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23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8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条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二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二十九条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条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第三十二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七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十八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九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三)提供咨询服务;(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四十二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十四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五十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发)


第11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深切怀念李沛瑶同志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
李沛瑶同志突遭不幸,过早地离开了我们,这是民革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沛瑶同志是民革新一代的卓越领导人。他任民革中央主席三年,以充沛的精力,出色的才干,勤奋的工作,为进一步开创民革工作新局面,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他的精神风貌、工作态度和思想品德,是那样深深地感染、影响着我们每一个人,给我们留下了难忘的印象。沛瑶同志以自己的模范行为,为民革全党树立了一个新型领导人的榜样。
沛瑶同志是一个善于学习的人。在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民革中央领导职务以后,他深感肩负责任的重大,表示一定要“虚心学习,尽快地由外行变成内行,恪尽职守,减少失误,兢兢业业地做好工作。”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并自觉地运用这些科学理论来指导思想和工作,分析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他要求民革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把理论学习作为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认真地落实下来,坚持下去。他多次指出,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就会造成思想上的混乱,迷失政治方向,就没有共同的奋斗目标和组织凝聚力,履行参政党的职责、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就无从谈起。他在去世前几天,向民革中央机关干部作了一次报告,介绍出访东欧三国的情况。在谈到“东欧剧变”时,他认为那绝不是社会主义的失败,而只是证明那个僵化的、脱离实际的模式的不得人心。这种模式,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注重发展生产力。他说,马克思主义原理最基本的一条,就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离开这条原理,就会走入歧途,也就脱离了广大群众。他认为,中国共产党对这个问题解决得最好,邓小平同志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论述,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了,既坚持了唯物论,又坚持了辩证法。所以,我们现在进行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符合科学的、有强大生命力的,应当有必胜的信心。沛瑶同志这番有见地的分析和评价,使听者感到很受启发,无不赞佩他这种勤于学习和思考的精神。沛瑶同志还十分注意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善于接受新观念、新事物,在讨论经济问题时,也能够发表一些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只有不断学习新知识,拓宽知识面,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才能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他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有很强的适应能力和敬业精神。正因为这样,他能够在新的领导岗位上,很快适应,并且胜任愉快,成为新一代的政治活动家。
沛瑶同志是一个原则性很强的人,他讲政治,讲方向,有坚定的政治信念。他经常强调,民主党派一定要自觉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与共产党亲密合作、风雨同舟的优良传统,关键时刻要经得住考验。他善于从政治上认识和处理问题,时刻不忘参政党的地位、使命和作用。他指出,民主党派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围绕全国工作的大局来进行,任何时候也不能忘记“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只有高质量、高水平地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才能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越性。他认为,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既是战友,又是诤友。这是辩证的统一。只要从大局出发,真正贯彻“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精神,就能够解除顾虑,坦诚相见,敢于直言,讲真话,反映真实情况,起到民主监督的作用。
沛瑶同志是一个非常实在的人,他平时话语不多,不尚空谈,特别注重实践,言行一致,讲求实效。30年的工厂生活,养成了他实干的作风,工作从不拖拉,说干就干,身体力行。担任民革中央主席以来,他每年都要为自己确定一两个参政议政课题,花几个月时间,深入基层搞调查研究。几年来他奔波于大江南北,进出工厂村寨,足迹遍及十余个省、区,数十个市、县,不辞劳累地进行实地调查。他去过上海、西安、成都等大城市了解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也到过贵州、云南、广西等边远山区考察智力支边扶贫情况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还有东部沿海的港口建设问题,西南边陲的边境贸易和经济开发问题等等,他都进行了深入调研,并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这些建议得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在他的带动下,民革各级组织也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就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许多很好的建议,取得显著的成绩。今年初,在确定民革中央1996年工作要点时,他提出要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科技兴农、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作为今年参政议政的课题。他未竟的遗愿,我们将继续努力完成。
沛瑶同志善于团结人,作风民主,待人宽厚,有很好的合作精神。他豁达乐观,平易随和,凡与他接触过的人都说他没有架子,是个很好相处的人。他经常表示,到民主党派工作,就是要多交朋友,团结更多的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经济建设服务。在工作中,他坚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重大事情都经过集体讨论,然后作出决定,从不搞“一言堂”。他尊重老同志,有事商量,听取意见。三年来民革中央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关系融洽,配合默契,成为一个团结、民主、得力的领导集体,沛瑶同志是起了关键作用的。沛瑶同志平时活动十分繁忙,但只要有时间,一定到民革中央机关上班。中午就在机关食堂打饭,从不搞特殊。他常常到一些办公室走走看看,与工作人员攀谈、说笑,非常自然。对于机关建设,他一向重视,多次强调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政党的要求,严格考核干部,加强机关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使机关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沛瑶同志带着他对祖国和人民的无限深情,对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殷切期望,意外地离去了。我们将永远怀念他、学习他,沿着他所走的道路,继续前进。


第11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风范文章垂千古
马文瑞
林伯渠同志是我十分敬重的革命老前辈。1937年至1948年,他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在党中央、毛主席的直接领导下,带领陕甘宁边区广大军民,把边区建设成为一块模范的抗日根据地,是新中国的雏形,为革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这期间,我曾是他的下级和同事,跟他有过不少接触。不久前,我又参加了林老文集陕甘宁部分文稿的审阅,对他的思想和为人有了更多的了解。他的优良思想和作风,更激起了我对他的深深怀念。
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抗战期间,毛泽东同志采纳李鼎铭先生的意见,把精兵简政作为一项重要政策在边区和根据地实行。林老坚决贯彻,对边区政府各级工作人员先后进行了三次精减,较好地达到了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的目的。在精简过程中,他不但与边区党政领导多次开会,进行研究部署,还专门召开青年干部动员会,动员青年干部、知识分子到基层去,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当他得知边区政府秘书处一个青年干部下到绥德后被留在专署当文书时,林老又写信给这个同志说:“青年要深入实际,最好还是到乡政府当文书。”
在大生产运动中,林老不仅主持领导了边区的生产运动,而且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带头参加生产劳动。当时他年近花甲,工作繁忙,身体也不大好,有人劝他不必参加种地劳动了。林老严肃地说:“我是边区政府主席,要求别人做的,我首先要做到。”他扛上镢头,在延安南川开了一片荒地,种上谷物和蔬菜。他常一大早提着箩筐去拾粪。有个姓索的农民见了很感动,就领着儿子挑了两担粪倒在林老的粪堆上,劝林老不要拾了,他和儿子可以替他拾。林老笑着说:“你们的好意我领了,我虽然年纪大些,在政府里工作,但大生产运动是党中央的号召,我也要积极响应,参加生产劳动。我也是咱边区一个普通百姓嘛。”列宁说过: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林老带头参加生产劳动,给边区干部群众以很大的鼓舞,促进了边区大生产运动的顺利开展,生产高潮一浪高过一浪。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1941年冬,林老亲自带领一支二十多人的考察队,顶着漫天风雪,赴甘泉、富县等地作深入调查。去甘泉县以前,他没有事先通知县政府,到县政府后也只稍事停留,了解一下基本情况,就把二十多人分成小组,深入到该县三区二乡去“解剖麻雀”。他自己拄着拐杖,走家串户,与农民攀谈。当年是边区收公粮最重的一年,他带着这个问题听取农民的意见。一个不认识他的老农跟他谈得很亲热。当他问起公粮的事,老农告诉他,为了支援八路军打日本鬼子,公粮负担重些他们能够理解,但就怕不公平。他就这样了解了群众对公粮负担的真实反映。
在调查中,他还就一些具体问题召开小型座谈会,听取干部、群众乃至士绅的意见。边区出盐,边区政府鼓励向国统区出口盐,以换回急需的物品。在富县开座谈会时,听说由于运盐的人很多,道路遥远,人畜拥挤,造成一些牲口死亡,他非常重视这件事情,仔细听取他们的合理建议。回延安后,他与有关部门协商,改为组织专业运盐队,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林老对同志的缺点错误,总是抱着与人为善的态度进行教育,直至开展严肃的批评,绝不迁就。但他批评人是坚持说服教育,从不压服,更不乱扣帽子。他说:“批评帮助同志,就像对症下药治病,‘药入不汗,厥疾不瘳’,所以态度要严肃恳切。”
他对自己要求更为严格。1941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党的历史上的路线问题。林老在会上批判了“左”倾路线的错误,还密切联系边区实际,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动作自我批评。他说:我对盐的产、运、销及发行钞票问题上,都有自以为是的主观主义;我不是马列主义的教条,而是老经验的教条,因袭陈旧的知识。他去甘泉、富县考察时,曾批评富县的群众工作不如甘泉做得好。后来在胡宗南军队进攻延安的严酷战争面前,经过实际考验,证明富县的群众工作做得是好的。事隔六年之后,林老把当时的富县县长找来,当面对他说:“实践证明过去我对你们批评错了,请你一定向县里全体干部说清楚这个情况,表示我的道歉。”这位县长深受感动,说:“不必了,我们的工作也确有缺点。”林老认真地说:“这不是你我个人的问题,对工作、对我自己,必须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他就是这样襟怀坦白,以对工作、对革命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开展自我批评提到实事求是的高度来对待。
刻苦学习永不自满
林老一次在回顾自己的革命生涯时,曾说到在三个关键时刻没有走错路:第一次是辛亥革命失败后,同盟会分裂了,在日本参加了孙中山领导的中华革命党;第二次是经李大钊等朋友的宣传,受俄国十月革命的启示,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前入了党;第三次是大革命失败后,坚持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林老之所以能在关键时刻选择正确的道路,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这与他一生追求真理,不断地学习是分不开的。
在陕甘宁边区时期,他更加刻苦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他说过,他学习的目的是为了用马列主义去解决革命工作中碰到的问题,使自己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有明确的观点,不左右摇摆。因此无论工作如何繁忙,条件如何艰苦,甚至在行军途中,他总是挤时间坚持学习。“励志惟存马列篇”(《六十自寿》),这是他高度重视和努力学习马列主义的真实写照。毛泽东同志的《新民主主义论》在发表以前,曾送林老征求意见。他闭门谢客三天,聚精会神地研读,写下札记,还组织其他同志一起学习,互相切磋,这种认真“励志”的精神十分感人。
林老学识渊博,但从不自满。60岁时,他还向毛泽东同志求教:“像我这样的人应当如何学习?如何为党多做工作?”毛主席回答说:“讲到底,我觉得还是三个问题。像你我这样的老党员,也还是要在立场、观点、方法三个方面去努力。我们学习马列主义,最主要的还是学习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他对这个意见十分重视,经常向同志们宣传,谈自己的实际体会。正因为林老虚心好学,虽已年逾花甲,但他的思想仍充满朝气和活力,成为后人学习、进取的典范。
谦虚谨慎艰苦朴素
林老是我们党内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当时西北局担任领导的同志都比较年轻,他坚持无产阶级党性原则,对他们十分尊重。西北局开会,他及时出席;因公或因事不能到会,必事先请假。边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报经西北局同意后再交政府讨论。有的问题,他主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酝酿成熟后再报西北局。重要的政府文件也是先经西北局同意后再下发,有些事情他还亲自向西北局汇报请示。西北局领导对他也很尊重。因而他与西北局的关系一直处理得很好。
林老对待民主人士,也同样虚怀若谷,善于听取意见。边区党外人士对他们在政府中的权限以及税收负担、基层干部作风等问题,提出了一些批评意见,他都细心倾听,提得对的认真吸取,讲得不全面或不正确的,也耐心说服,帮助提高认识。
林老曾主管过中央的财政经济工作,经管的钱财很多,但他始终廉洁奉公,自己过着非常清贫简朴的生活。他当边区政府主席,他住的窑洞里的全部家当,只有一堆书、一个铺盖卷和一把摇摇晃晃的椅子。腰上没有裤带,系一根麻绳;炕上没有枕头,就把棉衣叠起来当枕头。工作人员实在看不过去,向财政厅长报告,才领回了裤带和枕头。他下乡考察时,工作很劳累,还和青年人一样吃小米饭。同志们不忍心,给他做大米饭,他找理由拒绝了;给他多做几个菜,也受到了他的批评。他说:“我自己的生活享受,绝不能超过一个普通工人所应有的享受。”他就这样生活上低标准,工作上高要求,保持着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
林老的文集,是他一生奋斗的智慧结晶,也是他工作与思想的真实记录。党中央、毛主席在延安、陕北13年,领导着中国革命一步步走向胜利。他们言传身教,身体力行,形成了以毛泽东思想为核心的延安精神,为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建设社会主义,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支柱。这其中也包含着林老的许多贡献。他的风范和文章,就是延安精神的具体体现,闪耀着毛泽东思想的光辉。林老以自己一生的行动,为后人立下了一块丰碑。我们要很好地学习《林伯渠文集》,从中学习他高尚的思想品质、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彻底的革命精神,学习和发扬伟大的延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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