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5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典当业,呼唤规范
本报记者李晋鸿
当铺,对老年人来说并不陌生,但对建国后出生的人来说,印象大多停留在电影上:短招牌,铁门槛,高柜台,偌大的一个“当”字悬在门前,陷于窘境的人到这里用衣物当几个铜板。其实,新时代的当铺——典当行,在我国已经走过了10多个年头,许多城市都不难发现它的踪影。典当行是办理以实物质押为基础的短期贷款的特殊金融机构,它集商业服务、质押贷款融资为一体,是银行信贷的必要补充。典当行的定义表明典当是一种融资行为,而不是商业活动,典当关系的实质是以质押为条件的货币借贷。其运作方式是:收取质押物品,经打折扣借给现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典当还与抵押不同,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一、典当关系的标的物须转移占有,而抵押关系的标的物无须转移占有。二、到期出典人不进行回赎,当物成为死当而归典当行所有,以其拍卖所得用来抵补典价,不足不能向当户索取,有余则须退还给当户。而在抵押关系中,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用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清偿,如有不足,债务人仍须补齐。
典当业有市场
典当业的重新兴起并不是偶然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及商品生产的发展,造成了对社会资金需求的多样化;而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信用机构和多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城市信用社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小型集体企业;民间私人借贷,因为无力偿还而以高档物品及家产抵押的情况已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人的典当业应运而生。以武汉市为例,去年已有典当行35家,上半年典当行累计典当金额28672万元。
典当行在支持个体经济发展,解决个体工商户“短、平、快”资金需要和个人的现金急需等方面具有显著的救急功能。例如,武汉市汉正街有个姓李的个体户,起初只有8万元,为解决购置门面后流动资金的需要,他到一家典当行将门面房产办理了质押贷款。两年来,他在这家典当行共办理了15次贷款,累计贷款金额为60万元,已获纯利30万元。又如四川一对夫妇带小孩到武汉旅游,小孩突然生病,急需用钱,这对夫妇将随身带的首饰、摄像机等物品质押到一家典当行。这对夫妇赎回物品时感激地说:“是你们典当行救了我们的孩子!”
典当业须规范
典当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去年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武汉市分行对全市典当行业进行了全面调查。据统计,武汉市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典当行共35家,对外经营的典当行有31家,另有4家因资本不足和业务经营困难等原因相继歇业。典当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由人民银行审批的典当行少。按国家规定,典当行是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监理,并且必须持有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三证”才能开设。但在全市31家对外经营的典当行中,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只审批了两家,给其中一家核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其他典当行均未经人民银行批准。
典当行资本金少,股本结构不合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典当行实收货币股本金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其招收股本金的对象限于所在地的中小企业和个人。从检查的31家典当行看,一是资本金少。31家实收资本金总计5590万元,平均每家180万元,资本金最少的仅0.6万元,最多的600万元。二是资本金不实。有5家典当行帐面资本金虽达到500万元,但随即被抽走或“借”给有关企业,在“其他应收款”中长期挂帐。三是股本结构不合理,没有一家典当行的股本结构达到要求,其中15家典当行由企业主管部门拨款设立,两家典当行由外地企业投资设立。
违规经营情况严重。一是利率水平过高。按规定,质押贷款利率可比银行短期贷款利率上浮50%,但武汉市的典当行普遍没有将质押贷款利率和综合费(手续费、保险费、保管费等)率分开,10天当期的利率均在3.5%至5%之间,月利率普遍超过8%,大大高于规定的利率。二是违规办理资金拆借。检查发现,有6家典当行从其他金融机构违规拆入资金3084万元;有14家典当行从工商企业拆入资金累计1360万元,其中汉口典当拍卖公司累计拆入资金654万元。三是部分典当行办理信用放款和投资业务。四是混业经营的情况普遍存在。全市典当行大多兼营商品寄售、零售、旧物收购,有的典当行还兼营贸易、拍卖业务。如汉口典当拍卖公司、君安拍卖公司,都兼营典当和拍卖;武汉鑫兴商贸公司同时开展贸易和典当业务,其营业收入中贸易收入占80%,典当收入占20%。
内部管理混乱。部分典当行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有的典当行帐、表、物不符,手续、单据不全,乱设科目,会计核算混乱;有的典当行没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当票要素不全,没有法律约束力。
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低下。全市典当行现有员工362人,其中大专学历以上的38人,占10.32%;中级职称的57人,占15.74%;财会人员大多是退休的老同志,典当师均未受过专门培训。
此外,有的典当行对典当物品、出典人不进行严格的登记和审查,为违法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了方便。
针对典当行业存在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去年制定了《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据了解,目前各地正在对典当业进行清理整顿,审批也更加严格。典当业在我国恢复的时间不长,质押物品还显得很单调,主要以黄金饰品为主;另外,估价师奇缺,估价水平普遍不高。希望主管部门加强管理,着力培养专门人才,开拓业务范围。广大群众也要摆脱“进当铺丢人”的落后观念,让典当这一融资行为在我们的经济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以钱代刑现象透视
近年来,伤害案件的诉讼审理中存在重民轻刑、以钱代刑的现象,使得一些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罪犯未受到应有的打击,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证。据衡阳市城南区人民法院对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三月审结的二十九件故意伤害案件的调查,其中有百分之八十二的案件因为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自诉人撤诉或放弃刑事追诉主张,使被告人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从宽处理。
以钱代刑现象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受害人、施害人以及审理法官的各种心态、行为都对以钱代刑的现象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受害人急切索赔。伤害案发生后,理应对施害人进行严厉刑事处罚,但在现实中却有不少受害人把经济赔偿摆在第一位,为了达到获得赔偿的目的,不惜以降低处罚或免于处罚作为筹码。如罗某伤害刘某一案,罗某致刘某重伤后,主动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结果在罗某向刘某赔偿九千多元后,经多方做工作,刘某认为已赔得差不多了,遂请求法院对罗从轻或免除处罚。法官综合考虑各方面量刑因素,特别是主动赔偿损失因素,最后对罗某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认罚不认打。罚了不打,打了不罚,是一种传统观念。不少被告人不愿意坐牢而愿意赔偿经济损失。有些被告人私下甚至像做买卖一样和受害人协商,以受害人是否答应条件再决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额。如周某伤害胡某一案,周某致胡某轻伤被捕后,其亲属积极参与同受害人胡某谈判交涉,胡获赔一万元后,主动向公诉机关、法院建议对被告从宽处理。
三、审判人员结案心切。一些审判人员在审理伤害案件时,为了追求工作上的高效率或回避工作中的困难,往往以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问题作为首要解决目标,通过一些不规则的手段,硬性捏合双方意愿来了结案件。如有的审判人员对被告人以判刑坐牢或从重判处来促成其尽快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受害人则借口执行难,被告人出狱报复,要“知足而退”等,要求受害人放弃刑事追诉主张或降低控诉调子。更有甚者,有的审判人员为片面追求结案率,对那些无法捏合达到双方赔偿意愿的案件,搞不结不立、以结代立、以执代立,用拖的办法敦促双方达成一致。
从实践看,以钱代刑可以使受害人及时或足额得到经济损失上的赔偿,但负面效应却远远大于积极的一面。其一,不能真正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对于受害人来说,当然希望施害人既赔偿经济损失,又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以钱代刑只能使受害人得到经济上的满足,应该说没有真正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其二,以钱代刑助长了犯罪发案率。由于被告在对他人造成伤害后,只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就可以从轻处罚,如此打击不力很容易在社会上造成一种用钱买法律,以钱替刑罚的现象,并助长了它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一些人自恃经济实力雄厚,在处理个人纠纷时,先打了人再赔钱,有钱就可以横行霸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钱代刑严重违背了这些原则,从而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这种把伤害案件简单化处理的做法造成的不良影响应该引起有关司法部门的关注,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以钱代刑现象的发生,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湖南衡阳市白沙洲陈龙飞戴佳兵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出精品”首先要“正人品”
湖北宜昌市吕道宁
在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发展之时,新闻界提出“出精品”,是时代发展给新闻工作者提出的新要求。但我觉得,新闻宣传多出精品固然重要,但新闻工作者的人品比精品更为重要。因为,“人品”不正,文章就会偏离方向,很难成为“精品”。孔子曾说过“行有余力则以学文”,看来“文”只是“行”的延伸,如果“行”不正,那么“文”可以暂时放下,否则只能做一个无行无文的人了。所谓“人品不正影子歪”,“作文先做人”,“文如其人”,“文章是作者为人气质的表现”等等,讲的就是“出精品”首先要“正人品”这个道理。
那么,什么是新闻工作者的“人品”呢?我认为,就是新闻工作者的人格、品德、作风。具体说,就是看其是否能遵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这些年来,由于受社会上拜金主义、实用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风气的影响,在我们新闻队伍中有那么一些人的品行确实很成问题。比如:有的为了争发新闻不择手段,丧失人格;有的编辑在本单位评选优秀稿件时,记者、通讯员的稿子靠边站;有的记者不去深入采访,凭一个电话让通讯员写稿子,见报时署上自己的名字;更有甚者“以钱换文”,向被采访单位索要钱物。可以想象,这些人所写的东西又怎么可能会是“导向正确、意义重大、反映时代进步”的新闻精品呢?
新闻界有的同仁提出,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八德,即“自尊之德、敬业之德、务实之德、进取之德、正义之德、廉洁之德、守约之德、署名之德”,对新闻记者的人格修养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更重要的是新闻工作者还应该做到:第一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第二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第三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做到深入基层,遵纪守法;第四要团结协作、互助互爱,为发展新闻事业共同奋斗;第五要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做到实事求是,忠诚老实;第六要做到不谋私利,真正达到修身以虚心、忍让、不贪为要,处世以仁慈、忠信、与人为善为纲。只有这样,才会涌现出一批名编辑、名记者,才能写出更多的反映我们时代进步的新闻佳作。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答复反应

  北流市查处搭车收费问题
你报3月12日读者来信版刊登题为《结婚要过七道关,缴费一千五百元》的来信后,我市市委、市政府极为重视,从市纪委、减负办、物价局、民政局等单位抽人组成了联合调查组,经查:我市六靖镇及森隆村在办理陆海兰与姚才贵的结婚登记手续时的收费中,有一项属于乱涨价;有一项属于不合理收费;有一项属于“搭车”收费;有一项属于乱收费。
市委、市政府据此作出如下处理:
1.责成六靖镇森隆村村委会将属于乱涨价的多收陆海兰的结婚介绍信工本费1元退还给本人;将属于不合理收费的收取陆海兰的户口迁移证工本费5元退还给本人,并就此事向市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北流市民政局会同六靖镇养老保险所将属于“搭车”收费的陆海兰交的养老保险金200元的养老保险手续转到广东化州市播扬镇给陆海兰本人。六靖镇养老保险所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六靖镇政府督促六靖镇劳动服务公司,将属于乱收费的收取陆海兰的劳务费30元退还给本人。
为认真吸取教训,依法行政,市委、市政府要求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利用一个月时间对全市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的收费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凡属违法违规收费的一律坚决取缔并如数退还群众,无法退还的要上缴财政;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的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委北流市政府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陆川县教委强令教师补课
我县教委置国家有关规定于不顾,要求全县中、小学教师每星期五晚上和星期六为学生补课,把教师的双休变为单休,并规定不补课的教师按旷工论处。同时,各学校以各种不同的名义向学生收取补课费。
另外,还有不少学校除县教委规定周五周六进行补课外,连星期天也不放过。学生、老师根本没有时间休息,学生和家长纷纷要求县教委及学校取消双休日及假期补课的规定,县教委置之不理。希望上级有关部门管一管这种全县性补课以及以补课为名乱收费的现象。
广西陆川县部分教师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街谈巷议

  提倡树立新的就业观
近日上街,遇见一位朋友的妻子,当我问及她们工厂近来的情况时,她很不好意思地低着头、红着脸对我说:“我们厂长时间不景气,最近宣告破产,我现在在家呆着呢。”我当即安慰了她几句。
近年来,一些职工因所在企业破产倒闭或企业内部机构调整而失业或下岗,在思想上产生了一种失落感,甚至认为下岗丢人,见人矮三分,思想消沉,情绪低落。笔者以为,这大可不必。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关停并转,部分职工因此下岗是难免的。下岗的职工对此要正确认识,把它看成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社会各界对下岗职工也应多加理解和关心,并积极采取措施,广开再就业门路,使他们尽快重新就业。与此同时,下岗职工也要转变就业观念,不能认为只有坐办公室、进车间、站柜台才是工作,上街摆摊、开出租车、擦皮鞋、扫马路、看车子、当保姆等就不是工作,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工作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们从事的任何一种工作都是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都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当树立起这种新的就业观。 (河北石家庄铁道学院经管系徐明阶)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心里话

  妻子下岗后……
1995年10月,妻子单位因经济效益不佳而停产放假,她每月领120元生活费。这对夫妇双方都是工薪阶层的我们来说,日子是过得紧巴巴的。更令妻子烦恼的是,她工作惯了,一旦闲在家里感到无聊,特别是看到下岗的同事大多找到了“第二职业”,心里更加焦躁不安。可是,人家能干的事,妻子又不一定能干。她是个文静瘦弱的女子,在单位从事的是文秘工作,抄抄写写、站站柜台,倒还可以,要去上三班做重活,她没那么大力气;摆小摊、做生意,又不是这块“料”。
看着整天闷闷不乐的妻子,我灵机一动说:“你在单位不是从事文秘工作吗?何不拿起笔来写点东西,也发挥发挥你的特长。”妻子先是不肯,说:“我这点墨水怎么能写文章登报。”我说:“事在人为,高尔基能从一个没上过几年学的流浪儿成为世界著名的大文豪,你是个大专毕业生,又搞文字工作,这点事情还不能做吗?”妻子点头同意了。于是,我为她买了十几本中外名家小说、散文选集,让她先细心研读。读了一个月,妻子灵思动了,竟也写出一篇散文来。我们试着将文章寄到一家日报,想不到半个月后,妻子的文章在这家日报副刊上作为头条刊出,“首战告捷”。在我热情鼓动下,妻子文思如泉涌,一个月总要写出四五篇散文、随笔,竟也大多能发表。一年下来发表了48篇文章,其中有两篇还上了全国性大报。一家报社还聘请她担任特约撰稿人。
稿费收入减轻了经济上的困难,写作又让妻子的才能得到了发挥。我逗趣地对妻子说:“这一年的放假倒放出好处来了,不然你怎么可能成为一个‘专业作家’呢?”妻笑着说:“专业作家还够不上,但通过这一年的放假,让我懂得了在困境之中应如何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去奋斗,这是最大的收获!”
江苏东台市徐永鹏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多关心农村籍战士
今年春节前夕,湖北竹山县溢水镇民政办公室的同志代表全镇3万多人民向所有溢水籍的现役军人发出一封封热情洋溢的慰问信。他们在信中介绍了溢水镇在新的一年,将更进一步地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义务兵优待金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对立功受奖人员给予奖励,并及时为军属排忧解难。还介绍了溢水镇近年来两个文明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鼓励溢水籍战士安心服役。战士们纷纷回信表决心:不辜负家乡父老乡亲的希望,安心服役,保卫好祖国的领土。
据反映,也有些地方政府对军属家庭出现的困难关心不够。一些战士反映,每年的“义务兵优抚金”不能兑现,因此,建议这些地方的政府多关心农村籍战士,鼓励他们更好地成长。
黑龙江佳木斯市驻军谌勇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酒店自定最低消费标准对吗?
前不久,我约几位昔日同窗到城里一家酒店聚餐。我们点了菜后,服务员说这些菜按标准共425元,尚不够规定的600元最低消费标准。在与该酒店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我只好又加了几道菜,“凑”足了600元。请问:酒店自定最低消费标准有法律依据吗? (江苏读者刘广岳)
刘广岳同志:
类似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很多人都有亲身经历。对一些高档酒楼餐厅、卡拉OK娱乐厅等自行规定最低消费标准的做法,不少消费者很有意见。我们认为,“最低消费”的规定与有关法律的规定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消费者有权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哪一种商品或者服务。酒楼、卡拉OK娱乐厅等商家限价后,消费者不愿消费这么多,商家却强行要求达到一定的标准,这一做法限制了消费者接受与不接受某项服务的权利,也限制了消费者选择的范围,实际上是要求处于经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无条件接受其规定的内容,损害了消费者对其消费的自由选择权。第二十四条又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家自定最低消费限价,属于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强买强卖的性质,因而是无效的。遇到此类情况,你可以拒绝接受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本版法律顾问)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耳闻目睹新闻图片比赛

莫为下岗困扰转变观念择业
引人深思
天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门前每天都有上千下岗及择业人员争相应聘(左上图)。而就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海河带状公园刷漆工作却由一些外地民工来承担(左图)。这一现象引人深思。
天津石化公司炼油厂于洪博摄于4月12日
读书学艺
上海市开办了数以千计的各种技能培训班,为下岗人员在劳动技能上“脱贫”提供了有力的帮助。许多下岗人员在学会新的技能后很快找到了工作。对这些正在上海市女子教育培训中心的课堂内专心学习的下岗女工来说,再读书是再就业的起跳板。
上海市安化路纪海鹰
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我们遇到的一个社会现实问题是,拓宽就业渠道,妥善安置下岗及择业人员再就业。这固然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努力,创造条件,而广大下岗、择业人员也应当随着形势的变化尽快转变就业、择业观。根据自身的条件、知识、能力,适应社会多方面的需求,充实自己,自谋职业,这是一条有生机的就业之路。因而,择业者进一步增强心理承受能力,也是当务之急。——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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