上看,制约我国垃圾处理事业的直接因素是缺乏资金和技术,但从更深层次来看,我国的垃圾管理体系、技术经济政策等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而严重影响了我国垃圾处理的发展进程。
  发达国家由于具备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因而其垃圾处理管理体系也比较合理完善。在国家经济技术政策的监督和指导下,形成了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由于价格机制的完善,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也有可靠的保证。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进行融资,建成后由企业进行运营,政府只需通过税收或垃圾处理收费保证建设投资的回收和企业的运营收入。市场机制直接贯穿垃圾收运、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全过程。
  我国现行的垃圾管理体制总体上讲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集中表现在几个方面:集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为一体,同市场经济脱节,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缺乏完善的垃圾处理市场运行机制,包括投资机制和价格机制及相应的政策支持,直接影响了垃圾处理事业的发展;缺乏中长期规划和具体实施措施。
  为了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两个转变”,脚踏实地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首先从观念上由单纯强调垃圾处理向综合管理转变。其次要制订和完善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条例,重点加强执法力度;努力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和完善收费机制;政府通过政策、价格机制以及资金资助等手段,鼓励先进的、有利于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的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在管理机制上,实行政企分开,政府重点抓宏观管理,通过政策法规和排放标准对企业实施有效监督。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


第4版(要闻)
专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3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
  1998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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