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7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台港澳)
专栏:

编者按:今年4月4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7周年。再过85天,我国政府将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基本法也将付诸实施。为了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基本法,推动全国人民学习、贯彻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于4月3日在京联合举办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7周年座谈会。现将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要刊登如下。
  全面贯彻实施香港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
在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历史进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是一件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大事。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说它具有历史意义,不只对过去、现在,而且包括将来;说国际意义,不只对第三世界,而且对全人类都具有长远意义。这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大家知道,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用“一国两制”的方针顺利解决了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重大问题,但是如何把“一国两制”的方针变为现实,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基本法把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勾画了未来香港的清晰的、明细的蓝图,把“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变为可以操作的一系列的具体法律条文,它是“一国两制”必将取得成功的法律保障。基本法颁布以来事态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基本法的强大的生命力,越来越显示了基本法对香港的稳定繁荣的重要作用。7年来,无论出现什么风风雨雨,香港始终有一个明朗的前景;尽管面临着政权交接这一历史性的转变,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投资者始终保持对香港的信心;尽管有各种干扰,人们对实现香港的平稳过渡、政权的顺利交接始终充满信心。现在香港人心安定,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广大香港同胞满怀喜悦和充满信心地准备迎接香港回归祖国这一天的到来,这都是同基本法的颁布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我们坚信,在今年7月1日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基本法对保持和发展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必将发挥极其重大的作用;对进一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我们要全面贯彻实施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都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实施基本法,就要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办事。其中至关重要的是要保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实现,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都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凡是应由香港人自己作主决定的问题,都要由香港人自己作主,中央都不干预。基本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的事务。除了外交部驻港机构和驻军外,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要征得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批准。并且中央还明确决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在香港设立行政性机构。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意并经中央批准在香港设立的机构,中央也已一再要求他们不仅不能干预特别行政区的事务,而且还必须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外交部驻港机构和驻军也必须严格按基本法规定办事,不干预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本法所有的这些规定,都是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所必需的,必须全面贯彻和执行。
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还要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这里涉及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障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应该说,基本法全面规定了香港居民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并且规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这些规定充分表明了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是广泛和充分的,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决不会因为香港的回归而受到影响。有人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对《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处理会影响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这是一种误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只废除这个条例的凌驾地位条款,而人权法案有关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具体条文都予以保留。人权法案凌驾地位条款之所以不能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因为这些条款抵触了基本法。基本法已经明文规定:有关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必须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人权法案条例则规定必须以人权法案为依据,这种抵触是非常明显的。基本法已经规定了香港居民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人权法案条例有关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具体条文也都予以保留继续有效,怎么还能说会影响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呢?
我们要保证全面贯彻实施基本法,还要保证基本法不能轻易修改。有人以为全国人大的权力很大,对基本法的任何内容,全国人大都可以修改,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基本法已经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并且规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这就表明,中英联合声明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载入基本法,在50年内是不能修改的。其他一些具体规定虽然可以修改,基本法也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并且规定有关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这些规定也是为了贯彻实施“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保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证。香港在今后的50年中要继续取得成功,很重要的一条在于严格执行基本法。香港的历史已经表明,依靠广大香港人的聪明才智和辛勤劳动,已经创造了一个繁荣的香港,我们相信,在香港回归祖国后,有了基本法的保证,依靠广大香港同胞的努力,依靠全国人民的支持,香港一定能够创造更加美好、更加繁荣、更加辉煌的未来。


第11版(台港澳)
专栏:

  港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曾建徽
为了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伟大构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这一伟大构想全面、准确地体现出来。基本法是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大法。
香港基本法的制定,从法律上洗雪了一百多年来中华民族所蒙受的耻辱,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百年宿愿,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基本法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促进祖国统一,有利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本法为解决国与国之间存在的历史问题和争端提供了一个新的方式和范例,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基本法突破了许多传统的法律理论,坚持高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解决了两种不同法律体系并存的问题,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几年来,筹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表明,基本法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一切维护世界和平的人们的共同利益,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和好评。
基本法根据“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绘制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和生活方式的蓝图。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香港居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们不能不看到,在港英的殖民统治下,香港居民的政治权利是极为有限的。香港的政制结构,由《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规定。香港一切权力都集中于英皇任命的总督之手,香港居民长期以来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香港立法局的议员由港府的重要官员和港督任命的人员组成。直到港英的殖民统治行将结束之时,他们才匆匆忙忙地引进“民主”,并且别有用心地推出“三违反”的“政改方案”。而今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后,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将发生根本变化。香港居民中的广大中国公民将享有一个主权国家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不再是别国的“臣民”,而是真正的国家主人。从这一点讲,基本法规定的权利范围就远远超过了香港居民现在享有的权利范围。
然而,在国际社会上,我们时常可以听到一些奇谈怪论,把诸如“剥夺香港人的民主自由”、“香港的人权得不到保障”等一大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给中国政府。美国众议院3月中旬通过的《香港回归法》,对中国政府在1997年7月1日后是否会遵守中英联合声明毫无根据地提出质疑,对中国为确保香港平稳过渡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进行无理指责。到处摇唇鼓舌要“唱衰”香港的那几个人,更是挟洋自重,起劲地给香港基本法、给香港的未来抹黑。但是这些不和谐的声音终究压不住正义的声音。香港的平稳过渡是人心所向,香港的繁荣稳定是众望所归。任何想制造事端、误导国际视听,破坏香港回归的图谋都是不能得逞的。
现在,香港传媒乃至国际社会很关注香港未来的新闻自由。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曾庄严承诺保障香港居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在起草基本法的过程中,应香港新闻界的要求,基本法专门写了香港居民享有新闻自由。这充分体现了香港基本法对保障新闻自由格外重视。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九七”后,香港的新闻自由有充分的法律保障,会得到切实维护。内地的新闻宣传部门与香港的新闻机构,互不隶属,互不干预,内地不会把对内地传媒管理的办法拿到香港去,香港仍按原来的运行机制和游戏规则办事。当然,香港也不能把香港的做法拿到内地来。大家各行其是,井水不犯河水,河水不犯井水。内地按国家在内地的法律办事,香港按基本法办事。内地的新闻记者去香港采访,要遵守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香港记者到内地来采访,也要遵守内地的法律法规。当然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度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无限度的自由。一方面我们讲新闻自由,一方面我们也要讲新闻职业道德。新闻报道应真实、公正,如果用虚假的编造欺骗公众,误导舆论,不讲社会责任,甚至用污言损害别人的名誉,这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允许的。对这种现象的批评绝不是妨碍新闻自由,而恰恰是保护新闻自由。
香港基本法是包括香港人士在内的起草委员会花了四年零八个月时间精心起草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典,是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法律保证。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基本法。不仅香港应当学习、遵守基本法,内地也应当学习、遵守基本法。全国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公民,都必须遵守基本法,严格地按基本法办事。在今天,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七周年之时,我们要进一步推动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学习基本法,领会基本法,使香港基本法很好地贯彻实施,使香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使香港这颗“东方明珠”放射出更加璀璨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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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香港美好明天的重要保证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陈滋英
经过四年零八个月的起草而于1990年4月通过的香港基本法,不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根本保证,完全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切身利益。
基本法颁布至今整整7年了,这一时期是香港的后过渡时期。前几年由于并非中方的原因,中英双方在香港问题上的合作出现过一些变化,使香港在过渡期里遇到过一些波折,但是我们对中英联合声明恪守不渝,始终坚持香港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都要与香港基本法衔接的原则。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体现了中英联合声明所确定的原则,是“一国两制”创造性构想的具体化、法律化,绘制了香港未来发展的蓝图,为广大香港同胞所接受和拥护,因此是我们处理香港问题的重要依据。事实证明,只要中英双方都恪守联合声明,注意与香港基本法衔接的原则,中英在香港问题上的合作就会顺利,香港的过渡时期就会平稳。
坚持以基本法为依据,是我们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工作方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成立一年来,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工作卓有成效。筹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的原则设想决议》、《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议》、《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6月30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决议和建议;组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和临时立法会,并对与香港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有关的重大经济问题、法律问题以及庆祝香港回归有关活动安排等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奠定了基础。今年初,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公布了香港特区行政会议名单,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23位主要官员的提名也获得国务院任命。至此,香港特区政府的构架基本搭建完成。筹组香港特区的工作所以能够有条而不紊、卓有成效,最重要的因素是,我们在制定有关办法、作出有关决定时,都以邓小平创立的“一国两制”伟大方针为指导,以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为根据,在广泛咨询港人意见和他们的积极参与下,按照基本法所确定的目标和要求,一步一步组织实施和落实。可以说,我们作出的每个决定,首先考虑的是是否与香港基本法相衔接,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其法律依据都要源于香港基本法,一丝一毫都不能动摇。
贯彻落实香港基本法,除了要坚持以基本法为依据外,还要结合香港的特点,尊重其历史和现状,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好涉及香港市民切身利益的问题。这样,才能把基本法落到实处。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我国国籍法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由于历史的原因,国籍法在香港实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何根据国籍法确定香港居民的中国公民身份,香港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都十分关注。筹委会从稳定香港社会和人心的大局出发,本着有利于平稳过渡的原则,结合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提出了灵活宽松的处理方案,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就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实施的问题作出解释的建议,按照这一建议,妥善解决了香港人的国籍问题,起到了稳定人心的作用,受到广大香港同胞的好评。
基本法是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基础。基本法明确规定除外交、国防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治管理的事务。虽然基本法是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但基本法同时也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律,不仅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遵守,中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样必须遵守;不仅香港人要遵守,内地人也要遵守。有人以为1997年7月1日以后就可以随便去香港,可以任意在香港设立机构,这些想法都是不符合基本法的。我们一定要自觉学习基本法,认识基本法,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办事。
现在,香港回归指日可待,大局已定。1997年7月1日,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基本法也从该日起在香港实施。人们将会亲眼看到:在基本法守护下,香港将迈入一个新纪元,前景一定会更加美好。对此,我们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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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港人参与过渡期事务的成功实践
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周南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是在小平同志的亲切关怀和领导下制订出来的,他老人家为基本法的起草倾注了大量心血。回顾基本法的起草过程和基本法颁布7年来所经历的风风雨雨,我们更加深切地体会到小平同志提出“一国两制”构想的英明伟大,也更清晰地认识到全面贯彻执行基本法,对于确保香港平稳过渡和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大意义。
一、基本法的起草、制订,是港人参与香港过渡期事务的成功实践。
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了中英联合声明,香港进入了过渡时期。为了确保香港的平稳过渡,首要任务是把联合声明的内容法律化。1985年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的决定,成立了由59人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7月,草委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制订了基本法起草大纲;同年12月,由180位来自香港各界、各阶层人士组成的咨委会正式成立。
小平同志对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十分重视,他曾多次接见包括起草委员在内的香港各界知名人士,作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他说:“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他再三强调,在过渡时期要支持爱国港人参与管理社会事务,以便发现和培养治港人才。从草委会的组成看,59名委员中,内地委员36人,香港委员23人,香港委员占总人数的1/3以上。
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为港人参与过渡期事务开了一个好头。此后,港人参与面不断扩大。在特区筹委会预委会中,香港与内地委员几乎相等;而在筹委会的组成中,香港委员人数占60%以上;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400名委员,则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港人在参与过渡期事务的实践中,对“一国两制”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基本法的理解不断加深,参政议政能力大大增强,为香港回归后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广泛开展基本法的宣传推介活动,香港社会关心和学习基本法的人越来越多。
自基本法正式颁布以来,各种社会团体、报刊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人士为基本法的宣传推介作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大张旗鼓地举行基本法颁布周年纪念活动。从纪念基本法颁布一周年开始,香港社会各界每年都要举行隆重的纪念活动,而且一年比一年声势大,一年比一年参与的人数多,一年比一年内容丰富。
(二)群众性推介活动常年不断,丰富多彩。除了周年纪念活动外,许多社会团体还注意开展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学校,市民和青年学生喜闻乐见的群众性推介活动。
(三)推出一批基本法辅导读物,帮助港人释疑解惑。近几年,香港出版了一批质量较高的基本法辅导读物,有助于市民加深对基本法的理解。
(四)与内地有关部门联合举办活动,扩大影响。内地近年来十分重视基本法的宣传工作,香港有关方面主动与内地联系,相互配合,开展活动。
(五)了解基本法、认识基本法已成为越来越多的港人的自觉行动。
三、中国政府在香港过渡期始终不渝地按基本法办事;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贯彻落实基本法更加坚定不移。
自基本法颁布到正式实施,其间经历了长达7年多的过渡时期。在此期间,中国政府始终不渝地按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办事,对港英当局违背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单方面抛出的凌驾于基本法之上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并利用其“凌驾条款”大幅度修改香港原有法律,以及港英当局抛出“三违反”的所谓“政改方案”等错误行径,都进行了坚决的抵制,使其图谋落空,从而维护了中英协议和基本法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1996年初,香港特区筹委会正式成立后,按照江泽民主席提出的“以我为主”和“面向港人,依靠港人”的方针,加紧开展筹组特区的各项工作。筹委会在法律方面根据基本法规定的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全面审查香港原有法律,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了不同处理意见,并建议对港英当局单方面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涉及凌驾于基本法之上的条款应予删除,对利用其凌驾条款对原有法律所做的某些重大修改,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审议了特区筹委会的有关建议,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对于不被采用的法律,是否需要作出填补以及如何填补,完全由特区政府自行处理。这样做,既维护了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对特区高度自治的尊重,因而得到广大港人的认同和支持。
中国政府多次表明,香港回归祖国后,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基本法,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近年来,广大香港市民和国际社会都从我在筹备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活动中坚决维护基本法,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的实际行动中,认识到我国政府对贯彻落实基本法的态度是的确严肃认真的,相信我在香港回归后一定会不折不扣地全面贯彻落实基本法,从而大大地增强了对香港未来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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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实施基本法开创新纪元
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吴建璠
经过四年零八个月辛勤劳动制定的基本法,一颁布就成为我们的行动指南。我们在后过渡期进行的与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各项工作及其前期准备,都是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安排的。我们在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中取得的光辉成就,充分证明基本法的确如邓小平同志生前所说,是一部杰作,一部具有伟大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典。
从今年7月1日起,基本法就要在全国实施了。实施对于法律来说,是一件关系重大的事情。法律能不能兑现,要看它实施得如何。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实施不好,也达不到法律预期的目的。基本法是一部制定得非常成功的法律,我们要确保基本法的实施也同样成功。
要想使基本法得到成功的实施,最重要的是要有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它的实施。
(一)政府执法部门对实施基本法要高度重视
基本法同其他任何法律一样,要通过政府执法部门的执行才能得到实施。政府执法部门,特别是这些部门的领导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执法持什么态度,对法律的实施有重大影响。为什么有些法律会变成具文,不起任何作用呢?通常就是因为政府执法部门不把执法当回事,没有认真地执行它。只有政府执法部门对实施基本法高度重视,以一丝不苟的精神来执行基本法,才能使基本法的各项规定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二)对基本法的执行情况要有监督
所谓监督,就是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要有人检查,发现有法律不被遵守的情况,要有人加以纠正并作出处理。法律的执行要靠监督。没有监督,法律的执行就会日益松弛,直到变成一纸具文。
无论内地还是香港,都有自己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基本法的贯彻实施,要使各自的监督机制切实有效地运作起来,在各个环节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主管部门对下属机关执行基本法要进行行政监督。立法机关要通过辩论和质询对行政机关执行基本法进行法律监督。在执行基本法当中发生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各级法院要进行司法监督。此外,传媒的舆论监督和社会上的群众监督也要对基本法的执行情况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及时解决基本法实施中的法律问题
基本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对所要处理的问题,通常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在基本法的实施中,有时会遇到更具体的法律问题,需要作进一步处理。遇到这种情况,就要由被授权的部门根据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结合香港的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对问题进行处理。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同年8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都是进一步处理基本法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的例子。基本法实施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要及时解决,但也要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处理,以使此项工作得以井然有序的方式进行。
香港回归后,我们面临的任务是全面实施基本法,按照“一国两制”的蓝图建设一个更加美好、更加繁荣稳定的新香港。这是一个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身上的担子比过去更重了。我们的事业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引下有基本法的保证,有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600万香港同胞的共同努力,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一定会获得成功。香港的新纪元即将开始,让我们举起双臂来迎接它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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