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21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读者点题

  跨世纪的坚实步伐
本报记者王斌来
3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去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后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修订后的刑法,对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巩固和发展稳定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不少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迫切希望更多地了解刑法修改的情况。为此,记者走访了参与此次刑法修订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著名刑法学教授何秉松。
——编者
三大基本原则
记者: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它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修订刑法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请您谈谈这次修订在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哪些主要特点?
何秉松:新刑法是在1979年制定的刑法基础上修订的,是原刑法在新形势下的完善和发展。修改后,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由谁来决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如何处罚,是关系到民主化、法制化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定罪量刑,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任何公民只要不触犯刑法,就不会受到来自国家的刑事处罚,从而有效地防止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定罪量刑必须以刑法条文为根据,取消了法无明文规定可适用类推的条款。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原则是宪法的原则,在刑法中再明确规定有其特殊意义。依法惩罚犯罪分子,不因其身份、地位、职业、权势等而有所区别,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刑法一视同仁地保护公民免受犯罪侵害,既不对少数人特殊保护,也不把任何公民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三、罪刑相当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强调的是惩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无罪不罚,罚当其罪。每种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予以规定,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量刑统一平衡,不允许对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对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
突出特点
记者:新刑法在条文规定上明确具体,是此次修订的突出特点,对今后司法实践中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很有益处。请您就此谈一谈。
何秉松:明确具体,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无论是总则的有关规定,分则中的罪状,还是法定刑,都应尽可能明确具体,力求避免任意性。对同一犯罪的不同情节规定分档次的法定刑,也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如原刑法中渎职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都规定得过于笼统,执行时随意性较大。又如新刑法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规定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种明确规定9种犯罪的方法比概括规定更便于操作。另外,新刑法还更详细地规定了减刑和假释的条件、严格的法定程序。同时也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正当防卫
记者:正当防卫是国家在特定条件下赋予公民的一种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权。新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较大修改。很多读者对如何运用这一权利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还不十分清楚,请您谈谈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
何秉松:新刑法加强了对这一防卫权的保护,除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外,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这些暴力犯罪对人身安全危害极大,应允许公民采取必要的措施。为避免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心存疑虑,动员全社会同犯罪作斗争,如此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当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
记者:此次修订,新刑法总则和分则中明确了单位犯罪及应负的刑事责任,从而在刑法制度上结束了单位不负刑事责任的历史,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有关情况。
何秉松:惩办和遏制各种单位犯罪,实现了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的一体化,是一项重大改革和巨大进步。以前只是在一些单行法规中作了规定,司法实践中不便于操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反腐败斗争力度,新刑法专门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增加新罪
记者:对于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比较有把握的,新刑法作了增加规定。请就这方面的情况向读者作些介绍。
何秉松:新刑法由192条增加到452条,增加260条,这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展的必然要求。增加了大量的经济犯罪,如计算机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证券欺诈犯罪等。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为加强同经济犯罪作斗争而进行的调整。针对境内外一些黑社会、恐怖组织的犯罪对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情况,明确规定给予严厉惩罚。对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普通人的故事

  爱心,六年相承未退温
湖北黄冈师范专科学校化学系的学生自1991年以来,一直坚持去黄冈市福利院与那里的孩子们共度节假日。六年来,学生毕业了一届又一届,但他们献爱心的活动却一年一年地相承相传,从未降温。
化学系学生会的洪建超同学说:“我们从来没指定谁去,因为有时学校在节假日也有些事。但每次总有人去,互相招呼一下就是一群。”周末,洪建超和十几名同学一起走上了去福利院的路。他们在一个水果摊前给福利院的每个孩子买了几个桔子。洪建超说:“我们还是学生,每次也只能带这么一点儿东西,是个心意吧!”
走了近半个小时,到了黄冈市福利院。福利院楼上有孩子从窗里伸出手,大叫“洪哥!”洪建超笑着说:“别看现在这么亲热,如果不是和他们处熟了,或者有一两次没来,他们才不理你咧!”
福利院的孩子有的读初中了,有的读小学,有的尚在襁褓中。化学系的学生和孩子们一块儿做游戏,打羽毛球。94级一个学生刚选修了剪纸艺术课,来福利院时便带了一把红绿纸,一剪一剪剪出来小鸟小狗逗得孩子们瞪大了眼。另有几位同学则在抓紧时间给孩子们辅导功课。一个正念初中的福利院的孩子看到“师专姐姐”便要用英语对话,又央求“师专姐姐”提简单一点的问题。一桶放在阳台上的湿衣服,则被动作麻利的“师专姐姐”拧干晾晒起来。晚上,化学系的学生把福利院的孩子带到黄冈师专看电影。电影散场后,又把孩子们送回福利院。他们回到学校,已是晚上10点多了。
我们问洪建超他们:“经常和这些孩子在一块儿,烦不烦?”他们说:“怎么会烦呢?他们快乐的笑声让我们感到由衷的高兴。”
湖北黄冈师专报熊渤段辛准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追车记
寒假的最后一天,我与一位同学一块儿返校。我的家在豫南农村,要乘60多公里的汽车到信阳去赶火车。
到达平昌乡汽车站后,我们把提包放在班车上,与车主说好了开车时间后,就去买些水果,可当我们回来时,那辆车却已提前开走了。我们的提包中装有几千元现金,仅记得那是一辆蓝色大班车,终点站是信阳县平桥镇,怎么办?
我们走进平昌派出所报警。一位叫马光纯的值班员听了,立即雇了一辆出租车(派出所的警车有任务外出了),把我们叫上车,飞快地向前追去。
每过一会儿,马光纯都扭过头来安慰我们:“不要急,班车在路上要接人,速度不会很快,我们一定会追上的!”
迎面遇到几辆车,马光纯让司机停下,自己下去问了问情况,确定那辆班车就在我们前方约15公里。出租车又驶向前。
“就是那辆,终于追上了!”出租车超过了前面的蓝色大班车,拦住了它。我们登上车,包还在,我打开包,钱也在,我的心踏实了。
马光纯帮我们把提包搬到出租车上,一直把我们送到车站。我们刚想掏钱,他赶忙制止:“车费我出,你们走吧。以后出门要注意点儿,大学生!”他笑着坐上车调头而去。我们俩呆在那儿,望着那车消失在车流中,心中充满了感激。
河南郑州大学现代管理学院陈万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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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实话实说

  好楼先让劳模住
索荣民
某单位新建的一幢宿舍楼最近竣工,正当干部职工议论会把好楼层、好房间分给谁时,单位领导却作出了好楼层先让劳模住的决定。结果,十五名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均分到了好楼层、好房间。这个单位“待遇跟着贡献走”的激励分配法,不仅激发了职工忘我工作的热情和干劲,而且推动了大家去学习劳模、争当劳模。
一个时期以来,房子问题,一直是干部职工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这些待遇只是对领导而言的。作为劳模,他们为单位、为社会奉献了许多,给他们以相应的报酬、待遇,实属正常,但一些领导却对此考虑甚少。有些领导,平常对劳模的生活、工作缺乏关心,可一有脏活、累活,就会想起他们。一来觉得劳模好支使,二来认为劳模们就该只讲奉献,不求索取,就该“吃苦耐劳”。
在各行各业,有许许多多的劳模,他们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无不凝聚着劳模们的辛勤汗水和劳动。但是,劳模也是人,需要生活,他们也有感情,也有喜怒哀乐。他们之所以要求甚少,贡献甚多,就在于他们有崇高的思想境界,对自己的事业有强烈的责任感。各级领导,只有真正从生活上、工作上关心、爱护他们,才会使他们以更高的热情、更大的干劲投入工作。否则,缺少关心、爱护,不仅会使他们寒心,而且还会挫伤更多人的积极性,进而给工作、给事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好楼先让劳模住”,此事之所以令人高兴,就在于关心、爱护劳模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实现了“口惠”与“实至”的统一。“待遇跟着贡献走”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必将推动我们的工作。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家庭医疗常识(46)

  白血病小常识
白血病是一种病因尚不十分清楚的恶性血液病,主要由于不正常的白细胞在造血器官中无限制地过度增生,并侵犯到其他组织及器官,造成严重后果。由于其病情凶险,所以又称之为“血癌”。
白血病按照病程的急、缓和白血病细胞的恶性程度可分为急性和慢性两种。如果按照细胞类型的不同,白血病可分为:(1)急性髓性白血病,慢性髓性白血病(简称慢粒);(2)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不同类型白血病的治疗是完全不一样的。
急性白血病可在任何年龄的人中发病,以儿童和青壮年多见,在我国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该病来势凶猛,进展迅速,如不及时治疗,病人往往在短期内死亡。急性白血病的临床表现主要有不规则的发烧,衰弱无力,多汗,明显的口腔发炎或咽部疼痛等。这是由于血液中幼稚的白细胞增生,代替了正常成熟的细胞,使吞噬病菌的能力降低,引起口咽部发炎。此外,由于在骨髓造血组织里,未成熟的白细胞大量增生,排挤了正常红细胞和血小板的生成,于是病人会出现严重的进行性贫血和身体各部位的出血,如牙龈、鼻子和皮肤出血等。因此,出现这些症状时,应即刻去医院检查。白血病人往往还出现骨痛。胸骨压痛为急性白血病的特殊症状,除胸骨外,骨痛部位也可以在四肢、肋骨和脊柱等处。此外,白血病人也可有淋巴结和肝、脾的肿大,患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时,肝脾肿大十分明显,尤其是脾脏。
目前对白血病的治疗主要依靠化学药物。近年来化学治疗药物的迅速发展,使急性白血病的缓解率、缓解期和长期生存率都有了较大的提高,骨髓移植和外周血干细胞移植等高技术的发展,已经使白血病人获得了彻底治愈的希望。
北京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血液病研究所主治医师段萱
“家庭医疗救护”专栏从1995年9月初开设至今,已刊出45期。为了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我们决定扩大介绍范围。从本期开始,将栏目改为“家庭医疗常识”,请医药专业人员向读者朋友介绍防病治病的知识,帮助大家认识疾病,建立文明的生活方式,保护身心健康。栏目改名后,每期编号仍顺延下排,以保持连续性。——编者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编读往来

  先把家庭问题解决好
读了2月28日“读者之友”版刊登的陈耀的信《我该如何对待困境》和编辑的回信《振奋精神,有所作为》后,很受感动。陈耀的遭遇我完全可以想象。他那种情况是旁人无法马上帮助解决的,但是,我们可以同他探讨一些解决的办法。这里我想补充一些我个人的想法。
我也是成过家的人,也有自己的追求,但是我的基础比他好。我认为,要解决他的问题,必须先把家庭这个颠簸飘摇的船稳下来。这里的关键在他的妻子。陈耀夫妇是陈家的支柱,如果这两个人有一个出问题,整个家庭就无法稳定,更无法去战胜困难。
孩子已经夭折,要对妻子指出,孩子的夭亡,不是公婆造成的,其症结在家庭困难,现在要做的是夫妻和睦,全家团结,共同解决经济上的困难。只有妻子在家与公婆和睦相处,陈耀才有精力去取得事业的成功,多写稿子,搞好工作。只有妻子安下心来,与公婆一起照料好田地,与陈耀一道寻找发家致富的途径,好日子才会在后头。
陈耀同时要做好父母的工作,媳妇心情烦躁自有原因,对她失子的痛苦应体谅,要多关心媳妇,宽容忍耐。如果媳妇一吵,公婆跟着上火,只能越吵越厉害。
陈耀在工作上出现问题后,不应就此消沉,而要主动向领导讲明家庭情况,多与领导交心,表明自己仍有继续搞好工作的信心和能力,困难只是暂时的,从而取得领导的谅解,也好使自己稳住阵脚,重新振作起来。
陈耀在搞好工作的同时,要舍得吃苦,以一个铮铮男儿的姿态去面对一切,而不要动辄叫苦,把希望寄托在自身之外。要多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修养,以求得更大发展。
湖北咸宁地区财政局办公室洪日南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葛辉
朱某因工作调到外地,需举家迁走。搬家前,他将家中的电冰箱以33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李某。李某将冰箱运回自己家中,接通电源后,发现冰箱不能制冷。于是他找到朱某,说冰箱是坏的,不要了,否则就不给朱某冰箱款。朱某则说冰箱在拉走之前一直正常,从未发生过什么故障。朱某请了一位制冷技术员做检查,结果是因为搬运不当造成压缩机损坏。李某又以还没交付冰箱款,买卖关系还没彻底完成为由,要求朱某承担一半的经济损失。二人为此诉至法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朱某与李某根据协议设立买卖电冰箱的法律关系,没有关于电冰箱所有权的特殊约定。因此,在朱某把电冰箱交给李某运走时,朱某即丧失了对电冰箱的所有权,李某取得了所有权。电冰箱因搬运不当造成损坏,李某本人有不懂要领的过错,他自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至于李某尚未付款,这是买方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并不是电冰箱所有权是否转移的依据。因此,李某以未付款为由要求朱某承担一半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调解中,法院要求李某无条件给付朱某3300元的冰箱款。李某将此款交付后,朱某主动拿出500元对李说:“你买件东西也不容易,搬运时我没有告诉你注意事项,这500元钱你拿着修理冰箱吧!”李某感动地收下了钱。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世相百态

如此拉客
在江苏连云港市龙沙广场周围,通往县、区的小公共汽车竞争十分激烈,只要有一个乘客过来,就有好几个人来拉、拽。这位女士离小公共汽车还有好几米远,就被拉客的小伙子推着跑了起来。江苏连云港日报 俞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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