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5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要闻)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11月4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第3版(要闻)
专栏:

  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保障
  本报评论员
  在刚刚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经过三审后最终成为正式法律,这是我国亿万农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国农村开辟了一条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道路。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为中国农村找到了一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道路。
  村委会组织法在全国试行十年来,我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农民的民主和法制意识不断得到加强。同时,在党的领导下,群众又有了新的创造,为这部法律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当前中国农村的实际奠定了群众基础和实践基础。
  村委会组织法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部重要法律。我国有12亿人,其中9亿多是农民,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可以更好地调动和保护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农村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重大举措。村委会组织法将中央精神和群众的创造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农村民主建设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村委会组织法为发展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是,这部法律的真正贯彻执行,尚有一段艰难的道路要走。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基层干部民主法制意识薄弱等,都将会成为前进道路上的障碍。广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做到家喻户晓,让农民懂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各级领导干部学习掌握村委会组织法,促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贯彻村委会组织法,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有利于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好经验,精心组织,分类指导,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
  可以预见,随着村委会组织法的不断深入贯彻实施,中国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将会更加坚实,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将会大大向前推进一步。


第3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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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全会
  本报北京11月4日讯 记者吴兢、傅旭报道: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上午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作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修改收养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并听取佟志广、吴树青、蔡仁山、张肖4位委员和古宣辉同志作大会发言。
  李鹏委员长出席了上午的会议。
  王维澄在报告中说,本次会议于1998年10月27日下午、28日上午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修改收养法的决定(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两个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群众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王维澄就修改意见作了具体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佟志广委员作《证券市场呼唤证券法出台》、吴树青委员作《谈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问题》、古宣辉同志作《对制订合同法的感想和意见》、蔡仁山委员作《对证券法草案的意见》、张肖委员作《关于证券法的意见》的发言。
  成思危副委员长主持了上午的会议。
  田纪云、谢非、姜春云、邹家华、帕巴拉·格列朗杰、程思远、布赫、铁木尔·达瓦买提、吴阶平、彭珮云、何鲁丽、周光召、曹志、丁石孙、许嘉璐、蒋正华副委员长和秘书长何椿霖参加了会议。国务委员罗干、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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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廖烈科病逝,36名代表出缺1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出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的规定,其出缺的1名代表,由1997年12月8日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得票数为第37名的候选人梁秉中递补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梁秉中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有效。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逝世4名:内蒙古李博,山东常春发,四川陈可为,贵州吴亦侠。辞职1名:四川黄工乐。罢免1名:浙江孙炎彪。
  现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有2974名。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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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张军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二、任命南英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三、任命纪敏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四、任命高憬宏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五、任命俞宏武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六、任命孙华璞、李健为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七、任命赵大光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八、任命王彦君为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副庭长。
  九、任命刘学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副庭长。
  十、任命刘贵祥、冷德森、王秀红(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十一、免去甘明秀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免去梁书文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黄赤东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孙泊生的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杨克佃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张义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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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名单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名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曹刚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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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李宏规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张宏仁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第3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罗辑、黄立志、赵景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第3版(要闻)
专栏:

  汪恕诚同志简历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汪恕诚同志简历
  汪恕诚,男,56岁,汉族,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江苏溧阳人。196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4月参加工作,现任国家电力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国家电力公司党组成员。汪恕诚同志1959年后在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水工专业学习,1968年后在水利电力部第六工程局一工区工作,1978年后任中共水利电力部第六工程局一工区委员会副书记,1980年后任电力工业部第六工程局一工区副主任、中共电力工业部第六工程局一工区委员会副书记,1982年后任中共电力工业部第六水电工程局委员会副书记,1984年后任中共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公司委员会副书记,1986年后任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共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公司党组成员,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局副局长、中共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局党组成员,1987年后任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局局长、中共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局党组书记,1988年后任能源部水电开发司司长,1993年后任电力工业部副部长、中共电力工业部党组成员,1997年后兼任国家电力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国家电力公司党组成员,1998年后任国家电力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国家电力公司党组成员。


第3版(要闻)
专栏:

  曹刚川同志简历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曹刚川同志简历
  曹刚川,男,汉族,1935年12月生,河南舞阳人,195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4年7月入伍,苏联炮兵军事工程学院毕业,大学文化,上将军衔。现任解放军总装备部部长,中共十五届中央委员,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
  1954年至1956年在解放军南京第三炮兵军械技术学校、第一军械技术学校学习。1956年任第一军械技术学校教员。1956年至1957年在大连俄语专科学校学习。1957年至1963年在苏联炮兵军事工程学院学习。1963年至1969年任总后勤部军械部弹药处助理员。1969年至1975年任总后勤部装备部兵工处助理员。1975年至1979年任总参谋部装备部综合计划处参谋。1979年至1982年任总参谋部装备部综合计划处副处长。1982年至1989年任总参谋部装备部副部长。1989年至1990年任总参谋部军务部部长(其间:1990年在国防大学高级干部哲学轮训班学习)。1990年至1992年任军委军品贸易办公室主任。1992年至1996年任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其间:1994—1996年任总参党委副书记)。1996年至1998年任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1998年任解放军总装备部部长、党委书记。1998年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第十五届中央委员。


第3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的决定
  (1998年11月4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同时声明:我国在加入《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时对该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作的保留同样适用于该议定书。


第3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
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1998年11月4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张德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4月27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第3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的决定
  (1998年11月4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7月4日在阿拉木图签署的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


第3版(要闻)
专栏:

  王克提出军队后勤跨世纪发展总体思路
  据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李欣、张东波)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王克,今天在军队后勤工作特点和规律研讨会上提出军队后勤跨世纪发展的总体思路。
  王克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军部队要继续贯彻全军后勤工作指导思想,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自觉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坚持勤俭建军的方针,把有限经费用好,把紧日子过好。要坚持“保基层、压机关”,真正像江泽民主席要求的那样,“多为基层雪中送炭,少给机关锦上添花,切实把基层保障好”。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要求,坚持把改革作为推进后勤各项工作的动力,努力建成三军一体、平战结合、保障手段与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基本相适应、政策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基本相适应的后勤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三军后勤一体化、部队供应标准化、军官福利货币化、机关服务社会化、业务管理科学化。
  王克强调,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加强质量建设,坚持科技兴后勤的发展战略,大力抓好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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