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5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打拐”“禁娼”取得显著成绩
公安部召开座谈会纪念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两个决定五周年
本报北京9月4日讯新华社记者张宿堂、本报记者毛磊报道:从1991年至199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人口案件9.5万起,查获拐卖人口犯罪团伙1.9万个,抓获人贩子14.3万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8.8万余名。1991年以来,全国共查获卖淫嫖娼人员153.3万人;查获卖淫团伙3.2万个;摧毁卖淫窝点3万个;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17万余人。
这是记者从今天在公安部召开的纪念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打拐”、“禁娼”两个决定五周年座谈会上获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慕华出席座谈会。座谈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公安部、全国妇联共同举办。
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在《刑法》和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对打拐和禁娼活动作了重要补充和修订,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打击这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肃立场和从严惩处的精神。
座谈会上,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全国妇联副主席刘海荣、江苏省公安厅副厅长高向耘、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全福、山西省妇联副主席梁淑云等先后介绍了各自开展“打拐”、“禁娼”的情况。据了解,五年来政法机关在妇女权益保护部门的配合下,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开展“打拐”、“禁娼”斗争,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全国拐卖人口立案数已连续四年呈下降趋势。卖淫嫖娼活动蔓延的趋势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同时,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也使越来越多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和卖淫嫖娼行为的危害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广大妇女也提高了维护自身权益和自立、自重的意识,社会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净化。
座谈会上,大家一致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和卖淫嫖娼活动在一些地方仍然很严重,打击这两类违法犯罪的斗争形势仍不容乐观。要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定,继续加大“打拐”、“禁娼”的力度,以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净化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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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议联第九十六届大会即将举行
中国组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
本报北京9月4日讯记者苏宁报道:在各国议会联盟第九十六届大会即将在北京举行之际,本次大会中国组委会今天在京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有关会议筹备情况的汇报,组委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出席会议并讲话。
据了解,目前已有111个国家的议会和18个国际组织的1196人报名参加或列席本届大会,其中正副议长58名,议员500多名。议联理事会主席、埃及议长苏鲁尔、议联秘书长科尼永和联合国秘书长代表、联合国副秘书长里德等届时也将与会。
田纪云副委员长在听取了各有关部门的汇报后指出:议会外交活动越来越受到各国和国际社会的重视,各国议会联盟是开展议会外交的场所。中国对承办这次议联大会非常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组委会关于大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国组委会自1994年10月成立以来,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筹备工作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进展是比较顺利的。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努力、认真,克服了种种困难,做了很多工作,现在可以说,议联北京大会的筹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田纪云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再接再厉,以临战的姿态,对各自分管的工作逐项认真检查,查问题,找漏洞,“填平补齐”,进一步落实,做到完满无缺。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议联第九十六届大会中国组委会常务副主任曹志主持了今天的会议,组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北京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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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依靠群众取信于民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公布施行
本报北京9月4日讯记者吴兢报道:为加强举报工作,使之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于今天起公布施行。
据介绍,该规定于今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该规定,以增加举报工作透明度,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推动举报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在会上说,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等犯罪作斗争的重要业务。依靠群众、取信于民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该规定的始终。
一是便利群众举报,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置举报接待室、举报箱、举报专用电话,公布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也可以在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地方接谈”等等,为群众举报提供方便条件,切实防止和克服对群众漠不关心、推诿搪塞的衙门习气。
二是严格管理举报材料,保障举报材料的有序运转。
三是加强查办工作,对举报材料要迅速进行审查,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要及时进行初查等等。
四是健全保护、奖励机制,严格保密制度,对举报工作的各个环节都作了严格的保密规定,特别强调“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违者要严肃处理,以消除泄密隐患;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也要依法处理,但要严格区分诬告陷害与错告、误告的界限。
张穹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进一步做好举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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