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联播 文字版 1997-02-02

1997-02-02新闻联播 文字版

看电视《邓小平》忆当年好传统太行人有着说不完的话

第2版(要闻)<br/>专栏:<br/><br/>  看电视《邓小平》忆当年好传统<br/> 太行人有着说不完的话<br/> 新华社太原一月三十一日电(记者帅政)在大型电视文献纪录片《邓小平》播出之际,记者来到太行山老区。当地干部群众谈起这部纪录片,有着说不完的话。<br/> 抗战期间,八路军总部设在左权县麻田镇五年之久,朱德、彭德怀、刘伯承、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曾在这里指挥华北抗日战争。<br/> 今年七十七岁的李米换原是八路军一二九师三八五旅的一名战士,新中国成立后转业担任过麻田村党支书。谈起电视片《邓小平》中小平同志号召根据地生产自救的情节时,李米换激动地说:“那时候,稍有空闲时间邓政委就从总部出来,帮老百姓修水利,造水车,担水抗旱,种地开荒。北方人不会种水稻,邓政委是四川人,一挽裤腿,跳进稻田就教人们插秧。邓政委过去没让老区人挨饿,现在更让老区人有了好光景,走邓政委指点的路,老区人铁了心。”<br/> 与麻田村一水之隔的云头底村,许多人家都把《邓小平》转录下来。当年保卫总部的老民兵队长郝海文,每天一看《邓小平》,就把孩子们拉到跟前,一边看一边给孩子们讲解。这个村村民白兰柱是邓朴方的奶弟。当年,邓小平夫妇昼夜忙于八路军总部及中共北方局工作,长子邓朴方便给了白兰柱的母亲郭金梅奶养。白兰柱激动地告诉记者:《邓小平》中的好几个镜头都是在他院子里摄取的,他已看了三遍。一边看一边读起了《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论述专题摘编》。<br/> 麻田镇党委书记李华亚说,《邓小平》刚播出时,正赶上全镇安装闭路电视,一下就由一百户猛增到八百户。他告诉记者,这部纪录片对跟随小平同志一起度过八年抗日烽火岁月的老区人民来说尤其亲切。过去邓政委在这里说,先烈们前赴后继浴血奋战,杀出了一条血路,杀出了一条解放路。现在,老区人民说,改革开放以来,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带领我们闯出了一条致富路,闯出了一条改革开放路。<br/> 左权县委书记林玉平深情地说,邓小平同志本人的历史就是一部中国革命史,他的足迹反映出了中国革命的历程。看了电视片《邓小平》,我们感到老区人民与小平同志更亲了,更近了。去年全县虽遭受了百年不遇的洪灾,但经历过战争考验、聆听过小平同志教诲的太行人民,一定要像当年驱赶日本侵略者一样把贫穷落后赶出太行山。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八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

第2版(要闻)<br/>专栏:<br/><br/>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八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br/>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于1997年1月31日至2月1日在北京举行。王汉斌副主任委员主持了会议。钱其琛主任委员致开幕词和闭幕词。<br/> 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6月30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区域组织的决定》和《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br/> 会议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产生之后,在1997年6月30日前须就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开展一系列准备工作,这是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的正常运作所必需的。为此,筹委会作出有关决定,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6月30日前开展准备工作。<br/> 会议认为,在港英最后一届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和区议会随英国对香港管治的结束而终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区域组织不能于1997年7月1日及时产生的情况下,设立临时性区域组织即临时市政局、临时区域市政局和临时区议会,有利于香港的平稳过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区域组织的决定》和筹建临时性区域组织的有关建议。依照该建议,临时性区域组织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筹组,其议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br/> 就香港原有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是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工作之一。《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是筹委会对香港原有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后提出的。该建议体现了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关于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同时,对于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各种问题,实事求是地提出了处理的办法。依照该建议,香港现行的六百多项条例和一千多项附属立法,除极少数条例和附属立法外,绝大多数条例和附属立法都将保留下来,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该建议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br/> 会议认为,上述各项决定和建议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会议表示,筹委会今后将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的工作。会议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小组尽快研究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提交全体会议审议。<br/> 会议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于1997年5月在北京举行。(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

江泽民主席任免驻外大使

第2版(要闻)<br/>专栏:<br/><br/>  江泽民主席任免驻外大使<br/>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br/> 一、免去李景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br/> 任命张咏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br/> 二、免去关恒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br/> 任命李景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br/> 三、免去孙延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br/> 任命刘伯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br/> 四、免去江承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安提瓜和巴布达特命全权大使职务。<br/> 任命詹道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安提瓜和巴布达特命全权大使。<br/> 五、免去卢秋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br/> 任命刘古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特命全权大使。<br/> 六、免去梅兆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br/> 任命卢秋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区域组织的决定(1997年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2版(要闻)<br/>专栏:<br/><br/>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br/> 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区域组织的决定<br/> (1997年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br/>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郑耀棠等三十二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提议案的决定》规定:“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区议会于1997年6月30日终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据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区域组织产生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br/> 一、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区域组织,即临时市政局和临时区域市政局、临时区议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筹组。<br/> 二、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区域组织的建议》转交给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供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区域组织时参考。<br/>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区域组织的建议<br/>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郑耀棠等三十二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提议案的决定》的规定,“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区议会于1997年6月30日终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区域组织难以于1997年7月1日及时产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成立临时性区域组织即临时区议会、临时市政局和临时区域市政局有利于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建议:<br/> 一、临时性区域组织的组成和具体产生办法<br/> 临时性区域组织议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建议行政长官在任命临时性区域组织议员时把原港英最后一届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和区议会的议员作为考虑的人选。<br/> 临时区议会、临时市政局和临时区域市政局的议员人数,分别比港英最后一届区议会、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的议员人数增加四分之一左右。<br/> 二、临时性区域组织的任期<br/> 临时性区域组织的任期至第一届区域组织产生为止。第一届区域组织的产生时间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br/> 三、临时性区域组织的职权<br/> 临时性区域组织的职权必须与基本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相符合。临时市政局和临时区域市政局得作为功能团体选举的组别参与选举产生第一届立法会议员。<br/>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

纪念江泽民对台重要讲话发表两周年研讨会在福州举行

第2版(要闻)<br/>专栏:<br/><br/>  纪念江泽民对台重要讲话发表两周年研讨会在福州举行<br/> 新华社福州2月1日电(唐建明)江泽民主席《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重要讲话发表两周年之际,海峡之声广播电台日前在福州举行“纪念江主席关于台湾问题重要讲话发表两周年暨’97海峡两岸关系展望研讨会”。<br/> 全国台湾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姜殿铭、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所长范希周、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升等学者认为,江泽民对台重要讲话发表两周年来的海峡两岸关系发展的事实表明,讲话对两岸关系的发展产生了重大推动作用,为两岸关系发展史上和祖国统一大业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br/> 许多学者指出,李登辉访美导致两岸关系紧张,至今两岸关系仍在低迷中徘徊。其根本原因,在于台湾当局迄今不改变其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分离主义立场。去年下半年后,台湾当局声称要检讨“以大陆为台湾经济发展腹地”的经济政策,要求台商赴大陆投资“戒急用忍”,对台商投资祖国大陆及两岸经贸交流采取了紧急刹车的政策,企图将经济作为讨价还价的政治筹码,继续推行其“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分离路线。<br/> 厦大台研所研究员陈孔立、福建社科院现代台湾研究所长吴能远等学者指出,江泽民讲话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坚决反对分裂,大力发展两岸关系,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这正是现阶段两岸关系顺利发展和统一尽早实现的核心和关键。与会学者一致认为,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反分裂、反“台独”斗争,旗帜鲜明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br/> 来自北京、上海、福州、厦门等地的近20位台湾问题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为期三天的研讨会。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6月30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

第2版(要闻)<br/>专栏:<br/><br/>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br/>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6月30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1997年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br/>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在1997年6月30日前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负责筹组第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财政预算案、拟定法案,提交临时立法会审议;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任命终审法院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其它各级法院法官;与临时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等。<br/>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6月30日前根据基本法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立法程序的规定,并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的规定,制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审议通过法案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对已通过的法案进行确认,并报行政长官签署,公布实施,完成立法程序。(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答记者问

第2版(要闻)<br/>专栏:<br/><br/>  外交部发言人答记者问<br/>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外交部发言人唐国强今天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美国方面应当停止借口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的错误做法。<br/> 有记者问:美国国务院一九九六年度的“人权报告”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持批评态度,你对此有何评论?<br/> 唐国强说,中国政府一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保护和促进中国各族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当前,中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人民安居乐业。事实证明,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摆在首位,同时加强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基础上全面促进人权,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的。<br/> 他指出,美国政府无视上述事实,对中国的人权状况进行歪曲和指责,严重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方对此表示坚决反对。美方应当停止借口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的错误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2版(要闻)<br/>专栏:<br/><br/>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br/> 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br/> (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br/>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r/>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香港原有法律中存在的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各种问题进行了研究。为保证香港原有法律在符合《基本法》的前提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现提出以下建议:<br/> 一、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br/> 二、列于本建议附件一和附件二的香港原有的条例、附属立法和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br/> 三、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如《新界土地(豁免)条例》在适用时应符合上述原则。<br/> 除符合上述原则外,原有的条例或附属立法中:<br/> 1.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法律,如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不一致,应以全国性法律为准,并符合中央人民政府享有的国际权利和承担的国际义务。<br/> 2.任何给予英国或英联邦其它国家或地区特权待遇的规定,不予保留,但有关香港与英国或英联邦其它国家或地区之间互惠性规定,不在此限。<br/> 3.有关英国驻香港军队的权利、豁免及义务的规定,凡不抵触《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规定者,予以保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军队。<br/> 4.有关英文的法律效力高于中文的规定,应解释为中文和英文都是正式语文。<br/> 5.引用任何1997年7月1日前的英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如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不抵触《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其作出修改前,作为过渡安排,可继续参照适用。<br/> 四、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对其中的名称或词句的解释或适用,须遵循本建议附件三所规定的替换原则。<br/> 五、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如以后发现与基本法相抵触者,可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br/> 以上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br/> 附件一香港原有法律中下列条例及其附属立法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br/> 1.《受托人(香港政府证券)条例》(香港法例第77章);<br/> 2.《英国法律应用条例》(香港法例第88章);<br/> 3.《英国以外婚姻条例》(香港法例第180章);<br/> 4.《华人引渡条例》(香港法例第235章);<br/> 5.《香港徽帜(保护)条例》(香港法例第315章);<br/> 6.《国防部大臣(产业承继)条例》(香港法例第193章);<br/> 7.《皇家香港军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99章);<br/> 8.《强制服役条例》(香港法例第246章);<br/> 9.《陆军及皇家空军法律服务处条例》(香港法例第286章);<br/> 10.《英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香港法例第186章);<br/> 11.《1981年英国国籍法(相应修订)条例》(香港法例第373章);<br/> 12.《选举规定条例》(香港法例第367章);<br/> 13.《立法局(选举规定)条例》(香港法例第381章);<br/> 14.《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432章)。<br/> 附件二香港原有法律中下列条例及附属立法的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br/> 1.《人民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2条中有关“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义和附表一“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规定;<br/> 2.《商船(海员招募)条例》(香港法例第135章)第Ⅶ部“皇家海军辅助队招募官员为皇家海军辅助队提供海员”的规定;<br/> 3.任何为执行在香港适用的英国国籍法所作出的规定;<br/> 4.《市政局条例》(香港法例第101章)中有关选举的规定;<br/> 5.《区域市政局条例》(香港法例第385章)中有关选举的规定;<br/> 6.《区议会条例》(香港法例第366章)中有关选举的规定;<br/> 7.《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香港法例第288章)中的附属立法A《市政局、区域市政局以及区议会选举费用令》、附属立法C《立法局决议》;<br/> 8.《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2条第(3)款有关该条例的解释及应用目的的规定,第3条有关“对先前法例的影响”和第4条有关“日后的法例的释义”的规定;<br/> 9.《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第3条第(2)款有关该条例具有凌驾地位的规定;<br/> 10.1992年7月17日以来对《社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51章)的重大修改;<br/> 11.1995年7月27日以来对《公安条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的重大修改。<br/> 附件三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中的名称或词句在解释或适用时一般须遵循以下替换原则:<br/> 1.任何提及“女王陛下”、“王室”、“英国政府”及“国务大臣”等相类似名称或词句的条款,如该条款内容是关于香港土地所有权或涉及《基本法》所规定的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则该等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解释为中央或中国的其它主管机关,其它情况下应解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br/> 2.任何提及“女王会同枢密院”或“枢密院”的条款,如该条款内容是关于上诉权事项,则该等名称或词句应解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其它情况下,依第1项规定处理。<br/> 3.任何冠以“皇家”的政府机构或半官方机构的名称应删去“皇家”字样,并解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应的机构。<br/> 4.任何“本殖民地”的名称应解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有关香港领域的表述应依照国务院颁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作出相应解释后适用。<br/> 5.任何“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等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解释为高等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br/> 6.任何“总督”、“总督会同行政局”、“布政司”、“律政司”、“首席按察司”、“政务司”、“宪制事务司”、“海关总监”及“按察司”等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解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政务司长、律政司长、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或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民政事务局局长、政制事务局局长、海关关长及高等法院法官。<br/> 7.在香港原有法律中文文本中,任何有关立法局、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br/> 8.任何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等相类似名称或词句的条款,应解释为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的条款,应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br/> 9.任何提及“外国”等相类似名称或词句的条款,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或者根据该项法律或条款的内容解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方”;任何提及“外籍人士”等相类似名称或词句的条款,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外的任何人士。<br/> 10.任何提及“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视为影响女皇陛下、其储君或其继位人的权利”的规定,应解释为“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视为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br/>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