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4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机关用车能否走向市场?
湖北咸宁地区财政局胡广宏
七月九日,《人民日报》刊登一则新闻,浙江龙游县有五十多家企业不买轿车,有要紧的商务活动,都到出租汽车公司租用轿车。这些企业并非买不起车,而是算清了一笔帐:买一辆价值二十万元的轿车,光是驾驶员工资、燃油和维修费用开支,一年下来,就不是个小数,再加上道路交通管理费、汽车折旧费等,数目就更可观了。如果将二十万元存入银行一年,利息足够付当年的出租车租金,并且还不存在驾驶员的日常管理问题。
“企业不买车,用时出去租”,这个做法好!好就好在用车市场化,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务实、经济,同时打破了靠车子装潢企业形象、抬高厂长身价的观念。鉴于此,我想,机关用车能否也学学这种办法?这样做的好处:一是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行政机关买车、修车、车子燃油、驾驶员工资都得靠财政拨款,而目前一些机关的经费状况并不乐观。如果用买车款的利息付租车租金,那么,节约的资金将是一个可观的数字。二是可以减少机关人员编制,还可大量减少机关对车辆管理的日常事务和车辆出事后的纠纷。三是能够消除用车中的腐败现象。机关用车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之所以被关注,就是因为大量存在公车专用,公车私用,坐车讲派头、显身份的不良现象。特别是一些行政机关,有时小车跑不过来,有时则闲置不用,整体效益不高。更有一些人少的单位,工作用车不多,利用率更是有限,这就给大量的私人用公车提供了可能。
如果出钱租车,用车市场化,就能较好地制约这些不良现象的发生,并且有利于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一起经济纠纷是如何演变成诈骗案的
本报记者李渡
编者按:严格依法办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各方面的监督,这是司法机关的执法原则。在陕西省有关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有了明确意见后,蒲城县司法机关仍坚持把经济纠纷当“诈骗案”来办,以致发展到乱抓人、乱扣押财物、乱判刑的地步。从这一执法违法的案件中应吸取什么教训?尽管案件背后真相有待进一步查清,教训有待深刻总结,但有一条可以肯定:即必须致力于提高基层司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才能真正提高执法办案的水平。
在西安,记者采访扈兆明时,按常理,刚获得自由的他,首先应申诉冤情,力陈自己的清白。然而扈兆明的话题却是从国家炼钢厂急需“通用冶金保护渣”谈起。扈兆明满怀希望地讲“通用冶金保护渣”的发展前景,讲他的技术发明。望着这个雄心勃勃,却脸显浮肿、走路艰难的60多岁的老人,我难以相信他就是那个曾被以“诈骗罪”判刑15年的“犯人”。
遭难
扈兆明是在陕西西安市登记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希明(中国)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明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是美国一家企业在华投资的代理人。他发明的“通用冶金保护渣”已获国家专利。
1994年3月30日,希明公司与蒲白矿务局(陕西蒲城县罕井镇)签订了共同投资生产“通用冶金保护渣”的合同,成立了“希明(中国)矿产有限公司渭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合同规定,分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88万美元。其中,蒲白矿务局一方认缴现金58万美元(人民币520万元),用于厂房、办公楼等土建工程和配套工程设施的建设,占30%;希明公司出资130万美元,以生产主机认缴,占70%。双方一次缴清投资总额。在合同生效后20天内,中方将应缴投资款划入外方帐户后,外方即将生产主机启运。合同还规定,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提交陕西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4月19日,蒲白矿务局将520万元人民币汇入希明公司帐户,希明公司即把生产主机运到蒲白矿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蒲白矿务局了解到主机是价值55万元人民币的国产设备,没有进一步查明还未到位的主机关键设备需用进口的昂贵产品,便认为上当受骗,既不协商又不要求仲裁,单方面决定暗里抽资毁约。6月18日,蒲白矿务局局长写信给扈兆明,谎称该矿周转资金紧张,要求借款200万元人民币。扈虽然很不情愿,但考虑到两家的合作关系,还是同意借出。9月10日借款到期后,蒲白矿务局不仅分文未还,反而又提出再借300万元。有了警觉的扈兆明拒绝了蒲白矿务局的要求,并要其尽快归还200万元借款。在多次催要无望的情况下,1995年1月,扈兆明代表希明公司将蒲白矿务局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期间,明知即将败诉的蒲白矿务局于3月1日以有诈骗嫌疑向蒲城县公安局投诉扈兆明。蒲城县公安局决定立案后,3月27日,蒲白矿务局一名职工(兼该矿律师)带领县公安局副局长等人将扈兆明从西安拘传到蒲城县异地监视居住。
5月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希明公司与蒲白矿务局200万元借款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蒲白矿务局败诉。蒲白矿务局随即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扈兆明被抓到蒲城重复立案,无法作出终审判决。
扈兆明被蒲城县公安局实行异地监视居住后,陕西省公安厅迅速作出反应。7月3日,陕西省公安厅发出《关于迅速纠正希明公司诈骗案的决定》的明传电报,责令蒲城县公安局解除对扈兆明的监视居住。8月3日,扈兆明根据希明公司与蒲白矿务局签订的合同规定,以希明公司与蒲白矿务局合同纠纷提请陕西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希明公司的申请。蒲白矿务局8月16日进行了答辩,仲裁进入了法定程序。10月16日,蒲白矿务局又以民事侵权将希明公司起诉到蒲城县人民法院。蒲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扈兆明已构成诈骗罪,提请蒲城县政法委研究。县政法委12月18日召开县公、检、法联席会议决定:①按新占有的材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②县检察院批捕、起诉;③法院判刑;④各家不再向上级请示。第二天,县检察院根据县政法委的决定,对扈兆明批准逮捕。1996年1月7日,县公安局将扈兆明逮捕,2月1日县检察院将扈兆明起诉到蒲城县人民法院,4月2日,蒲城县人民法院以扈兆明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曲折
对扈兆明一案,陕西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领导极为重视。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曾先后作了重要指示。扈兆明被蒲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省公安厅派人对全案进行了审查,在发出《关于迅速纠正希明公司诈骗案的决定》的明传电报后,写出了《对希明公司诈骗案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认为:“根据现有材料,希明公司一案不构成诈骗罪,蒲城县公安局应撤销案件。”1995年7月25日,省长程安东在省公安厅的报告上批示:同意公安厅的意见,改革开放要保护中资利益,也要保护外资的合法权益,今后要提高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水平。同时煤炭厅要出面协调,争取在新的基础上互惠互利地进行合作。蒲白矿务局要总结经验教训。
对于“扈兆明诈骗”一案,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态度是:1995年5月5日,原渭南地区检察分院经审查后认为扈兆明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蒲城县检察院对八个问题进行补查。
1996年1月22日,扈兆明被逮捕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明确批示:省公安厅已明确,不能认定扈兆明犯有诈骗罪,应撤销立案。如无新的证据应撤销批捕决定,立即放人。
今年4月4日,蒲城县人民法院对扈兆明判决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经阅卷调查,5月26日向陕西省政法委写出《关于对扈兆明一案的审查报告》,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扈兆明构成诈骗罪。
5月7日,陕西省政法委召开会议,听取了省检察院关于扈兆明一案审查情况的汇报。会议在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原则同意省检察院《关于扈兆明一案的审查报告》,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扈兆明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扈兆明一案,由渭南市(原渭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审理,对扈兆明本人,建议可先行取保候审,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指导。在这种情况下,扈兆明才得以取保候审。
疑惑
在审理“扈兆明诈骗”一案中,蒲城县公安局不顾公安部三令五申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混淆经济纠纷与诈骗的界限,把扈兆明收审拘禁。在扈兆明被异地监视居住、县公安局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时,省公安厅对此作了纠正,明确指出,现有材料不能证实扈兆明犯有诈骗罪,要他们立即撤案放人。但该局拒不撤案,在后来对扈兆明的提请逮捕书中,只是将提请逮捕的时间作了变动,事实部分还是原有材料。
蒲城县检察院根据县政法委的决定采取了先捕人后研究的做法,而且在省检察院检察长有明确批示、分院指出他们办案程序不合法,要求补查的问题还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将扈兆明起诉到了县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扈兆明诈骗”一案中,先是越权立案,继而重复立案。更令人费解的是该院院长竟然带人将和案件无任何关系的扈的女儿作为人质强行抓走,并非法搜身、搜家,关押14天之久,拿走BP机、项链、手表拒不归还。当省政法委、省高院对他们的种种行为多次批评、提出对扈兆明一案暂缓开庭审理后,县法院不仅不予理睬,反而加快办案进程,仍以“诈骗罪”对扈兆明作出了判决。
蒲城县政法委本不该直接决定对扈兆明是否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和判刑。在省政法委提出批评后,县政法委不但不纠正,反而在给省政法委的报告中声称:他们在办理扈兆明案件中的做法和程序是对的,省政法委及省公、检、法等部门无权过问、协调此案。
蒲白矿务局以希明公司安装的主机是国货为由,抽资毁约,以诈骗罪起诉扈兆明,在他们的行为遭到各有关部门领导及上级公、检、法机关的批评后,又谎称被诈骗的是职工集资款,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此“理由”欺骗上级领导。更为严重的是,蒲白矿务局个别负责人还组织职工到省政府、省委全委会代表住处闹事,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针对这一案件,记者走访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治平。杨治平对记者说,蒲城县法院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一、蒲城县法院明知蒲白矿务局借希明公司200万元的案子正在省高院二审;二、县法院明知蒲白矿务局与希明公司的合同纠纷正在依法仲裁期;三、按该案的案值,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四、县法院开始立的这个案是侵权,侵权是200万元还是520万元?200万元案正在省高院二审,520万元合同案也正在陕西省仲裁委仲裁,不管从哪个方面讲,立案都是不对的,定性是错误的。从本质上理解,蒲城县是受利益驱动,变换手段,是乱来。
“扈兆明诈骗”一案给希明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新建的厂房和大型设备闲置和报废,国家急需的“通用冶金保护渣”不能生产,希明公司设在西安和北京的两家公司解体,蒲城县法院先后查封、扣押希明公司及扈兆明的产品和原材料价值800余万元。
“扈兆明诈骗”一案,本是一起经济纠纷,那么为什么蒲白矿务局个别负责人硬要当作诈骗案,以至蒲城县司法机关不顾上级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又抓人,又判刑呢?其中真相,还有待于陕西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清。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维维杯耳闻目睹新闻图片比赛

绿树何辜?!
北京前门东大街南侧一排生长了十余年的便道树,有两棵被锯倒了(图一)。联想起几年前北京修建天宁寺立交桥时,为保护一棵古树,设计人员几经修改设计,政府不惜投资加以保护,至今还为市民所称道的事(图二),这两棵树的命运实在悲惨。这两棵树被锯倒的经过众说纷纭。记者经多方了解和调查,如实记叙如下。
一家商业大厦的负责人认为,楼前便道树有碍视线,商厦掩没在绿荫之中影响生意(按:商厦翻新前未损一树)。于是,他们向管区有关部门提出锯树申请。地区主管部门认为商厦是本地区重要经济产业之一,理应支持,于是派专人协同找到市园林局绿化处。他们共同察看后,认为要全显商厦门脸需锯9棵大树,而绿化处无此权限,未予批准。后来商厦多次强调其关系到地区经济的发展,等等。于是有了8月16日看到的锯去旗杆前面便道上两棵大树的事。8月18日,商厦在锣鼓声中,在花篮、彩带的包围中开业了。
本报记者王景仁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个体建筑安装税流失严重
近年来,随着城镇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每年都有大批居民建房或改建房屋。为适应这种需求,便产生了一批农民个体包工队。这些包工队小到几个人大至二三十人,常年从事为私人建房的业务。
由于结算工程价款的双方均为私人,所以这些包工队多数既无公章、银行帐户,又没有正规的财务核算制度,只有一个“出勤登记簿”。根据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凡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的纳税人。这类包工队数量多,分布广,承揽的工程又不引人注意,因此难以管理。加之纳税人(包工头)的纳税意识淡薄,致使这部分税款严重流失。为了不让更多的个体建筑安装税白白流失,税收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建筑安装行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对个体包工队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稽查,促使他们主动申报纳税。
山西忻州地税直属征收局冀婕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沿海居民也要防止缺碘
由于传统观念影响,沿海地区的人们普遍认为平时多食用海盐、海产品,身体不会缺碘,因而忽视了人体补碘的主要渠道——食用加碘盐。加上私盐、劣质盐泛滥,致使沿海地区人们缺碘反比内地严重。
以连云港市为例,全市360万人都不同程度地缺碘。特别是少年儿童缺碘情况更为严重。据有关部门调查,该市8至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为15.43%,其中赣榆县为17.68%。经智商测定,该市在校儿童因缺碘造成智商曲线偏低10至20个百分点。从调查的三所农村中学青少年因缺碘导致甲状腺肿大的情况看:东海县李埝中学13至15岁初一学生为28.57%,赣榆县黑林中学15至16岁初二学生为29.16%,云台区花果山中学13至15岁初一学生竟高达60%。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连云港市加碘盐普及销售工作困难重重。今年1月至5月,全市共销售加碘盐5033吨,只占同期群众食用盐量的55.9%,这意味着近一半人没有食用加碘盐。
碘是人体生长发育所必需的微量元素,被称为“智慧之泉”。人体缺碘就会发生甲状腺肿大、克汀病等碘缺乏病。缺碘影响胎儿的脑发育,导致儿童智力和体格发育迟滞。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沿海地区普及食用加碘盐工作,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大食用碘盐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食用加碘盐的自觉性。同时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盐政管理,堵住私盐、劣质盐泛滥的源头,确保沿海地区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加碘盐。
江苏省盐业公司穆家良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川东主要输气管线多处遭到人为破坏
川东卧龙河气田所辖的卧渝、卧两、双倒等主要输气管线担负着向重庆、成都两市输送生产、生活用气的任务,对四川省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日,笔者与公司技安、巡道人员一道对辖区内管线进行了巡查,发现管线毁坏状况十分严重:管线裸露锈蚀31处,520余米;保坎倒塌10余处;单位和私人将住房建在管线上的有7处。垫江县黄沙乡河坝村二组村民石某修鱼塘造成卧渝线25米管线裸露锈蚀;长寿县三好乡八组修建乡村公路使卧渝线的一段裸露在公路上,汽车在管线上经过,随时有爆管可能。
希望地方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破坏天然气管线的单位和个人,以保证正常输送天然气。
四川垫江县南门坝采输二公司江河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窗口

我的错案何时能平
我叫扈兆明,是美商独资企业——希明(中国)矿产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我发明的“通用冶金保护渣”获国家专利,可完全替代进口的冶金保护渣,如在钢铁行业推广应用,将获巨大经济效益。
1994年3月30日,希明公司与陕西省蒲白矿务局签订合同,合作开发生产通用冶金保护渣。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蒲城县公、检、法机关硬把企业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当作我个人的诈骗行为。蒲城县人民法院先是不顾审判管辖的规定,以民事侵权受理了案件,继而以诈骗罪判处我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两年来,由蒲城县政法委牵头,县司法机关对希明公司采取封帐号、封财物等强制措施,迫使希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人员离散,国内外经营业务全面瘫痪。虽然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指出他们的错误,但我的不白之冤至今不能洗清。
扈兆明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票据丧失后——如何用公示催告护权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私营企业主,今年2月,不慎丢失了一张汇票。当我向律师事务所咨询时,律师认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请问:我持有的合法票据丧失后,如何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望奎县刘峰刘峰同志:
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权利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称为票据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后,可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等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公示催告是比较常用的,它是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适用公示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对丧失的票据的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判决的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专门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并在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法第十五条也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1.申请人应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并且申请必须由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提出,就是说依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权利资格,并无欺诈、偷窃、恶意、重大过失等情况的持有人才可以提出公示催告申请;2.票据灭失的法律事实确实存在。丧失的票据必须因被盗、遗失或灭失等原因违反票据权利人的主观意志,脱离其占有,即票据确已丧失;3.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付款的有效票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示催告应由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书上应载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等票据的主要内容和提出申请的事实、理由。为保护失票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并且,法院以公开的文字形式向社会发出催促丧失票据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自己对该票据的权利主张。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天,在这个期间内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丧失票据无效的判定。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款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对丧失票据权利的申报后,应进行严格审查,如果认为有出现票据权利争议的可能,应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并将裁定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和申报人可以就其主张的票据权利向法院起诉来解决争议。
中国人民银行程璟东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耕地不保仓廪难实
——九江市庐山区砖瓦窑厂违法用地现象透视
去年年末,江西九江市庐山区委、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五年来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不少集体企业,特别是众多的砖瓦窑厂违法用地问题相当严重。
1991年以来,这个区集体企业共违法用地114宗,面积1191.37亩,其中耕地618.5亩。而违法用地的集体企业又以砖瓦窑厂为主,共有违法用地70余宗,面积931.18亩,其中耕地占455.35亩。
笔者曾与被占用耕地的乡、村干部和村民交谈,他们说,耕地被占用,首先农民无需耕作投入,就可按田亩面积旱涝保收,村民得了实惠;二是农业税由办厂者承交,国家税收无损失,财税部门没意见;三是村委会可收取管理费,既增加了村级经济收入,又解决了无资金办企业的矛盾,何乐而不为呢?
而土地管理部门的看法又是怎样的呢?庐山区土地管理局的同志告诉笔者,大量违法用地现象的存在,主要是由于部分乡、镇、村及企业干部法律意识淡漠,混淆了土地的国家所有权与地方使用权,认为集体办企业是为发展经济,砖瓦窑厂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农业税照交,过几年还要还耕,办不办手续都一样。但违法用地的结果恰恰是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据了解,办一个占地20亩的中等砖瓦厂,需向国家上缴86671元耕地占用税。按照全区砖瓦窑厂违法占用耕地455.35亩计算,国家因此流失耕地占用税超过200万元。由于国家建设用地和集体企业违法占用耕地,庐山区人均耕地由五年前的0.823亩下降到现在的0.778亩,人口每年继续以10‰左右的速度递增,而粮食总产量五年来连续下滑,城区粮油价格和蔬菜价格连年上涨。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与保护耕地的矛盾日趋尖锐。
可喜的是,庐山区委、区政府已认识到保护耕地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该区已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对违法用地的砖瓦窑厂进行清理整顿,严格控制砖瓦窑新项目上马,加强了对土地市场的管理;确定了发展企业必须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坚持“有劣地不用好地,有非耕地不用耕地”的原则,力求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垦复并重。同时,该区正着手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旨在保护耕地数量的相对稳定,以保护好城乡人民的“米袋子”和“菜篮子”。
江西九江市庐山区有线电视台姜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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