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23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

  “水货”手机能否索赔
李晓光
11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消费者杨义华状告京飞达经贸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无入网标签“水货”手机一案。至此,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立案或审理的此类案件,已达到40余件。
其实,这些诉诸法律的消费者,在北京成千上万被“水货”手机所困扰的消费者当中,只不过是“冰山的一角”。
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几年,我国移动电话的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70%,已成为世界第三大移动电话拥有国。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裸机入网限制的取消,一方面促进了移动通信市场的加速扩张,另一方面也使“水货”手机通过各种渠道、以各种方式滚滚而来。有业内人士称:现在市场上的手机,与“水”字沾边儿的,至少有50%!
“水货”手机是不是假货?这是北京“水货”手机索赔纠纷中的焦点问题。
一部分消费者认为,“水货”即走私货,属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因此经销“水货”应视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应按经销假货论处。而多数经营者则认为,“水货”不应归入假货之列,只是进货渠道不正规而已,并以没有人会把消费者已习以为常的“水货”家电看作假货为例。
客观地说,目前市场上的“水货”手机,确实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进货渠道不正规的真货,另一部分则是不法商人以新壳、旧机芯改制的假货。
然而,不论是真“水货”还是假“水货”,其经销者在出售给消费者时,都没有明确表示“这是‘水货’”,却是不容争辩的事实。
“水货”手机中“新壳旧芯”一类的假货,消费者索赔起来,并不复杂,其获得双倍赔偿于法于理都可谓“名正言顺”。但对那些进货渠道不正常的“真货”来讲,消费者能不能获得双倍赔偿,关键还要看法律对经销者的行为,是否能作出“构成欺诈”的认定。因为一旦“构成欺诈”,按《消法》第四十九条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便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

  如何识别“水货”手机
目前市场上较普遍的没有入网证的手机型号有:摩托罗拉d470(d4700)\d6200、d460、d668;爱立信688、788、388及诺基亚3810等。摩托罗拉308等型号的手机也有无入网证销售的情况,且往往贴有假入网证。
真假入网证的识别比较复杂,但一部分假冒的1997年入网证十分容易辨认。1997年的入网证证号应为XX—XXXX—97XXXX,有一批假入网证却仍沿用1996年的编号方式。假1997年的编号为97—MXXX,消费者如果难以识别,可向有关部门咨询。(据《人民邮电报》)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7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12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七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第二章营运管理
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条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第九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停业,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六条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路运输计划分级进行综合平衡。
需要进行综合平衡的重点物资、联运物资、外贸物资的运输计划,属于全国性的,由交通部按国家计划组织综合平衡;属于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省际间的,由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运管理机构组织综合平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经综合平衡确定的运输计划以外的货源和客源,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组织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客源、货源。
第十八条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方和托运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运杂费用,并使用交通部规定的运输票据。
第二十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含联户,下同)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
第二十一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海、河民用港口应当按照国家港口管理规定和计划安排,向运输船舶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
船舶进出港口必须遵守港口规章,服从管理。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同港埠企业之间,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业务代理合同。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船民经营水路运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其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中转、代为组织货源的企业,但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企业除外。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不适用于国际航线水路运输和以排筏作为运输工具的水路运输。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公布前已开业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于本条例公布之日起180天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对不具备开业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或限期整顿;整顿无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

  《中国远洋报》出版二百期
本报讯12月10日,《中国远洋报》第200期出版。《中国远洋报》由我国最大的远洋运输企业——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主办,紧紧围绕为企业经济效益服务这个中心,对我国远洋运输事业在改革开放以来的迅速发展壮大进行深入报道,受到全行业、广大读者的欢迎。 (赵中博)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

深圳市电信部门为了方便客户,推出“长话超市”。来打电话的客户先在收款台领取一张磁卡,打完电话后再到收款台划卡交费,颇为方便。 黄荣铨摄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热点透析

第一次,兵马刚动,消息已漏;第二次,地方领导“承诺”狠打之后,查获案值超过第一次一半——
  两上云霄打假烟
余方
今年8月18日和10月30日,全国打假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福建省云霄县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联手突击查处假烟战役。作为这两次行动的亲历者,记者耳闻目睹了不少“热闹”和精彩细节,颇值得回味。
      是谁走漏了风声?
对两次行动,有关部门在事前做了周密的策划和部署。但奇怪的是,8月17日记者在北京未上飞机就听说消息已经走漏。到达厦门时,听打前站的同志讲,15日云霄就开始乱了;16日,一些村里的大喇叭开始广播:“北京来人啦……”;17日晚,云霄县通往国道的4个必经路口不少可疑车辆出入频繁。
由于“8·18”时已领教了造假分子捕捉情报的能力,所以有关方面对“10·30”行动的保密工作更加谨慎。记者在出发当日才知目的地。到首都机场时,同行的记者尚不清楚日程。29日下午5时左右,有关人员到达漳州,1小时后便有消息传来:造假烟的机器已开始转移。两天后记者得知,29日下午,云霄县打假办组织有关人员按各自管片分别进行了一次行动。是巧合?还是另有原因?不得而知。次日的“10·30”行动共查抄29个窝点,各类烟机18台。而据明察暗访和摸底,云霄有上百台烟机在生产。
      是麻木还是猖狂?
两上云霄,时时惊诧于造假者的“勇敢”和面对打假声威的“泰然处之”。两次行动中,总有一些当地人骑摩托车尾随执法车辆,每逢路口,便用手机与人通话。面对摄像机和照相机镜头,表现得“落落大方”,从不躲闪。两次行动下来,记者竟对某些面孔记了个半熟。
“8·18”所到窝点多半是“九曲回肠”之地,颇为隐秘,“地下”之称名副其实,常绕得初涉此地的外来人找不着北。而“10·30”则不然,不少窝点是少则几十平方米,多则八九百平方米的大场地,有的还是挺正规的厂房,还有的干脆开在熙熙攘攘的闹市。例如此次行动一组所查第一个窝点便是开在路边的一家饭馆,前馆后厂,两不耽误,从县政府开车至此只需几分钟。对于以上这些“地下工厂”,若想真的做到眼不见、耳不闻,恐怕还挺不容易。
10月30日中午,执法人员来到一家外面没有挂牌、但看上去挺像样的工厂。在紧闭的铁门上敲了半天,无人应答,之后有人翻墙进去开了边门,大家才得以进入。在宽敞的两层厂房的一楼,排列着几十台印刷机。机器上干干净净,像是从未印过东西。在二楼有很多间宿舍,其中几间里面正睡着不少人,有人身上盖着被子,脚上却穿着鞋。你想找人问点儿什么,对不起,要么摇头听不懂你的话,要么干脆一言不发。
然而在一个一人多高的木制工具柜的顶部却发现了几十张假冒“红塔山”盒皮。当摄像机拍下这一切时,一个干部模样的当地人很激动地站出来要求记者客观报道,说这几十张盒皮不能证明是该厂印的,也许是有人拿来的样品,等等。有人告诉记者,此人是莆美乡党委负责人。
      奖出来的“怪圈”
“8·18”案值超过400万元,“10·30”案值比“8·18”又增加200多万元,这一事实多少让地方官们感到有些尴尬。因为据云霄县提供的书面材料,该县已建立了打假责任制,责任状已签到村一级,县五套班子领导均挂钩有关责任区,责任与处罚条款也订得很详细,而且“8·18”之后,云霄县曾对全国打假办做了治理的承诺。而两个多月过去了,“10·30”行动成果依然不菲,所以此行动之后,漳州市和云霄县领导等对记者的采访要求一直“千呼万唤不出来”,也就不足为怪了。
不过,在记者看来,还应有人感到尴尬,那就是被侵权的云南人。为鼓励各地协助企业打假,云南各大烟厂都设立了奖金和奖售真品烟办法。据统计,云南烟草系统近5年来用于兑奖的支出高达4.65亿元。而其中大部分奖金被制假重灾区拿走了。难怪有人开玩笑说,造假地区两头受益,制假得黑钱,打假领红包。以玉溪卷烟厂对广东、福建、广西3省区的奖售烟数字为例,1994年为7.3478万件,1995年和1996年分别上升至28.802万件和32.0903万件,今年1月至9月已奖售烟18.6686万件。原本用于打击制假行为的奖励制度,却有“激励”犯罪之嫌,付出代价不小,而造假势头却未见减弱,这恐怕是设立者始料不及的。由此可见,奖励只是治标的措施之一,而且可能不是最佳之选,若不采取措施标本兼治,因奖而起的“怪圈”还会不断出现。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经济茶座

  半斤腻子的故事
冉永平
每年入冬前,楼里都要检修玻璃。
去年干这活的是房管部门的工人。给我家安完玻璃后,还剩一块腻子,他说:“你家是最后一户,我带回家也累赘,你留着用吧。”
今年进行了改革,把活包给了河北来的农民工。我家照例是最后一户,但干完活后我发现,他们连掉下的腻子渣都收拾干净,一点不浪费。我对妻子发感慨:“给自己干活,到底不一样,真节约。”
晚上刮风,总觉得哪儿漏风,起来一看,新换的玻璃与窗框之间露着半厘米的缝。原来,农民工为了节省成本,在窗框和玻璃之间少打了一道腻子。
第二天,翻出去年那位工人留下的腻子,早不能用了。于是,只好到玻璃店买了半斤腻子把缝勾上。
两件事放在一起看,很有意思。
工人的活干得很到家,里外两道腻子,勾得严严实实,无可挑剔。我不知道安玻璃是不是有行业标准,但我想,如果有,他一定是按标准干的。遵循职业规范本身也是一种职业道德。过去学政治课,说工人阶级是最先进的阶级,我想,遵守,特别是自觉地遵守规范、标准,恐怕也是其先进性的一种表现。
但是,可能是受我们多年的体制的影响,我们的工人对成本不看重。还剩半斤多腻子,怕累赘就“大方”了,慷了公家之慨。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工人是该省的没省。
农民工节省,连腻子渣都不浪费,看了也让人感动。任何一个社会,即使物质再丰富,浪费都该谴责,何况我们还远不发达。毛主席不是把浪费与贪污并列在一起,称之为“极大的犯罪”吗?因此,农民工的节俭很值得提倡。
但是,为了省半斤腻子,就不管你四处漏风,精细中就透出几许奸滑。细一算账,一户省半斤,十几层的一栋楼,上百户人家,这一省就省出不少钱。但是,这种“省”与收拾腻子渣的“省”有本质的区别,它是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的偷工减料。在此,农民工是该省的省了,不该省的也省了。
国有企业效益不高,成本降不下来是个原因。这些年,人们对一些农民工颇有微词,缺乏职业道德的“奸滑”是主要话题,如卖注水肉、卖瘟鸡等等。通过这“半斤腻子”,我倒想,工人学学农民的精细,农民学学工人的讲职业道德,恐怕对双方都不无裨益。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

  彩电VCD
如何面对数字化挑战
谢际争
今年以来,我国彩电业的兼并扩张、VCD业的一片火爆成为家电业两大景观。
据统计,我国电视机的社会拥有量已达3亿多台,城市电视机普及率接近90%。目前我国的彩电生产能力已达每年4000万台左右,形成了世界最大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VCD机的生产企业增长更快。在3年多的时间内,我国已经形成了全球最大的VCD机生产能力,目前国内VCD机的年产销量占全球份额的一半以上。虽然这种生产能力还只停留在组装加工的阶段,核心芯片90%以上依赖进口。
看似红红火火,但冷静分析,两个行业都已暗藏危机。其中最大的挑战来自数字化。今年4月,美国为4家电视公司发出数字电视广播经营许可,并宣布在2006年全面取消模拟电视广播,美国最后一家模拟彩电生产企业已在去年为韩国所兼并,从而彻底退出了模拟彩电的生产领域。据有关部门的测算,未来数字电视在我国的市场规模将达数万亿元。
似乎风头正劲的VCD也同样面临着数字化的DVD的威胁。虽然有人认为,由于软件原因(片源)DVD尚不足以马上取替VCD,但DVD以其数字化容量大、清晰度高、兼容性好等优点,取代VCD只是时间的问题。因此可以说,无论彩电还是VCD,最终都不得不面对数字化的挑战。
70年代起我国就开始了数字压缩技术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始终未能有突破性进展。目前,国内的一些电视生产企业已经开始涉足数字电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但比较而言尚显得势单力薄。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任何产品或行业都有其生命周期,一般表现为开创、扩张、停滞及没落四个时期,但并非所有的产品或产业都要经历这理想弧形曲线的四个阶段,在面临停滞或衰退的时候,或因技术的创新,或因价值的重新发现,从而再现生机,开创新的生命周期。数字技术恐怕就是这样一种技术,它在给我们挑战的同时,也给行业带来机遇,关键看谁能把握。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

  自行车大企业质量过硬
本报记者费伟伟
产量和销量均居世界首位的我国自行车工业产品质量如何?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轻工总会最近组织的全国统检结果表明:检测287种产品中合格220种,抽样合格率76.66%。
本次检测中,安阳飞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齐鲁英克莱集团总公司、浙江皇冠王自行车厂等3家企业1995年和1997年两次统检均为优等,各项检测指标名列前茅。
从企业类型看,国营大型企业检测产品质量合格率100%。上海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永久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行车厂等企业自1993年以来历次国家质量监督检测一直保持合格水平。
天津开发区吉川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宁波捷利达自行车公司、江苏武进市斯彼特车辆厂、江苏常州市昌盛车辆厂等4家企业私拆检测样品封条;天津华魁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市松本大佐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天龙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金拜克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市飞鸽自行车研制公司、天津市奔驰自行车有限公司、江苏常州新区扬士达自行车工贸公司、广西卓力达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博白自行车厂等9家企业拒绝抽样或拒绝送样,按规定判为不合格,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还有7家企业1995年、1997年两次统检产品被判为不合格:天津万德工贸公司、天津阳光车业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川野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市松本大佐自行车有限公司、苏州市东亚自行车公司、广东普惠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南宁市自行车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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