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8日人民日报 第7版

第7版(要闻)
专栏:

  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重大举措
本报评论员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这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这次修订刑法,是继去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对于进一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第一部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经过17年的实践,总的看来,这部刑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许多具体规定是可行的,对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施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刑法对有些犯罪行为规定得不够具体,不好操作,或者执行时随意性较大;有些犯罪行为现在已经发展得很严重,需要相应加重刑罚;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为了适应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对刑法进行修订、补充、完善是很有必要的。
修订后的刑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当三个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法原来基本上也是按照这三个基本原则的精神制定的,这次修订刑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这三个基本原则,特别是明确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修订后的刑法是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建国以来最完备的刑法典。刑法原来只有192条,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为452条。其中一些条款将十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修改后编入,或者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并将军人违反职责罪纳入刑法典。根据加强国防建设,打击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需要,专门增加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同时在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中,对比较有把握的,尽量增加规定,如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犯罪,洗钱犯罪,计算机犯罪,证券犯罪,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等等。修订后的刑法对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是我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依据和有力武器。
修订后的刑法将反革命罪一章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考虑到我们国家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将更有利于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修订后的刑法对原来一些比较笼统、原则的规定,尽量具体化。在刑法总则中,修改完善了关于正当防卫、减刑、假释、自首、立功等有关规定,使这些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和更有力地打击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对许多犯罪的规定也进一步具体化,以避免司法中的随意性。
刑法是我国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典。各级司法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努力提高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严格执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修订后的刑法典将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要广泛开展对这部基本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公民加深对刑法的了解,自觉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积极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新刑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保护人民的利益,保障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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