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20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1997年3月1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布赫各位代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1993年开始实施的《农业法》,是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地位,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这部法律的实施,自1994年以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农业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对促进《农业法》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精心组织执法检查组。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组成了由一位副委员长负责,熟悉农业问题的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为成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的执法检查组,保持了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二是抓住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和跟踪检查。1994年执法检查组围绕农业投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主要农产品购销政策、农民负担等问题进行检查。1995年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改进执法、解决上述问题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1996年除继续检查前两年执法存在的问题外,又重点检查了保护基本农田、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和科技兴农等方面的执法情况。执法检查组抓住这些事关农业发展和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进行检查,增强了监督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促进了农业发展中一些矛盾和问题的解决,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三是采取切合实际的执法检查方式。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实行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检查与对地方的检查相结合,自上而下的检查与地方自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事先安排的检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并注重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三年来,先后听取了国家计委、农业部、水利部、财政部、林业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和中国气象局等11个部门关于《农业法》执行情况的汇报25次。同时,执法检查组分成10个小组,先后赴四川、山东、吉林、湖南、浙江、黑龙江、河南、安徽、湖北、陕西等10个重点农业省进行检查,还安排12个省、自治区自查。执法检查组召开各类座谈会100多次,实地检查了76个市县,走访了200多家农户,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此外,还召集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粮食流通、耕地保护和农业投入等问题听取专题汇报,提出了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和办法。
四是坚持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和反馈制度。执法检查组在深入分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先后提出了1994年和1995年检查《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由负责这项工作的副委员长向常委会第十一次和第十七次会议作了汇报。常委会会议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并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送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国务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非常重视,责成农业部针对1994年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了六项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并狠抓落实。对1995年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农业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等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在增加农业投入、提高粮食定购价格、控制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猛、减轻农民负担、保护耕地等方面,提出了八项整改措施。国务院还专门就减轻农民负担问题向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了汇报。最高人民法院就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制定了改进措施,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农业法〉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促进了各地法院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依法惩处违反《农业法》的各种犯罪活动,提出了改进办法,加大了打击破坏农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的力度。
总的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推动了《农业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促进了《农业法》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使执法检查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主要表现在:
(1)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法增加了对农业的投入。1994年至1996年,中央财政对农业的支出,基本上达到了《农业法》规定的“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要求。国家农业信贷资金规模有所扩大,农业利用外资情况较好。一些地方政府也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2)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猛的势头有所遏制。国家在生产和流通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特别是化肥、农药价格逐步趋于稳定。
(3)加强了对主要农产品购销活动的宏观调控。近年来,国家几次大幅度调整粮、棉收购价格,改进了粮食定购价格管理办法。1996年粮食定购价格提高42%,中央和省级还建立了粮食分级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大幅度增加了中央和地方的粮食储备,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部分地区出现的粮食购销困难,农民手中余粮待售的情况,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
(4)加大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力度。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连续下发了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开展了农民负担问题的专题调研,审核并取消了一些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还组织检查组到一些省检查减轻农民负担措施的落实情况。各地还陆续出台了一些减轻农民负担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清理和废止了一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查处了一批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
(5)依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大力推广农业先进科学技术。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加速农业科技进步的决定、关于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三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各地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逐步恢复和健全农技推广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技教育和培训,实施“丰收计划”、“星火计划”和“种子工程”,取得了一定效果。1996年,科技因素在农业增产中的贡献率达到39%。
(6)加强了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审判、检察机关把盗窃、破坏或毁坏农业生产资料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的犯罪,贪污、挪用农产品收购资金、农业资金、农业贷款和提留统筹款犯罪等,列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保障了农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三年来,我国农业生产连续获得好收成,粮食产量创历史最好水平,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城乡居民“菜篮子”日渐丰富,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这些是与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法》,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分不开的。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农业法》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农业投入不足、农民负担过重、粮食调销不畅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必须继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贯彻实施《农业法》,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一、牢固树立农业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农业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走上法制轨道。但长期以来,一些干部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农业,缺乏依法治农的观念和能力。许多农民也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业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带头学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农业法律知识,不断增强农业法制观念,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努力提高农业执法水平,使《农业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和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为。要大力发展农村的文化教育事业,结合“三五”普法活动,加强和改进《农业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使他们真正掌握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
减轻农民负担,不单纯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政治问题。现在,农民负担过重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仍然是影响农民积极性和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屡禁不止,农民负担一再出现反弹。农村有的地方流传这样一句话:“头税(农业税)轻,二税(村提留乡统筹)重,三税(乱集资、乱收费及摊派等)是个无底洞”,反映了农民群众对负担过重的强烈不满。乱收费、乱集资、乱涨价、乱罚款和摊派,超限额提取村提留乡统筹费等,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挫伤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甚至妨碍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农民负担过重,很重要的原因是有些地方和部门无视法律规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为此,各级政府应当从维护农村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认识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折不扣地按《农业法》的规定办事,严格禁止乱收费、乱罚款、摊派和强制集资。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规定的依据,任何机关不得以办理公务为由向农民收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任何机关不得对农民进行罚款;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任何机关或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进行摊派;任何机关和单位都不许作出违背农民意愿的集资决定,强制农民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坚决予以查处。当前,要采取切实措施,取消一切加重农民负担的评比、达标、升级活动。
三、依法增加农业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农业法》对增加农业投入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近年来,农业投入总量虽然有所增加,但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继续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积极推进农业投入体制改革,大力开辟新的投资渠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向农业流动,增加和扩大利用外资的数量、范围;完善农业投入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支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坚决制止截留、挪用、挤占支农资金等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下大气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切实增加对扶贫开发的投入,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
四、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经济体制和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农业法》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有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当前在发展农村市场经济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农业宏观调控体系不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主要农产品流通渠道不畅。投入产出率低,资源利用率低,劳动生产率低等问题,也比较普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农业法》的规定,加快农产品流通体制、供销体制和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步伐。尤其要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粮食保护价制度,保证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要下大气力组织疏散和抢运粮食,缓解主产区粮食库存和收储压力。要加大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能力,培育和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有计划地推进蔬菜批发市场的建设,逐步形成以区域性蔬菜批发市场为骨干的“菜篮子”产销体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快发展乡镇企业,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选准和培育适应市场需要的主导产业和产品,扶持和发展有市场开拓能力、辐射面广、带动农户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形成工业反哺农业、支持农业的良性循环机制。要积极培育各种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连接农民与市场的中介机构,大力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与协作,逐步建立与完善农业产业化体系。切实解决农技推广机构“网破、线断、人散”的问题,稳定科技队伍,大力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增加农业科技含量,向结构优化、规模经济、技术进步、科学管理要效益,走高产、优质、高效的农业发展路子。
五、加快制定配套法律法规,保障《农业法》的贯彻实施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农业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要看到,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操作性,约束力不强,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的需要,有些方面还无法可依。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抓紧制定《农业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业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研究制定《种子法》和修订《草原法》、《渔业法》等法律。建议国务院加快制定与《农业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农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制定后,要坚决贯彻执行。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对农业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重要位置,不断改进执法检查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切实保障《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各位代表: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对农业都不能麻痹松懈。三年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年还将继续组织执法检查组跟踪检查《农业法》的实施情况,进一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加强和改进农业执法工作。我们要高举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进一步贯彻实施《农业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农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1997年3月1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田纪云
各位代表:
我受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常委会的工作,请予审议。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抓紧立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方面迈出重要步伐
一年来,常委会继续把立法工作放在首位,通过了20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批准了12个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和我国加入的公约,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果。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方面,制定了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拍卖法,修改了统计法;在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煤炭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了矿产资源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职业教育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行政管理方面,制定了律师法、枪支管理法、人民防空法,修改了档案法;还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等。上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护资源和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对于保障香港的平稳过渡和繁荣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常委会还审议了信托法、建筑法、节约能源法、公路法、献血法、动物防疫法、行政监察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草案。为了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有必要根据新的情况和需要对刑法进行修改。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订草案,并决定提请本次大会审议。国防法是建设和巩固国防、加强军队建设的重要法律。常委会对国防法草案进行审议后,决定提请本次大会审议。常委会还审议了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决定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常委会一直把制定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作为立法的重点,积极实施立法规划,立法步伐明显加快。本届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96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决定39个。在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都制定了一些重要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初具规模。这些法律正在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提高立法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常委会努力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注重立法的计划性、主动性。年初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本年度审议法律草案的安排意见,对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哪些法律草案作出具体部署,突出重点,急需的先立。二是加强对审议法律草案中一些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法律草案,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的分歧意见,常委会及时进行协调,努力解决立法中的难点和问题。三是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专门委员会除完成所承担的法律起草任务外,还加强对其他起草单位的联系、督促和指导。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尽职尽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这对完成立法工作任务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改进监督工作,促进法律的实施
常委会继续把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一年来,由8位副委员长负责,组织了21个执法检查组,检查了农业法、教育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和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实施情况,增强了执法检查的力度和深度。一是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在连续两年对农业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基础上,去年再次进行了检查,着重督促解决农业投入不足、粮食流通不畅和农民负担过重等问题。常委会决定将农业法的执法检查报告提请本次大会审议。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一次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表明对法律实施检查监督的高度重视。实施教育法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常委会组织检查组,重点检查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这对于促进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提高,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方针,有重要作用。二是积极探索和改进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采取自上而下检查同自查相结合,人大检查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题检查相结合等做法。对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检查,还开设了热线电话,接受群众的来电、来信和来访五千多人次,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一些问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三是进一步完善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制度和有关机关改进执法情况的报告制度。常委会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列入会议议程,由主管的副委员长向常委会会议作执法检查报告,委员们进行认真审议。检查报告和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厅交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要求有关机关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将改进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很重视,及时向常委会提交了书面报告。本届以来,常委会已经对17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有的连续检查两三次。通过检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有效地促进了法律的实施。
常委会重视加强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去年6月,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199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批准了1995年中央决算,并且按照审计法的规定,第一次听取和审议了关于1995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委员们认为,加强审计机关的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是改进财政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今后要继续坚持下去。去年8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委员们对国民经济在保持快速增长的同时,通货膨胀得到有效控制,社会总供求趋于平衡,给予了肯定;同时对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和做好劳动就业、解决部分国有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针对当前反映突出的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情况的报告,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此很重视,正在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体育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各专门委员会还分别就渔业法、水土保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13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地方性法规中某些与宪法、法律不一致的规定,提出了纠正意见;听取了有关部门40余次工作汇报,促进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改进工作。专门委员会在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
常委会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二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三五”普法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作出了《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在肯定“二五”普法工作成绩的同时,要求从1996年到2000年,实施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继续深入进行以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督促下,“三五”普法工作正在广泛展开。这对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有重要意义。
常委会还加强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开展了评选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活动,并首次开展了人大报刊好新闻的评选活动。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宣传报道有所改进。《人大工作通讯》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在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人大干部培训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首次举办了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的研讨班。通过培训和研讨,有助于提高人大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和法律素质,推动人大工作的开展。
四、认真办理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密切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团和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603件。根据大会主席团的决定,其中124件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经过认真审议,向常委会提出了审议结果的报告,业经常委会批准。这些议案中有许多是涉及立法项目的,常委会在制定和修改法律中充分考虑了这些议案的要求,有的已付诸实施。代表提出的其他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连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共2894件,已分别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都向代表作了答复。
常委会十分重视加强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继续坚持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制度,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先后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于春、秋两季到农村视察,组织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到江苏视察,组织香港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到新疆视察,组织在京的全国人大代表在京津两地视察。通过视察,代表们增加了对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实际情况的了解,更多地听取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这对于参加代表大会审议各项议案很有好处。常委会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一年来,共接待人民群众来访11547人次,办理来信67070件,加强了催办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纠正了一批错案,帮助群众解决了一些问题和困难。
常委会加强了同地方人大的联系。委员长、副委员长到各地考察时,注意听取地方人大的意见,对地方人大的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与地方人大共同召开座谈会、研讨会,讨论和研究人大工作的问题。还对乡镇人大换届工作给予指导,召开了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及时答复了地方人大提出的有关选举工作的问题,保证了乡镇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外事工作,开展同外国议会和议会国际组织的交往与合作
1996年9月,常委会和有关方面密切配合,成功地承办了各国议会联盟第96届大会。这是建国以来政治级别最高的大型国际会议。参加会议的有118个国家的议会代表团和23个国际组织的代表。我国领导人在大会开幕式上的致辞和在全体会议上的演讲,产生了很好的反响。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团积极开展工作,同其他国家代表团密切合作,使大会的一般性辩论和通过的决议,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平等、合作、发展和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呼声,反映了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和观点。委员长和多位副委员长还分别会见了34个国家的议会代表团,宣传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扩大了我国的国际影响,增进了我国与外国议会及议会国际组织的交往与合作。各国议会联盟负责人和许多国家的代表反映,中国全国人大和政府精心细致的筹备和热情周到的接待,给各国代表留下了难以忘怀的印象。
去年,乔石委员长先后两次出访了一些国家,取得了圆满成功,增进了相互了解,推动了友好合作和双边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常委会接待了34个外国议会代表团,专门委员会接待了23个外国议会的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代表团。全国人大还新成立了6个与外国议会的友好小组,使双边友好小组的数量达到45个。由副委员长率领的全国人大代表团以及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派出的代表团,先后出访一些国家,参加了一些国际性会议。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外事活动,加强了全国人大同外国议会的交往,促进了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推动了同这些国家在经贸、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合作。
各位代表!
1997年,是我们国家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中国共产党将召开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我国政府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这是两件举世瞩目的大事。在新的一年,常委会要继续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改进和加强立法、监督等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立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前提条件。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努力完成立法规划。凡是列入立法规划又有条件完成的立法项目,必须加快起草和审议的进度。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抓紧起草工作,尽快提出比较成熟的法律草案。要加强对法律起草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进一步提高审议法律草案的效率和水平。要按照本届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要求,继续把经济立法放在重要位置,抓紧制定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国有资产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等。同时,抓紧制定其他方面急需的法律,加快立法法和监督法的起草工作。
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关键环节。要认真总结近些年来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重点抓好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公正司法。要深入开展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重点检查农业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森林法、水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注重增强执法检查的效果。还要进一步完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制度,加强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廉政建设的监督。对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如代表评议、述职评议等,要认真总结、完善,继续坚持下去。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三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注意提高实际效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积极推进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
今年7月1日,香港将回归祖国。我们要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做好有关工作,促进香港的平稳过渡和稳定繁荣。根据全国人大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决定,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该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还要依照本次大会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主持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
从今年下半年起,县、设区的市、省三级地方人大和全国人大将陆续进行换届选举。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政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常委会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保证换届选举顺利进行。在换届选举中,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选举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办事,坚持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和差额选举制度,尊重和保障选民、代表的民主权利,坚决纠正各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使换届选举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的一次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要通过这次换届选举,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要努力改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在保证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的同时,注重代表的素质和议政能力,使选出的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要使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逐步专职化和比较年轻化,以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各位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邓小平同志创立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其中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是新时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做好人大工作的科学指南。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要继承邓小平同志遗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坚持不懈、尽职尽责地做好人大工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新的贡献。(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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