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22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

  水利产业政策
(国家计划委员会1997年9月4日)
国务院近日批准颁布了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产业政策》,全文如下:
为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有效防治水旱灾害,缓解水利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制约,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本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的所有地区,适用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所有活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政策的目标是:明确项目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推进水利产业化;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本政策实施期限内,使我国防洪抗灾能力明显提高,供水矛盾有效缓解。
第二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水利建设提到重要的地位,制定明确的目标,采取有力的措施,落实领导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在2000年以前编制好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制定水利建设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并做好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严禁任何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考虑防洪安全与水资源条件,必须有防洪除涝、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节约用水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论证。
第四条本政策实施期内的水利建设重点是:江河湖泊的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城市防洪,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海堤防维护和建设,现有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特别是病险水库和堤防的除险加固,干旱地区的人畜饮水,跨地区引水和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源工程,供水、节水和水资源保护,农田灌排,水土保持,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力发电,水利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
第五条国家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对水利建设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坚持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
第六条国家实行优先发展水利产业的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通过多渠道、多方式投资兴办水利项目。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水利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用水和航运需要。重视水环境保护和多种经营,逐步形成水利产业投入产出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章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
第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类:甲类为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乙类为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甲、乙类项目的确定,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
第八条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从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它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要明确具体的政府机构或社会公益机构作为甲类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风险。
第九条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乙类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两类。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
第十一条中央项目的投资由中央和受益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受益程度、受益范围、经济实力共同分担;重点水土流失区的治理主要由地方负责,中央适当给予补助;地方和部门受益的其它各类水利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的地方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中央通过多种渠道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地方项目中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等甲类项目所需投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从地方预算内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水利专项资金等地方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同时要重视利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资金和劳务投入。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级财政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研究制定促进水利产业化的优惠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以及国家掌握使用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用于水利建设的要适当增加。
第十四条为扩大水利建设资金来源,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重要江河的洪水灾害频发区的防洪除涝与治理工程,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可按项目筹集资金。筹资方案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计划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向农民筹集资金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所使用的票据必须统一由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印制。审计、监察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第十六条加快水利设施更新改造的步伐。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利设施更新改造列入计划,并安排相应的资金;水利工程折旧费只能用于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三章价格、收费和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在国务院正式发布之前,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水资源费要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按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第119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两年内做到足额征收;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计划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以上各项收费,必须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修建及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合理确定供水、水电及其它水利产品与服务的价格,促进水利产业化。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根据国家的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以后再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甲、乙类划分,具体划分办法另行规定。甲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乙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企业营业收入支付。
第二十二条在水价提高以及与乙类项目有关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足额收取后,乙类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要转变为企业。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对集体所有的水利资产保值增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以租赁、拍卖、股份合作、承包等多种形式治理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其它水土流失区,使用期限原则上以50年为宜。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以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经营或治理的,可依法继承、转让;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鼓励以多种形式建设和经营小型水利工程。
      第四章节水、水资源保护和水利技术
第二十五条加强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各地区,都必须贯彻国家规定的各项用水管理制度,大力普及节水技术,节约各类用水。
第二十六条农业要大力推行节水灌溉,研究推广农业旱作技术和渠道衬砌、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尽快改变大水漫灌等浪费水资源的灌溉方式。各级项目审批单位对农业节水项目要优先立项,增加投入。对符合贷款条件、具有偿还能力的节水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优先安排贷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情况,对农业节水项目贷款安排财政贴息。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水单位要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大力开发和推广节水技术。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在新建高耗水项目建议书中,必须包括用水专项论证,否则不得立项和建设。对于超定额用水的,要加价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加强水资源保护。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并依法报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有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在开发利用和调度水资源时,要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对生活饮用水的地表和地下水源、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及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严格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使用标准。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水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三十一条建立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任何生活、生产活动及建设项目必须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污染。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的单位,要负责治理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在运河、渠道、水库等范围内设置或改建、扩建排污口,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水利技术和水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和普及推广,重点是防洪抗旱减灾技术、河道整治技术、清淤技术、大型水利工程的关键性技术、节水技术、生物处理水污染技术、高浓度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与处理技术、污水科学排放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及水利建设的新材料、新结构和新工艺。要不断提高水利勘测设计、工程管理、技术设施与装备的现代化水平,逐步建立水利信息网络。
      第五章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政策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实施细则须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
第三十四条省级计划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10年止。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如何走农业产业化之路

  龙头企业联手闯市场
——山东省农产联推进农业产业化述评
本报记者贾建舟刘磊
近年来,农产品加工企业迅速发展,对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大批农产品加工企业之间,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无序竞争和重复建设,给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带来负面影响。
在我国蔬菜出口的主要基地之一胶东半岛,相继爆发过牛蒡大战、青刀豆大战等,两败俱伤的结果使各蔬菜加工企业认识到,混战无赢家,必须加强协调,有序竞争。于是,一个名为“山东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联席会议”(简称“农产联”)的组织,于1994年5月在莱阳市诞生了。3年来,这个组织在协调各加工企业利益、推动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加强协调避免无序竞争
在农产联诞生前,莱阳就已有了一个食品企业家协会。这个协会成立于1992年7月,当时,莱阳市的蔬菜加工出口起步不久,但已呈蓬勃发展之势。由于各加工企业互不联系,各行其事,企业间开始出现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或竞相提价抢购原料,或压低对外报价。为克服这种竞争中的无序状态,市政府指导5家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起成立了食品企业家协会。协会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各企业不得抬价抢购原料,并统一出口报价,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随着莱阳市农产品出口加工规模不断扩大,到1994年,莱阳加工企业收购原料的范围已扩大到省内外25个县市。同时,其它地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发展起来,这样就出现了区域间抢购原料、争夺市场等一系列问题。为克服这些新出现的矛盾,莱阳市联合省内的其它6个县市发起成立了农产联,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跨区域联合,整体对外,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协调企业、基地的关系,联手推动山东省农副产品全面走向国内外市场,促进农业产业化的深入发展。
      统一对外避免价格大战
直到今天,莱阳的加工企业提起几年前的蔬菜大战,还是心有余悸。1992年,牛蒡资源紧张,龙大集团的2000亩基地被别的公司高价抢购,原料供应断档,未能按时完成出口合同,被外商罚款15万美元。1993年,宏富食品有限公司安排小白菜基地,后因货源紧张,众厂家纷纷抢购,迫使宏富公司也高价收购,结果原料收购价比成品卖出价还高,一个货柜就要赔近2万元。
农产联成立后,把协调价格作为重要工作,经过与会员企业反复协商,于1996年在35个会员企业中对重点出口蔬菜实行了出口最低限价,如芋头每吨1100美元,牛蒡每吨1500美元,菠菜每吨800美元。并且对出口质量标准实行明文规定,建立相互制约的制度,并邀请海关和工商等部门进行监督。出口最低限价的实行,使蔬菜出口价格的跌势得到有效的遏制,稳定在最低限价上。
      优化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针对部分加工企业争基地、抢原料的情况,农产联在各会员企业间进行了协调,根据生产需要和地理位置,适当划分了原料基地范围,各企业互相尊重对方建立的原料基地,不抢不争原料。同时,农产联还积极推动地处胶东的龙头加工企业到鲁西地区和中西部省份建立原料基地,扩大了原料供应范围。现在,安徽的蒜薹,河南的山药,河北的大头菜、胡萝卜,东北三省的土豆以及山东金乡的大蒜等都源源不断地运到各龙头加工企业,大大丰富了这些龙头加工企业的出口品种,提高了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农产联推动会员企业在中西部地区建立原料基地,有力地促进了各种生产要素跨区域优化组合,实现了区域间的产业联结和东西部地区的优势互补,既促进了西部地区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东部龙头加工企业的壮大。
由于蔬菜加工工艺比较简单,盲目重复建设的问题也较为严重。为此,农产联会同省计委、经委、农委等部门进行积极协商,制定了全省布点规划,以减少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地区间产业结构雷同。
农产联自成立以来所做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吸引了许多非会员单位的县市和企业积极申请加入。现在,农产联的会员县市已由当初的7个发展到24个县市区,会员企业达到35家。农产联在这些县市区、企业之间积极协调利益关系,促进了这些地区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1996年,农产联各会员单位共出口各类农产品17万吨,创汇1.7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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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信贷扶贫之路

  走出穷山建新家
——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特困群众异地脱贫
龙发航
“十年九旱,一雨成灾”的天气,“锅一块,碗一块,一顶草帽盖三块”的耕地,“一套碗筷轮流端,两块砖头搭个灶,三餐全喝玉米汤,四根柱子茅草棚”的生活,这里是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的石山区,居住着40余万壮、瑶等少数民族兄弟。恶劣的生存环境使这里年年扶贫年年贫。经过充分论证,1994年,信贷支持异地安置扶贫开发的大幕拉开了。
县委、政府组织了有扶贫办、农发行参加的异地安置扶贫开发区筹备小组,成立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选择、征用水源充足、交通方便、适宜种植,而且土地权属明确的地方建立扶贫农场。选择亚热带名优水果龙眼和地方特产甜茶作为主导产业,统一规划,连片开发,规模经营。同时种植花生、黄豆等果下作物,发展家庭养殖,鼓励务工、经商。同时还规定,异地安置的必须是石山区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特困农户,要有1名身体好、有文化、能吃苦的劳动力,先行进场开发,第二年再举家搬迁,从第四年起退出在原籍的承包山、地和宅基地。每个乡、村都有干部随迁、带队。
异地安置扶贫开发的投资人均3500元,由扶贫贷款、以工代赈资金、发展资金3部分按2∶1∶1构成。扶贫贷款主要用于购买种苗、化肥、农药等生产性需要,搬迁和基础设施等费用由以工代赈资金、发展资金解决。扶贫贷款由农场统贷统还,与农户之间订立借贷合同,分散使用。农发行调整贷款投向,每年新增扶贫贷款优先满足异地安置开发项目,大力催收到逾期贷款,重新投入异地安置开发项目。为确保贷款实现预期效果,农发行确定2名专职信贷员参与异地安置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贷款,帮助农场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对农场与农户之间的借贷合同、经济往来账加强管理,督促、监督用好贷款。
第一个异地安置扶贫贷款项目是创办城郊扶贫开发区。到现在农发行已累计贷款689万元,先后从七百弄、镇西等4个大石山乡搬迁特困群众578户2902人,分在9个农场进行安置。已开发龙眼5100亩,今年有1000亩已经挂果。还开通了36.8公里机耕路,建成5个小学教学点和2栋教学楼,供水、供电工程已经完工,所有异地安置的农户住进了砖瓦房。1996年实现人均收入565元,比安置进场前增加3.5倍。1995年、1996年,农发行又分别贷款602万元和202万元,支持创办碧城、常青两个扶贫开发区。这两个扶贫开发区异地安置贫困农民911户4555人,开发龙眼4300亩、玉桂2500亩、甜茶1000亩和木薯等作物2000亩,贫困农民人均收入成倍增长。到现在,大化县农发行累计发放异地安置扶贫贷款2489万元,除县内的3个项目外,还跨县支持建成7个点,异地安置特困农民2889户12481人。
原住镇西乡镇西村弄快屯的陆建宁全家6口人,仅有1.7亩地,住茅草房,穿破衣衫,喝雨水,年人均口粮不足100公斤、人均收入不足200元。1994年他举家搬迁城郊开发区,承包15亩荒坡种植龙眼,果树下种植花生、黄豆,再加上养猪、养鸡、打零工,1996年总收入5100元,1997年他家部分果树开始挂果,仅卖果收入就有2000元。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农村杂谈

  先试验后推广
赵连城
近年来,随着科技兴农战略的实施,各地都成立了科技推广服务网络,一个个新品种、一项项新技术入地生金,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农民群众学科技用科技的热情高涨。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农民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时,非但没有收到好的经济效益,反而浪费了水、肥、种子和精力,造成一定的损失。这种现象在一些偏僻和经济落后地区尤为突出。如引进的短枝富士苹果,枝条疯长、不结果;杂交水稻高产品种反倒不如本地品种产量高。这之中除了假种子、假树苗的原因外,还有某些品种不适于本地土壤、气候等生长环境的问题。
农作物的生长离不开水、肥、土壤、阳光这些要素,同时还要受气温、无霜期长短的影响。赵县的鸭梨长在别的地方可能就要降低品味,迁西板栗同样和别处不同。因为土壤、气候等条件的限制,某些新的高产农作物品种、新的种植技术,换了生产环境就不一定适宜栽种,而农民科技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对这些新品种、新技术的全面了解,盲目种植,结果难免就要造成损失。
要防止这类问题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先试验后推广。县乡村三级科技推广网络在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过程中要建立起自己的试验田和示范田,对引进的新品种、新技术进行培育、筛选,看一看是否适应于本地的生产环境,再决定推广与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给农民带来实惠。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四面八方

  随州节地3000余亩
本报讯湖北省随州市坚持走节地挖潜集约用地之路,近年来,通过城镇改造和村庄整理,节约耕地3000余亩。
随州河流密布,有大量的滩涂地。从保护耕地着眼,市里把城市建设用地目光投向河滩开发,结合城市防汛工程建设,裁弯取直治理河滩,先后顺水筑起了厉山至随州1.5万米长的防洪大堤,开发出大量的耕地和建设用地。市水利局、工商局、民政局联合开发?水河沿岸沙滩1000亩,养鱼、养蟹一亩水面纯收入4000元,将荒滩开发成金滩。
随州现有村庄3.5万个,占地面积38万亩(含场地、道路、堰塘等配套设施用地),人均150平方米。过多过散的村庄以及严重超标的住宅占地,浪费了不少耕地。1995年,随州市委、市政府修订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开展村庄合并。厉山镇按照镇域建设总体规划,将344个自然湾合并为270个,通过小湾并大湾,集中建设,节约用地1500亩。
(易光辉谢万福吴爱华)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

  农行安次区办事处支持产业化
本报讯农行河北省廊坊分行安次区办事处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以市场为导向,走种、养、加相结合的路子,使农产品增值、增利、增效,农民实现了增收。
截至目前,共发放农业贷款8360多万元,支持全区建成林果、瓜菜、禽蛋、畜牧、酒、葡萄等六大商品生产基地,支持发展吨粮田15万亩,林果基地22万亩,瓜菜基地4万亩,家禽饲养量达400万只,农业产值近15亿元,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2858元。 (周平王万才)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

近年来,辽宁省绥中县在引导农民发展棉花生产的过程中,十分注重为棉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做到及时供应种子、化肥、农药,积极推广新技术,保证收购资金足额到位,从而大大调动了棉农种棉积极性。
“明年种什么?”“明年种棉花。”宽邦镇这两位农民售出棉花拿到现金后高兴地说。关世勋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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