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4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能否以这种方式反对不公正?
我是一名大学本科生,看到1996年12月6日“读者之友”版刊登的《偷看传播他人日记违法》这篇文章后,想起了我经历的一件事情。
一天,我感冒了,请假没去上课。早上起来较晚,同学们都去上课了。拿书包时,我不慎把下铺同学的日记本碰掉在地上,捡起来时,无意中发现摊开的那页日记上有送礼及钱数的记载,还有老师的名字。我翻看了那本日记,原来,这个同学为了入党,多次找政治辅导员老师拉关系,还多次买烟、酒等礼品送给老师。
我很气愤。虽然平时常听同学说现在办事要请客送礼,连入党也有人送礼。一些送礼的同学事后还回宿舍吹牛。我对此将信将疑,这次让我抓住了真凭实据。为了阻止这种丑恶交易的实现,为了使校园内的风气更适合我们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我把我了解到的情况向校领导作了汇报。
我这种做法对吗?希望能得到你们的指点。
一个内心矛盾的学生鲁莹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朋友信箱

  立足于正当的基础
何怀宏,哲学博士,1954年生,江西清江人,现为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著作有《若有所思》、《生命的沉思》、《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良心论》、《世袭社会及其解体》、《珍重生命》、《心灵瞬间》,另有《伦理学体系》、《正义论》等译著九部,发表论文、散文数十篇。
鲁莹朋友:
你遇到的问题具有某种普遍意义,我不是法律专家,只能从伦理的角度提供一点参考意见。我想这种道德上正当与否的问题要比违法与否的问题更为重要,有关违法的追究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有人起诉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而道德的追问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你的问题可以更一般地表述为:我们是否能以某种不正当的方式反对一种在我们看来是严重的不公正,哪怕我们所采取的这种不当方式是相对轻微的、不太重要的。
一般而言,私下看别人的日记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利用日记材料就更不能不极其谨慎了。当人们想直接依据私人日记所提供的材料来采取行动时,不能不仔细考虑这一行动所关涉的各个方面,比方说:公布这些事实将对日记主人及其他被涉及者带来何种影响?不同当事人在这一事件中应各负何种责任?事情的性质和程度究竟如何?这一不公正是否严重和紧迫到必须立即采取这一行动?还有这些材料是否完全确实?等等。
就你所谈的这件事来说,你看同学日记是偶然的、无意的,而且,我赞赏你对有的人在发展党员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公和营私行为的真诚义愤。你通过正常渠道向校领导反映情况,并没有把日记内容随意传播扩散,这种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不过,如果在你看过日记尚未采取任何行动时,我也许会建议你直接和日记的主人谈谈,首先承认自己私下看日记的不当(哪怕对方暂时不能谅解,自己这样做也需很大的勇气),同时指出对方的错误,然后再进一步考虑是否采取其他行动。
近代以来,在伦理学中有两大派别。一派叫做“道义论”,认为行为的正当与否不取决于行为的目的与效果,而是取决于这些行为本身的性质,无论什么好的出发点、为了什么好的目的,有些不正当的行为也是不应该的。另一派叫“目的论”,认为目的可以证明手段,极端的目的论甚至认为:为了一个好的目的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在我看来,“道义论”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人们的目的可能有误,信息可能不全或者出错,推崇“目的可以证明手段”,客观上无异于为各种不当行为打开绿灯。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有过不少这样的教训。而以自己的一个不义行为去纠正另一个人的不义行为,从严于责己的角度来说,甚至可能是一个更大的不义。因为这是我的不义,是后发的不义,增加的不义。比起对别人的、已经发生的行为来,我们对自己正打算去做的行为,应该要求更严格些。
当然,上面所说的这种“道义论”观点可以是极其严格的,也可以是相对温和的,亦即容许有在某种极端情况下的例外。例如,如果我偶然看到另一个人的日记,得知他要自杀,我就倾向于认为可以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来阻止他的自杀,因为,这时,挽救一个人生命的义务将凌驾于不侵犯别人隐私的义务。
无论如何,虽然我主张反对不义的营私行为一定要使自己首先立足于正当的基础,采取恰当的方式,因而我们的行动就不能不审慎,但是,保留一种正义感,一种随时准备站出来维护公正、抗击不义的精神还是极其可贵、值得鼓励的。以上的意见仅供你参考,并愿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都能互戒共勉。(附图片)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普通人的故事

  父亲今年90岁
父亲今年90岁,弟弟来信要我回老家过年,趁这个机会兄弟姐妹聚一聚,乐一乐。我正想利用回家的空闲整理一下资料,于是就把发表文章的样刊、样报、样书,获得各种奖励的证书,到外地参加学术会议的照片等等,一古脑儿装进一个大提包里,拎起来踏上了回家的路。
我带去的这些东西,虽然不是香烟名酒,更不是鱿鱼大虾,却博得了父亲的欢心。父亲带着老花镜,把我的河北省优秀教师证书看了又看,把函授本科毕业证书擦了又擦,看过我发表在《河北教研》、《语文教学之友》、《语文学习》、《中学语文》等刊物上的文章后,把这些杂志都按年份、月份归在一起。他还把我的侄子、侄女叫到跟前,拿起大红绒面的证书说:“你大伯也成了‘星’——秦皇岛市的教坛明星!”
午饭时,一大家子人围成两桌,父亲说:“先别忙吃,我给你们找个乐子。”他开始读我发表在1995年10月20日《人民日报》“读者之友”版上的一篇短文《进修的尴尬事》。当读到我到省城进修背着行李卷,走出石家庄火车站,一些小商贩误把我当成卖蒜黄的“倒爷”时,笑得弟弟、妹妹和其他家人前仰后合。读完文章,父亲说:“你大哥可真不容易呀!在家劳动12年,50岁熬了个大学毕业,评了个高级教师。教书的就要像个教书的。”
回家的几天里,我把自己的作品资料归类登记、造册编目,还写了篇自序。这些东西给父亲带来了莫大的欢乐,在欢乐中父亲开始了他90岁的生活。
河北昌黎县汇文中学孙云江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居民区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李娟在镇上开了一家个体美容美发厅,为了招揽顾客,她在美容美发厅外安装了两个音箱,整天开大音量,播放一些流行音乐,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休息。经群众举报,当地公安派出所派人前去制止,李娟不予理睬,公安干警对其做出罚款50元的治安处罚。
今年3月1日实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如今这种生活噪声扰民的现象比较普遍,罚款是必要的,同时还须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准,增强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实话实说

  以权戏法要不得
赵会平
据报道,福州市一个镇的政府领导无故拒绝办理居民建房审批手续,被推上法庭败诉后,却公然置法院判决于不顾,变本加厉地刁难、阻挠该居民建房。后经市委出面,他们才办理了审批手续,并注明是按市委指示办理的。这种极端漠视法律的行为,实在令人吃惊。
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应用来为老百姓办事。而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法律制约和监督,可能会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手段。要实现依法治国,政府机关就应带头严格依法办事,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一些人,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之所以不能这样去做,根本原因在于头脑中官本位思想严重,不愿受法律的约束。他们的公仆意识淡漠,没有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宗旨。
法律是严肃的,不允许任何组织、任何个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只有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干预行政审判工作,拒绝执行判决,说到底是没有法制观念。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这种行为更为有害。法院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有关判决的,凡涉及到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则,法律岂不成了儿戏?
在又一次权与法的较量之后,人们希望不再出现这类以权戏法的“闹剧”。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编读往业

  到社会最需要的地方去
读了2月14日“读者之友”版“朋友信箱”所载北京辛志强朋友的苦恼和王思斌教授的解惑后,思索良久,颇有感触。
我是一名刚从警校毕业一年的中专生,在毕业分配时,我也面临很大的苦恼:是托人找关系分到一个待遇好的单位,还是去艰苦的地方创业?我的一位老师及时为我指明了方向:干警察这一行,就是要到基层去,到最艰苦的地方去,百炼成钢。来到单位以后,我从小事做起,从身边能干的每一桩事干起。一年来,在队里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我很快学会了刑事勘查技术,全年出刑事现场60余次,在去年的严打活动中,为几起大要案的侦破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线索。我和其他同事用了两个月的时间,将队里的2000余份档案按标准归类整理,经过上级档案机关的验收,达到省二级标准。平时,我利用休息时间,拿起笔,将自己身边的火热生活写出来,全年在各级报刊、广播电台发稿40多篇。我还通过了6门法律专业的自学考试。我的家人都为我感到高兴,我已经找到了回报社会的最佳位置。
辛志强朋友,只要你找准了人生价值的坐标,干出了成绩,创造了价值,得到了社会的认可,相信最终能得到你父母的谅解和认可,何必为了一时的虚名而抱憾终生呢?往前走,到社会最需要的地方去,你一定能找到真正的自我。
湖北广水市广水公安分局刑警队蔡朝阳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知识窗

  消费者选择退货、换货及修理的法定依据
华军
在日常消费活动中,仍有不少消费者对消费法律知识不甚了解,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亟待增强。本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退货、换货、修理(以下称为三包)的法定条件和情形作一归纳,以便广大消费者参照运用。
一、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的几种情形
1.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负责退货。(“消法”第四十八条)
2.国家规定实施三包的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退款后,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所谓“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规定”第九条)
3.三包产品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对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进行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规定”第十一条)
4.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如果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的,也可以要求退货,但对使用过的商品,须按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时间,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规定”第十三条)
5.其他具备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的退货条件的,消费者亦有权要求退货。(“消法”第四十五条)
二、消费者有权选择更换或修理的几种情形
1.国家规定实施的三包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有权选择免费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
2.三包产品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对超过整机三包有效期,但仍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者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部件。(“规定”第十一条)
3.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消费者凭此据有权要求销售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由于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修理期”是指修理产品占用的时间。自产品送修之日起计算,至约定的交付之日止,扣除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待修的时间。(“规定”第十二条)
4.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均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修理者必须保证经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天以上。(“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
5.其他具备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的换货或者修理条件的,消费者亦有权要求换货或者修理。(“消法”第四十五条)
另外,消费者必须掌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家庭医疗救护

  肾脏疾病早知道
近年来,因终末期肾衰尿毒症需透析或肾移植的病例越来越多,它给病人身心造成较大痛苦,也给个人、社会增添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工作中我们注意到,很多病人患肾脏病时间已很长,但自身对此却无足够的认识与重视,终于导致不做透析或移植肾脏无法挽救生命。
临床上常见的肾脏病主要有以下几种:
急性肾小球肾炎与链球菌、病毒等感染有关。一般在上述病原体感染后1—3周出现眼睑、下肢浮肿,尿泡沫增多,尿色加深,高血压等症状。尿检有蛋白尿,红细胞尿。此病早发现、早治疗是可以治愈的。因此,一方面对感冒、扁桃体炎等由病毒、链球菌等感染引起的病要积极治疗,同时在此病好转后1—3周出现上述症状要警惕急性肾炎的可能,及时到医院专科就诊。急性肾小球肾炎治疗不彻底,可转为慢性。
有些慢性肾炎是在不知不觉中得上的。病人可出现浮肿、高血压、蛋白尿、红细胞尿等,也可无任何症状,只在偶然尿检时发现蛋白尿。病人往往在没有发现肾功能不全时并不在意,但若任其发展,疾病进程会很快。因此,定期到肾脏专科检查是非常必要的。
泌尿系感染在人群尤其是女性中是常见病,发作时出现尿频、急、痛。此病是由细菌感染引起的,抗炎治疗以后效果明显。但如果反复出现,就要警惕慢性肾盂肾炎。尿频、急、痛的同时,伴有明显发烧、腰痛,为典型急性肾盂肾炎的表现。对这两种情况,抗炎治疗要求的时间长,治愈的标准也有严格规定。一般症状消失,尿检、尿培养正常后,仍要每月复查,坚持半年,才能肯定是否治愈。如久治不愈,也可引起尿毒症。
高血压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亦可损害肾脏,需要在积极治疗原疾病同时治疗肾脏病。
上述肾脏疾病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不管病人自身有无感觉,只要肾脏出现病变,尿中都会有相应改变,如泡沫多、尿色改变等。因此,平时注意自己尿的性状及尿量的改变,并定期到医院做尿检,对肾脏病的早发现、早治疗是非常重要的。
北京市复兴医院主治医师张香玲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世相百态

己身不正 焉能正人?
在上海街头常可见乱设摊、乱张贴的现象,有关部门发个通告予以取缔理所当然,但这张由街道城管执法队张贴在电话亭上的通告是否也属于乱张贴之列呢?
上海浦东新区 吕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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