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15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学术动态)
专栏:学术信息

  我国逻辑学研究取得重要进展
□张家龙
逻辑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4年编制的学科分类,把逻辑学同数学、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地球科学和空间科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并列,列为七大基础学科之一。这里所说的“逻辑学”主要是指由国际著名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弗雷格、罗素奠定始基的现代逻辑。现代逻辑的发展极其迅速,现已成为一门具有众多分支的大学科。它在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洪流中不断革新内容,开拓研究领域,并且日益显示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特别是在数学、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哲学、法学、语言学、经济学、心理学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现代逻辑的基本理论大致有六个方面:(1)数理逻辑,包括逻辑演算、模型论、证明论、递归论和公理集合论。它是现代逻辑的基础。它既是以推理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逻辑学,又是现代数学的一个大分支。(2)哲学逻辑,这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些逻辑分支的群体。它们以数理逻辑为基础,与传统哲学中的概念、范畴和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原来经典的逻辑演算中增加初始概念,成为经典逻辑的扩充系统。例如,模态逻辑中有模态词“必然”、“可能”;时态逻辑中有时态算子“过去”、“将来”;认知逻辑中有关于“知道”、“相信”的算子;在道义逻辑中有关于“必须”、“允许”、“禁止”的算子。另一类哲学逻辑主要是对通常所说的命题联结词和量词作不同的解释,成为经典逻辑的异释系统。例如,直觉主义逻辑对联结词和量词都作构造性解释;相干逻辑认为蕴涵的前后件应当相干,也就是说把蕴涵解释成相干蕴涵。(3)自然语言逻辑,它是在现代逻辑、现代语言学和符号学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分支。它不仅关注语言表达认知内容的功能,而且也关注语言表达情感内容的功能;不仅关注语言的表达功能,而且也关注语言的传达功能和交际功能。(4)逻辑与计算机科学的交叉研究,主要有:程序逻辑、逻辑型程序设计语言、变换型程序设计、程序验证、程序综合、形式语义学、计算复杂性理论等领域。(5)现代归纳逻辑,它是用数理逻辑、哲学逻辑、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等工具对归纳推理进行数量化、形式化和公理化的研究,并对归纳推理中提出的理论问题进行方法论的研究。(6)逻辑哲学,它形成为一门学科是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相互作用的结果,它是对逻辑学中一些基本问题的哲学反思,例如,逻辑的范围、逻辑真理的性质、逻辑与其它科学的关系、一些基本逻辑概念的解释问题、意义理论、逻辑悖论、形式化的本质,等等。
近几十年来,国际逻辑界在上述的现代逻辑诸领域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现代逻辑的各个分支,还在继续以飞快的速度向前发展,旧的课题不断得到完满解决,新的逻辑分支,特别是研究具体科学中逻辑问题的应用逻辑将会不断涌现。这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发展潮流,在这股潮流之上形成了一个客观的、不断提高的“国际逻辑研究水平”。
与国际逻辑研究水平相比,我国的逻辑学研究水平有一定差距。50年代和60年代,我国逻辑学主要研究方向是古典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其次是中国逻辑史,现代逻辑研究的队伍很小。1978年第一次全国逻辑讨论会向全国逻辑工作者吹响了“逻辑研究现代化”的号角。从此以后,我国的逻辑研究逐步转向现代逻辑。从1978年到1990年,我国逻辑研究现代化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以著名逻辑学家和哲学家金岳霖命名的学术基金会于1990年6月至9月举办金岳霖学术奖(逻辑学)评奖活动,奖励1984年至1990年中青年学者的优秀论著。经过金岳霖学术基金会学术委员会中的27位逻辑专家的严格评审,从65项参评作品中评出12项获奖作品,大多数属于现代逻辑的各分支领域,其中有些已达到国际逻辑研究水平。评审委员会指出,这次评奖活动标志着“中国逻辑研究的现代化工作已经取得决定性进展,正在向国际逻辑水平进军”。总之,1990年的金岳霖学术奖(逻辑学)的评奖活动标志着我国逻辑研究的现代化工作已进入一个新阶段。从1990年至今,现代逻辑的论著不断涌现,这些论著涉及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弗协调逻辑、现代归纳逻辑、语言逻辑、现代逻辑史、古典逻辑理论的现代解释、逻辑哲学等领域,并且达到了国际逻辑研究水平。
主要成果有:(1)在模态逻辑和时态逻辑方面。采用以一种模型“嫁接”到另一种模型上形成新模型的全新方法,解决了模态逻辑创始人刘易斯以来80年一直未解决的S1系统的完全性问题;建构了以时态算子U(直至)和S(自从)为基础的极小系统,以时态算子G′(将来某时以前总是)和H′(过去某时以来总是)为基础的极小系统,丰富和发展了时态逻辑。(2)在弗协调逻辑方面。弗协调逻辑是近20年来发展起来的新逻辑分支,它应用一种形式化方法来系统地研究涉及不协调性的推理。我国逻辑学者建构了一系列崭新的弗协调逻辑系统,如弗协调条件句逻辑系统、弗协调的模态逻辑和时态逻辑系统等,开创了弗协调逻辑研究的新方向。(3)在哲学逻辑其他一些分支方面。提出了关于“抑或问题”和“哪个(哪些个)问题”的逻辑形式系统,深化了对问题的逻辑探讨,推动了有关课题的研究;创建了适合一般命题逻辑的邻域语义学,并在这种语义学中讨论了相干逻辑的刻画框架和完全性问题,推进了对相干逻辑的研究;研究了现今所有无穷逻辑理论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补充了若干定理的证明,分析了重要成果的理论意义,从而使无穷逻辑成为全面系统的逻辑理论,把国际上已有的无穷逻辑成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4)在自然语言逻辑方面。应用现代逻辑与现代语言学相结合的成果——蒙太格语法以及现代逻辑的广义量词方法,建立了汉语量化词组的部分语句系统;以现代逻辑为基础,提出了关于正确思维和成功交际的逻辑理论。这些成果丰富了国际逻辑界对自然语言逻辑的研究。(5)在逻辑史方面。全面系统地研究了数理逻辑发展史和模态逻辑发展史;对世界三大逻辑传统之一的中国逻辑史作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出版了集体编著的五卷《中国逻辑史》。


第6版(学术动态)
专栏:学术交流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陈云生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1997年学术年会前不久在济南举行。与会的宪法学者深入地研讨了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问题,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指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核心也是依宪治国。
与会者认为,我国现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法律基础,是一切组织和公民的根本活动准则,因此,它在依法治国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过程中,社会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重视,甚至轻视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现象,使本来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和实施。学者们普遍认为,在今后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方针中,应当始终重视发挥宪法的根本规范作用。
学者们进一步指出,我国宪法的实施之所以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归根到底是宪法的极大权威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干部中的“权大于法”和群众中的“情大于法”的倾向,其实质或核心,就是法律没有权威,而法律没有权威的关键在于宪法缺乏应有的权威。任何国家,一旦宪法在人们生活中显现不出其权威性,其他普通法律的权威性就更无从谈起了。这种状况若不及时加以改变,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极为不利的。有的学者还深入分析了造成宪法没有应有的权威的主客观因素,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宪法的宣传教育不够有力,同它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和地位很不相称。第二,宪法的一些规定没有落实,特别是宪法监督制度基本上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第三,执政党同宪法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在一些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对党大还是法大、权大还是法大等问题,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要确立宪法的权威,说到底,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层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宪法观念的加强,真正做到“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担负起“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神圣职责。
学者们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发挥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最大法律效能和保障宪法的最高权威,深入地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普遍认为我国在当前及今后应当大力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宪法”,中外各国概莫能外。一些学者还分析了最近几十年来国外宪治经验在这方面的显著发展。二战以来,世界各国已经发展出几种宪法监督制度的类型,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宪法监督的制度化、专门化、经常化、司法化已构成当代民主宪政发展的一大趋势。我国宪法虽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并没有得到认真地实行。有的学者还建议尽快在全国人大体制内建立“宪法委员会”,以其专门的、经常的宪法监督工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创造必要的基础性条件。
学者们认为,为了发挥宪法的最大法律效能和最高法律权威,还应大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最适宜的政治组织形式。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为健全人大制度投入了很多的心血,进行了大量的建设性工作,使人大在组织、工作方面都得到了很大加强。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充分显现出来。宪法学者们希望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各级党委要进一步重视人大的工作,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使各级人大真正能够行使宪法和组织法赋予它们的职权,更好地发挥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应有的权威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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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浅谈粮食收购保护价
□洪涛
在我国的改革开放过程中,粮食收购保护价作为制度是从1985年中央第1号文件中正式提出来的。文件针对1984年粮食大丰收的情况提出“合同定购的粮食价格一律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如果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保护农民的利益。”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粮食保护价。当时,由于合同定购以后,粮食产量没有大幅度提高,市场粮价不断上涨,因此,原统购价作为保护价的规定一直没有实行过,直至1989年我国粮食产量重新大幅度增长,达到我国当时的历史最高水平,粮食市场价格下降,粮食保护价才起作用。随后,1990年(当时历史最高)、1993年(当时历史最高)都曾采用过粮食收购保护价,并使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逐步完善起来。粮食保护价的实质,旨在维护种粮农民的经济利益,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粮食收购保护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在特定的时期采用,即当粮食丰收后出现粮价下跌,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害时采用;二是不是保护所有的粮食,而只是指农民自留粮以外的商品粮,不包括农民的口粮、饲料粮及备灾备荒粮;三是保护价的主体是政府,国有粮食部门只是其经营性载体。
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是国家宏观调控粮食市场的一项重要措施,完善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保护价要定得合理。粮食收购保护价应当在依据供求关系和比价关系,并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以补偿生产成本并略低于正常年景的利润水平为原则来制定,定得过高或过低,都不能达到保护价的目的。定得过高,不利于农民增加科技投入、精耕细作、节约成本、降低费用,提高单产和质量;定得过低,损害了粮农种粮的积极性。因此,制定粮食保护价需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1)粮食生产成本;(2)粮食农业贸易条件;(3)粮食国际价格;(4)粮食复合标准。
二是合理确定粮食保护价的实施范围。即只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粮食品种——水稻、小麦、玉米、主产地区的大豆的商品粮实行保护价政策;而对农民的自留粮不实行保护价政策,因此,农民要接受“卖跌不卖涨”的教训,要卖余粮,不要卖“过头粮”,尤其不要将口粮、种子粮、饲料粮及备灾、备荒粮卖了;保护价要重点保护优质粮食品种,而不是低质甚至变质品种。
三是严格实施粮食保护价的责任。由于政府是粮食保护价的主体,因此,在委托粮食企业履行其政府行为出现亏损时,政府必须给予其补贴,哪一级政府行为由哪一级政府给予补贴。同时还要考虑粮食经营部门的利益,国有粮食经营部门在代理实施粮食保护价收购时承担的贷款利息、经营保管费用等,政府应给予及时的财政补贴。此外,还要建立和健全与粮食保护价相适应的粮食生产流通基金。
四是制定保护价应具有超前性,以起到调节生产的作用。粮食保护价的重点是制定目标价格,对市场畅销的品种及优质品种,可以提高保护价,反之,则降低价格或不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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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刊评介

  《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评介
□杨健敏
郑功成所著的《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以50余万字的篇幅来论述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改革、发展道路,对中国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研究做出了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作者通过对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实践的横向比较与纵向考察,总结出了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阶梯式膨胀发展、整体协调发展和多样化发展等规律,解析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及深化改革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从而揭示了社会保障的本质与内在规律。
其次,作者提出并论证了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道路的理论命题。该书以三个“是否”作为选择中国社会保障发展道路的标尺,即“国际上是否有现成的可供借鉴的模式;中国的具体国情是否适合采用他国的模式;所选择的发展道路是否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在中国的合理发展”,并据此对国外现有模式与中国的具体国情进行了深入剖析,进而得出了“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发展道路,将是最终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唯一正确的道路”这一科学结论。全书以尊重国情、满足发展需要和避免财务危机作为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保障道路的基本出发点,以实现对社会保障传统模式与国外模式的制度创新为基本目标,论证了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道路的必然性和现实性,并揭示了这一道路的基本特色与主要内容。
第三,在体系结构方面,作者将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概括为相互封闭的、单一层次的国家保障制、企业或单位保障制和乡村集体保障制等三大板块,提出用社会化的、多层次化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保障、军人保障和补充保障等六大子系统来取代,并具体地论述了六大子系统的项目结构及其相互关系,从而揭示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整体系及其内部结构;在运行机制方面,作者剖析了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缺陷,分析了国外运行机制与中国具体国情之间存在的脱节现象,设计了法制、管理、实施、监督等职责有别、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四大系统,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的宏观运行机制。
此外,该书对于正确处理社会保障改革中宏观与微观、效率与公平、整体与局部、制度与方法、政府与民间等关系问题,以及对于解决现阶段改革中的诸多重点、难点问题均有许多独到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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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探索与商榷

  关于就业总供求的思考
□牛仁亮
推进再就业工程,无疑是解决下岗职工问题的关键。但再就业是总就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向新就业岗位提出需求的不仅有要求再次就业的下岗人员,而且有要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二者之和构成新就业总需求。另一方面,要满足新就业总需求,社会就必须提供相应数量的新就业岗位。因此,真正解决再就业问题,就不能把再就业单独割裂开来,而是应从总就业的角度,全面考虑如何增加总就业岗位,减少总就业需求。在此前提下,对再就业有所侧重,这才是解决再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逐步降低劳动力参与率。我国具有世界上最高的劳动力参与率(指就业供给人数占人口总量的比重)。这一指标,我国城镇为58%,而发达国家为40%,发展中国家为30%。这等于我国劳动力供给水平高于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更高。就是说,本来劳动力供给已比资本供给大为剩余,再加上劳动力过度使用,就使就业岗位的供求更为失衡。因此,降低劳动力参与率是一个治本之策。
劳动力参与率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就业政策与就业观念,这二者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改变的,因此要分步骤实施降低措施。第一步,政府应调整国有企业职工的福利结构和福利规模。大部分福利待遇只与贡献挂钩,而不是简单地与就业挂钩,进而把许多福利及暗补货币化、工资化,目的是使有就业需求的劳动者看到就业不等于进入“福利院”,从而降低就业的诱惑力。第二步,可考虑妇女阶段性就业。世界妇女就业情况表明,像我国这样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妇女实行阶段性就业,既有利于妇女自身身心健康,又有利于照顾家庭、子女。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对家务劳动的经济性质研究后指出:二战后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是家务劳动市场化。在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家务劳动尚处于社会化起步阶段,这就是妇女阶段性就业的生产力基础,同时,妇女的家务劳动会创造家庭净福利,这本身就是对社会的贡献。第三步,对男性也可采取阶段性就业政策。例如,有些劳动者为了提高自身素质参加脱产学习或培训。又如,对部分劳动者可采取不完全工作周制度。
整合工农比较利益,减轻农村对城市就业的压力。据统计,目前进入市场打工的农民约有6000余万。与此同时,农村还有1亿左右的剩余劳动力,他们进城打工,其收入目标、福利要求以及对工种的要求都大大低于城市国有企业的下岗人员,因为相对农村而言,城市工作有较高的工资报酬。另一方面,多年来形成的工农剪刀差以及工农利益的过大差别也强化了这一格局。所以,应尊重经济规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逐步整合工农业劳动者的比较利益,最终使二者的比较利益回归到合理范围。
应该看到,我国用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与此同时,我国50%的劳动力从事农业劳动,这一基本国情客观上决定了我国农业必然会在精细劳作、尤其是在不可替代的传统手工工艺上做文章。因此,应充分利用各地政府的组织资源,帮助和引导农业产业精细化、传统工艺工业化,从而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村自身吸纳剩余劳动力的能力,进而减轻对城市就业的压力。
调整工时制度,减少劳动供给。劳动力供给的实质是劳动小时的供给。如果减少了劳动者的劳动小时的数量,也就等于减少了劳动者人数。例如,我国近年来实行的5天工作制,就工作日总量而言减少了1/6,从劳动供给的实质看无异于减少1/6的劳动者。
应该看到,在实行5天工作制的今天,我国仍有缩短工作日的余地。但是,由于一方面作为劳动制度,缩短工时必须全国统一;另一方面富余人员在各企业的不均匀性质,以及减少工时在各行业适应能力的差别,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一下子缩减过大。可以有三种缩减工时的选择:其一,日工时缩短一小时,变为每天7小时制,即缩短1/8;其二,周工时缩短4小时,即缩短1/10(等于实行4天半工作制);其三,年工作周缩短5周,即缩短1/10(等于实行一个月的年休制度)。通过缩短工时的办法减少劳动力供给,只要在技术上可行,不失为一种选择。这不仅不会给某个具体的劳动者带来痛苦或伤害,相反还可给就业人员带来更多闲暇,以提高劳动者生活质量,进而提高其素质。
重新界定劳动力对资本的替代标准。在一定条件下,资本和劳动力之间具有替代性。在我国,相对而言,资本比较稀缺,这就要求在经济政策制定方面应鼓励更多地以劳动力替代资本。但过去的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由于预算约束软化,造成了资本使用的严重浪费;加之国有企业使用资本的成本较低,不能正确地反映资本与劳动力两种资源之间的相对稀缺程度,过度地刺激了企业对资本的需求,亦即鼓励更多地使用资本,从而也就抑制了劳动力替代资本的规模和数量。因此,应该按照经济规律,根据我国资本相对稀缺的国情,硬化预算约束,提高使用资本的成本,从而扩大劳动力替代资本的规模,进而提高经济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能力。
超越“厂商原则”,设立再就业贡献减免税。按市场经济原则,就业岗位对就业者的基本要求是,劳动者创造的净收入至少要抵平其从该企业得到的全部收入,即边际劳动生产力等于工资。这就是现代经济学中所谓的厂商原则。这一尺度从微观主体看是合理的。但从宏观经济角度看却不尽然。因为,按厂商原则排斥在经济过程之外的劳动者队伍中,必然有一部分劳动者其生产力尽管可能会低于工资,但肯定是正值。那么就存在两种经济结果:一种是这部分人若不被排斥出经济过程,则其劳动将会对全社会的净收入做出贡献;另一种是他们被排斥到经济过程之外,则其对全社会的净收入贡献等于零。与此同时,不论这部分人是否进入经济过程,都必然消耗或消费一定量的社会净收入,不同的只是,他们若不参与经济过程,其消费由失业救济系统承担;若参与经济过程,其消费由企业或自己承担。
在劳动力供给较丰裕条件下,纯粹按厂商原则选择劳动力,将会减少社会净收入的总量。认识到这一点,在我国现阶段经济转轨期将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企业改革的目标是通过企业的自主决策达到提高企业效益的目的,如果要企业去接受边际生产力低于工资的劳动者,显然与企业改革目标相悖。这一问题的性质,实际上是微观效益与宏观效益的矛盾。既然已知这部分劳动者就业会增加全社会的净收入(当然也会增加企业的净收入),而且不影响全社会的净支出,那么就应当允许这部分劳动者进入就业行列。最直接的办法是,对接受该类劳动者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社会可按企业吸收离岗人员数量的比例减免其税收。这种减免可称为“再就业贡献减免税”。
利用低成本优势,扩大我国劳动力输出规模。我国劳力的低成本在国际劳动力市场上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但是,传统的劳动输出体制,严重压抑了这一优势的发挥。据统计,目前我国在国际劳动力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只有0.3%左右,而我们的人口却占世界的22%。造成这一状况的体制原因是,多年来只能通过单一的官办机构输出劳力,其特点是层次多、手续繁、审管严。应该尽快改变这种管理体制。首先要在观念上变国家有关机构单一控制的思想为多层次为劳力输出全面服务的思想;其次要在组织机构上除国家级管理系统外,尽快建立健全省、市、县各级劳力输出组织系统;然后,在信息上,国家应建立覆盖全世界的劳力市场供求信息网络,及时向国内各级各类劳力输出机构提供国际劳力市场上劳力的需求数量、种类、价格以及中短期走势预测。争取在10年内,使我国劳力输出占世界市场份额从现在的0.3%提高到3%以上(按人口比例,我国最终应该达到20%的份额)。若达到这一份额,我国每年将有数百万的劳力进入国际市场。这些劳动力在国际市场获得的巨额收入其大部分会进入国内经济过程。如果按每个劳力年净收入5000美元计,则这批资金无论劳动者以何种金融资产方式持有,最终将进入经济过程,从而创造新的就业岗位。
城镇个体私营企业是再就业的主要依托。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强调或侧重点是经济效益,它不可能同时完成就业目标。我们不应也做不到仅依靠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就能同时实现提高经济效益与提高就业的双重目标。
在某种意义上讲,作为宏观经济政策基本对象之一的就业和再就业,往往不能与经济效益目标完全一致。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虽然不能违背经济效益原则,但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社会常常推出一些政策以推动经济总效益的增长,同时又推出另一些政策去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二者尽管存在某些矛盾,但又不是完全不相容,因为这些政策可以有侧重地分布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从所有制角度看,城镇个体、私营企业是最具吸纳能力的就业领域。目前我国城镇就业主要分布在四大领域,即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外商和港澳台经济、个体私营经济。从90年代以来每年新增加的就业岗位看:个体私营经济1992年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为78万个,1993年为278万个,1994年为442万个,1995年为488万个;外商和港澳台经济每年新增加的岗位为:1992年57万个,1993年66万个,1994年118万个,1995年107万个;国有经济相应的数字为:1992年225万个,1993年31万个,1994年294万个,1995年47万个;集体经济的新就业岗位1992年减少7万个,1993年减少228万个,1994年减少108万个,1995年减少138万个。这些数字表明,个体私营经济近年来新提供的就业岗位,不论从绝对量上,还是从增长趋势上,都名列前茅。因此,应该在政策上进一步支持个体私营经济,以便为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的解决提供重要途径。
再就业与福利转移。国有经济吸纳再就业人员的能力极其有限。大量国有企业的下岗人员,要想重新走到工作岗位上,其基本选择就是个体私营经济单位以及其它非国有经济单位,包括乡镇企业。
但是,现实的困难在于,下岗人员曾在国有经济单位工作了若干年,其住房、养老、医疗等福利待遇变成了他们进入个体私营企业的主要物质障碍。考虑到这只是经济转轨中的一种暂时现象,而且从改革成本角度看,社会应为之付出一定代价。因此,可采取某些变通性政策;其一,工龄的连续政策。国有企业下岗工人不论到任何一个非国有经济单位工作,其形成的新工龄都给予承认,并且在其有机会再进入国有经济单位时,作连续计算。其二,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偿。下岗工人进入非国有企业,其历史补偿当然不应由新企业承担,而应当考虑对下岗工人的养老金个人积累部分进行一次性补偿。其三,房改优惠的补偿。下岗工人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后,至少应按其原来已有的国有企业工龄以及其他贡献因素,补偿其应得到的房改优惠。通过以上政策配合,既不对下岗人员新就业的非国有企业造成不应有的负担,又没有增加原国有企业的负担,兼顾了下岗工人、新就业的非国有企业和原国有企业三者的利益,从而使下岗工人能够顺利进入非国有企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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