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5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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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党的组织纪律,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反《条例》规定,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和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纪律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同级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三条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对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对提议者给予批评教育,对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党委(党组)领导成员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条部门和单位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干部决定的,对该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执行;经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仍不执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干部本人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照程序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条领导干部违反《条例》有关规定,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领导干部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和工作程序,指令或者指使提拔本人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党委(党组)成员及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党委(党组)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条党员干部侵犯公民或者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选举中伪造事实,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及其他手段妨害公民、党员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在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从事干部考察工作的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党员干部采取行贿手段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理。
党员干部采取行贿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职级待遇,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干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条例》规定,应受党纪处分,但能够主动纠正、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组织(人事)干部犯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错误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党的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可以提出建议;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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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治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本报评论员
今天本报全文刊登了《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个《规定》,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个重要的配套性文件,也是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纪行为的第一个党内专门法规。《规定》的发布实施,对于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进一步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于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的大事。根据新形势下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需要,两年前,中央制定下发了《条例》。《条例》是在关键问题上建立的关键制度,能否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事关重大。党中央对贯彻落实好这个《条例》十分重视。江泽民同志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当前,要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这对于保证严格按照党的干部政策选人用人,具有重大意义。”两年多来,《条例》贯彻执行的情况总的是好的。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坚持严格按《条例》办事,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新的一步。但同时也要看到,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同志,对《条例》的权威性认识不足,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不高,个别的甚至有章不循,我行我素,违反《条例》的情况时有发生。实践证明,要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必须尽快健全和完善监督保障制度。《规定》就是根据贯彻执行《条例》的这一迫切需要研究制定的。
选人用人问题,历来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国家兴亡。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吏治的腐败,影响最坏,为害最烈。《条例》下发以来,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虽然有所遏制,但任人唯亲、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规定》不仅对违反《条例》“十不准”的行为作出了处理规定,而且针对用人不正之风方面存在的若干突出问题,作出了从重处理规定。这些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一道,为惩治用人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提供了锐利武器。公开发表这个《规定》,就是要进一步地把政策交给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公开发表这个《规定》,又一次表明了我们党惩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坚强决心。我们必须以史为鉴,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出发,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对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现一件就坚决查处一件,绝不心慈手软。
《规定》的发布实施,使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有了用制度来保障制度贯彻落实的一个新起点。各地各部门,要以《规定》的发布为契机,深入开展一次党的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再教育,在党内外造成一个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在贯彻执行《条例》、《规定》方面作出表率。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密切配合,正确掌握政策,积极、慎重地开展工作。只要我们坚持按照《条例》和《规定》的要求认真抓落实,我们党的干部工作的优良传统就一定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扬光大,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就一定会做出新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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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
中组部负责人就继续贯彻《条例》答本报记者问
本报讯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发表两周年之际,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如何进一步学习贯彻《条例》,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条例》发布两年来贯彻落实的情况如何?
答:两年来,《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对《条例》的贯彻十分重视,做了大量工作。一是狠抓了《条例》的宣传和学习。为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的地方专门举办了“一把手”学习培训班,有的地方开展了“学《条例》、讲正气”教育活动。通过学习,各地各部门普遍加深了对《条例》的理解,增强了按照《条例》办事的自觉性。二是加强了配套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根据《条例》精神,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相应的《细则》及配套制度,有力地保障了《条例》的贯彻落实。三是坚持按照《条例》规定的选人用人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办事,选拔了一大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领导干部。四是加强检查监督,坚决查处了违反《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各地各部门注意把上级检查与自查自纠结合起来,把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加大了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监督的力度。在检查监督中,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揭露和处理了在干部工作中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从而维护了《条例》的权威性,维护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严肃性。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条例》对于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应该看到,对《条例》的学习贯彻还不够深入。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贯彻《条例》走过场,甚至明显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虽然有所遏制,但任人唯亲、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些问题虽属个别现象,但危害极大,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今后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继续认真加以解决。
问:中组部对进一步贯彻《条例》有何措施?
答: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坚持不懈、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下一步贯彻落实《条例》要突出抓好三个方面:一是结合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继续广泛宣传《条例》,认真学习《条例》;二是抓住关键环节,把领导干部带头与组织部门把关结合起来,确保《条例》的落实;三是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一步加强组织监督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
问:组织部门应如何严格按照《条例》办事,把好用人关?
答:组织部门是党委管理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贯彻执行《条例》,严格把好用人关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一方面,要严格按《条例》规定办事。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必须认真贯彻,不能动摇;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必须严格掌握,不能走样;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必须切实遵守,不能变通。另一方面,要以《条例》为武器,坚决同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要有大无畏的精神,不计较个人荣辱得失,不怕得罪人。对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要敢于抵制,敢于斗争,毫不调和,毫不妥协,毫不退缩。打铁先要自身硬。贯彻执行好《条例》,组织部门必须加强自身建设。
问:如何发挥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条例》中的作用?
答:认真贯彻落实《条例》,选好用好干部,切实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关键在于各级党委,在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为政之要,在于用人。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出发,深化对贯彻执行好《条例》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按《条例》办事的自觉性。要做到“四个带头”:带头学习《条例》,深入钻研,切实掌握选拔干部的原则、标准和工作程序;带头执行《条例》,不折不扣地按规定办事,不搞个人说了算;带头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违反《条例》的人和事,敢抓敢管,绝不姑息迁就;带头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自觉把自己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方面的言行,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各级党委领导同志要关心组织部门的工作,支持组织部门严格按照《条例》办事。今后,要把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问:应当如何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答: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监督的力度。一要搞好自查自纠;二要抓好上对下的检查监督;三要加强群众监督;四要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最近,中央下发了《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这是中央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所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再次表明了中央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坚定决心。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充分运用好这个有力武器,坚决查处违反《条例》的人和事,切实解决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的问题。同时,要对违反《条例》的一些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曝光,发挥反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下,今年下半年,部分地方党委领导班子要进行换届选举;明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政协也要换届。做好换届调整工作,必须严格按《条例》规定办事,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同时,要教育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增强党性,自觉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服从组织安排,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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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克清文集》出版座谈会举行
本报北京7月14日讯新华社记者李忠诚、本报记者潘跃报道:全国妇联今天在北京举行《康克清文集》出版座谈会,以纪念老一代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妇女运动的卓越领导人康克清同志逝世5周年。
康克清同志在60多年的革命生涯中,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为中国妇女运动及儿童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的《康克清文集》,收入了她在各个时期最具代表性的作品110篇。这些作品不仅记录了她的革命经历和崇高思想,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慕华在座谈会上说,《康克清文集》的出版,对于缅怀她的历史功绩,学习她的革命精神和经验,指导跨世纪的妇女儿童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雷洁琼、钱正英、黄启璪等领导,长期与康大姐并肩战斗过的老同志、妇女工作者及亲属代表共100余人出席了今天的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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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基本法知识竞答揭晓
本报北京7月14日讯记者徐运平报道:“其士杯”香港基本法知识竞答今天在人民大会堂香港厅揭晓。获得本次活动一等奖者5人,二等奖20人,三等奖100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3个集体参赛单位获得了组织奖,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等8个集体参赛单位获提名奖。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7周年之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经济日报社联袂举办了“其士杯”香港基本法知识竞答活动。这一活动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积极响应,活动共收到答卷近10万份,约300个单位以集体方式参加。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雷洁琼、王光英、吴阶平,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出席了今天的颁奖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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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杰出(优秀)青年卫士”评选活动展开
据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记者胡晓梦)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12部委近日决定,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评选、表彰“中国杰出(优秀)青年卫士”的活动。
此次评选活动的对象是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整顿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斗争中涌现出的政法战线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部门的优秀青年。
为保证评选出的青年卫士确实具有典型意义,同时又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选活动的候选人产生办法采取系统推荐、地方推荐与社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最后评选出10名杰出青年卫士、百名优秀青年卫士。本次评选将于国庆前夕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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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警总部、武警河北总队及邯郸市支队代表,慰问了原一二九师三八五旅老二团“朱德青年突击队”队长王喜莲“老八路”。 雷德亮 任铁桥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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