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27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湖南加快丘冈山地开发
三年开发2650万亩,改造1525万亩
本报讯记者吴兴华报道:湖南省开发丘冈山地,加速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致富步伐。从1995年以来,全省开发丘冈山地2650万亩,改造低产丘冈山地1525万亩。3年来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800多元,大部分来自丘冈山地的开发。
湖南省有丘冈山地2亿多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0%。过去开发利用的面积很小,效益低。1994年,省委、省政府把丘冈山地开发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民致富奔小康的战略措施来抓,从建立、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和多渠道投资机制入手,加快开发步伐。省委、省政府宣布:丘冈山地开发,谁投入、谁开发、谁受益。允许荒山使用权拍卖、出租、入股、联营、转包等有偿流转,鼓励科研单位、工矿企业、社会团体投资开发丘冈山地。3年来,全省投入丘冈开发的资金达16.7亿元,其中集聚社会资金2.97亿元,群众集资5.5亿元,引进外资6000多万元。
湖南各地在丘冈山地开发中,坚持走产业化的道路,提高开发效益。各地从实际出发,注重发展名优特新产品,实行规模开发,建立社会化服务网络,实行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不断提高产业化程度。据统计,3年来,建立各种开发基地895个。部分县(市、区)已形成有特色的主导产业,如江永县的香柚、溆浦县的枣子、桃江县的楠竹、安化县的黄姜、慈利县的杜仲等。溆浦县在近几年的丘冈开发中,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大力发展枣子生产,同时大抓加工,今年枣树挂果面积6万亩,总产鲜枣60万担,创产值6000万元;80%的枣子实现了就地加工,生产枣子饮料、罐头、果脯等10多种产品,加工增值5400万元。


第2版(经济)
专栏: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5号
现发布《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11月17日
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
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
(二)具体代收网点;
(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四)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第八条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据。
罚款收据的格式和印制,由财政部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条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罚款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国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定期同财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对账,以保证收受的罚款和上缴国库的罚款数额一致。
第十三条代收机构应当在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向代收机构支付手续费,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法作出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6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11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五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出资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第九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章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
第二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提交的年度检验文件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的清算人不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结束后,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承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第2版(经济)
专栏:经济视点

  合法竞争·公平竞争③
市场封锁“封”住了什么
本报记者龚雯
      “闻起来臭,吃起来香”?
辽宁省的盖州人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连喝什么啤酒的自由都没有了。今年春天,盖州市强行要求全市45家酒类批零企业与当地的龙洋啤酒厂签订协议,专卖该厂的“瑞雪”啤酒,违者吊销营业执照并重罚2万元。有关部门还昼夜巡查,凡发现经营外地啤酒的,一律查抄没收。
几乎是在同时,河南省固始县发出明文规定:“为保护本县化肥工业生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供销社系统)从外地购进碳氨。”违者,除没收商品和“非法”所得外,还要予以重处并追究乡、镇级主管干部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上述两地只字未提“市场封锁”,但其做法已不言而喻。近年来,一些地方从局部利益出发,人为设卡筑障,大搞地方保护,并认为这是“闻起来臭,吃起来香”。某类商品、资源紧俏,就限制流出;某类当地产品销售疲软,则限制外地优质货流入。
浙江某县将一大批外地化纤布经销商扫地出门;江苏某大城市进行化妆品检查时,抽检对象无一例外是外地产品;东北某市虽不直接阻拦外地车进入,却为本地车开辟市场“专行线”,让购买地产汽车的用户享受各种特殊待遇。有的地方还正告辖区:只要是当地企业能生产的东西,商业部门不准去外地采购并在本地销售。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视作假冒伪劣品严加查处,或将地区差价悉数上交地方财政,金融部门不准对其发放新贷款,并要压缩收回原有贷款,甚至强令商家每年必须销出多少地产商品,超额者给予税收优惠,完不成任务者挨罚。
      “篱笆墙”封住了什么?
市场封锁的“篱笆墙”,背离了市场经济规律,体现了一种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也明显违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种对市场的“块块”分割,从短期来看,或许可以保护地区和企业的利益,但从长远看,则是逐末舍本,给现实经济生活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
地方上搞市场封锁,大都怀有保护和发展本地经济的善意初衷,然而事实证明,保护的结果常常事与愿违。以前面提到的河南固始县为例,对化肥市场封锁后,供销部门购进本县化肥却销不出去,资金积压,利润下降;“只此一家”的高价化肥,加重了农民负担,“逼”出了非法经营。再看辽宁盖州,据了解,由于当地有关部门的“围追堵截”,深受欢迎的外地啤酒只得转为“地下”销售,商家不胜烦恼,消费者更是一肚子怨气。
可见,市场封锁,封住了正常的商品流通,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市场封锁,封住了经营者公平交易的可能,封住了消费者择优选购商品的自由,侵害了其最基本的权益;市场封锁,也封住了企业向前发展的道路,企业躲在地方政府的篱笆墙内、保护伞下,不经风雨,排斥竞争,最终必将丧失生存能力,被市场淘汰出局,企业利益又从何谈起?
北京大学教授朱善利指出,在世界经济日益融合的大趋势下,倘若我们连国内之间的藩篱都冲不破,那将如何与国际市场接轨?倘若连国内竞争都要逃避,那怎能适应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目前很多企业连跨地区经营都做不到,更不用说实现跨国经营了。
此外,市场封锁还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为重复建设提供了条件。
毫无疑问,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地方,无论是对生产者还是消费者、经营者,市场封锁这道“篱笆墙”都必须尽早拆除。
      市场没有籍贯
市场没有籍贯,竞争无法回避,靠行政命令和土政策搞封锁排外,只能起保护落后的负作用,制约当地经济发展。
那么,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究竟应该做些什么?
市场经济并非不讲“保护”,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即是保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的开放和物畅其流,保护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有一条是肯定的,那就是决不能保护落后。政府应当努力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让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破除地区分割,打开封锁之门,并非不要发展区域市场。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类市场都起步于区域市场,但这决不意味着用区域市场替代统一市场,更不是要建成相互封锁分割的市场。市场经济既需要专业化分工,也需要资源合理配置和各地优势互补,形成一些区域市场本属正常,只要不人为地把这种市场凝固封闭,它就可以顺应经济规律,与全国统一市场衔接并成为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专家认为,现在不少地方既是规则的设立、制定者,又是“运动员”和“裁判员”,这就很难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因此,打破市场封锁,关键是转变观念,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法制体系,从而削弱地方保护的利益基础,遏制市场分割行为,以促进统一开放大市场、大流通的形成。


第2版(经济)
专栏:

  南昆铁路电气化工程竣工
据新华社南宁11月26日电(记者衡志诚)南昆铁路建设指挥部传来最新消息:昨天上午9时36分,南昆铁路电气化工程一次合闸送电成功,接着又在昨天和今天,顺利地进行了百色至威舍南昆最后一段的重载热滑试验。至此,规模宏伟的南昆电气化工程宣告胜利建成。全长898.7公里的南昆电气化铁路,是我国最长的单线电气化一级新建铁路干线,总投资28亿多元。


第2版(经济)
专栏:新闻快报

  河南联发公司巧打时间差
玉米卖出肉价钱
据新华社郑州11月25日电(记者刘健)今年秋收,河南省遂平县爆出一桩新闻:同样的玉米,别人每斤只卖六七毛钱,而河南联发公司托管田里所收的玉米棒子,半斤左右一个,定购价竟卖到3.5元,相当于肉价钱。
卖得贵关键在于“卖得晚”。联发公司把鲜嫩的玉米棒子套上真空保鲜膜,然后冷藏起来,待春节上市,结果800多万个嫩棒子被广州、天津等地的客商定购一空。而每个真空保鲜膜只花费8分钱。联发公司是郑州市的一家农业企业。


第2版(经济)
专栏:新闻快报

  汽车维修企业
明年将挂牌服务
本报北京11月26日讯记者冉永平从今天在京召开的全国汽车维修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到“九五”末,全国汽修行业的发展目标是大中城市主要能够完成各种车型的维修业务,在国、省道沿线,每30公里范围内应有一个二类以上的维修厂。
目前全国有汽修企业22万户,年营业额达180亿元。由于发展速度快,在管理上也出现一些问题,无营业许可证的大量路边店滋生蔓延,屡禁不止。为此,交通部提出从明年1月1日起,各类汽车维修企业要按全国统一样式,实行挂牌服务,即一、二、三类企业分别挂不同的标志,以便用户选择和社会监督,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


第2版(经济)
专栏:新闻快报

  杭州整顿非法“洋打工”
据新华社杭州11月25日电(慎海雄、陈福)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不办就业证就打工的行为同样要受处罚。近日,杭州市公安和劳动部门联合执法,对非法在杭州境内打工和居住的31名境外人员进行了警告和罚款处理。此举是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而采取的,目的在于规范境外人员的就业和聘用、居住等行为。


第2版(经济)
专栏:

山东日照港发挥深水港口的特点,积极发展大宗散货和集装箱运输,已与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航。图为新开通的日照至韩国釜山的集装箱班轮正在吊装作业。 孙正武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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