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23日人民日报 第1版

第1版(要闻)
专栏:

  “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吴建璠
编者按:5月6日,中共中央举办《“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法制讲座。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主持并作了重要讲话(见本报5月7日第一版)。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和中共中央关于香港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要贯彻落实好基本法,首先要学习和了解基本法。香港基本法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全国人民都要认真学习、贯彻。
这次讲座的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吴建的讲稿,对于广大读者学习、贯彻基本法很有裨益,本报今天全文予以刊载。
“一国两制”是我们党和国家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确定的一项基本国策。在这项基本国策的指引下,我们顺利地解决了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成功地制定了两部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法。当前,我们正在按照香港基本法有条不紊地开展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工作。再有56天,香港就要回归祖国,基本法将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香港的历史将翻开崭新的一页。
一、“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及其法律化
“一国两制”构想最初是为解决台湾问题提出的,但首先被用于解决香港问题。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9世纪中叶,英国帝国主义以武力入侵我国,迫使清政府先后签订《南京条约》(1842年)、《北京条约》(1860年)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1898年)三个不平等条约,强占了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在内的整个香港地区。根据国际法原则,对于一个主权国家实行武装侵略是非法的;以侵略战争为手段强迫他国签订的任何条约都是无效的。中国人民从来不承认这些不平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政府曾多次阐明对香港问题的立场: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的三个不平等条约,主张在适当时机通过谈判解决这一问题,未解决前暂时维持现状。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为和平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找到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是在一个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中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是考虑到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历史与现实,保持那里的稳定和繁荣;它的根本目的是实现香港、澳门的回归,完成祖国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包含了三个基本点。
(一)“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是指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神圣领土。在对内方面,只有一个中央人民政府,一部适用于全国的宪法;在对外方面只有一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的统一的国家主权。在解决香港、澳门、台湾问题时,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前提,这是不容质疑、不容谈判的。
(二)“两种制度”。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香港、澳门和台湾可以实行与内地社会主义制度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两种制度长期共存,和平共处。允许资本主义制度在中国的一些特定区域存在,是为了尊重已有的事实,保持那里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一个国家之中又是以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祖国内地为主体。主体是很大的主体,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允许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容许资本主义存在,不仅无损于社会主义,相反它可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三)高度自治。“一国两制”构想的第三个基本点是在统一后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高度自治。地方事务由地方政府按照法律自行管理,叫作地方自治。高度自治也是地方自治。它与一般地方自治不同之处,在于它的自治程度比较高,享有的自治权比较大。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不仅比我国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大得多,在某些方面,如货币发行权、财政独立和税收独立、司法终审权,甚至超过联邦制国家的成员邦或州。
实行“一国两制”并且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理所当然必须实行“港人治港”,由香港的永久性居民自己管理香港。“港人治港”要以爱国者为主体,只要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不论他是赞成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是爱国者,都可以参加治港的行列。“港人治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方针,在爱国爱港的旗帜下,最大限度地把港人团结起来为管好香港而奋斗,在过渡期筹建特区的工作中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
香港基本法制定前,“一国两制”还只是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形式出现。1982年修改宪法时增加了一个新的条文——宪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使基本法的制定有了宪法的依据。此后,中央制定了解决香港问题的12条基本方针政策,进一步充实了“一国两制”构想的内容。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体现“一国两制”各项基本方针政策的《中英联合声明》。中英两国在声明中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将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引下,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部基本法以宪法第三十一条为依据,根据《中英联合声明》中确定的基本原则和香港实际情况,规定在香港设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政府;规定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从而把国家对香港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具体化、法律化、条文化,使之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法律,成为今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切运作的法制基础,同时也成为全国人民都要遵守的行为规范。香港基本法的制定,完成了“一国两制”从构想到基本方针政策,到成为全国性法律的过程。
二、基本法是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法律基础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的规定,为在香港落实“一国两制”方针而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为什么省、自治区、直辖市不需要制定基本法,而特别行政区却要制定基本法呢?这是因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此已有规定,而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宪法和已有法律未作规定的资本主义制度,为了规范和调整这种特殊制度,不能不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设立特别行政区是国家的大事,所以宪法把制定法律来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的权力交给全国人大,目的是为了赋予此项法律以更大的权威性,使“一国两制”方针得到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一)香港基本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的高低是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次序排列的。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香港基本法作为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具有与其他基本法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所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
香港基本法是一部全国性法律。有人以为香港基本法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与其他地区无关,这是一种误解。基本法中有些规定直接涉及全国的国家机关、民间团体和公民。例如,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内地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等,这些规定全国都要遵守,自不待言。即便是那些只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在中国其他地区实行的有关资本主义制度和政策的规定,全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对其加以尊重和维护的义务。
同时香港基本法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基础,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要以基本法为依据,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如果同基本法相抵触,都将失去法律效力。
(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国家授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就此而言,其法律地位同内地的地方行政区并无两样。它的不同之处或者说特别行政区之“特”,在于它实行“一国两制”,并因此享有其他地方行政区所不具有的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广泛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凡是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事项,它都有权管理,有权立法,但它的立法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不能同基本法相抵触。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不单是指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更重要的是指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司法制度,特别行政区法院自成体系,同内地法院没有组织上的从属关系。终审权通常是属于中央的权力。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终审权也在伦敦,不在香港。在普通法系国家,由于终审法院的判例具有法律效力,终审权是用来指导司法实践、保持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因此殖民统治者牢牢抓住这个权力不放,直到最后一天。我们为了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不将终审权收归中央,而将它下放给特别行政区,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行使。此外,特别行政区在对外事务方面,特别是在文化、经济领域,还享有比内地的地方行政区更大、更广泛的权力。
在起草基本法时,有一个权力来源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究竟是香港原来就有的呢,还是中央授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这个问题又同剩余权力连在一起,因此不能不作出回答。基本法正确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基本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个条文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
不同的权力来源决定于不同的国家体制。联邦制国家先有成员邦或州,后有联邦。许多联邦制国家的成员邦或州本来就是主权国家,它们在组成或参加联邦时,各自把部分权力交给联邦统一行使,而将余下的权力保留在自己的手里。成员邦或州同联邦的权力关系为分权关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逐项列举联邦的权力,此外的权力包括未经列举的所谓剩余权力属于成员邦或州。在单一制国家,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地方行政区享有的权力不是它本身固有的,而是从国家主权派生的。它同中央的权力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无论多大,都不是它本身固有的,而是基于中央对它的授权。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权力来源的规定,为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后如果发生某项权力是否为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问题,就要看此项权力是否经中央授权或者已包括在中央授予特别行政区的权力范围之内。越权问题也应照此办理。
(三)体现“一国两制”的政治体制
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宣布的基本方针政策,只说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没有说政治制度或政治体制不变。这是因为香港实行的总督制是一种典型的殖民主义政治制度,香港回归后不能不变。基本法规定的政治体制,不是保留香港原有的政治体制,而是本着“一国两制”方针,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各国的经验,重新设计出来的一种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尽量保留了香港原有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东西,如“行政主导”、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公务员制度、区域组织和社会咨询等等,在政府架构和分工上也尽量保留了原来的格局。
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特点是“行政主导”。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既对特别行政区负责,也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行政长官之下有个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特区的立法机关叫作立法会,议员60名,按基本法规定的办法选举产生,特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要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有关征税和公共开支的事项须经立法会批准。立法会还可以弹劾行政长官,行政长官也可解散立法会,但都有严格限制,以免影响政府的稳定性。
在这里我要讲一下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问题。在近现代政治学上,“权”与“责”是一对紧密相连的概念。政府和政府官员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也要对此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要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即行政长官对中央负责的事项以基本法作出规定者为限。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负责执行基本法和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国防、外交以及其他属于中央职权范围事务对特区发出的指令,都是行政长官应尽的职责,行政长官应就履行这些职责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也就是要向中央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
三、实施香港基本法的若干问题
(一)根据基本法正确处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在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上,基本法为我们实行“一国两制”规定了明确的准则。基本法专设一章对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集中作了规定,但有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规定并不以此章为限,其他章节还作了有关的规定,也是十分重要的。
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中央和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对全国的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监察、对外事务、国防建设等等,无一不实行领导和管理。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行政长官“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可见,在防务和外交事务上,中央人民政府还通过发布指令的方式对特别行政区实行领导。防务和外交事务以外的其他行政事务,除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涉及国家主权要由中央认可外,都由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中央概不干预。这里说的某些情况,例如外国军舰和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入香港要经中央特许,特区与外国和外地区签订或修改民用航空协定要经中央具体授权等等。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实行监督,有权撤销它们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经立法机关“三读”通过、行政长官签署和公布后生效。特区制定的法律虽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是批准,对法律的生效并无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立法只保留了一项监督权,就是特区制定的法律,如果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该项法律发回特区,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发回与撤销都使被发回的法律和被撤销的法规立即失效,在这一点上二者是相同的。它们的不同之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被撤销后不能再作其他处理,而特区法律被发回后,特区立法机关还可以作进一步处理,可以将法律撤销,也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法律须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当然也可以对它再次进行审查。
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最高人民法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实行监督。
依照基本法规定,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还行使几项重要的权力。
一项是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的任命权。有人说,既然行政长官人选在当地协商后选举产生,政府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人民政府对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的任命只是一种形式,就如同英女王任命获得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党领袖组阁一样。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权是一种实质性的权力,是否任命全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中央人民政府的此项权力是对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符合基本法标准的有力保证。
另一项是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弹劾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有效。世界各国通常的做法是,对行政首脑的弹劾案经议会以特别多数(通常是三分之二)通过后即为成立,行政首脑随即解职。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弹劾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这是因为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长官本是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所以行政长官的解职也应由中央决定。
再一项是在国家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在香港发生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香港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颁布命令,将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
我们要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就必须按照基本法来处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基本法规定由中央行使的权力,是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需要,是单一制国家中央对地方主权的体现,是“一国”的主要内容,是实施“两制”的前提,必须由中央行使。基本法规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的事务,中央要充分相信特区政府有能力把这些事务管好,不加干预,还要约束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去干预特区依照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也要约束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部队不去干预特区的地方事务。
(二)关于香港原有法律的保留问题
香港法律属于普通法系,与内地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就法律形式而言,内地法律可归属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上的两大法系。普通法系的特点是以不成文的判例法为主,辅以成文的制定法。大陆法系则是以成文法为主,判例只可作参考,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作为普通法系的香港法律和法律制度来源于英国。英国在占领香港的第三年(1843年)就宣布把英国的法律,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都直接适用于香港,唯一的限制是不适合本地情况和本地居民的规定除外。后来香港的立法机构逐渐将一部分成文法,主要是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转化成香港本地的法律。其办法是根据本地的情况,对英国法律作一些修改,但英国法律的基本内容和框架结构保持不变,因此香港本地法律不过是英国法律的香港版。直到今天,直接在香港适用的英国法律仍有一百多项,而且其法律效力在香港本地法律之上。至于英国的不成文法,也就是判例法,一直是香港法院办案的法律依据。香港本地案例只起补充作用,香港法院办案主要还是根据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的判例。
基本法对要保留的香港原有法律规定了一个范围,它们是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来源于英国的两种判例法。十一世纪,诺曼底人征服英国时,没有用罗马法完全取代英国原有的法律。诺曼底王朝的威廉一世多次颁布宪章,允许各地依照原来的习惯法办案。当时的英国是个封建国家,各地习惯法不统一。例如,无遗嘱财产继承,大部分地区实行长子继承制,但也有一些地区实行诸子平分制或幼子继承制。英王为了在全国建立统一的法制,从伦敦派法官到各地巡回参加审判。在这些巡回法官的努力下,本来是地方性的习惯法逐渐被改造成全国通用的习惯法,普通法即由此而得名。
由判例积累而成的普通法,无论在法律的实体还是在程序上,都存在一些缺陷,因此,依照普通法办案,有时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诉讼当事人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后,往往向英王申诉。英王通常将这类申诉交给宫廷大臣处理。宫廷大臣手下有一个机构专门负责处理申诉案件,后来就演化成衡平法院。衡平法院本着公平原则办案,不受普通法的限制。久而久之,衡平法院也积累出一套不同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这就是衡平法。
条例和附属立法是香港本地制定的两种法律。条例是主要法律,要由立法局“三读”通过并由总督签署。附属立法是由条例授权的政府部门为实施条例而制定的法规。附属立法制定后要提交立法局省览,立法局不提出异议,即为有效。香港现有条例640多章,附属立法1160多项。
习惯法是指英国占领香港前就已经存在的本地惯例。大清律例也被视作香港的习惯法。习惯法的适用范围很小,只在无遗嘱继承、“新界”土地产权的转移、家庭亲属关系等方面,法院可以按照习惯法办案。
目前在香港适用的英国成文法不在保留之列。这是因为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外国法律在香港适用违反国家主权原则。不过,在香港适用的英国法律当中,有些今后仍是需要的,例如《官方保密法》,但必须先将这些法律本地化,然后作为香港法律加以保留。中英双方通过联合联络小组磋商,“法律本地化”的问题已基本解决。
香港原有的法律既然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产生和发展而成的,无论在实质内容还是名词术语上,自然有许多抵触基本法的地方。名词术语的抵触,可以采取名词替换的办法解决。内容方面的抵触,大部分可以通过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在特区如何适用的原则来解决。真正由于同基本法相抵触、不能保留下来的香港原有法律所剩不多。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筹委会的建议通过了一项《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决定》。依照该《决定》,香港原有条例和附属立法,由于抵触基本法,整部不采用的只有14项,部分不采用的只有11项。在640多章条例和1160多项附属立法当中,不采用为特区法律的仅有20来个,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是十分慎重的。当然,一次审查未必能够解决所有同基本法相抵触的问题,有鉴于此,《决定》又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如发现被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与基本法相抵触,可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处理,体现了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精神,严格地执行了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得到香港社会各界的好评和支持。
(三)关于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区的适用问题
全国性法律理应在我国领土范围内普遍适用。但在实施“一国两制”的香港只适用涉及国家统一和主权的少数必要的法律,诸如香港的防务和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在特定情况下,即国家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有权发布命令,将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此外,有些事情在全国应该保持统一,例如国家领海有多宽、大陆架如何确定,国旗和国徽如何使用,中国公民的国籍如何定等等,香港特别行政区要遵照有关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办事,不能另搞一套。基本法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确定了范围,同时还规定了一项程序:凡是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都必须首先列入基本法的附件三,没有列入附件三的不在特区实施。这样就为在法律领域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四)关于香港基本法的解释问题
法律的适用要靠解释,解释不同,法律的适用也就两样。因此,法律的解释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这个权力在实行普通法的国家尤其重要。美国最高法院掌握美国宪法的解释权。本世纪6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一项判决,宣布死刑违反宪法,结果各州纷纷停止适用死刑。到了70年代,同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又作出一项判决,说死刑不违反宪法,美国不少州又重新恢复了死刑。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法律解释权在实行普通法的国家有多么重要。
基本法对其规范的事项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给解释留下的余地颇大。在基本法由谁解释的问题上,我们遇到了两种制度的矛盾。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解释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因此基本法的解释权应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在实行普通法的香港,法律由法院解释,立法机关只制定法律,不解释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如果对基本法没有解释权,遇到需要解释基本法的案件,就只能把案件停下来,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解释。这种情况如果很多,就会对特区司法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基本法根据“一国两制”方针,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对基本法的解释权问题作了如下处理。
首先它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其次它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占基本法条文的绝大部分。可见,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绝大部分基本法条文都有权自行解释,无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再次它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将两项规定合起来看,可知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全部条文都可以解释。
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解释基本法的唯一限制是:如果法院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那么在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由于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和关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涉及国家的主权,事关重大,为避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上述条款的解释同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一致,因此采取了由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办法。基本法对基本法解释问题的处理,既保证了基本法涉及国家主权的条款在全国范围内获得统一的理解和实施,又照顾到普通法由法院解释法律的惯例,是在两种法律制度存在矛盾的情况下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的好例子。
(五)关于基本法的修改问题
法律的稳定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法律要稳定,当然不是不能修改。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法律及时作出修改是完全必要的,但一定不可轻易修改。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比之一般法律,应该具有更高的稳定性。保持基本法的稳定,对于消除港人的疑虑,坚定其信心,至关重要。因此,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修改基本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首先它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其次它规定,对基本法有修改提案权的仅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大缩小了通常享有法律修改提案权的范围。
第三,它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修改提案权,须经该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数、立法会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分别通过,并经行政长官同意,始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议案。
第四,它规定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大的议程前,须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五,它还规定,对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既定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第一项规定是把基本法的修改权留给了全国人大,第二、三、四项规定是从程序上防止基本法的轻易修改,第五项规定则是从实质上防止改变基本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六)关于基本法具体实施中的法律问题
从今年7月1日开始基本法将正式实施,我们还有大量的法律工作要做。对基本法规定的某些事项,我们要制定与之成龙配套的单行法。例如,基本法对驻军的任务和职责、纪律等作了规定,但驻军进入香港后会面临一系列具体问题,例如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驻军人员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等等,需要有法律的规范,这就需要制定“驻军法”。又如基本法对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六种情况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要在实际工作中落实这个规定,还需要解决一系列与之有关的法律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等等,为使基本法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应由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并参照有关法律文件,结合香港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立法。目前,特区临时立法会正在为此而努力。
越是临近香港回归,人们对如何处理基本法实施中的法律问题就越是关注,提出的问题也就越多。前不久香港发生的儿童偷渡事件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未经批准,从内地偷渡到香港,是一种违法行为,香港方面有权将偷渡者遣返内地。用这种办法来落实基本法的规定,好像没有什么问题,然而偷渡者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的子女,他们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有居留权。如果香港入境事务处对偷渡者作出遣返决定,偷渡者可以去法院起诉,法院可以以有居留权的人有不受遣返的权利为理由,将该决定撤销。由此可见,对这种情况的偷渡事件就不能按照一般的办法处理,而要另定办法。
最近,香港方面有人提出香港回归后土地的批租年限问题。香港实行土地批租政策,即由政府主管部门按照一定年限将土地批给个人或法人团体使用。港英政府过去批租“新界”土地,因受“新界”租期的限制,只批到1997年6月27日为止。中英联合声明签订后,批租期延长到不超过2047年6月30日。香港回归后,特区政府批租土地是否也不能超过2047年6月30日,还是不受时间限制?这个问题在我们看来也许觉得多余,因为批租年限是用来限制殖民当局的,特区政府是我们自己的地方政府,怎么会与殖民政府相提并论。但是香港是个讲法治、依法办事的社会,这是香港社会的特点。基本法的实施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要看我们对实施中的法律问题处理得如何,所以我们一定要把这些问题处理好。
(七)妥善处理“一国、两法和两法域”引起的法律问题
香港回归祖国后,我国就有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内地实行的社会主义法律和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法律。两种法律各有其适用地域,我国由此又出现了内地和香港两个不同的法域。这种“一国、两法和两法域”的新格局必将给我们带来新问题。不同法域之间,在案件的管辖上,在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文书送达上,在案犯的移交上,在法律的适用上,在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上,都将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不同法域之间的差异,将产生一些法律冲突,这些问题都很复杂,在司法实践中有其紧迫性,因此要及时将其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妥善解决。基本法第九十五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联系和协助只作了一项原则性规定,就是由它们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并且依法进行解决。所谓依法,是说香港和内地对处理这些问题本来都有一些法律规定,进行协商时要依照而不是违背这些规定。在处理司法联系和协助的问题上,就要坚决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我们要强调两个法域的相互尊重和协调,相互尊重对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同时也应该提倡相互学习、借鉴和吸收对方的有益经验,积极推进法律上的交流合作。而市场经济的法律许多方面是相通的,法律趋同化也是一种国际趋势。要采取具体措施,避免法律上的冲突,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内地的司法联系和协助问题。
坚持“一国两制”方针,研究、学习、宣传和执行香港基本法,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历史任务。我们相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引下,有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保障,有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有特区政府和600万香港同胞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完成这一历史任务,把香港建设得更加美好、更加繁荣昌盛!


第1版(要闻)
专栏: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文艺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一日)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主要是思想道德文化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认真贯彻六中全会精神,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对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文艺工作的形势和任务
(1)社会主义文艺是我们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条重要战线。社会主义文艺以自己的独特形式和魅力,反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生活,讴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奋发精神,塑造生动感人的艺术形象,对振奋民族精神,陶冶道德情操,提高审美情趣,丰富文化生活,引导人们追求真善美,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文艺肩负着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激励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光荣使命。
(2)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的发表和党的十四大召开,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文艺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广大文艺工作者与党同心同德,与人民血脉相连,文艺战线精神振奋,创作繁荣,队伍壮大,事业兴旺。文艺体制改革取得进展,管理工作得到加强,文艺作品数量增多,题材、体裁、形式、风格多种多样,主旋律日益突出,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同时,文艺工作也面临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总体上看,文艺创作与时代前进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精品力作不够多,文艺改革和管理的任务还很重,队伍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重视,认真解决。
(3)全面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迫切需要文艺事业有一个大的提高和发展。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伟大进程中,文艺事业天地广阔,工作大有可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文艺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繁荣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二、文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4)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要努力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文艺理论,认识生活本质,把握时代精神,指导工作实践,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
(5)积极认真地贯彻党的文艺工作方针原则。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工作中,要坚持重在建设,团结鼓劲;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深入生活,深入实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坚持继承创新,走改革开放之路。
(6)社会主义文艺是人民大众的文艺。人民需要艺术,艺术更需要人民。人民生活是文学艺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唯一源泉。在人民的历史创造中进行艺术的创造,在人民的进步中造就艺术的进步,这是社会主义文艺保持活力的关键所在。要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的历史创造活动,继承发扬民族优秀文化和革命文化传统,积极吸收世界文化优秀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要大力倡导一切有利于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大力倡导一切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大力倡导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大力倡导一切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艰苦创业、建设祖国的巨大热情。
(7)积极发挥文艺家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在文艺界形成生动活泼、团结向上的良好氛围。充分尊重文艺规律,充分尊重文艺家的劳动,在艺术创作上提倡不同形式和风格的自由发展,在艺术理论上提倡不同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只要能够使人们得到教育和启发,得到娱乐和美的享受的作品,都应受到欢迎和鼓励。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艺,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三、大力繁荣文艺创作
(8)繁荣创作是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要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在文学艺术各门类中,努力创作更多思想性艺术性统一、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深受广大群众欢迎的优秀作品,带动文艺事业的全面繁荣。
积极推动文学创作的繁荣,提高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和戏剧影视剧本的思想艺术水平,特别要着重抓好长篇小说的创作。切实加强电影生产,健全制片的科学管理,多出群众喜爱的优秀影片。提高广播、电视文艺节目的质量,推出更多的名牌文艺栏目和优秀电视剧(片)。努力促进少儿文艺创作,推出思想内容健康、知识性趣味性强、富有艺术魅力的少儿作品。着力抓好反映现实生活的舞台艺术和其它门类的艺术创作,推出更多更好的戏剧、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曲艺、杂技、摄影等方面的优秀作品。
发挥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繁荣少数民族文艺。认真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积极扶持反映少数民族生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的文艺创作。
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是弘扬主旋律、推动优秀作品生产的重点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规划,精心组织,提高质量,多出精品,更好地发挥这一工程在精神产品生产中的示范作用。
(9)积极开展健康的群众文化活动,努力做到雅俗共赏,寓教于乐。加强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和校园文化建设,重视民间文艺,鼓励业余文学艺术创作,积极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各种形式的文艺活动。开展文化扶贫,推动文化下乡,建设边疆文化长廊,组织好重要节庆日的群众文化活动,进一步丰富城乡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10)加强文艺评论,改进文艺评奖。文艺评论是文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要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以正面引导为主。要倡导正确的创作思想,热情介绍优秀作品,帮助人们提高鉴赏水平。对有缺点的作品,要秉笔直书,真诚帮助。对有错误的文艺观点,要敢于批评,以理服人。那种淡漠“二为”方向、远离群众实践的倾向,那种迎合低级趣味、“一切向钱看”的倾向,那种鄙薄革命文艺传统、推崇腐朽文艺思潮的倾向,都是错误的,应该坚决反对。加强文艺理论建设,积极办好报刊、电台、电视台的文艺评论栏目。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的原则,做好文艺评奖工作,促进文艺创作的繁荣。
四、深化文艺体制改革
(11)深化文艺体制改革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必由之路。文艺产品具有不同于物质产品的特殊属性,对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有重要影响。文艺体制改革既要促进文艺生产面向市场,又不能听任市场的自发选择。改革要有利于发挥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优秀作品,多出优秀人才。基本目标是,建立起符合精神文明建设要求,遵循文艺发展内在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文艺体制。
(12)改革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积极推进、逐步展开。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要进一步理顺国家同文艺院团、院团同个人之间的关系,逐步形成国家保证重点、鼓励社会办团的发展格局。电影体制改革,要认真贯彻《电影管理条例》,拓宽电影投资渠道,确保重点影片的资金投入,认真解决农村和老、少、边地区人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电视艺术管理体制改革,要加强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和电视艺术生产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电视剧(片)交流市场。各类文艺企事业单位都要深化内部改革,建立健全既有竞争激励又有责任约束的机制。
五、加强文艺事业的管理
(13)繁荣需要管理,管理促进繁荣,要用符合文艺规律的办法来管理文艺。管理要适应中国国情,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促进文艺事业的繁荣健康发展。要努力探索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艺工作管理制度。要加强创作生产规划,合理调整事业布局,注意把握导向,提高质量,增进效益。提倡什么,允许什么,限制什么,反对什么,旗帜要鲜明,措施要得力。
(14)加快文艺立法。在认真执行现有文艺法规的同时,抓紧制定广播、电视及美术、演出、娱乐市场等方面的法规。到本世纪末下世纪初,逐步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文化工作法规体系,为维护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实现文化事业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
(15)完善文化经济政策。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文化经济政策的各项规定。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宣传文化事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建立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基金,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艺事业。积极扶持代表国家艺术水平或地方、民族特色的文艺单位和高质量的文艺产品。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文艺事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投入。坚持勤俭办文艺事业,充分发挥现有文化设施的作用。
(16)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文化市场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决不允许成为腐朽思想文化滋生蔓延的场所。要积极培育和完善文化市场,大力扶持健康的文化产品,倡导适合广大群众消费水平的有益文化娱乐活动。要维护合法经营,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稽查队伍,实行培训、考核、奖惩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坚持经常性管理和集中行动相结合,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除黄色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斗争,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健康发展。
(17)加强中外文化交流工作的管理。积极开展中外文化交流,让中国更好地了解世界,让世界更好地了解中国。对国外来华文艺展演、中外合作生产文艺作品以及书刊、影视、音像产品进口等,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工作。对外介绍文艺作品,包括展演、参赛等项目,要加强协调,归口管理,努力把更多体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当代中国人民精神风貌的优秀文艺作品推向世界。
六、建设高素质的文艺队伍
(18)建设一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事业心强、艺术素养高的文艺队伍是繁荣文艺的迫切需要。广大文艺工作者要努力学习,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创作思想。采取各种形式,深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第一线,深入厂矿、农村、学校、街道和连队,自觉地在人民的生活中汲取题材、主题、情节、语言、诗情和画意,丰富积累,充实自己。要发扬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刻苦钻研,潜心创作,精益求精,力戒粗制滥造,认真严肃地考虑自己作品的社会效果,自觉地把个人创作同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崇高使命紧密结合,成为名副其实的人类灵魂工程师。
(19)维护和增进文艺队伍的团结。文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带头搞好团结,通过自己的模范行为,增强队伍的凝聚力。作家艺术家要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以大局为重,团结一致向前看,在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共同目标下,齐心协力,共同构筑中华民族宏伟壮丽的文艺大厦。
(20)制定和实施跨世纪文艺人才工程规划。适应未来15年我国文艺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加强文艺骨干队伍特别是中青年优秀人才的培养工作,创造有利于优秀文艺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努力培养越来越多的紧跟时代步伐、热爱祖国和人民、艺术精湛的作家艺术家。加强文艺院校建设,不断为文艺战线输送优秀人才。
七、加强和改善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
(21)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必须加强和改善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要正确制定文艺方针政策,积极倡导文艺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充分发挥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保证文艺发展的正确方向。各级党委及其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尊重文艺发展的规律,尊重作家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既要注意防止横加干预,又不能听之任之,真正做到团结鼓劲、尊重信任、热情帮助、正确引导。
(22)切实加强文艺界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好文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特别要注意培养和选拔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年轻干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理论学习,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党员文艺工作者首先是共产党员,必须遵守党章,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群众中作出表率。
(23)党的领导干部和各级宣传文化工作部门要密切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联系,广交深交朋友。建立文艺通气会制度,定期通报中央有关精神和文艺工作情况。经常与作家艺术家谈心,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重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在组织文化活动、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
(24)积极发挥文艺界人民团体的作用。文联、作协是党领导的由各民族文学艺术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文联、作协的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工作。文联、作协要加强机关建设,认真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满腔热情地为作家艺术家服务,多办实事。要加强业务培训和行业自律,倡导良好职业道德。注意发挥各类文艺学会、研究会和文化团体的积极作用,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指导、管理的责任。
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伟大的开创性事业。沸腾的时代生活,深刻的社会变革,为社会主义文艺的繁荣和发展提供了极好机遇。一切爱国的、立志于民族振兴和国家富强的文艺工作者,都应该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紧跟时代步伐,施展聪明才智,谱写出无愧于中华民族的催人奋进的宏伟篇章。全国各族文艺工作者要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振奋精神,同心同德,努力开创文艺工作新局面。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


第1版(要闻)
专栏:

  香港筹委会举行第九次全会
钱其琛致开幕词将制定第一届立法会具体产生办法等
本报北京五月二十二日讯记者吴亚明报道: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这次会议将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并就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增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以及就香港特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宜作出决定。国务院副总理、筹委会主任委员钱其琛致开幕词。
钱其琛说,筹委会最近几个月来所做的一项主要工作就是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和研究,小组还以书面咨询方式征询了香港各界人士对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意见,使小组在讨论有关问题时思路更加开阔。
他说,现在,香港和国际社会都很关注第一届立法会将如何产生,并把这件事情与九七年后香港的民主、法治等问题联系起来。事实上,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关于第一届立法会的规定正是基于在香港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的原则作出的。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将体现民主、公平、开放的原则。在制定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时,不应着眼于有利或不利于某一部分人当选,主要的出发点应当是如何保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凡有意参选立法会成员的,只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规定的议员资格和条件,都可以参选,都有平等的竞选机会。我曾经讲过,香港社会要讲包容性,“有容乃大”。在第一届立法会的组成上更应体现这个精神。
钱其琛指出,筹委会在制定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情况是,目前行政长官和特区的行政、立法班子已经产生,第一届立法会如何经过选举产生,不仅筹委会要考虑,拿出办法,而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机关也要考虑,并且要负责组织选举工作。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需要制定相应的选举法,以便具体操作。因此,筹委会在制定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时,宜粗不宜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规定得原则一些,或留有一定余地,以便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自行作出选择,是完全必要的。这样做也体现出我们对行政长官为首的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班子的尊重。
钱其琛说,这次会议还要就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增减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一项建议。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自一九九○年基本法通过以来,又制定了一批全国性法律。按照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全国性法律进行一些必要的增减是十分自然的。法律小组建议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包括国旗法、国徽法、领海和毗连区法、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以及驻军法。这些法律都是属于国防、外交和按照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筹委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将这些法律列入附件三的建议,也是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钱其琛指出,在预委会阶段,政务专题小组曾提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的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临时立法会议员、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依法宣誓是这些人员就职时必须履行的手续,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仪式上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宜的决定通过后,将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届时就职宣誓的法律依据。
钱其琛说,在过去的几个月里,我们高兴地看到,董建华先生领导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组建工作进展顺利。目前,行政长官正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履行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前的有关程序。由香港当地法官、法律界人士和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已经成立。这是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作出的安排。我们期待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法官尽早得以任命。
他说,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运作也已步入正轨,临时立法会已制订了自己的议事规则,确立了在1997年7月1日前可三读通过有关法律草案、7月1日后予以确认的立法程序,并成立了有关的委员会。《假日条例》、《国旗国徽条例草案》、涉及现行《公安条例》和《社团条例》修订的法案等一批法案已获得临时立法会审议通过或正在审议之中。我们相信,到7月1日,这些以及其他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伊始的正常运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将会及时生效。
他说,此外,我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其它有关准备工作也取得了顺利进展。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的先遣人员已经进驻香港。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的筹组工作业已完成。
钱其琛最后指出,今天距离香港回归只有40天了,我们要再接再厉,善始善终,把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完成。目前的国内国际形势对香港的平稳过渡都是十分有利的。全国政局稳定,经济继续保持着增长的势头。全国人民正满怀激情,为迎接香港回归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庆祝活动,并掀起了学习香港基本法的热潮。本月初,英国国会举行了大选,工党执政。我们欢迎布莱尔首相所表示的“香港应成为英中之间的桥梁而非障碍”的愿望,并期待着英国新政府在香港政权交接前的最后阶段,与中方切实加强合作,确保香港政权的顺利交接和平稳过渡,从而为建立中英两国的长期友好合作创造条件。
在今天上午的大会上,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小组召集人许崇德、法律小组召集人邵天任分别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庆祝活动小组召集人、香港庆委会副主席邬维庸向大会作有关筹备庆祝活动的报告,筹委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鲁平就提交本次大会讨论的三个文件的讨论稿和大会日程作了说明。
今天的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筹委会副主任委员王汉斌主持,131位筹委会委员出席了会议。


第1版(要闻)
专栏:

  江泽民会见出席北京军区党代会代表时强调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刘华清张万年迟浩田等参加了会见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记者赵苏、罗玉文)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今天在会见出席北京军区第七次党代会全体代表时强调,要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认真研究我军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好新形势下军队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把我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军委副主席刘华清,中央军委副主席张万年、迟浩田,中央军委委员傅全有、王克、王瑞林等参加了会见。
晚7时许,江泽民等来到北京军区礼堂,亲切会见出席北京军区第七次党代会的全体代表,并与大家合影留念。
江泽民代表党中央、中央军委向北京军区党代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向全区官兵致以亲切的问候。
江泽民说,近年来,北京军区党委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方针和决策,带领全区官兵积极进取,扎实工作,部队全面建设取得了新的成绩。
江泽民强调指出,北京军区处于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担负着重大的使命。党中央、中央军委对北京军区部队的建设历来十分关心。希望你们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各级党组织建设,加强对高中级干部的教育管理,加强“四个教育”,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保持人民军队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保持部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搞好军事训练和高科技知识学习,努力掌握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本领,圆满完成党中央、中央军委赋予的各项任务。
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表示,要把江主席的亲切关怀和重要指示,转化为部队建设的强大动力。牢记江主席的嘱托,牢记肩负的使命,一切行动听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中央军委指挥,高标准地完成各项任务,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北京军区第七次党代会5月21日在京召开,共有700多名来自全区各部队的代表参加。会议要求全区部队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中央军委周围,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江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五句话”总要求,深入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大力加强军队质量建设,全面提高部队战斗力,以改革和创新精神把部队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
会见结束后,江泽民等同出席北京军区第七次党代会的全体代表一起观看了文艺演出。这台名为《绿色沃土》的文艺晚会,以歌颂人民解放军是一所大学校为主题,艺术地展示了在党的阳光照耀下,广大官兵在军营这片沃土上栉风沐雨,茁壮成长的生动画面,充分展现了当代军人崭新的精神风貌和崇高的思想品德。
演出结束后,江泽民等走上舞台,与演员亲切握手,祝贺演出成功。
观看演出的还有三总部领导钱树根、周子玉、王太岚,北京军区司令员李来柱、政治委员杜铁环等。(附图片)
江泽民等军委领导同出席党代会的全体代表一起观看文艺晚会“绿色沃土”,并同演员合影留念。新华社记者吴森辉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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