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23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9月3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纪检机关遵照执行。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条《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以及已办退(离)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小型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廉政准则》。
      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管理、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对变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后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的行为,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是指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的,所接受的礼物应当一律登记、交公。不登记、交公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用公款宴请的,宴请费用由宴请者和受请者个人负担。
第六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包括接受用公款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接受个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所接受的礼金、有价证券,一律登记、交公。不登记、交公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其他支付凭证”包括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所接受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应当退还或者上缴,已经支付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职称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所获取的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第九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喜庆事宜”,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职务升迁、过生日、迁新居等喜庆事宜。
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所用公款公物应当退赔。
第二节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个人经商办企业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经济实体”,包括各种企业、公司、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等民办非企业单位。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并应当辞去一方职务,所领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比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钱物应当上缴。
第十二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所持有的股票,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的,或者《廉政准则》第十二条所列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购买所在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内部职工股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所持有的企业内部职工股,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并责令纠正。
擅自以个人名义用公款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构成贪污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构成挪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第十四条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情节严重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并追还所欠公款。
借用公款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理。所借用的公款应当立即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和其他非法所得,责令上缴。
第十六条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旅游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七条《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高消费娱乐活动”,包括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等娱乐活动。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所用公款由个人负担。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在业务招待中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未违反业务招待费使用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人或者指使他人以私人名义存储公款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节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的,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依照《处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的,依照《处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依照《处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依照《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的,依照《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廉政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依照《处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依照《处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获取的经济利益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经商办企业”,除包括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外,还包括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回国(境)内经商。
《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是指受聘于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驻国(境)内的办事机构。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的,领导干部应要求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上调整其职务,并比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节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第三十二条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接待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廉政准则》第六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89年12月19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宿舍修缮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装修费用,由个人负担。所购买的住房依照国家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所用公款由个人负担,所包租、占用的客房立即退出。
第三十五条《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94年9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通信工具应当上缴。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廉政准则》发布后,本实施办法发布前,违反《廉政准则》行为尚未处理的,也适用本实施办法。
列于本实施办法附件一的规定,已纳入《廉政准则》和本实施办法,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实施办法附件二的规定,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附件一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规定已纳入《廉政准则》和本实施办法,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
2.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3.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
4.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附件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规定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1.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2.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但其中与《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纪律处分条例》有抵触的,应以《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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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浙江县级人大换届选举试点顺利
本报杭州12月22日电记者江山今天从在这里召开的浙江省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试点工作会议上获悉:浙江省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整个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为下一步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全面铺开提供了经验,打好了基础。
浙江省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试点单位为萧山市和桐乡市。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选举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截至11月中旬,桐乡市屠甸镇选举新一届市人大代表试点工作就已结束,目前全市新的一届人大代表已全部选举产生。萧山市义桥镇的市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也于12月10日顺利完成。全省11个市(地)的大多数县(市、区)都开展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广大选民普遍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民主法制教育,增强了法制观念和主人翁责任感。
据悉,自今年8月浙江全省地方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工作座谈会以来,在省委和各级党委的部署下,全省换届准备工作包括县级换届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地进行。县级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工作,试点单位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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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届民族好新闻评选揭晓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宣传工作,促进民族团结,首届民族好新闻评选活动今天在京揭晓并颁奖。首都二十余家新闻单位的百余篇作品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本报共有13篇作品获奖,其中言论《民族团结国之宝也》及通讯《我们的歌手回来了》等获民族好新闻一等奖。本报《民族大家庭》专版获优秀编辑奖。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布赫、国务委员兼国家民委主任司马义·艾买提出席今天的颁奖大会并讲话。(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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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公安边防总队举行海空军事演练
本报讯12月18日上午9时20分,集结在三亚湾海域的海南海警部队战艇在武装直升机的相伴下,劈波斩浪,昂首挺进,由此拉开了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空演练的序幕。
海南公安海警部队肩负着占全国2/3海洋面积的治安任务。该部队曾于1995年被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授予“反走私先进集体”,1996年被海南省公安厅记集体三等功。
在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长冯海龙大校、政委陈新中大校的陪同下,海南省委书记、省长阮崇武,省政协主席陈玉益,省委常委、副省长、政法委书记王学萍及公安部边防局政委卓枫少将等领导观看了演练。(马克君张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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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获共青团中央、国内贸易部“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河北省邢台市中桥商场,积极开展“青年文明服务卡”、文明用语300句活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精神文明建设带来的实惠和方便。他们从承诺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商品价格入手,从点滴具体服务做起,充分发挥“青年文明号”示范带头作用,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图为中桥商场售货员热情为顾客挑选商品。 本报记者 王忠家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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