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1日人民日报 第1版

第1版(要闻)
专栏:

  沂蒙老区开通进京特快列车
本报讯3月31日晚,从首都北京直达沂蒙老区的特快列车开通。
北京—临沂—日照(51/52次)特快列车是山东省的第二列进京特快列车。该车采用新型全封闭空调装置,夕发朝至,中途停靠天津、济南、泰安、曲阜、临沂、日照等站,全程969公里,行驶13个小时左右。(孔祥广)


第1版(要闻)
专栏:

  李鹏总理与霍华德总理会谈
一致认为中澳两国经贸合作潜力很大前景良好
本报北京3月31日讯记者廖先旺报道:国务院总理李鹏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与来访的澳大利亚总理约翰·霍华德举行会谈时指出,中国和澳大利亚都是亚太地区有重要影响的国家,两国应携手合作,推动中澳互利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
李鹏在会谈开始时首先欢迎霍华德首次作为澳大利亚总理来华进行正式访问。他说,中澳两国同属亚太地区,经济上互补性强,两国领导人在双边和多边场合保持着经常接触,特别是去年江泽民主席同总理阁下在马尼拉的会晤,对发展两国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希望通过霍华德这次访问,进一步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
霍华德表示,很高兴在就任总理仅一年多的时间后就能够来中国访问。他愉快地回忆起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同江泽民主席所进行的富有成果的会晤,深感领导人面对面的接触意义重大。他说,中国是澳大利亚非常重要的合作伙伴,中国经济的巨大进步为澳大利亚提供了十分有利的合作机会。
霍华德说,李鹏于1988年访问澳大利亚至今已过去很多年,澳大利亚政府正式邀请李鹏总理再次访澳,李鹏对此表示感谢,并高兴地接受了邀请。
两位总理一致认为,中澳两国经贸合作具有很大潜力,特别是在冶金、畜产品、矿产品、粮食等方面的合作前景良好。
李鹏说,中澳都有能力向对方提供需要的产品,两国应共同努力,进一步开放市场,使双边贸易健康发展,并促进两国经济的共同繁荣。
霍华德表示,澳大利亚已经并正在采取有利于增加澳中贸易的措施。李鹏对此表示欢迎。
两国总理还同意探讨在金融业、保险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开展双边合作的可能性。为进一步加强两国的经贸合作,两国总理商定,今后每年召开两国副部长级经贸联委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部长级会议。
霍华德表示,澳大利亚坚定地支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因为这对整个世界都是有益的。
李鹏指出,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加入世贸组织既是中国的需要,也是世贸组织的需要,对澳大利亚等中国的贸易伙伴也有好处。
李鹏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很大成绩,但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主要精力集中在搞好国内的现代化建设上,对任何别的国家都不构成所谓的“威胁”。
他说,我们注意到澳大利亚政府近来多次表示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希望澳方在台湾问题这一事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恪守上述立场。他还希望澳方在西藏问题上严格根据国际关系准则从事。
霍华德表示,澳大利亚不认为中国对别国构成威胁,希望中国更多地参与地区和全球事务。从1972年以来,澳大利亚历届政府都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并将继续坚持这一原则。他说,在西藏问题上,澳大利亚将遵守有关的国际关系准则。
在谈到国际形势时,李鹏指出,当前世界正在加快向多极化发展,各国独立自主的倾向在加强,我们主张各国的事情应由各国人民自己做主,国家之间的分歧和争端应通过对话和协商来解决,而不应进行对抗。
霍华德表示,澳大利亚也主张尊重各国的主权和各国人民决定本国事务的权利。
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中国政府陪同团团长、冶金工业部部长刘淇,外经贸部部长吴仪,国务院外办主任刘华秋,国家计委副主任甘子玉,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华君铎,外交部副部长李肇星,国务院外办副主任吕聪敏等参加了会谈。
会谈前,李鹏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仪式欢迎霍华德总理。晚上,李鹏设宴款待澳大利亚客人。
(附图片)
3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北大厅主持仪式,欢迎澳大利亚总理霍华德来华访问。本报记者王忠家摄


第1版(要闻)
专栏:

  圆满结束对法国的正式访问
乔石抵瑞典哥德堡
本报哥德堡三月三十一日电记者郑园园、章念生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乔石和夫人郁文,今天上午乘专机从法国巴黎抵达瑞典第二大城市哥德堡市,中国驻瑞典大使乔宗淮、哥德堡市代市长斯卡格等前往机场迎接。
乔石委员长的陪同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曹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朝文,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孙维本,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孟富林,外经贸部副部长李国华和外交部部长助理武韬等也同机到达。
乔石委员长在此作短暂停留后,将前往挪威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本报巴黎三月三十一日电记者郑园园、果永毅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圆满结束了对法国六天的正式访问,于今天上午九时乘专机离开巴黎奥利机场,经瑞典哥德堡作短暂停留后,前往挪威,继续他的欧亚四国之行。
中国驻法大使蔡方柏到机场为乔石委员长送行。


第1版(要闻)
专栏: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一、国家的农业税收政策稳定不变
二、村提留乡统筹费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政策稳定不变
三、农民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制度稳定不变
四、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五、严禁在农村搞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
六、严禁对农民的一切乱收费、乱涨价、乱罚款
七、严禁各种摊派行为
八、严禁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向农民收取钱物
九、减免贫困户的税费负担
十、减轻乡镇企业的负担
十一、减少乡镇机构和人员的开支
十二、加强领导,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负责制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
当前,我国农村形势很好,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农民收入显著增加,农村社会稳定。形势越好,越要注意保护农民的积极性,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近几年来,针对农民负担存在的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仍然是当前农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有些地方问题还相当严重。有的地方和部门巧立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涨价、乱罚款和摊派;有些地方虚报农民收入,超限额提取村提留乡统筹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极少数基层干部作风粗暴,目无法纪,挥霍、侵吞集体和农民的资财,甚至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这些都严重地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伤害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引起了农民群众强烈不满。
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屡禁不止,农民负担一再反弹,原因很多,主要是:有些地方盲目追求发展速度,超越了财政的承受能力,以各种名目向农民“伸手”;有些部门在农村办事情要求过高过急,不切实际地推行达标升级活动,搞形式主义,加重了农民负担;有些乡村干部不善于做群众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甚至违法乱纪;许多地方乡镇机构臃肿,干部队伍庞大,加之集体经济薄弱,干什么都要向农民收粮要钱;现行的农民负担管理办法不够完善,缺乏群众民主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制度不健全,等等。总之,归结起来,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背离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订计划、办事情不从实际出发,发展农村各项事业的要求超越了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实际水平。二是有些干部忘记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群众观念淡薄,对农民总是给予的少,索取的多,以至侵害农民的利益。
中央认为,农民负担重,已成为影响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如不坚决加以解决,势必妨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影响基层政权的巩固,危及国家的长治久安。全党务必从政治、全局的高度看待这个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农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农民问题,坚定不移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不懈地减轻农民负担,禁止非法负担,管理好合理负担,推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经过努力,坚决把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全面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之内,严禁面向农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涨价、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取消一切加重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活动,杜绝因农民负担过重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切实把不合理的农民负担减下来,并长期稳定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为此,党中央、国务院特作以下决定。
一、国家的农业税收政策稳定不变。“九五”期间,对农业生产不开征新的税种,国家规定的农业税税率不再提高。任何地方无权设立税种、提高税率,非法设立的税种和擅自提高的税率一律取消。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向农民下指标,不得按人头、田亩平摊。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得重复征收。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农业税收稽征办法。
二、村提留乡统筹费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政策稳定不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实际负担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比例还应该逐步降下来。按照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改革完善村提留乡统筹费计提办法,收入高的多负担,收入低的少负担。将以乡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改为以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计提村提留乡统筹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农户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费额一定几年不变、按年度收取的办法。对从事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户,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提取比例。对受灾地区农民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费要适当调减。受灾严重的农户,免交全部公益金和公积金。做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核实工作,防止虚报多收。
加强对村提留乡统筹费的管理和监督。村提留占提留统筹费的比例应在一半以上。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乡统筹费开支项目一律不得定比例。坚决纠正平调、挪用、挤占村提留乡统筹费的错误做法。要健全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收支要严格执行预算方案,村提留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张榜公布,并允许村民查帐,乡统筹费的使用要接受专项审计。乡镇人大、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
三、农民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制度稳定不变。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原则上不得以资代劳,各级各部门都不得向乡村下达以资代劳指标。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后,可以由农民出资自己雇请劳力,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以资代劳资金,统一雇请劳力,完成本村的出工任务。不得要求把以资代劳资金上交县、乡有关部门管理。除抢险救灾、农田水利工程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不得跨乡使用。
四、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农村开展工作,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不得脱离农村实际定统一的标准、下统一的量化指标,也不得以检查验收和评比等形式搞变相的达标升级活动。
五、严禁在农村搞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出台任何面向农村的集资项目。教育集资必须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坚决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控制数量,严格审批。不得超规定范围使用教育集资款,不得将教育集资变成经常性的集资活动,也不得以教育集资的名义乱集资。坚决禁止不切实际地搞高标准的学校建设。有关部门要抓紧共同制定教育集资的管理办法。政府及部门组织兴办的道路、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建设项目,不得向农民集资。
农民在村范围内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应从公积金和公益金中列支。资金不足的,可以提交村民大会讨论,经多数村民同意后,由群众自愿筹集。
六、严禁对农民的一切乱收费、乱涨价、乱罚款。“九五”期间,停止审批一切面向农民的新的收费项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抓紧清理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中央和地方已明令取消的项目,不得恢复,仍在执行的要坚决停止;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农民公布。要纠正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强制性服务等错误做法。禁止在结婚登记、中小学生就学、建房和计划生育指标等审批、办理过程中向农民的一切搭车收费。禁止非法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严肃查处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乱涨价行为。禁止非法向农民罚款,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项目,坚决纠正因农民未完成种植养殖任务而处以罚款等的错误做法。
七、严禁各种摊派行为。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和合作医疗,都必须坚持自愿量力,不得强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保险指标,强行要求农民投保。乡村干部不得代农民投保,中小学校也不得代办保险。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订报刊、书籍,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征代订,不得以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扩大发行,增加农民负担。
八、严禁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向农民收取钱物。农民要按照国家规定,积极缴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凡农民应缴纳的钱物都要通过农民负担监督卡或承包合同等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明确项目和数量,由农民自觉缴纳,不得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村提留乡统筹费。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要使用省级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对未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农户,要区别情况,做好工作。对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确有困难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减、缓、免。对有能力缴纳而又不缴纳的,可以依照村规民约进行教育,或者按照诉讼程序依法解决。不能用解决对抗性矛盾的方式和手段来处理这类问题。不允许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向农民收取钱物;不允许到农民家里抓猪牵羊、强行收缴财物;不允许非法采取收回承包地等错误做法胁迫农民交钱交物。对非法向农民收取钱物的,农民有权拒交,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农民的反映和起诉,要认真受理,不得压制。
九、减免贫困户的税费负担。要认真贯彻中央制定的对贫困地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定贫困县的特困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免除农民承担的乡统筹费;对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免除全部村提留乡统筹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做好本辖区贫困县农民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减免工作,落实好其他地区低收入困难户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减免政策。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享受减免政策的农户确定适当的比例,并切实执行。对因执行减、缓、免政策而减少的税费收入,不得分摊到其他农户。
十、减轻乡镇企业的负担。加重乡镇企业负担,也就是加重农民的负担。要严格执行《乡镇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摊派,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拉赞助、搞评比,增加企业的负担。乡、村干部不得在乡村集体企业乱开支。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的负担进行清理,并制定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十一、减少乡镇机构和人员的开支。“九五”期间,各地不再增加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坚决裁减超编人员。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乡镇机构改革问题。村级各类组织的干部可以交叉兼职,减少补贴干部的职数。严格控制乡村代课教师数量,聘任代课教师须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乡、村不得自行聘任。
十二、加强领导,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党政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管一级。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指标。县、乡两级领导干部要确保在本辖区内,不出现村提留乡统筹费突破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村;不违反中央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各级有关部门尤其是中央有关部门,要带头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规定,坚决维护政令统一,做到令行禁止。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关口。今后哪个地方和部门加重农民负担,就要追究哪里主要领导的责任。凡因加重农民负担受到处分的干部,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提拔和重用。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都要组织两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上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各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要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加强群众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要严肃处理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党纪政纪追究责任;对非法向农民收取钱物的,农业、财政、计划、物价等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责成其如数退还,有关部门可视情况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司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恶性案件的,要追究乡、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涉及地、县领导责任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地、县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以吸取教训;连续发生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恶性案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对瞒案、压案、报而不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要加快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立法工作。
以上十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逐项逐条落到实处,决不允许出现任何梗阻现象,决不允许在执行中走样。以前的文件规定凡与本决定不符合的,均以本决定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上述决定的传达贯彻要作出专门部署,首先向县以上党政机关干部传达,然后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组织乡、村干部学习,逐级搞好培训,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此基础上,将决定内容同广大农民群众见面,并反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干部。各级干部特别是广大基层干部为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做了大量的艰苦的工作,主流是好的。中央希望,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都必须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把农民的利益放在心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办好农村的事情;必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善于做好新时期的农民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到:要努力给农民更多的经济实惠,不要与民争利;要保障农民的个人财产和合法收入不受侵犯,不要乱向农民伸手;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要剥夺农民的民主权利;要量力而行地办好农村各项事业,不要急于求成;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农村工作,不要不切实际地向下压指标、搞“一刀切”;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帮助农民发展经济上,不要只想着向农民要这要那;要把对上级负责和对农民负责统一起来,不要把两者对立起来;要教育和引导农民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不要放弃领导应有的责任;要严格执行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不要用强迫命令和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农民;要说真话、办实事,不要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
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好农民负担问题,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对有的地方进行的负担分流和一些粮食主产区进行的税费改革探索,可以继续试验。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努力增加农民收入,要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和兴办公益事业的实力,解决好“有钱办事”的问题。坚持依靠农民群众进行民主监督,规范政府行为,依法管理农民负担。要规范农村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减轻农民负担,事关重大,任务艰巨。中央号召,全党同志务必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讲政治,讲纪律,统一思想,步调一致,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为实现新时期的宏伟目标,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努力奋斗!


第1版(要闻)
专栏:

  长春客车厂生产百辆提速车
据新华社电(记者李凤双)4月1日全国将有一批旅客列车提速,长春客车厂3000多名职工加班加点,按时生产出第一批114辆提速车并正式交货。长春客车厂承担了161辆提速车的生产任务。从承接任务到交货,该厂仅用了5个月时间。


第1版(要闻)
专栏:

  北海现代化化纤厂动工兴建
本报讯总投资16亿元的大型现代化化纤厂——北海化纤厂,日前动工兴建。这一国家“九五”期间大型项目,是目前国内这一领域中最大的投资项目。化纤厂建成后计划年生产2万吨粘胶短纤维以及5万吨作为生产粘胶纤维原料的人纤浆粕。(郑盛丰杨越)


第1版(要闻)
专栏:

  武汉市白沙洲长江大桥开工
本报讯记者罗盘报道:武汉市第三座长江大桥白沙洲大桥3月28日动工兴建。白沙洲大桥位于武汉长江大桥上游8.6公里处,与武汉大桥和武汉长江二桥遥遥相望。大桥设计为以钻石结构为主塔、双塔双索组合型斜拉桥,主塔自承台以上全高178.75米,斜拉索96对,主跨跨度618米,桥面净宽26.5米,6车道,设计日通车能力5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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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亚龙湾度假区新添海底乐园
本报讯记者鲍洪俊报道:以银沙碧海阳光闻名于世的海南省三亚市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眼下正以色彩斑斓、品种丰富的海底珊瑚和热带鱼类,带给游客一份惊喜。由中国寰岛集团投资1.5亿元兴建的这一特色旅游项目,可以让游客欣赏到神秘奇妙、绚丽多姿的热带海底风光。


第1版(要闻)
专栏:

  1996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1996年是中国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中国人权事业继续取得进展的一年。在这一年里,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民主和法制建设明显加强,人权状况继续保持并进一步呈现出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
一、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1996年,中国国民经济继续高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779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95年增长9.7%。在此基础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生活水平普遍提高。1996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达到4377元,比上年实际增长3.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926元,实际增长9%,是近年来增幅最高的一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1996年末达到38500多亿元,比1995年末增加8800多亿元。城乡新建住房11亿平方米,居民的居住条件显著改善。城乡市场繁荣,消费品供应丰富,价格比较稳定,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4614亿元,实际增长12.5%。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199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919元,其中人均购买食品支出1905元,反映食品消费比重的“恩格尔系数”为48.6%,比上年下降了1.3个百分点,向2000年所要达到的45%的目标又前进了一步。“恩格尔系数”的下降,标志着人们的生活质量有了新的提高。
中国在普遍提高人民整体生活水平的同时,一直高度重视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着力开展扶贫开发工作,使贫困人口连年大幅度减少。1996年,中国农村又有700万贫困人口解决了温饱问题,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已由1978年的2.5亿减少到5800万,18年来脱贫人口近2亿;中国贫困人口占世界贫困人口的比例由70年代末的1/4减少到目前的不足1/20。通过10多年来的扶贫开发,贫困地区还累计解决了3961万人、4629万头大牲畜饮水困难,兴修公路25.8万公里,架设输变电线路27.4万公里,兴办乡镇企业5万多个。同时,贫困地区的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也有了较大的发展。仅1995年,贫困地区就新建小学2504所、卫生院587所。在这方面,社会各界开展的救助贫困母亲的“幸福工程”、帮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的“希望工程”、资助贫困地区失学女童的“春蕾计划”、提高贫困地区儿童医疗条件的“博爱工程”等,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有资料表明,中国是世界上贫困人口减少最快的国家。在过去的20年里,世界上最不发达的贫困国家,已经从27个增加到48个。在最近的5年里,全世界最贫困的人口从10亿增加到13亿,目前还在以每年2500万人的速度增加。在发展中国家,每年有1000万人以上的人口死于饥饿或营养不良。相比之下,自1978年以来,中国的贫困人口以平均每年1000万的速度减少,目前正致力于在本世纪末消除全国的贫困人口。尽管中国还面临很大困难,但中国政府和人民有决心有信心如期实现扶贫攻坚的目标。中国在扶贫开发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受到有关国际组织和人士的普遍赞誉。世界银行认为:“中国政府为帮助最落后的农村地区摆脱贫困作了极大的努力,这种努力比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所作的努力要成功得多。”
二、公民的民主权利
中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了基层民主建设,从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制定国家基本法律。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审议通过了20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加强了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17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对13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1996年,由8位副委员长负责,组织了21个执法检查组,到全国各地进行执法监督和检查,检查了农业法、教育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和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实施情况,对有关法律的贯彻实施发挥了督促作用。全国人大注意保障代表的权利,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认真及时地处理。1997年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议案700件,其中140件根据大会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它560件议案连同代表提出的1289件建议和意见,已分别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并负责向代表作出答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主党派和政协组织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从1989年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到1996年底,中共中央就国家大政方针、国家领导人选以及各项重大决策、法律、法规,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举行了100多次各种形式的协商活动。1996年,全国政协提出的关于落实“九五”计划大政方针、减轻农民负担、草原畜牧业发展、卫生改革以及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调查报告或建议共41条,分别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制定有关政策、规章时采纳。与此同时,全国政协切实加强提案工作,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全国政协委员们积极谏言献策,提案逐年递增,从八届一次会议的1900件增加到八届五次会议的2426件,5年共提出一万多件。全国政协八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2380件,截至1997年2月14日,办复2334件,占98.1%,问题得到解决和计划解决的1937件,占83%;因条件限制难于较快解决的问题,各承办单位作了认真的说明。中国积极推进城乡基层民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的民主权利。在农村,继续开展以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活动。1996年,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村民委员会,采取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办法,进行了新一轮选举。许多地方实行每一个有选举权的村民都有权提名候选人,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进行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候选人进行竞选;划票时,设立秘密划票间。村民委员会将村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村民公开。如河北省,截止1996年,全省50430个村已有50191个村实行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村务公开,内容包括村级财务开支、征购提留、宅基地发放、电价电费、计划生育、干部任期目标等6项。村务公开,扩大了村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内事务的权利。在城市,继续建立健全了城镇居民委员会组织及其下属机构,全国98%以上的居民区都按照法定程序建立了居民委员会。1996年,绝大多数居委会采取由居民直接投票的办法,依法进行了换届选举。各地居民委员会进一步健全居民会议制度,居民区的重要事务由居民会议决定。据对127个城市抽样调查,每个居委会平均每年召开居民会议10次以上。基层民主建设是中国人民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国际上了解中国实际情况而不带偏见的人,都对中国的基层民主建设作了充分的肯定。
三、人权的司法保障
一年多来,中国修改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了《律师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并采取其它许多措施,加强了人权的司法保障。
中国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的人权和生命财产安全。1996年,公安、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勒索、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特别是对涉枪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以及流氓恶势力犯罪,依法进行了严厉打击。这些犯罪活动危害社会治安,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全国人民所深恶痛绝。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了一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据统计,1996年全国法院共判处暴力犯罪、涉枪犯罪、集团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322382人。“严打”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全国人民的人权,得到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
1997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对1979年制定的《刑法》进行了修订,使《刑法》由原来的192条增加到452条,增加了260条。修订后的《刑法》进一步明确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当三项基本原则,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三项原则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法治原则,有利于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修订后的《刑法》把一些原来没有规定的犯罪根据现实情况做了明文规定。如将原来的流氓罪分解为侮辱妇女、聚众淫乱、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四种犯罪,增加了黑社会犯罪、煽动民族仇恨罪、证券欺诈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另外,还把“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将原来反革命罪规定中实际属于普通犯罪性质的,都规定按普通刑事犯罪追究。《刑法》的修订和实施,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的人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中国重视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后,1996年3月中国又颁布了《行政处罚法》,从制度上规范了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检察机关十分重视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据统计,检察机关1996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大案34879件,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大案4864件。
为了加强在公安、司法工作各个环节中对人权的保障,1996年,中国对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正,完善了刑事司法程序,增加了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定。一是更加具体地保障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二是取消了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收容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传唤、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明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三是扩大了律师的参与,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四是强化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并赋予其一定的起诉权,请求立案监督权,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请求抗诉权,庭审活动中的诉讼权利等。
各级法院以学习贯彻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为重心,全面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依法强化了庭审功能、合议庭和独立审判员的职责,加强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对少数公安、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不依法办事现象的查处工作。在侦查监督工作中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问题。1996年共对侦查工作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5565件次。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422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405件。检察机关在工作中,重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以及服刑人犯的合法权利,严肃查办司法、执法人员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还依法改变确有错误的批捕、免诉、撤案等决定570件;依法受理刑事赔偿案379件,已办结110件,决定给予赔偿44件。
中国的律师队伍发展迅速,已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相应地规定了律师执业条件、业务、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律师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和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1996年,全国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已达到10多万人,比上年增加1.2万人,增长12.6%;律师事务所达到8265家,比上年增加1065家,增长14.8%。1996年,全国律师应聘担任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25.4万多家,比上年增长8.7%;承办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25.1万多件,比上年增长23.1%,是近年来增长最多的一年;承办民事诉讼代理38.9万件,比上年增长23.2%;承办经济诉讼代理案件38.1万多件,比上年增长17.2%;承办行政诉讼代理案件2.3万多件,比上年增长28.4%;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5.5万多件,比上年增长0.8%。
中国是犯罪率比较低的国家。1996年,全国刑事案件比上年下降5.4%,杀人、伤害、抢劫、盗窃等几类主要犯罪案件均比上年有所下降。
四、劳动者权利的保障
中国重视劳动者权利的保障。一年来,政府为保护《劳动法》规定的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作出了新的努力。
目前,全国已有职业介绍机构31000所,就业服务中心2716所,失业保险机构2000多个,劳动就业服务企业20多万户,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数达900多万人。1996年全国约有1000万人在职业介绍机构的帮助下走上就业岗位。中国的城镇失业率为3%左右。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水平,近年来,政府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的支付以及违反该制度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目前,全国除西藏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布实施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初步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此外,为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取得合法收入,政府还颁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中国颁布实施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资金投入,每年投入2000多万元用于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改造,研制、开发新型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加强了对劳动安全的监察与管理,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近年来,中国企业伤亡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大事故呈下降趋势。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开发和职业培训工作,积极发展高级技工学校。目前,全国有技工学校4467所,每年招生70多万人。同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培训各类人才,1996年共培训110多万人,其中培训军地两用人才1.8万人,就业前培训16.9万多人,培训乡镇企业人员4.5万多人。
社会保险事业也不断发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有8750万人,离退休人员有2250万人;建立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全国范围内,连续两年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至60%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保障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政府还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受到伤害后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为使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政府加强了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监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劳动监察执法活动。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上半年,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检查用人单位17.8万个,查处劳动违法案件76834件,并对违法者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重视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1996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以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国家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规范化、法律化。根据该法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它待遇受到保障。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相应增加养老金。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五、公民的受教育权
近年来,中国公民的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据统计,到1996年,全国共有小学64.6万所,在校学生13615万人,比1990年增长11.2%;普通中学8万所,在校学生5739.7万人,比1990年增长25.2%;普通高等学校1032所,在校学生302.1万人,比1990年增长46.5%;成人高等学校1138所,在校学生265.6万人,比1990年增长59.5%;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1.86万所,在校学生1087.9万人,比1990年增长66.7%。可以说,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能够基本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教育体系。
中国有一套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体系。继1995年颁布《教育法》后,1996年5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完善了教育立法。在此基础上,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5年全国6至14岁儿童未在学校学习的人数为1836万,比1990年人口普查时下降了1451万,6至14岁未在校学习的儿童数量占同龄人口的比例由1990年的18.62%下降到1995年的8.38%,下降了10个百分点。目前,中国已在90%以上的人口地区普及了小学教育,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8.81%;升入初中的为92.62%。到1995年,中国文盲人数已降到1.45亿,成人文盲率下降为16.48%,青壮年文盲率下降为6.14%。1996年,全国又减少了400万青壮年文盲。
中国政府重视帮助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完成学业,采取了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和学杂费减免等措施。中央政府还拨出专款资助困难学生,1994年至1996年拨款达4.4亿多元。许多地区和部门也安排专项资金,资助困难学生。
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国家计划到2000年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为此,中国政府积极采取措施,1996年又有26个省、自治区的457个县(市、区)基本达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各项要求,覆盖人口1.9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6.4%。至此,全国累计已有1482个县(市、区)达到了要求,人口覆盖率达50%。
自1983年以来,中国政府相继设立老、少、边、穷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师范教育、民族教育四项政府教育补助专款,加上政府掌握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每年资金达3亿元,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政府还决定从1995年到2000年由中央财政集中投入39亿元专款,加上地方各级财政配套拨款,资金投入总量预计100亿元,重点投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确定的贫困县,部分投向经济确有困难、基础教育发展薄弱的省定贫困县,优先投向少数民族地区。此外,已经实施多年的“希望工程”1996年又取得新的进展。据统计,1996年全国“希望工程”共接受捐款2.86亿元,援建希望小学1560所,资助失学儿童29万余名。至此,“希望工程”7年来已累计接受捐款9.78亿元,援建希望小学3634所,资助失学儿童154.9万名。
中国政府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到1996年底,全国已建特殊义务教育学校1426所,在校的盲、聋、弱智学生32.11万人。特殊教育学校和在校残疾学生人数分别比1990年增长91.15%和345.97%。
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中国为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妇女依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到1996年底,在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女干部已达1328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3.8%,是建国初期的200多倍。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女代表626名,占代表总数的21.03%。政府各部门中女性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数也有所增加。全国女副省长的人数已由1994年的18人增至1996年的21人,女正、副市长由174人增至225人,女正、副县长由1329人增至1540人。
妇女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保障。1995年,妇女从业人员已占社会从业人员总数的44%左右,高于世界平均34.5%的比例;城镇女职工由1994年的5465万人增至5755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8.6%;女科技人员由1993年的809.7万人增至988.1万人,占科技人员总数的36.91%。中国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劳动受到特殊保护,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照顾,职工中的生育妇女享有3个月的带薪产假。
妇女受教育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建国40多年来,全国已累计扫除女文盲1.1亿,使妇女文盲比例由1949年的90%降到1995年的32%。1996年,全国女童入学率已由1990年的80%提高到98.63%,女童与男童入学率之差已由1991年的2.9%下降到1996年的0.35%。中学生、大学生中的女生比例分别由1990年的42.2%、33.7%上升到45.5%、36.4%。到1995年,全国已建立1679所女子中等职业学校和3所女子职业大学,开设了60多个适合妇女的专业,有1300多万妇女在成人学校学习。
妇女的健康状况有较大改善。城乡普遍建立了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网络。1995年,全国有妇幼保健院349所,妇幼保健站2832所,妇产医院49所,儿童医院35所;孕产妇死亡率由1993年的67.3/10万下降到61.9/10万;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已由1949年的36岁提高到72岁,比男性高3岁,比联合国提出的到2000年世界妇女平均预期寿命65岁的目标高出7岁。
中国重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目前已形成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的较为完善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自1992年2月中国颁布《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后,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80%的地(市)、半数以上的县(区),陆续制定了本地区的儿童发展规划。为切实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中国的立法、司法、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都建立了相应的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国务院设有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或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大部分地(市)、县(区)也都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中国儿童的发展状况明显改善,现已达到国家规划的九十年代儿童发展的中期目标。自1991年以来,中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爱婴行动,至1995年底已创建2957所爱婴医院。中国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连年下降,1995年分别降至36.4‰、44.5‰,1991年至1995年平均下降速度分别为7.7%、7.6%。据1995年多指标住户调查,按国际通用的评价标准,中国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的比例为15.80%,比1990年的20.74%下降了23.83%。中国从1978年开始普及儿童计划免疫,1995年,卡介苗、百白破、脊灰和麻疹四苗报告接种率分别达到92.3%、92.1%、93.8%和92.9%。
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到1995年,已在全国的大中城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站(点)2000多个。截至1995年底,已完成聋儿听力语言训练6万多名;训练智残儿童10万名,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认知能力;为3万名低视力儿童配戴助视器,使他们提高了视力;还对儿童期的儿麻后遗症患者、先天性白内障患者进行了康复治疗,1991年至1995年共帮助20多万残疾儿童恢复健康。
中国社会福利事业机构主要收养失去双亲又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孤儿。1990年至1994年,为了给孤儿提供生活、医疗、康复保障,地方财政用于福利院孤儿的养育费为5.15亿元,国家专门用于改善福利院孤儿生存条件的资金7.4亿元。近几年,许多儿童福利院还通过募集资金,为福利院的残疾儿童实施脱残手术。1995年全国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程”,号召全国三级以上医院为福利院残疾孤儿实施医疗康复手术,使200多名福利院残疾儿童脱残。
中国政府大力发展妇幼保健事业,提高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障和教育水平。目前,全国共有幼儿园18.73万所,大中城市儿童的入园要求基本得到满足。
七、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
在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都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并依法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国家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继续实行扶助政策,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援,促进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1996年,内蒙古、西藏、新疆、广西、宁夏这五大自治区的总体发展速度明显高出全国水平,国内生产总值增幅超过10%;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增加,农民人均收入增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生产总值983亿元,比上年增长12.4%;农牧民人均收入1602元,实际增长14.8%;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3101元。西藏自治区国民生产总值达到64.53亿元,比1995年增长10%;全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5036元,增长25.9%;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60元,增长9.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96年国民生产总值979亿元,比上年增长9%左右;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300元,增长14.4%;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4250元,增长10.6%;全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575.79亿元,增长20.8%。
1996年3月中国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决定采取措施加速少数民族人口比较集中的中西部地区的发展。这些措施包括:优先在中西部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调整加工工业的地区布局,引导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增强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的能力;逐步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加快中西部地区改革开放的步伐;提高国家政策性贷款用于中西部地区的比重;继续组织中央各部门、社会各界和东部沿海地区,以多种形式支援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1996年,民族地区一大批重点工程竣工或开工,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两江国际机场竣工开通;5月,投资30多亿、能解决100万回族聚居区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宁夏扶贫扬黄灌溉工程”开工;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铁路西段建设拉开序幕。国家对西藏的发展继续给予特别照顾。1996年,国家对1994年确定的62个援藏工程项目增加投资14亿元,新增加援藏项目151个,总投资4.9亿元。中央有关部委和兄弟省市还派出150多个工作组进藏考察,制定了10年援藏规划。目前,全国援藏62项工程已交付使用56项,到位资金35.3亿元,改善了西藏的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使当地一百多万人直接受益。
中国政府历来关心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尊重和重视维护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1996年,西藏自治区加大了教育投入,新建和改扩建中小学87所,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73.5%,比1995年增长3.1个百分点;广西壮族自治区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16%,在校小学生639.5万人。1996年,世界上海拔最高的现代化的、多功能的大型图书馆西藏自治区图书馆建成开馆;中国三大史诗之一、素有“国宝”之称的柯尔克孜族英雄史诗《玛纳斯》汉译基本完成。
1996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再一次证明,中国将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置于首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条件下,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人权,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在实践中是卓有成效的。
人权状况的改善是一个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受历史和现实条件的限制,人权状况还存在着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中国政府和人民将继续努力,使人民享受的人权在更广阔的领域和更高的层次上不断得到实现。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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