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3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行政案件撤诉的原因及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法院提出起诉的行政案件逐年增多。1996年全国法院受理行政案件79959件,比1991年增加两倍以上。从人民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看,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的持续增多。据统计,1991年至1996年6年间,全国各级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的行政案件,占已审结行政案件的比例分别为:36.97%、37.84%、41.31%、44.31%、50.59%、53.96%,其中有些地区行政案件的撤诉率还要高些。以1994年为例,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撤诉率超过44.31%的就有10个省份,其中有的省行政案件的撤诉率达到65.20%。这个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
据调查,行政案件撤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在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主动撤销或变更其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在行政诉讼中,此类案件多表现为行政机关不能严格依法行政,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一旦起诉,行政机关方注意到原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或者原告的行为虽有可罚性,但应移交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为避免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行政机关主动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已达到目的,从而申请撤回起诉。1994年,此类情况占撤诉案件的37.56%,1996年占48.3%。
二、原告怕败诉或者屈服于行政机关的压力而申请撤诉。由于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行政相对人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具有持续性、长期性。一方面,原告起诉担心行政机关成为被告给自己“穿小鞋”,或者认为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会“官官相护”,官司难以打赢,与其最后败诉,还不如先行撤诉。另一方面,有些行政机关囿于“民不可告官”的旧观念,明知自己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非但不主动、及时地纠正,反而在原告起诉后,利用行政权力,对其施压、威胁,或变换方式进行报复。原告顾虑今后仍在被告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范围之内,因赢一场官司而输一辈子,得不偿失,为顾及今后的平安而申请撤回起诉。
三、原告经过法院的“协调”而撤诉。有些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特别是审理行政机关可能败诉的案件时,考虑到法院的人、财、物等多方面“受制”于行政机关,或者案件牵涉到方方面面,以及来自多方面的压力,审判人员便在幕后做协调工作,动员原告撤诉,认为这样既可减少麻烦,又不损伤情面。这对一些本来就有顾虑的原告更加重了精神负担,为不招致对自己的更大不利而申请撤回起诉。
四、原告认识到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合法的,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由于原告对有关法律、法规不懂或者懂得不多,起诉到法院后,通过审判人员或者他人的法制宣传教育,认识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合法的,自己的行为确已违法,应当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处理,而主动撤回起诉。
五、原告无正当理由,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被视为申请撤诉。原告在向法院起诉后,由于种种原因,或怕败诉,或怕报复,或屈于压力,在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法院视为申请撤诉。
六、原告为规避法律而撤诉。原告的行为本应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上的疏忽,只给予其较轻的行政处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认为官司再打下去会对自己更为不利,为此而申请撤诉。
(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有权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起诉后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值得研究和重视的是,有些原告往往是在受到外界影响或者不正当干预,自己的合法权益未能充分得到保护的情况下,被迫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这类撤诉既不利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又不利于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有损于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形象。因此,对于非正常撤诉行政案件,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抑制: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懂得一方面要严格守法,另一方面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
二、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了解行政执法情况。一方面要积极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勇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法律的监督,不断总结提高执法水平。
三、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要严格审查,严把撤诉关。鉴于原告申请撤诉的原因很多,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律认真鉴别,作必要的调查分析,对于那些不符合撤诉条件的,要依法裁定不准予撤诉,应经认真审理,依法作出裁决,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当前,行政审判涉及的领域和法律、法规越来越多,难度不断加大,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行政审判人员要加强行政审判的业务指导,提高审判水平。在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要摆正保护和维护的关系,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提高行政审判的威信,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工作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覃丹)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有感于买车
江苏宿豫县范步权
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配备车辆,中央早有明确规定。对国有企业配备车辆,中央也有规定和限制。现在的问题是:有些企业违反中央规定,虽然已负债累累,其领导还千方百计购买轿车,或将低档车更换为高档车。还有一些企业,工人连续数月领不到工资,其领导人仍要添置“大哥大”、BP机、高档车。这些企业领导人购置这些东西时,均以工作需要为由,而实际上,有的是用来装潢脸面,摆阔气;有的则更多时间用来办私事。于是乎,轿车每天东跑西颠,就是不见企业经营形势好转;“大哥大”、BP机费用越来越多,而企业亏损越来越严重。
没有轿车就办不成事,企业就不能发展吗?答案是否定的。我县有个赵圩村,是省、市先进典型。该村有大小企业好几个,年创利税百万元,可没有一辆小轿车。村干部群众外出联系业务,大多是坐公共汽车。党支部书记薛振林对买车算了一笔帐:一辆小轿车十多万元,此外,汽油费、维修费、司机工资等,一年得花三五万。有这些钱作流动资金,滚动发展生产,比买轿车合算多了。赵圩村正是靠这种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使企业越办越红火。
有人也许会说,轿车方便,办事效率高,这是事实。但亏损企业花不少钱买轿车,企业连启动生产的流动资金都没有了,还谈什么效益!为亏损企业计,必须千方百计减少非生产性开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待企业搞好了,再买轿车也不迟。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做文明“上帝”讨论

  塑造“上帝”风度
商家把顾客视为“上帝”,这确是一件好事。文明的社会,既要求商家文明经商,文明促销,也要求顾客文明购物,文明消费。笔者认为,做个文明“上帝”,务须三戒:
一戒不拘小节。有的顾客刚吃完油腻食品,即在服装店的高档服装上东摸西捻,留下污迹;有的顾客大汗淋漓即去试穿服装;有的顾客对着食品柜台大声说话、咳嗽,以致唾沫飞溅。凡此种种,也许本人毫无觉察,可是会给商家、其他顾客带来损害。
二戒大大咧咧。有的顾客购物草率,“拾进篮子就是菜”,可日后又以“产品功能不行,尺寸小了,颜色不中意”等等理由要求调换或退货,一旦达不到要求,便大吵大闹。其实,当初购物时如果仔细挑选、咨询,可给自己和商家避免很多麻烦。有的顾客购物后不要求商家开发票,这是一种不懂得维护自身权益的表现。没有凭证,日后一旦出现质量纠纷就无法交涉。
三戒财大气粗。有的人明知食量有限,却在饭店点上丰盛一桌,结果大半倒掉了。这种“派头”,其实是不文明的表现。
“上帝”该有“上帝”的风度。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同时,不要忘了塑造“上帝”自身的形象。(江苏常熟发电厂蒋宇冰)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做文明“上帝”讨论

  给牛二式“上帝”套上金箍
《水浒传》杨志卖刀一节里,描写了一个泼皮牛二,他抓住杨志宝刀杀人不沾血的承诺,非要杨志当众杀个人来检验,否则就要夺刀。杨志被逼得一时性起,手起刀落,杀了牛二,除去市场一害。牛二当然是一个极端的例子,这种人毕竟是极少数。但如今坐车不买票,购物不讲理,服务对象不尊重服务者的情况,常有所见,时有所闻。如果任其存在和发展,将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商家视顾客为“上帝”,遇到牛二式“上帝”,只好徒唤奈何。
人们对医院先收费后救人颇多抨击,笔者却在某医院目睹了另一幕:几个男子抱着一个误吃了拌着农药的甘蔗种的孩子冲进急救室,医护人员忙给孩子打针洗胃灌药。处理完毕后开单子让家长去缴费,谁知这几个人抱起小孩一哄而走。
服务人员有组织纪律、职业道德约束,谁来约束被服务的“上帝”呢?笔者拙见有三:
首先是舆论引导。中国历来有“无商不奸”的观念,许多人内心有为人服务低人一等的思维定式。在服务人员和顾客发生冲突时,周围的群众往往明知顾客胡搅蛮缠,也跟着起哄、看热闹。这就有必要通过报刊、电视等大众媒体,大力宣传服务性劳动是辛苦而高尚的,服务者理应受到尊重。
其次是法律保护。最近,我县法院判决一妇女因当街辱骂一个摊贩而赔偿260元名誉损失费的案例,说明商家有比设立“受委屈奖”更好的办法来保护服务员的人身权利。建议有关部门能考虑立一个保护服务人员权益的法规。
第三是公开惩戒。建议在市场和公共场所建立一个“恶劣顾客警戒栏”,公开批评无理取闹者,并通知其单位或家庭,倡导文明的消费行为。
(江西兴国县胡玉春)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银川小公共运营秩序亟待整顿
在银川市,曾给人们出行带来方便的小公共汽车,如今成了被投诉最多的交通工具。近日我用一周时间,在市区数条“招手停”小公共汽车营运线上随车查访,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倒客”现象严重。所谓“倒客”,是指中途把乘客撵到另一车上。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采取欺骗手法,让本不属于自己营运线路上的乘客上车后,到半道再转给其他车辆。二是车里乘客少时,半路把几辆车上的乘客凑满一车。“倒客”的做法不仅人为地耽误了乘客时间,也给人们造成了许多麻烦。
收款不给票。此种现象相当普遍。有的“招手停”,一连数日不带票照跑不误。遇上乘客索要车票,一般都是叫你先交钱,让你先等一会儿。最后见你仍忘不了要车票,就用“票刚撕完”或“忘带了”搪塞乘客。一位新疆来银川的乘客生气地说:“没有车票,叫我回去怎么报销?”
抢道不顾安全。银川市“招手停”已趋于饱和状态,竞争激烈。为争乘客,“招手停”经常互相加速抢道、突然刹车,或随意乱停,惊险场面随处可见,弄得乘客们在车厢里前倒后仰,提心吊胆,没有安全感。据了解,去年“招手停”由此酿成多起交通事故。
拉客不择手段。据调查,每辆仅乘10多人的“招手停”,司机、售票员至少在4人以上,有的甚至多达五六人。这些人员的主要任务就是抢拉乘客。不少乘客被扯掉纽扣、拉断提包带,有的一家人竟被分抢到几辆车上。
服务态度差。“招手停”司售人员对乘客的态度,车下车上截然不同。为使乘客上车,又拉又抢,好话说尽;而等你一旦上车后,车主的态度便与上车前判若两人,讽刺、挖苦甚至辱骂乘客的事时有发生。有的竟然对顾客大打出手。1996年12月17日上午,宁A—80154“招手停”售票员恶语侮辱一位女乘客,另一乘客说了几句公道话,竟被售票员中途强行推出车外。
银川市“招手停”的不文明待客行为,已引起广大市民的强烈不满。如此下去,将会影响银川市的形象和声誉。(宁夏人民广播电台徐向君)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京九线设备被盗现象严重
最近,笔者在参加线路检查时,了解到京九沿线铁路设备被盗现象相当普遍,已严重威胁京九大动脉的行车安全。去年十一月七日,周家岭中桥护轮轨鱼尾板被不法分子拆盗四块;十一月二十一日还是这座桥,又有六块鱼尾板被拆盗,四块步行板被抬走,二十二块电缆槽盖被盗。今年一月二十九日,吉安站内七号道岔附近上行线弹条扣件被盗一百多套,三十日工区职工刚补上,次日该处又被盗走弹条扣件七十余套。电缆线被割、电器箱被盗、沿线村民在路基上掏挖河沙现象也时有发生。呼吁京九沿线各级政府对沿线群众切实进行爱路护路教育,提高群众铁路安全意识,积极配合铁路公安部门对盗窃铁路设备的不法分子实施从重从严的打击,以确保京九大动脉的畅通。 (江西吉安铁路工务段胡二根龙作元)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人与人

  真情一片为孤残
山东桓台县起凤镇穆寨村妇女穆玲英,十七年如一日精心照料一位孤残老人的故事,感动了四乡八镇的乡亲们。
1980年夏天的一个下午,穆寨村年近60岁的孤寡老人穆守家拄着拐杖挑水。因以前患过青光眼病,穆守家的左眼失明,右眼勉强能看到近处的东西。年仅16岁的穆玲英见状,二话没说,接过老人肩上的担子,替他挑回家。穆守家两间低矮的小屋里,蛛丝遍布,连个下脚的地方都没有。玲英又是二话没说,迅速将老人的被褥叠好,把锅、碗、瓢、盆洗了,将地面扫干净,然后又把老人的脏衣服抱回家洗晒。当时,小穆便下了决心:一定要将老人侍奉好,让他过上舒坦日子。
以后,她每天都要到老人家里,打油、称盐、换面、挑水、做饭、洗衣……春末,她就为老人吊好蚊帐;不到冬天,她就给老人运去煤和烧土。穆守家老人喝不惯本村的浅井水,玲英就瞒着他去两公里外的起凤村挑深井水,直到本村也打了深水井。
根据近两年的接触,玲英感到老人一个人在家时闷得慌,便盘算着给他买一个收音机。为了凑收音机的钱,她在自己住房的墙上砸个钉子,每天晚饭后就掐玉米辫。那时,一挂玉米辫能卖五角钱。为了尽快凑够钱,玲英每天都忙到深夜。等攒到30元钱时,玲英跑到县城为老人捧回一个收音机。那时,收音机在农村还不普及,穆大爷家有了收音机后,每天都有很多老人聚在一块听戏。
人老了格外看重自己的生日。十多年来,每逢农历九月二十八老人生日这天,玲英便带上蒸好的馒头、包子、“寿桃”和酒、糖、茶,给老人祝寿。她斟上一杯酒,给老人端起来,看着他喝下去,然后陪着老人唠嗑。
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穆守家老人被村里作为五保户照顾,每年供应他250公斤小麦,每月发7元钱的生活费。虽然有这些粮食和钱,但没有人照顾,老人生活依然难以自理。
这时,玲英的哥哥为她在城里找了一份工作。玲英思前想后,对哥哥说:“我不忍心扔下穆大爷不管啊!”玲英打消了进城工作的念头,办了个体营业证,在农村经营布匹,上午赶集卖布,下午到老人家干活。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由于一门心思扑在照料老人上,玲英迟迟没找对象。她表示,为了婚后不影响照顾老人,她决心不嫁远村郎,而且要求未来的丈夫同她一道挑起照顾穆大爷的担子。
1986年初,玲英结婚了。结婚前一天,玲英全家人把穆守家老人请到家里来做客,吃完饭后,玲英把老人送回家,又一次为老人整理床铺、洗刷锅碗。出嫁那天,玲英千叮咛万嘱咐妹妹爱芹一定替她照顾好老人。
按当地风俗,新媳妇过门第二天要回娘家。玲英刚到娘家,就跑到穆守家老人家里。听说供应老人的半吨煤还在镇上没拉回,她换上旧衣服,和妹妹穆爱芹拉着地排车步行5公里将煤拉回来。
婚后,特别是有了孩子后,玲英既要照顾一家老小,又要忙活10多亩责任田,有时一天下来,浑身像散了架一样。她的体重明显下降,并患了神经衰弱病和低血压病,但这些都没有使她放弃照料穆守家老人的信念。每年腊月三十,玲英去照料老人过年;每逢星期天和节假日,玲英夫妻俩总要带着孩子,买上礼物去看望老人;老人家里没了柴火,夫妻俩便拉着地排车送去。
春秋十七度,为了侍奉穆守家老人,穆玲英失去了许多和同伴玩耍、走亲访友、共享天伦之乐的时间。有人说玲英是个傻姑娘,她回答说:“老人们活在世上不容易,既然我下决心要将他们侍奉好,就不计较会失去什么,也不奢望能得到什么。”
前不久,中共桓台县委发出通知,号召全县人民学习她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优良品质和崇高精神。 (山东桓台县张震)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如何防治棉花害虫
问:我县棉农反映,现在棉花害虫有十余种,尤以棉铃虫为害最烈。农资市场上供应的治棉虫农药虽然不少,但没有一种称得上特效药。棉农治虫时,用药量一般超过规定使用量,有的甚至成倍增加,但每次仍有10%左右的棉铃虫治不死。超量使用农药不仅对棉花造成伤害,而且增加棉农的支出。请问,有什么好办法能够防治棉花害虫? (湖南攸县彭志文)
答:近几年,棉花害虫越来越严重,农药效果越来越差,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年过度使用化学农药,破坏了农田生态系统,大量杀伤害虫天敌,削弱了自然控制能力。同时,使棉铃虫、棉蚜虫等害虫产生了抗药性。因此,对棉花害虫要立足于生物防治和诱杀防治,保护、利用天敌,尽量发挥自然控害作用,化学防治是最后的选择。在南方棉区,可因地制宜地采取以下一些综合防治措施:
(1)棉花播种前。在麦棉套作区,严格控制麦田后期用药,有条件的地块麦收留高茬,有利于保护害虫的天敌迁入棉田发挥控害作用。如果实施棉稻轮作,对棉花蚜虫、红蜘蛛等有很好的控制作用。在苗期虫害较重的地区,实行种子处理,以减少田间用药。在红铃虫发生区,做好晒场、棉仓灭虫。
(2)棉田前期。在苗期至开花期这一阶段,棉花有很强的补偿能力,在中等肥力条件下,加强管理,害虫轻度为害不会造成产量损失。要尽量推迟首次用药时间,减少用药量,保护天敌。对苗蚜、红蜘蛛等如需用药防治,实行挑治,不要全田喷药,或使用专一性强、对天敌伤害小的药剂。棉铃虫二代和三代前期如需用药,可以使用对天敌比较安全的生物农药Bt乳剂。摘除7月10日前的早蕾,可以断绝红铃虫的食料。
(3)棉田中后期。结合整枝打杈等农事操作,将有虫带卵的枝、叶、花、僵瓣和枯铃等带出田外,集中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大面积连片使用杨树枝诱杀棉铃虫成虫。
无论何时进行化学防治,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严格按防治指标用药。对于不同的棉花品种、生育期和产量要求,害虫不同发生阶段的防治指标不尽相同,应以当地农技部门的意见为依据。有的人认为消灭掉所有害虫最好,这是不对的。害虫发生量在防治指标之下,或通过用药控制做到这一点,就不会有产量或经济损失,防治就是成功的。田间留下少量的害虫,有利于天敌取食,对下一代害虫发挥控制作用。在用药的过程中,加大药量的方法不可取,这样做会促进害虫抗药性的发展,增加成本,对棉花产生药害。要通过使用合格的农药和施药器械,掌握正确的配药和施药技术来保证化学防治的质量。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徐晓海)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耳闻目睹

汉中境内108国道不堪重负
贯通陕西汉中市境内的108国道,按部颁标准,交通量超过公路等级的就有268公里,线路加权年平均日交通量已达2553辆。近年,随着交通量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这条大动脉堵车越来越严重,事故频率也越来越高。公路又因超龄、超限和车辆超载造成了各种严重损坏。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严重阻碍和制约汉中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附图片)
右图:108国道褒棋线90公里处的五丁关因弯急视线不好,两车相撞而引起堵车。
下图:108国道褒棋线60公里处因道路路面太窄,两车相挂引起的堵车。
右下图:108国道周城线洋县境内槐树关乡赶集时交通拥挤的状况,每隔一天遇农民逢集便发生交通阻塞。
陕西汉中市公路总段 张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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