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3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11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国家制定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
对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第十五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产品的行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逐步降低本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
第二十条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第二十七条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三十一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确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三十三条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五条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学研究资金中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研究。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推动符合节能要求的科学、合理的专业化生产。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发展下列通用节能技术:
(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二)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能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三)发展和推广适合国内煤种的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四)发展和推广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第四十条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通用的和分行业的具体的节能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并根据经济和节能技术的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国能源利用状况逐步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


第2版(经济)
专栏:三峡工程简介

  为什么要兴建三峡工程
长江三峡工程本质上是一项庞大的生态工程,有显著的生态效益,它能使广袤、富庶的华中平原不再受洪水威胁,生态秩序走向良性循环,平原湖区生态达到新的相对的稳定。三峡工程的兴建正是基于这种严肃的认识。
兴建三峡工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防洪问题上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众所周知,中国因洪水灾害给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十分惨重,其中长江流域是中国洪灾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尤以中下游地区为最甚。据历史记载,从汉代到清末的2000年间,长江曾发生大洪灾214次。本世纪以来,长江发生过3次严重的洪灾,共淹地1.2亿亩,淹死31.7万人,仅1954年水灾直接损失就达100亿元以上,间接经济损失无法估算。因此,如何防治长江中下游洪灾,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江水利工作的一个重点。兴建三峡工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洪,但它还将产生发电、航运等方面的综合效益。
三峡工程计划从提出至今,过去了70多年。为该工程的研究,不仅中国的科学界、工程界几代人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前苏联、美国、加拿大等国不少专家也曾参与了工程规划、设计研究与咨询工作。所投入力量之雄厚、工作量之繁重,在世界工程史上堪称罕见。
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根据李鹏总理提出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表决通过了《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正式批准将该项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10年规划。


第2版(经济)
专栏:

  彭珮云在全国医药储备管理会议上说
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讯新华社记者廖艺、本报记者李建兴报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推动医药储备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国家经贸委、国家医药管理局10月31日在京联合召开全国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委员彭珮云在会上强调,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彭珮云说,医药储备主要用于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发生时的紧急需要,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务院历来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医药储备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加以改革。过去,国家医药储备采取中央一级储备、静态管理的体制,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遇到严重灾情或突发事故,都要由国家调拨予以救助,不仅加大了中央财政的压力,而且往往难以及时、方便、有效地供应。实施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制度,可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全国建立起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医药储备和供应网络,在灾情、疫情和突发事故发生时,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及时供应,这对于提高救灾能力、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重视这项改革,争取在两三年内建立起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医药储备、供应、轮换、补偿等管理制度。


第2版(经济)
专栏:

  我国将于明年举办华夏城乡游
本报北京10月31日讯记者龚雯报道:为了向海内外游客进一步展示中国五千年文明史与改革开放20年来城市乡村的新气象、新变化,我国将于明年隆重推出“’98华夏城乡游”大型系列活动。
今天,国家旅游局新闻发言人佟华龄向中外记者及旅行商宣布了这一讯息。他说,作为前一轮五年促销主题的高潮和总结,今年我们成功举办了’97中国旅游年活动,1月至8月,国际国内旅游继续保持良好增势,来华旅游入境人数达3682.79万人次,国际旅游收入累计测算为74.7亿美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9.24%和13.58%。国内旅游人数及旅游收入也较上年有大幅增长。预计全年成绩将全面超过1996年,再创新的纪录。“’98华夏城乡游”正是要让中外游客从旅行的所见所闻中切实感受华夏昔日灿烂文明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大成就。活动主题口号是:“现代城乡,多彩生活;中国——改革开放20年”。
据悉,“’98华夏城乡游”将在继续推出’97中国旅游年16条专线基础上,推出古城新貌和乡村旅游两大系列旅游产品,并着重办好广州迎春花会等23个旅游节庆。明年元旦,将在江苏苏州寒山寺举行中外宾客撞钟活动,拉开“’98华夏城乡游”帷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