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26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大潮下的暗流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现象透视(上)
本报记者崔佳
如果是在十几年前,提起合同,许多人还会感到陌生;而如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订立经济合同已成为千千万万家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主要形式。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现在每年签订的经济合同总数已超过十亿份,合同在经济领域所起的重要作用日益显著。然而值得忧虑的是,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带来的商业信誉下降、经济秩序混乱等,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读者来信反映的情况,不久前记者对这类问题进行了采访。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是指行骗者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却运用诱饵、假象、圈套等不正当手段,诱使对方与之签订经济合同,从而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这种违法行为并非今日才有,也不只出现在一个地方,行骗者手法多样,日趋狡猾。在他们手中,合同被织成了一个个圈套,使一些诚实善良但又缺乏警惕的人们深受其害。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绍,目前发现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手段最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用已被吊销企业的名义或盗用其他企业的名义,伪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各种公章及证件,签订经济合同,从而骗取财物。河南安阳市无业人员杨建军,去年3月在全国糖酒副食品订货会上持“安阳市铁西区糖酒副食批发公司”业已作废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合同专用章,分别与全国74家企业签订了金额为356万元的购货合同,在骗取了其中4家企业20余万元货物后,采取利用假汇票收回证据等手法拒付货款。山东日照市现代实业公司杨某等人,以公司名义,利用伪造的土地征用凭证和银行凭证,与省内某公司签订了900万元的借贷合同,得逞之后仅3天就提出现金860万元用于挥霍。在这一类合同欺诈中,不法分子伪造各种证件及公章的范围可谓“无所不包”,从营业执照、许可证、商检证明到身份证、委托书及银行票据,甚至伪造“重合同、守信用”牌匾,目的无非是为了骗取对方信任,从而签订合同。
预先设置圈套,诱人签订无法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再以对方违约为借口拒不退还对方交纳的所谓“质量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这类行骗者往往将目标瞄准外地一些中小企业或个人,利用他们急于脱贫致富的心理,许以高加工费并回收产品等优惠条件,先诱使对方签约并交纳“保证金”,然后在产品质量上百般刁难,拒不回收,亦不退款。去年9月,河北保定市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诱使辽宁开原经纬金属结构厂与之签订电动消字笔的加工承揽合同,接产方交纳了“专利使用费”及“合同保证金”共6.5万元。由于供货方散件供应存在问题,致使接产方加工产品无法达到合格标准,所交的钱便也无法追回。据了解,近年来这类加工承揽合同欺诈现象十分普遍,无论是科技产品还是枕芯、面袋等简单用品,行骗者均在尺寸、颜色等产品质量标准上暗中设“套”,使接产方虽竭尽全力仍难逃“不合格”的命运,白白损失金钱和时间。
以紧缺或畅销商品为诱饵,先履行部分合同以骗取信任,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定金等,或采取行贿、回扣、先付部分货款等圈套骗取货物。如某经济联合会对外贸易部以市场紧俏的印尼三合板为诱饵,同全国5个省的5家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共骗取预付款2000万元;又如河南开封某公司与宁波一公司签订20万元的吸油烟机购销合同,双方履行了第一期合同之后,待宁波公司将第二批价值10万元的货发至开封时,开封某公司却不再付款,并已逃之夭夭。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动机和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经济合同只不过是行骗者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披上的合法外衣。应该看到,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这种现象的产生是有其原因的。
首先,我国的合同立法不够完善,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我国现行的《经济合同法》是1983年颁布实施的,其中虽明确规定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应予查处,但由于缺少相应的配套法规,以致在具体操作中难以界定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因此行骗者往往会想方设法将违法犯罪行为转化为民事关系,逃避法律责任。有的企业注册后,不是去开展合法经营,而是专门研究如何钻法律空子,进行合同欺诈,他们自称:“玩的就是合同。”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空白,正是滋生合同欺诈现象的隐患。
其次,被骗单位或个人自身存在弱点,使行骗者的伎俩得以奏效。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许多企业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对经济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重视不研究,再加上急于寻求来料加工、急于推销积压品和急于购进紧俏货等心理的驱使,容易造成草率签订合同,自己埋下祸根。出事之后,许多人又自认倒霉,不愿追究,这也使得行骗者更加有恃无恐。还有的明知对方使诈,却抵不住物质利益的引诱,竟与行骗者相互串通,共同坑害国家、企业或他人。这种内外勾结的欺诈行为不仅造成的损失大,而且查处起来也较困难。
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使合同欺诈的预防和查处都存在有一定的困难。调查表明,利用合同欺诈的主体多为“三无企业”,即皮包公司。这些企业的主管部门往往只管发证,而对其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则监督很少,更有甚者还为下属企业欺诈活动提供方便,并对外地前来查处的机关进行阻挠。此外,前几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监管的弱化也是合同欺诈日益猖獗的原因。去年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克服了职权有限、人力财力紧张等许多困难,加大了对合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收到了非常明显的效果。
利用合同欺诈现象的出现,是我国市场经济大潮中潜动的一股暗流,它已经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一些企业和个人也从中汲取了深刻的教训。站在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高度来认清这种违法行为的深层危害以及探讨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的有效方法,已成为我国目前经济领域中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快餐面里竟有老鼠屎
前几天我买了一件50袋装的牛肉快餐面。中午打开一袋煮熟后盛到碗里,用筷子一挑,发现有一黑粒,仔细一瞧竟是老鼠屎。我和老伴顿觉恶心起来。一张合格证上写:班次:丙班。厂址:辉县市徐村。出厂日期:1996年5月13日。然而纸箱上又印着:北京方便食品集团公司新星食品厂,真是莫名其妙。
山西高平市北城办围城村教师王元凤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如此服务质量谁敢光顾
7月27日,我在北京照相馆扩放5×7英寸照片5张。28日中午取像时,我发现照片上有划痕,再看底片,5张底片的光面都划有很深的硬道子。营业员说,可能是夹板蹭的。我当场在同卷其他底片上做试验,证明没有很大的力量,不可能划上这么深的道子。
这5张照片是我受某杂志社约稿而作,不想竟被搞成这样!北京照相馆如此服务质量,谁还敢光顾呢?
北京天安门派出所李红旗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如何办理提存公证?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推销员。在推销产品的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对方很需要我们的产品,但由于对我厂的情况不了解,怕付款后不发货或产品质量不合格;我们也怕先发货后对方不付款或长期拖欠货款,往往使交易难以达成。据介绍,在购销活动中,采用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的方法,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请问,什么是提存?办理提存公证能够保证交易的安全吗?如何办理提存公证?
黑龙江姜石来
姜石来同志:
提存是各国通行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通常分为给付性提存和担保性提存两类。给付性提存即传统意义的提存,是债务清偿的一种特殊方式。而你所说的提存是担保性的提存,是指在对待给付的情况下,即在购销、承包、租赁经营等活动中,以担保为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给付或担保的货币、物品等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负责收存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交付另一方当事人的活动。当事人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以及其他适宜提存的物品。当前,公证处是我国办理提存业务的法定机关。
办理提存公证是保证交易安全的一种非常简便有效的方法。办理提存公证能够消除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不信任感,是解决困扰经济流转中“三角债”问题的有效手段。同时,根据司法部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在提存期间,因公证处的过错造成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公证处挪用提存标的物,公证处未按法定或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更加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你如想办理提存公证,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公证后生效,一方先将货款(或货物)提交给公证处寄存、保管,在约定的时间里收到合格的货物(或货款)后,通知公证处将提存的货款(或货物)交给另一方。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到合同履行地或提存人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申请提存公证应提交的材料是: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2.合同(协议)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3.提存受领人即领取提存物的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4.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格的明细表;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公证处根据办理提存公证的程序,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对标的物予以提存,并在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
司法部公证司梁然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金融部门应积极支持依法扣税
从今年年初到6月末,本溪市企业已累计欠缴“两税”26934万元,严重影响了全市国税收入进度。为了加大清欠税工作力度,我局所属各级征收单位采取了依法强行扣缴税款措施,但效果并不明显。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
一是有些专业银行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对企业的存款不能按有关政策明确规定的“税、贷、货、利”顺序履行扣税义务,而是“近水楼台先得月”,优先扣贷款和利息,致使有些企业无钱纳税。
二是有些银行怕大企业撤户或转户,竟然规定扣税必须经银行办事处主任签字。比如今年年初,国税系统一征收分局在清理某企业欠税时,开具了数张数额不一的税收扣缴书,送达欠税企业开户行后,皆因办事处主任不肯签字而作罢。
三是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在接到税款扣缴书时,不但不积极配合,反而向企业通风报信或替纳税人说情,从而使税收扣缴通知书这一法定扣税凭证的作用大打折扣。
四是有些企业在多家银行开户,税务部门设立的税款过渡专户和按货款划回比例缴税制度,难以发挥其源泉控税作用。
针对目前各类专业银行相互竞争,国、地税机构分设,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的现状,为保证国家税收如数按时入库,亟待进行新的立法。应以法律形式取代行政协调,明确各专业银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律地位、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使各专业银行的局部利益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整体利益。
辽宁本溪市国家税务局梁德政代启阁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切忌以“声”作则
天津市机械施工公司严志康
现在,不少地方机关干部正在开展“公仆形象”的讨论,制订了许多“当好人民公仆,躬身为民办实事”的许诺和措施。这些许诺和措施,针对性强,有可操作性。但也有群众担心雷声大雨点小,许诺时言之凿凿,而落实时虎头蛇尾。我以为,群众的议论和担心不无道理。
现在,有些“公仆”形象不佳,主要原因是他们的权力意识多了,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少了。平时,他们习惯于说空话,打官腔,把“以身作则”变成了“以声作则”。由于言行不一,从而导致了“台上他讲,台下讲他”,久而久之,群众便对这类“公仆”失去了信任。
做人民的好公仆,群众需要的不是“以声作则”的许诺,而是“以身作则”的示范,以实际行动兑现自己的诺言,说到做到、表里如一、言行一致。这样的公仆才有威信,才能取信于民。同时,不要把许诺当成迎合形势的权宜之计,而要当作新时期对自己提出的新要求,真心实意地履行承诺。所以,当人民的好公仆,就要诚实做人,老实办事,勤政为民;要“以身作则”,切忌“以声作则”。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维维杯耳闻目睹新闻图片比赛

玩命
菜农不辞辛劳,为武汉市民的“菜篮子”做出了很大贡献。但他们不顾交通安全,着实令人担忧。
湖北武汉市王浩峰摄于8月5日清晨
飞车“杂技”
车顶“落雀”
中途倾覆
睡梦正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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