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20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理论)
专栏:扎实推进两个根本转变

  着力改善投资结构
田江海
改善投资结构是调整经济结构的主导环节
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有60%左右是依靠固定资产投资拉动的,我国的经济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投资结构决定的。因此,改善投资结构是调整经济结构的主导环节。
现有的经济结构格局源于过去的投资结构格局。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地区结构等。任何一种结构的形成都与投资紧密相关。例如,在产业、行业结构中,第三产业比重低,农业基础脆弱,基础产业、基础设施滞后,都与历史上投资的着力点出现偏颇分不开;在企业组织结构中,大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比重很小,中小企业偏多,这与投资领域长期存在的小型化、分散化的倾向分不开;在产品结构中,高质量的精品比重少,低质量的粗品比重大,这与企业没有及时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投资技术含量低分不开。可以说,经济结构中长短不齐或轻重不匀等扭曲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投资力度强弱不等造成的结果。现在国民经济中存在的诸多薄弱环节和“瓶颈”制约,多半是由于投资力度不足造成的;现在一些企业存在的产品积压、生产能力过剩,也多半是由于盲目投资、过量投资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的。
现有的资产存量结构调整有赖于投资增量合理的布点。经济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资产存量结构不合理。截至1995年底,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已达4.5万多亿元,全社会资产存量估计在7万亿元左右,而每年的投资增量大约相当于存量的1/4—1/3。然而,在资产存量中,大约有1/4—1/3的生产能力闲置或利用不充分。这表明,要调整经济结构,就必须把改善投资结构与优化资产存量结构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资产存量结构调整需要一定的投资增量加以推动,要力争用更少存量吸引更多增量;一方面投资增量结构的改善,需要依据于、服从于、有利于资产存量结构的合理化,力求用较少的投资增量来影响和带动更多的资产存量结构调整。
投资结构能否改善决定着今后经济结构能否优化。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厂房、设备、产品等实物形态具有相当强的固定性和影响的长远性,它是形成一定的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地区结构的基础。这就要求在改善投资结构时,不应仅限于适应性的结构调整,更应着眼于战略性的结构调整;不应仅限于“截长补短”,更应着眼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改善投资结构需要着重处理好几个关系
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基础产业滞后,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几年加大对基础产业的投入,今后还应继续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总量既定和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安排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投资规模,是需要很好研究解决的问题。总的来说,要优先发展基础产业,但又不宜绝对化。有材料表明,日本1952—1969年,对运输、通信、电力等基础产业的投资一直处于前四位,没有对这些基础产业的先行投资,是不可能实现日本经济现代化的。韩国在1962—1971年投入最多的是基础设施部门和服务部门,为工业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1973年以后,才把钢铁、汽车、石油化工等一些重化工业部门作为战略产业,加大了投入。实践证明,如果基础产业没有足够的投入,支柱产业就不能很快发展,但如果基础产业投入过多,用来发展支柱产业的资金也就无法保证了。而如果支柱产业不能按一定速度发展,势必延缓现代化进程。处理好这一关系属于战略性调整产业结构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审时度势,正确处理。从指导原则来讲,根据我国目前情况,基础产业要加大投资力度,但规模又不能过大;要扭转滞后局面,但又不能太超前,其界限应以不妨碍并有利于支柱产业的必要发展为度。从安排顺序来讲,应先考虑和安排基础产业所需要的投资,确定其合理规模,然后视资金余量考虑和安排支柱产业发展所能够达到的投资规模。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要力求相互促进,避免两者彼此掣肘,这就要求对基础产业包括基础设施的资金在空间和时间上要更加慎重地、有选择地投放,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不顾现实可能的超前建设,要十分注意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果基础产业的资金投放得当,投资效益很高,就会腾出更多资金用于支柱产业,促进支柱产业更快发展,而支柱产业得到较快发展,并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短期内可望收到可观的投资回报,这又有利于加大基础产业投入。需要说明的是,现在确定的机械、电子、石化、汽车、建筑等支柱产业,是就全国而言的,各省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定自己的支柱产业,不应照套全国的支柱产业;否则,全国各地普遍齐上这几种产业,就会造成新一轮的、范围更大的重复建设,其结果不是有利于而是有害于支柱产业的健康、迅速发展。
新建企业和改造现有企业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在固定资产投资中一直以新建企业为主,对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比重很低。“八五”期间国有单位的技改投资在国有单位投资中只占26%,1996年又降为不到23%。而一些经济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在60—70%左右。这说明,这种重新建企业,轻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状况,现在已经到了非转变不可的时候了!应当强调,形成同样生产能力、生产同样产品,凡能通过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实现的,决不允许铺新摊子。同时也要看到,如果对一些老企业、老工业基地不进行必要改造,其拥有的机器设备很快将变成废铜烂铁。一面放弃旧的不管,一面去另建新的,这无异于“熊瞎子掰玉米棒子”,掰一个扔一个。这种状况不改变,两个根本性转变就无法实现,投资结构也就无法改善。我们应当下大决心,力争在“九五”时期提高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比重。
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关系。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中西部内陆地区相对落后,原因固然很多,但投资规模大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看,“八五”期间,东部地区占62%,中部地区占22%,西部地区占13%。因此,要逐渐缩小东西部差距,最实际、最见效的办法,是逐渐加大对中西部的投资力度。这里有两个认识问题需要明确:其一,我们鼓励国内外的投资者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鼓励中西部地区和沿海地区联合投资,共同对中西部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但要做到互惠互利、互助互进,不宜以牺牲东部沿海地区发展为代价来发展中西部地区,而要通过加速中西部地区发展来缩小差距。其二,加快中西部的发展仅靠加大对中西部投资倾斜力度是不够的,要特别注意优化投资结构,避免与东部地区结构趋同化,找准自己的新的经济增长点,讲求投资效益。
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可以集中力量办成几件大事,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可是,长期以来我国投资资金使用分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率低的状况,一直没有根本扭转。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能够直接支配和集中使用的资金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很低,国家投资计划能够直接安排的国有单位投资,包括预算内投资和银行贷款,1995年仅占当年全社会投资的11.5%,使国家亟须要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难以保证,严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对这种状况应当怎么看?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应强调由国家直接集中资金包揽很多建设项目。这种看法虽有一定道理,但问题是,多年来,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财权和事权出现严重不适应的矛盾,财权下放了,事权并未相应下放,承担了相当多的建设任务。因此,解决这一矛盾,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把政府承担的建设任务适当减少,能让社会去办的,尽量让社会去办;一是设法更多地组织和筹集资金,加以集中使用。现实中不可忽视的情况是,一方面国家亟须的重点建设资金缺乏足够保证,可是另一方面大量的资金却到处“撒胡椒面”。这种分散使用资金的状况不改变,难以真正改善投资结构。为此可采取以下政策:保持财政预算内投资稳定增长;巩固和完善专项基金制度;国家直接安排的投资,相对集中来源、集中管理和集中使用,改变在政府部门间横向分权和分散化;加速现有国有中小型企业的股份化改制,以国有存量资产的集中实现增量投资的集中;充分发挥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在集中投资办大事中的作用;通过财政贴息和低息贷款等方式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巩固和完善重点建设制度;制定各类投资者跨行业、跨地区联合投资的鼓励措施和优惠政策。
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是改善投资结构的根本措施
改善投资结构,必须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现在中央在总结多年来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已明确要着重从四个方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严格实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招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这些改革举措,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是使投资规模适度、投资结构合理、投资效益提高。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结构这一角度考虑,我感到需要强调:
第一,强化微观投资主体的自主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我国之所以出现大量盲目投资的现象,根源在于缺乏风险约束机制,而要切实建立起风险约束机制,又必须以赋予投资主体自主决策权为重要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当成为最主要的或基本的投资主体。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国有企业并没有成为拥有投资决策权的真正投资主体,很多投资活动不是企业行为,而是政府行为。因此,一定要使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真正成为投资决策主体。企业作为投资者,投资决策正确,可以享受投资权益;投资决策失误,必须承担投资风险。这样就会使每个企业对投资活动慎重决策,真正面向市场,选准投资方向。实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改革措施,都意在强化微观投资主体的自主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同时还要与国有企业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与各级政府职能转变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强化市场的投资流向调节机制。投资结构是不是合理,说到底,就要看所投资金最终形成的产品是不是能在市场上为消费者所购买,因而投资流向必须由市场来引导和调节,而投资者一定要主动接受这种引导和调节。国外一些企业以一定的投资数额为界限,把投资分为经营性投资和战略性投资,在对战略性投资作出决策之前,必须准备详细的市场调查报告及投资成本和效益分析报告,并由采购、销售、运输等部门参与审核,最后由董事会的投资审批会裁定。这种制度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果市场不需要的产品,你硬要投资,只能是投产之日即亏损之时。市场供求关系、竞争状况是千变万化的,因此,企业不仅要调查今天市场现状,而且要预测明天市场走势。只有真正面向市场、熟悉市场、适应市场,才有可能保证自己的投资流向合理,才有可能导致社会投资结构合理。要充分发挥市场对投资流向的调节作用,必须积极促使资本市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发育成熟,以便为投资资金更自由、更顺畅地选择流向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第三,强化国家宏观的投资导向机制。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家对投资活动就不必管那么多、那么严了。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投资领域市场失灵的情况要比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突出,因此政府除了继续对投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外,还必须大力加强对投资流向的调节。即不仅从资金来源方面加以调控,而且从资金使用方面加以引导和调控。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应当禁止发展的产业项目,从资金来源和使用两方面,采用“堵”的办法;应当限制发展的产业项目,采用“严”的办法;应当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采用“松”的办法。要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利率、税率、汇率、价格等,为引导投资流向服务,以推动投资结构的改善。同时,还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重视并搞好信息引导工作,为改善投资结构提供信息服务。


第9版(理论)
专栏:思想纵横

  可批性与可行性
范必
造成投资结构不合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没有深入进行市场调查和科学论证的情况下,盲目上国内生产能力已明显过剩或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据对“八五”期间建成的450多个大中型项目调查显示,投产即亏损的超过1/4,严重亏损的达到1/5。细察这些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到验收报告,无一不是手续齐全、前景乐观。然而,事实上,不少所谓“可行”的报告,只是申请者炮制出来的上级主管部门“可批”的报告,在市场竞争面前恰恰是行不通的。那么,可行性何以变成了可批性呢?
可批性报告能够大行其道,离不开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整套思维方式。在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上,有的地方和企业的领导急于求成,不顾实际需要与可能,盲目扩大投资规模。而长期投资“大锅饭”的体制,使很多领导在立项伊始就抱定一个信念,国家的钱“反正是白用,不用白不用,用了也白用,白用谁不用”。在这种动机下,许多国有单位投资主体的投资冲动十分强烈,建设项目贪大求洋。有时为了规避国家宏观政策的制约,不惜弄虚作假,搞可批性报告。有的把一个大项目“化整为零”,躲过中央主管部门的审批;有的在申报时低估成本,或将同一笔资金冒充多个项目的自有资金,等等。然而,在市场经济的法则面前,这类项目不是建设周期拖长,就是决算超概算、企业高负债。欺人者最终是自欺、自误。
可行性沦为可批性,也反映出一些决策者无视科学的建设规律。有的领导同志,既不做扎实深入的调查研究,也不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置决策民主化于脑后,把主观意志凌驾于科学论证之上。我国上了这么多建设项目,可是为固定资产投资服务的咨询业,产业化水平还是很低,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科学论证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而咨询业中部分从业者,为求眼前利益,背弃诚实公正的原则,心甘情愿为可批性报告充当“枪手”,虽说为职业道德所不容,“市场需求”却很看好。
当然,可批性报告的泛滥,也与我们考核干部的标准有关。长期以来,我们都是将经济发展速度高低、项目上了多少,与领导者个人的政绩挂钩。加之一些干部思想觉悟不高,宁肯牺牲国家利益,对有些项目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笔者在各地调研时常遇到这样的场面,有的领导说起本地的大小工程,规模如何,数量怎样,一个个如数家珍,得意之色溢于言表。可一问及投资回收期是多长,资金利润率是多少,便无言以对。在这种错误观念的误导下,决策失误常常发生,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这一弄虚作假之风,“九五”期间经济建设面临的损失将会更大、后果更为触目惊心。
从根本上杜绝可批性报告,关键是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强化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建立防止决策失误的外在约束机制。但是,不可否认,认真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宏观决策部门应帮助各级领导干部端正认识,克服急躁情绪,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中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同时,要普及市场经济知识,帮助各级干部切实转变观念,掌握市场运行的规律。作为决策部门更要切实把好审批关,建立严格的审批、决策责任制,尽快把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不给弄虚作假者以可乘之机。
回顾新中国建设史,举凡大的挫折失误,无一不是冒进蛮干、无视科学规律。全国是如此,小至地方、企业也同样。正如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走向富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把增长速度建立在没有水分的基础上,才是获得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不二法门。


第9版(理论)
专栏:

  论社会舆论对道德建设的作用
全面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这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舆论对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道德意识、形成完善的道德人格,发挥着强大的影响作用。
宣传典型,社会舆论的激励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往往从一些典型人物和事件中,受到教育和启迪。因此,在道德建设中要高度重视典型的鼓舞和激励作用。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史上,我们党树立了一大批先进典型,有力地倡导、培育了为人民事业不怕牺牲的革命英雄主义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在对外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变革中,我们更需要树立一大批体现时代精神、具有高尚道德的英雄模范人物,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样板和标兵。只有这样的典型,才有血有肉,令人信服和钦敬,成为人们学习的楷模。要注意典型的层次性。各地、各部门都应有自己的典型,典型距离群众越近,人们受到的教育越大。当然典型也不要过滥,宣传典型更不要人为地拔高,要从实际出发,从细微中见真情,于平凡中见伟大,使人感到亲切可信。
分析现象,社会舆论的认识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有些社会现象究竟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由于人们的道德观念不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舆论对各种不同意见和想法进行梳理、介绍,使人们在比较鉴别过程中提高认识。实际上,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新的道德观念的形成过程,对于建立和发展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社会实践问题,运用生动灵活、丰富多彩的形式,让各种不同意见逐步趋于一致,形成新的社会共识。应当看到,很多新事物,由于它有悖传统,不合常规,往往遭到人们的冷眼和反对。因此,要开阔视野,解放思想,善于用改革的观点、开放的观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点认识事物。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借鉴和吸收世界一切国家创造的先进文明成果。只要是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思想道德,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有利于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弘扬正气的思想道德,有利于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道德,就应当肯定和支持。要注意克服望文生义、简单类比、对新生的东西轻易加以否定的倾向。
激浊扬清,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
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多数人都渴望为社会所接受,而不愿意受到非议和排斥。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道德准则,受到社会舆论的肯定和赞誉时,就会感到喜悦和自豪;而当个人行为因为与道德相悖,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时,则会产生一种内疚和羞耻感。这种情感体验的压力,会使人们的言行或者得到鼓励,或者受到抑制。舆论宣传必须旗帜鲜明,对真善美的东西,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思想和行为,应坚决支持、大力弘扬;对那些假丑恶的东西,对那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以及消极颓废的思想和行为,则应毫不留情地予以解剖和鞭挞,不容许它们招摇过市。
要做到“寓褒贬,别善恶”,必须科学把握道德评价标准,避免将某些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对社会有益无害的行为和思想,作为消极的东西加以批评和排斥。
潜移默化,社会舆论的熏陶作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现代科技的发展,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以图文并茂、形声俱佳的方式,冲破地域、时间、文化水平的限制,向人们迅速生动地传播各种信息,对人们的道德意识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现代大众传媒的这一作用,在依法加强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宣传。当然,这种宣传不是死板的公式化的说教,而应当是自然的,是“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淅淅春霖。要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感染和陶冶。
要坚持形式多样性与内容一致性的统一。各种舆论载体在表现形式上,应有自己的特点,但在基本方向上,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保持一致。不应各说各的话,更不能唱对台戏。熏陶是一种潜移默化、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各种舆论工具对社会主义道德的宣传,必须持之以恒,具有滴水穿石的韧劲,不能冷一阵、热一阵。要加强党委宣传部门对社会舆论宣传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坚持党对社会舆论部门的领导,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根本保证,这一点必须高度重视。社会舆论部门要有很强的大局意识,舆论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社会主义道德水准和道德判断力。要像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既要志存高远,又要脚踏实地,在打好自己思想和业务根底上下一番真功夫、苦功夫,在发挥社会舆论对道德建设的引导作用方面,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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