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5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要引导农民依法致富
——金岗库乡违法采矿引来的教训
本报记者刘建华崔悦温
去年10月,山西五台县金岗库乡赵金贵、李书祥投书本报,反映他们54户农民响应乡政府号召,投入上百万元的资金,承包开采硫铁矿。可是,在有的矿初见效益时,县政府宣布全部矿洞无条件收回,致使不少人倾家荡产。为此,记者专程赴五台县进行了调查。

金岗库乡位于五台山下。为了让农民早日致富,乡党委、政府决定,发挥本地硫铁矿资源的优势,鼓励农民开采。
1995年初,乡政府发出了招商广告。乡里采取乡定矿区、统一办证、统一管理的方式,让农民入股组成作业队,自定坑口,自费探采硫铁矿。赵金贵等9户农民组成的采矿队,早在1994年9月就已在东沟探矿。1995年3月,他们挖出矿石后,与乡政府签订了5年的承包合同。李书祥等40多户农民是在乡政府发出招商广告后报的名,他们组成了6支股份制采矿队,按照乡政府划定的区域,进行探矿、采矿,但未与乡政府签订承包合同,因双方约定待挖到矿石后再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山西省的有关法规,金岗库乡办硫铁矿企业,引导农民集资采矿是政策、法律允许的。但是他们在开矿过程中的一些做法,却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
1.农民们在未办好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掘洞探、采硫铁矿,是非法的。《矿产资源法》总则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然而,金岗库乡政府让农民边开矿,边统一办证。乡政府按每个洞口800元,收了5600元办证费,于1995年5月30日交到县地质矿产局(实际交了1200元)。但由于东沟矿区地质资料不全、矿床重叠等原因,县地矿局没有给他们办证。
2.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山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不能搞承包。另外,金岗库乡政府自己“划定矿区界限”、农民“自定坑口”开矿,均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3.农民挖掘的7个矿洞都在国有五台县硫铁矿的边缘,最远的也不过100米,且都是朝国有矿区方向开采,侵犯了国有矿的合法开采权。
金岗库乡农民在东沟矿区无证开采硫铁矿一事,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县地矿局于1995年5月26日至28日进入矿区,责令农民停止开采,没收了采出的矿产品并处以罚款,但此后农民未停止开采。

1995年10月24日,县政府发出了整顿硫铁矿的通告,决定成立“五台县硫铁矿公司”,对硫铁矿实行统一管理。
1996年2月1日,县地矿局以五台县硫铁矿公司的名义,对金岗库东沟矿区等硫铁矿区公开进行招标承包。最后,太原晋兴工程建设公司的谢月宏以25.5万元中标承包金岗库东沟矿区3年。同年2月11日和6月18日至20日,县地矿局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到东沟矿区强令农民停止采矿,并炸毁了矿洞一座,对赵金贵等4人分别处以罚款。
同年7月16日,县政府作出清理矿山的决定。当日,县政府个别负责人、县地矿局有关领导带着新承包人谢月宏,由公安部门配合,到金岗库乡宣布,将所有矿洞无条件收回,所有设备限3日内撤出矿区。清理矿山后的第四天,赵金贵带着五六名工人要进洞拿出设备,被谢月宏派去的看洞人阻止,双方发生争执。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五台县政府个别负责人、县地矿局在整顿硫铁矿的过程中,根本没有考虑到农民的利益。金岗库乡农民的无证开矿有其特殊性,因为7个矿洞中有6个是在乡政府的号召下开起来的。几十户农民或贷款,或变卖家产,前后共投入了160万元,这在边远、贫困的山区,实在是不容易的。
再者,五台县有关部门以执法为名,无条件收回农民的矿洞,但同时在搞招标承包过程中,又做出了一系列违法的事情:1.他们于1995年10月成立的“五台县硫铁矿公司”,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2.他们明知采矿企业不能搞承包,却仍搞招标承包;3.谢月宏与硫铁矿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未经工商部门注册鉴证;4.谢月宏同样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因此让他去开采硫铁矿,同样属于非法开采。

金岗库乡的几十户农民,本想通过开矿致富,却没料到落入倾家荡产、负债累累的地步。他们饱尝了自己不懂法、乡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县有关部门执法犯法所酿就的“苦酒”。
他们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投书新闻媒介和有关信访部门。五台县委、县政府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决定由王志勇副县长牵头调查此事。他们与办矿农民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了协议,即县政府成立“硫铁矿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合理规划,统一办证,以矿区分片,金岗库矿区由乡办企业组织生产,允许农民采矿,原采矿户可优先继续生产。
王志勇说:“通过这件事,我们县委、县政府应吸取四个教训:其一,鼓励农民脱贫致富是各级领导的责任,但必须依法办事;其二,执法部门执法不严,不能及时将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以致引发了更大的矛盾;其三,今后发现问题,领导要以积极的态度及时处理,避免矛盾加深;其四,对全县的干部、群众经常进行法制教育,而领导干部首先要学法、懂法。”
目前,县里采取的补救措施正在实施中,金岗库乡54户农民在企盼着,我们也在热切关注着,希望这个革命老区的人民尽快走上富裕之路。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勿将“指南”变“指难”
江西鹰潭市农业局彭加福
有这样一幅漫画,叫“究竟走不走”。画面上有一位老汉,左手拿着一本杂志,上面写着“饭后百步走,活到九十九”;右手拿着一张报纸,上面写着“饭后不要走,活到九十九”,看后令人忍俊不禁。一天和朋友谈起这幅画才知,类似的将“生活指南”变成“生活指难”的文章他们也看到过。比如,有报纸说“浓茶可以解酒”,又有报纸说“浓茶解酒似火上加油”;有报纸说“白色反射热,黑色吸收热,故夏季穿白色服装比穿黑色服装凉快”,但有杂志又说“夏季穿黑色服装比穿白色服装凉爽,特别是穿宽松的黑色服装更为凉爽”……唉,如此“生活指南”叫人越看越糊涂。
现今人们已不满足于吃得好穿得靓,而是把衣食住行同科学、同保健养生联系起来。许多人乐意按照报刊上介绍的“生活指南”去做。然而看多了,就看出了矛盾,看得反而不知如何做才好。为此,人们呼唤科学的“生活指南”。这就要求科普文章的作者恪守职业道德,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为人“指南”,而不能为一己之名利,故意标新立异;要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全面地看待事物。在这方面,科普作家高士其为我们树立了一个光辉的典范。他在总结创作经验时说:“决不能以己昏昏,却想使人昭昭”,对没有把握或没有科学根据的论点,他是“心里常存三分疑,文章不写一句空”。
另外,向人们宣传、普及科学知识的传播媒体,应当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须知一张报纸、一本期刊,读者成千上万,错误的东西一旦形成,会在读者中造成混乱。其最终结果,也会给出版者的声誉造成损害,从而失去读者的信任。因此,编辑人员要严格把好关,对于自己“拿不准”的科普稿件,可以请有关专家审阅一下,然后再决定取舍,要把真正的“生活指南”奉献给读者和社会。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商品房交易呼唤“规范”
去年9月4日,我县消费者委员会收到消费者周明华的投诉。周明华在1995年9月25日以33920.38元价格从县房管所购房一套,于去年2月9日迁入居住。不久即发现厨房南墙、两间朝南房东墙均出现长达2—2.3米的裂痕,另一间房的四周墙都出现裂缝,客厅屋顶正上方也出现裂痕,每逢下雨,雨水渗透了大半屋顶面,造成屋顶黄斑点点。周明华几次向县房管所反映情况,县房管所虽派人进行修补,但都未能根除。
我县消委会派人到周的家中实地调查,从中发现了一系列问题:
1.现有购房合同显失公正。县房管所的售房合同,是自行设计的,而没有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对房屋结构、建筑材料、内部装修、水管卫生设备、电器安装等的设计和施工要求及质量监察,都未作详细说明;保修条款亦不详尽,使消费者的权益没有保障。当消费者问有无隔热层,房管所所长陈应和说有,还说是用砖垫起的隔热层,中间可通风,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2.出具的发票不合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而县房管所却只给了一张收款收据。
3.缺少购房证件。办理房产证时,按要求必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证,而县房管所既没有在合同中载明提供有关合法证件的要约,也不给办理此方面的有关手续。
基于以上情况,我县消费者委员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合同法》以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向县房管所提出了处理意见,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这一投诉案反映的问题比较典型。随着商品房交易市场的日趋活跃,购房问题已连续两年成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十大投诉热点之一,福建省去年受理此类投诉达2100多起,其中房屋质量更是投诉热点中的热点。
有关人士认为:商品房质量屡出问题的根源在于建筑市场中交易行为不规范。具体表现:一是有关部门不严格履行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干预多,削弱了市场规范化管理。二是垫资、带资、压级压价工程多。由于建设单位资金短缺,有时采取由施工单位垫资的形式发包。有的施工单位为承揽工程项目承诺垫资,待工程到手后,则使用低价或劣质材料和不懂技术的廉价劳动力,导致工程质量低劣。三是一些施工企业既无资金、固定施工队伍,又无固定专业技术人员、固定施工设备,而是社会人员承接工程项目后,进行挂靠,企业坐收管理费。
我国目前已陆续颁布实施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规。1995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建设部联合制定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同时联合发文,要求各地结合行业管理积极推行。因此,商品房的问题并不是没法管,而是有法不依,或者管的力度不够。 福建尤溪县林延旭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做文明“上帝”讨论

  共同创造文明环境
服务者与被服务者是每位公民在日常工作、生活当中都要担当的角色。
为他人服务已成为我国各行各业的共识,无论是一以贯之倡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还是新时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路线方针,都为服务行业树文明新风指明了方向,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并已建立起准确可行的相应规范。尽管我们的服务水平离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但是,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是有目共睹的。
然而,被服务意识的建立却长期没有得到正确的认识与对待。前不久笔者在民航售票处看见,售票员因埋头忙于公务,一时怠慢了一位顾客。这原本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位顾客却不依不饶,破口大骂,语言之粗俗,令在场诸多顾客多有不平。或许道理原本在顾客一方,然而,最后公理的天平是向另一方倾斜的。
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形成,既需要有文明的服务者,也需要有文明的被服务者。诚然,每位被服务者都期望得到优质服务,但这不能理解为“我给钱了,他就要好好伺候我”。而这句话现正挂在不少人嘴边,说明文明的被服务意识亟待唤起。我们敬爱的周总理可谓身居高位,而他在作为被服务者时表现出的风格值得大家学习。一次国宴上,总理见服务员上菜不大顺手,就起身亲手端过菜盘放在桌上,令众位外宾惊叹不已。一位日本客人赞叹说,有如此谦逊平和的总理,是国家的光荣。总理的风范该令多少今日的“上帝”汗颜啊! 经济日报王胜颜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三包”期间家电维修
该不该交材料费?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不久前买了一台彩色电视机,用了不到1个月就发生故障。找到维修点修理,工作人员给换了一个主要零件,并告诉说原零件质量不合格。他们要求交497元材料费,我的朋友拒绝支付,认为彩电正处在“三包”期间,在使用、维护、保管彩电过程中亦无不当,彩电的问题是因为零件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请问:这个做法对吗?“三包”期间该不该交材料费? (江西读者叶林)
叶林同志:
你提出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是经常碰到的,有一定的普遍性。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此条款为消费者和经营者设定了享受“三包”的权利和承担“三包”的义务,同时指出“三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1995年10月31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依照本规定,维修人员不能再向你的朋友收取材料费。因为《规定》第十八条已明确:“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也就是说,如果维修人员维修后又收取材料费,显然他们收取了双重费用:一是生产者提供的修理费用,二是消费者提供的材料费。因此,你的朋友拒交“三包”期内的材料费是正确的。 (本版法律顾问)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为赚钱岂可不顾社会效益
从去年四月份开始,我市利州电视台(广元有线电视台)从每晚七时三十分起,在转播中央电视台一至八套节目及各省电视台节目时,插入大量的游动字幕广告(甚至包括各种治疗性病的广告)。更令人气愤的是:前不久中央电视台播放大型电视文献纪录片时,该台依然我行我素,当电视画面打出领导同志讲话的字幕时,他们也照样插入游动字幕广告,使电视观众无法看清字幕,破坏了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赚钱,难道为了赚钱就可以置观众的利益于不顾?
四川广元市许开掀李平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街头上演色情闹剧,为何没人管?
我在河南中牟县出差时,看到一演出班子在县城繁华地带扎下帐篷,搭起看台,广告牌上画了几个半裸的女子,几只高音喇叭震耳欲聋。当时围观群众很少,于是,他们的色情宣传开始升级:帐篷里走出几个妙龄女郎,来到看台上,边扭边脱衣服。当观众渐渐多起来时,女郎又下台钻进帐篷,于是“售票员”开始卖票。见买票者不多,两个男子便故意打开帐篷帘,让女郎向观众作出一些下流的勾引动作。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中牟县街头上演如此丑剧是不应该的。
河北廊坊石油管道电视台许丽燕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须严惩投药毒鱼者
近几年,在豫、鄂两省交界处的唐河、桐柏、随州、枣阳、泌阳等县、市农村,用农药毒鱼的现象非常普遍,严重污染了自然环境,影响群众身体健康。
经调查,所投毒鱼农药多为进口的“灭扫利”。此药可封闭水面,造成水中缺氧,使鱼虾等水中动物窒息而死。这种农药无味,被毒死的鱼虾进入市场,消费者很难分辨其是否自然死亡。
为发展养鱼业,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希望有关部门严惩投药毒鱼者。 河南唐河县马振抚乡通讯组李朝国徐强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这笔损失谁之过?
去年七月六日,我到甘肃金昌站办理发往乌鲁木齐站一个十吨集装箱的货运手续后,回到所在单位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新镇酒厂,等待提货通知。但不知什么原因,直到九月十九日也没接到提货通知。我只好前往乌鲁木齐站查询,才知货物于七月十四日到站,已存放了六十六天。我交了管理费一千六百七十五元,又支出往返差旅费和其他费用一千零五十元才把货提了回来。运回的天池特曲酒因纸箱受潮,有百分之六十的产品商标霉变,因此销售很困难。如此大的经济损失使我难以承受。请有关部门查实,给我一个合情合理的答复。
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新镇酒厂常俊发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耳闻目睹
“挑剔”
如今食品盒装化、袋装化的越来越多,包了一层又一层,令顾客难辨真伪,有的说明文字字号太小,生产日期压印不清,且难寻找。这不,这位刘老汉,在无锡市鸿业商场购买食品时,自己戴着一副眼镜还不够,又拿出随身带的放大镜想看个明白。(附图片)
江苏无锡市驻军某部藩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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