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16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学术动态)
专栏:学者论坛

  法学理论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张文显
内容提要: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这一命题是符合实际的、科学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涉及到如何理解与处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与实践性、法学的本土化和国际化、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等四个方面的关系问题。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里需要很好地解决怎样全面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关系、法律移植等三个问题。
法与利益是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工作的核心问题,也是法学理论研究所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在法学研究中,特别是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研究中,必须高度重视对利益分析方法的运用。法与利益关系的研究和利益分析方法的运用,必然引起法本质研究的深化。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中国法的精神是一个具有多样性、层次性、动态性的有机整体,它包括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的统合、合同自由与宏观调整的统合、效率与公平的统合、稳定与发展的统合等四个方面。
一、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
近几年来,法学界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开展法学理论研究,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作出了贡献。回顾近几年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受到普遍关注并富有成就的论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80年代中期,一些学者曾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命题。在党的十四大确立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后,法学界更明确地提出了这一命题,并认为这是符合实际的、科学的:第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的伟大实践。她内在地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而作为这一实践的理论表现,我国法学必然、也应当具有中国特色。第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包含丰富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思想,法学理论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第三,历史上的法律文化传统是每一代新人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价值标准、法律行为模式的起点。中华民族有悠久的历史,我们的祖先创造和积累了影响深远的法律文化。在这种文化传统下从事法学研究,我们的法学不可能不具有自己的民族品格。第四,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学理论,只有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理论构架、基本观点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色,有自己的独创,才能在世界法学中独树一帜,占有一席之地,也才谈得上对世界法学有所贡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面向世界、面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也应当有自己的特色。总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这一命题不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概念的简单套用,更不是为了追求时髦而给中国法学涂上一层流行色,而是基于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入学习和思考,对其丰富的思想内容、伟大的理论与实践指向的把握,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与世界意义的反思和前瞻而提出来的。正因为这样,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用法学研究的成果丰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已经成为法学界的自觉行动,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心。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在当前法学界,这个问题是以如何对待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与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饱含丰富的民主法制思想。其中很多论述涉及法学和法制建设的基本问题,应当在阐述法学基本原理和民主法制建设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其现实指导作用。法学的发展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而在今天最重要的是高举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这既是由法学的党性和人民性所决定的,也是法学科学性和时代性的必然要求。
二是法学的科学性与实践性。法学实践性要求法学家必须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中心开展研究,把法学研究的重心切实转向经济建设,就如何用法律引导、规范和保障经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指导作出回答,同时要研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科学性要求法学研究必须探索客观规律,法学的观点和理论必须反映客观规律,特别是客观经济规律。只有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法学才能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那种认为“反映客观经济规律是经济学的事情”,不是法学的事情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法学的实践性和科学性是统一的。正是法制建设的实践不断地提出各种各样的课题,促使法学家思索和创新,并为法学理论工作者提供了应用、检验、修正和完善法学理论的广阔场所,推动法学的科学化;也正是由于法学不断发展成熟,走向科学化,法学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才不断加强。
三是法学的本土化和国际化。本土化和国际化是近年来法学研究中提出的两个不同理论指向。持本土化指向的学者,主张法学界要充分重视和利用中国自己的法律文化资源,对博大精深、影响久远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作出新的发掘,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扬弃,对那些有利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富有生命力的积极因素进行科学化梳理和现代化改造,使之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民族要素和历史因子。持国际化指向的学者,主张法学界要主动适应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内经济法和民商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相衔接的趋势,推动法学扩大开放、走向世界,力争在世界法学舞台占有一席之地。法学的本土化研究和国际化研究是法学继承、发扬优秀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特征、立足本国而又面向世界的必然结果。二者研究的目标是相辅相成的。
四是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法学现代化要求摆脱自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法律文化的束缚和限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为参照,审视和检验既有的法学理论,实现法学的更新和变革。法学现代化是法制现代化的实践需要。法制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必然要求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
二、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内在地需要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市场经济。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需要很好解决以下几个理论问题:
一是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对此,有的理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的理解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前者把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狭义地理解为仅仅与经济体制运行和经济主体活动直接相关的那些法律,如所有权法、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经济合同法、商法等。后者把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广义地理解为指引、规范、保障、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全部法律的总和。这样,除了经济立法和民商立法外,还应当有涉及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互相连结在一起的,是健康、文明、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关注直接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还应关注社会其他方面的立法。如果仅仅局限于经济和民商立法,就会使法制建设失衡,使市场经济缺乏完备的法制环境。
二是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客观存在的。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观点被看作是资产阶级法学观点,还由于过去误译列宁关于不承认任何私法的论述(1987年新版本《列宁全集》已对那段论述的翻译错误作了纠正)和由误译导致的误解,长期以来法学论著普遍否定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经济得到迅速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行政权力支配经济生活的格局开始分化,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趋向合理分离,民商立法日渐增多,使得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和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和划分公法与私法的合理性,并把区分公法与私法看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任建新主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9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国家凭借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由此决定了规范这两类关系的法律法规性质上的差异,并进而决定了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机关。对于任何法律法规,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就不可能正确了解其内容和意义,不可能正确地解释和适用。其次,公法与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同,通行的原则也不同。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社会和公民之间的纵向关系,涉及政治权力的配置,而私法调整的是私人的、民间的横向关系;公法领域通行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国家宏观调控原则、权威与服从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权力与权利双向互控原则等,而私法领域通行的则是平等原则、竞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协商原则等。我们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和方法适用于平等互利的私法领域,否则,就会造成不适当的干预,甚至侵犯公民和法人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利。再次,有利于树立(在文化和法律发展的意义上)私法是公法以及整个法制的真正法律基础的观念。
三是法律的移植。“法律移植”即是指在认识、比较和鉴别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的法律和惯例。移植国外的法律,有其客观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第一,某些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例如,有关资源配置、市场调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经济社会性法律规范是人类对自然、经济规律认识的反映。这些认识成果不管形成于何种社会,存在于哪一国家,都是人类认识的成果和人类文明的结晶,具有普遍的科学性和实践价值。第二,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第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建构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而且可能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第四,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对外开放的扩大,使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婚姻关系、财产继承等,越来越带有跨国性质,从而使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越来越具有涉外性和外向型,法律在处理涉外问题和跨国问题的过程中,自然需要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相适应。第五,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加速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就必须从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有选择地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对于发达国家法律体系中反映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法律规则,要大胆吸纳。正如乔石同志指出:“凡是国外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们目前情况的东西,我们都应当大胆吸收;他们走过的弯路,也值得我们借鉴。有些适合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充实、完善。”(肖扬主编:《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世界法律发展的历史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的实践表明,移植是加快立法步伐,推动法律发展的有效途径。
三、关于法与利益
法与利益问题是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工作的核心问题,也是法学理论研究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利益本质上是人们企求满足的要求、愿望或期待,是人们认为有用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因而,“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而“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法律则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指出的:“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6页)因此,在法学研究中、特别是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研究中,必须高度重视对利益分析方法的运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学研究中,运用利益分析方法有着重大的意义。第一,从历史唯物论和社会心理学的观点看,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自然要明确利益机制,并通过权利立法表达出来,利益分析的目的之一就是探索如何通过立法把利益上升为权利。第二,体制改革引起原有利益结构深刻调整,在整个社会普遍受益的同时,可能在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内影响到少数人的相对利益,或使一部分人的利益暂时受到影响。这就要求我们重视运用利益分析方法,及时发现利益关系变动的态势,并运用法律的机制加以调整。第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所有制结构、经营方式的变化和竞争机制的作用,原本就无限多样的利益进一步复杂化。这就决定了只有把利益分析方法运用于法律生活,广泛开展对利益关系的调查研究,才能正确地观察和识别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关系、不同利益群体或阶层的权利主张;综合运用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标准,在各种各样的利益中区分出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主要利益与次要利益、需要优先确认和保护的利益与非迫切的利益等。在此基础上,从理论和技术上帮助法律机关把正当的利益确认和宣布为法定权利,限制和制止人们谋求不当的、非法的利益;并帮助法律机关确定合理的权利义务界限,以引导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与利益关系研究和利益分析方法的运用,必然引起法的本质研究的深化。长期以来,人们对法的本质的解释一般都局限在本体意义上。但正如列宁所说事物的本质是多级的,法的本质也是多层面的,除本体层面外,还有功能层面。从功能意义看,法的本质归根结底在于保护、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无论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或是资本主义的法,相对于以前社会形态的法都是进步的、合理的,它们的进步性和合理性在于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解放、保护和发展了该社会的生产力,这是历史的事实,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如果不能解放、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这个类型的法就将失去其历史意义,而被新的更高类型的法所取代。在社会主义社会,法的本质的这一层面和意义尤为鲜明和重要,这是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综合利益对法律的必然要求。以往,法学由于局限于本体论,故而忽略了社会主义法保护、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本质。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这一深刻的论述为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武器,使法学界更加清楚地认识到通过解放、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法固有的本质内容,社会主义法存在的根本依据和理由就在于此。
四、关于现代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它支配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并制约着对法律资源因而也包括其他资源的社会性配置。在当代中国,法的精神应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研究现代法的精神,大力促进现代法的精神从理论和观念形态转化为立法政策和具体的法律原则、规则、概念和技术,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根据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考察近代以来世界法律发展变迁的历史,特别是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法学研究成果,可将现代中国法的精神概括为四个统合。
一是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的统合。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的统合是社会主义义利观的法律反映。权利本位的精神源于商品交换的本质和规律。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这就要求以权利的明确设定为前提或起始。假如权利模糊,就会极大地限制交易自由,或者导致盲目交易而蒙受不可预测的损失。没有明晰的权利界定和宣示,就不会有自由、平等、安全的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权利本位精神与法律结构也是相适应的。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全部领域,贯穿法律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中,或者是义务本位,或者是权利本位,不可能是权利义务二元本位。权利本位的法律精神意味着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义务来源于、服从和服务于权利,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义务是权利的对象化,义务通过权利表现自己的价值。有人引用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论述作为否定权利本位法律精神的依据。其实,正如有的学者指出:马克思的这句格言不是一个事实陈述(因为在历史上“无义务的权利”和“无权利的义务”是大量存在的),而是一个价值陈述。它的真实含义是:“无义务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只能是特权,基于特权而设定义务不可能实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无权利的义务”不是合理的义务,而是奴役,基于奴役而设定义务更与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无缘。而只有以确认和保护平等的权利为宗旨去设定义务,才能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真正统一。
如果说权利本位突出的是“利”,那么人文精神强调的则是“义”。现代法律精神必然包含着社会主义人文精神,并以此作为其思想道德基础。社会主义人文精神是以马克思主义解放全人类、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等思想为核心内容的价值体系。把社会主义人文精神作为现代法的精神,也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建立的市场经济是健康、文明的现代市场经济,是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人文精神作为法的精神要素提出来,目的在于通过权利机制激励和指引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重视人的问题而不仅仅是物的问题,重视经济伦理和环境伦理,重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不得显失公平,不得损害他人的和社会的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搞假冒伪劣,不得违背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不得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此来减少和消除市场的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这正是党中央反复强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的之一。
二是合同自由与宏观调控的统合。合同是随着商品交换主体泛化、交换行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分离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据以进行财产转移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和程序,合同即契约精神的真谛就是自由和平等,只有以平等和自由为前提和内容的合同,才符合交换的本质,符合现代法制的原则。合同自由是商品经济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民商法和经济立法明确肯定了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也就没有市场经济。”(任建新主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6页)
但是,现代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无政府经济。它既需要由国家为之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外部环境,也需要政府通过法律对经济运行和经济活动实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宏观调控,以便以市场为依托和核心来组织经济生活,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文明地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总体目标。因此,现代法的精神必然包含宏观调控这一政策基础。把宏观调控政策纳入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的精神体系,就要求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和政策导向,并在实施宏观调控时充分尊重并善于利用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就是要实现经济主体的意志自治与国家意志的完美结合,把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是效率与公平的统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和效率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以效率为标准配置社会资源,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悬殊、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影响以至从根本上损害效率。这种源于经济利益的价值张力必然表现为政治价值上的张力,并表现为政策上的两难。诸如此类的价值关系很多。因而,需要运用各种机制来衡平价值,尽可能缓和它们之间的张力,增强它们之间的互补性。法律就是一种能满足这一需要的最有效的机制。以效率和公平的统合作为法律精神,旨在实现效率与公平这两种价值的理性平衡。但是,在效率和公平之间,现阶段我们强调效率优先。效率优先的法律精神通过制度表现出来,就是:法律体系这一总体制度框架须以效率为优先价值来决定权利、权力等法律资源的社会配置;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设定和落实,须以效率为优先价值来引导资源的个体配置;权利、权力的初始界定和安排不是恒定的,法律允许权利、权力资源的合理让渡和流通,即从低效率或负效率的利用转向高效率的利用,否则,权利、权力之类稀缺的法律资源就可能白白浪费掉;效率与公平冲突时,为了效率之价值目标,公平可以退居第二位,直至暂时做出必要的牺牲。这种价值实现上的时间差反映了价值体系的多元性和流动性。在效率优先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平,让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才能激发和保证持续的效率。
四是稳定与发展的统合。发展是硬道理,而社会发展的前提是社会稳定。我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一个基本的条件就是我国社会持续保持着稳定的局面。国外历史的和现实的经验表明,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时常处于失衡和关联负值的状态——或者是稳定(超稳)扼制了发展,导致社会停滞和衰败,或者是发展(剧变)冲击了稳定,导致社会动荡以至国家解体。我们所需要的稳定则是充满活力、生机勃勃的稳定,而不是僵化和凝固;我们所期望的发展是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而不是急于求成的短期行为,更不是大起大落的循环。这样的稳定和发展内在地需要法制,也唯有通过法制才能实现。以稳定与发展的统合作为法律精神,就是要更好地运用法律机制,协调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把我国社会真正纳入到稳定中获得持续性发展、在发展中实现深层次稳定的良性运行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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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交流

  什么是审美文化
姚文放
由中华美学学会、扬州大学、扬州市美学学会联合主办的“审美文化与美学史”学术讨论会日前于扬州市举行。与会者就什么是审美文化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与会代表认为,审美文化具有超功利与愉悦性的特点,它对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审美文化的主体是艺术,艺术是最高级、最纯粹的审美形态。审美文化还包括实用艺术。此外,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的审美因素也属于审美文化的范畴。在人类社会的物质、制度、精神这三种文化形态中,具有超功利性、主体性和感性特征的行为方式、产品和价值观念,构成了整体的审美文化。有的代表进一步指出,审美文化由三个层次构成,它的第一个层次为审美意识;第二个层次是审美意识的具体表现,包括审美欣赏、艺术创作、美学批评与研究以及人的审美化的生存和实践活动;第三个层次是在上述活动中生成与提高的审美主体、审美理论以及美的艺术、美的人生与环境。
对于审美文化与大众文化的关系问题,有的代表认为,审美文化跟大众文化的出现密切相关,它就是大众文化的一个方面,是大众文化中的审美现象。也有人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大众文化的显著特点是通俗普及,而审美文化则是一种精致文化,二者是有区别的,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它们之间的屏障将会逐渐被打破。
与会代表还一致认为,当代审美文化的兴起为美学研究开辟了新领域,为美学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生长点,但同时也对美学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因而必须理清美学与审美文化的关系。有的代表认为,当代审美文化理论对现实文化持“批判性重建”立场,它以特定的文化审视方式和理论态度,直接指向现实的文化并力图重建新的文化价值结构。有的代表进一步指出,当代审美文化对于美学研究的启示在于,它要求改变那种经典的理论构建和逻辑思辨,改变那种仅仅囿于艺术的思考和研究,使人类广泛而多样的感性文化和审美现象得以全方位地进入美学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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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报刊文摘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杨帆谈:
中国经济保持长期增长的潜在因素
中国经济可望在21世纪初期,进入一个新的持续高速增长的发展阶段。在80年代平均增长8%,90年代可望达到11%,未来20年仍有潜力保持年增长9%—10%,到2020年,在经济总量上超过美国。中国经济保持长期增长的潜在因素是:第一,深层次改革的实现继续促进中国的体制创新和利益转移,从而提高总的经济效益。第二,市场经济规则的完善将促进中国经济的有序化,减少制度摩擦成本。第三,教育投资将培养大批能够参加21世纪国际竞争的人才。第四,农村人口的流动将使中国长期保持低成本的劳动力,从而保持国际竞争能力。第五,经济结构的转换促使我国出现新的经济增长点,中西部开发和基础设施的改善使得国内具有持续不断的动力。第六,社会和文化条件使得30%以上的储蓄率得以长期保持,居民收入的增加和消费结构的升级可以不断扩大国内市场。第七,国际经济的发展将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摘自《新视野》199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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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刊评介

  《中华美学史》评介
朱海风
由张涵、史鸿文合著,西苑出版社出版的《中华美学史》一书,对中华美学的基本精神和理论核心作了详尽分析与阐释。该书在构思与论述方法上独具匠心,能够给人以启迪。作者没有沿袭一般的美学史著作大都以美学家为线索的写法,而是从音乐、舞蹈、诗文、绘画、书法、建筑诸门类美学思想等角度,多方位地总结中华审美意识内在嬗变规律,把中华美学的历程分为“先秦絪”、“汉魏大气”、“隋唐雄风”、“宋元老熟”、“明清跌宕”、“近现代风云”六大部分,然后以每一部分内的审美实践活动为现实依据,按各门类的美学思想分节展开叙述,包括人格审美领域,自然审美领域以及乐舞、诗文、书法、绘画、建筑与工艺、园林、戏剧、小说等艺术审美领域。这些方面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共同构成了中华审美意识和美学思想。
该书在论述方法上注重各个历史进程中的美学理论与当时审美实践的结合,尤其注重从当时的艺术实践中总结审美观念的普遍性特点;注重古今中外相关问题的参照研究,特别是不同时期内中外美学的碰撞与融会;注重历史与现实的结合,着意从对古代审美观念的研究中来探讨当今世界的现实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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