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14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农民盼设法律服务所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他们盼望在农村能多增设些法律服务所,为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证。在农村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的人员,既懂法律,又熟悉民情,容易带来服务上的和谐。如我县应家乡法律服务所成立一年多,为县司法局承办民事诉讼案件20多起,调解非诉讼案30多件,避免了10起民转刑案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30多万元,深受广大农民欢迎。建议有关部门加快步伐,进一步开拓农村法律服务新领域,为农民提供日常所需的服务保证,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江西上饶县广播电视局周福双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街头烤羊肉串不卫生
在傍晚的北京街头,随处可见卖羊肉串的小摊。一个简易小车上架个窄小的铁皮箱子,里面放上点燃的木炭,摆上串好的羊肉串,用扇子一煽,就会引来不少吃客。这,已成为京城街头一景。
7月1日,我局市场检查队的同志和东城区卫生防疫站的有关人员,在东直门长途汽车站附近,看到一个东北人正在烤制羊肉串,肉的颜色不对,放到炉火上略烤一会儿,一股令人作呕的臭味散发出来,但撒上调料后,难闻的气味便被掩盖了。
在北京街头出售烤羊肉串的多是外地人,他们租住的房屋既是居室又是制作间,加工条件极差。检查人员跟随一位无照出售烤羊肉串的商贩,来到其住处——一间地下室,只见苍蝇在充满腥气的室内飞舞,浮着白油的洗手盆中漂浮着几只淹死的苍蝇。他就是在这种环境中制作羊肉串的。
东城区卫生防疫站的同志介绍,早在两年前他们就已停止审批烤羊肉串的卫生许可证,所以街头卖烤羊肉串者均为无照经营,更没有健康证。
北京东城区工商局罗炜
北京街头的烤羊肉串摊点着实不少,仅朝阳区小庄和水碓子两处,就能见到好几个。这种摊点,不仅不卫生,危害人民身体健康,而且严重污染环境。在全社会普遍重视环境质量、生活质量的今天,这种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商业行为显然应该取缔。遗憾的是,这种生意居然长盛不衰。这一方面说明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检疫等部门打击的力度尚须加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消费者的卫生意识有待提高。
——编者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科技下乡”勿停留在乡镇
科技下乡,农民欢迎。但是,在一些地方,科技下乡工作在乡镇搞得轰轰烈烈,在村组却冷冷清清。
问题出在对科技下乡的“乡”字的理解上。比如,向农民赠送、推荐的科技图书多半堆在乡镇党委办公室里,不能及时发放到村组或广大农民手中,当然,科技图书也就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利用图片展览、挂图、科教录像片向农民宣传科学思想、科学知识,不失为一种好形式,但现在一些地方,这类活动大多只是停留在农村集镇,没有深入到村组……
先进的科学技术,可以使农民增产增收、脱贫致富。呼吁有关方面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科技下乡不仅下到乡镇,更要下到村、下到组、下到农民家里,真正为农民所掌握。
湖北松滋市委宣传部蒋莫海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莫让迷信书刊毒害农民
最近,笔者下乡时发现不少贴着“中国传统文化”标签,宣扬封建迷信的书刊在乡村悄悄传播。一些村民出于好奇,不惜高价购买,如《风水术》、《周易与预测学》、《骨相、面相、手相、家相》等。他们常常把生活中巧合的事与迷信的“理论”相联系,并信以为真。有的村民在子女入学、就业之前,先看看“预测学”,到街上卜卦算命求保佑;有的村民外出做生意要从书中“问”个良辰吉日;更有的村民遇到挫折或发生纠纷,不找组织或依法解决,而向“神秘”书中求“答案”。结果不是上当受骗,就是事与愿违。
呼吁各地各级党委采取积极有效的办法,引导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致富本领,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切实制止借“神秘文化”传播封建迷信,把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真正落到实处。
青海贵德县人民武装部陈智林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村官”不宜多
福建建阳市张桂辉
据报载,河南新野县委针对村干部队伍庞大的状况,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先后精简村干部一千二百余人。仅此一项,每年就减少开支一百六十余万元。此举,既减轻了农民负担,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近些年来,精简党政机关干部的工作已列入各级党委的议事日程,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一定成绩,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然而,时至今日,一些地方对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还不够重视。有的认为,村干部不受编制所限,多配几个无关紧要。因此,对村“两委”干部数额控制不严,导致村干部队伍日渐庞大。
村干部队伍过于庞大,不仅增加了农民负担,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而更严重的是“村官”多了,办事程序多,互相扯皮多,甚至可能出现关系难协调、思想难统一以及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力等现象。结果必然是工作效率低,群众意见大。由此可见,无论从节省开支,提高工作效率,还是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干群关系的角度考虑,村干部队伍都需要认真精简。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桓台农民负担依然重
今年上半年,桓台县委、县政府组织检查组,对赵凤镇、田庄镇、陈庄镇、侯庄镇及其所属9个村的30户农民进行了减轻农民负担执法检查。从检查情况看,桓台县作为山东产粮大县,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问题仍然不少。
一是以资代劳现象比较严重。近年来,有的村干部认为义务工难组织,也很麻烦,便以资代劳,而且这类款项不是按劳力分摊,而是按人头分摊,有的还按承包地分摊,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负担。
二是擅自扩大“两费”(乡镇统筹、村提留款)的收取范围。有的镇将不应收取的畜禽防疫费、治安联防费、镇村绿化费、社会卫生防疫费等列入收费项目的范围。按国家有关条例规定,乡镇统筹、村提留款应各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5%,但有的乡镇将这“两费”合起来由镇统一提取、管理、使用,严重挤占了村提留,应该返还到村的不返还,该列入村提留支出的资金不能到位,致使有的村另列名目向农民集资。
三是农民隐性负担过重。结婚登记收费、学生上学收费、集资收费等现象有增无减。有个村民春节前结婚,镇、村收费达1895元,其中村委会开介绍信100元,领准生证押金700元,查体费45元,养老保险900元,募捐100元,镇集体婚礼50元。据反映,农村学生因交不起学校借款而辍学、农村青年结婚因交不起养老保险导致未婚同居的现象时有发生。
实际上,近年来桓台县就农民负担问题已家家发了明白纸、负担卡,但为什么还会出现这么多问题呢?
首先,部分领导没有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对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群众观念淡薄;有的领导急功近利思想严重,修路、建卫生室等资金不足,就向农民伸手。
其次,政出多门,收费、罚款、摊派、集资、押金等名目繁多。尽管《条例》把农民负担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但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
山东桓台县人民广播电台张震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不该动用小学生搞庆典
近年来,一些人想方设法利用小学的鼓号队、礼仪队、时装队为庆典、开业、会议装点门面。
据一所小学的有关人员反映:一学期内,学校共接到有关方面的邀请51次。尽管校方多次回避或者谢绝,但由于帮助说话的人,有的是学校的上级领导,有的是校领导的亲戚,最终还是被租借利用了18次。更有甚者,有些人竟利用小学生为自己办喜事。如某县一位副县长的儿子小洋楼竣工宴请宾客,请来28名小学生助兴,孩子们跳呀、唱呀、敲呀,前后共达80多分钟。有个“大款”,新婚之日不仅请了歌舞团的管弦乐队,还租借99名小学毕业班的女生作伴娘。当宾朋入席之时,乐队奏起《婚礼进行曲》,99名手捧鲜花的“伴娘”放声高唱起20首爱情歌曲,直到席终人散,杯盘狼藉之时。如此众多的利用小学生参加各种庆典仪式活动,不仅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也干扰了学校的教学秩序。此风非刹不可了!
江苏东台市委宣传部梅德平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毖后录

  宝中铁路设备被盗现象严重
位于陕甘宁边区的宝(鸡)中(卫)铁路,是为加快大西北经济建设步伐而决策上马的一项国家重点工程。自去年6月通车以来,治安形势一直十分严峻,线桥设备、配件被盗现象相当严重。据固原工务段初步统计,已有13座桥梁、10.2公里线路、36个道口、8座隧道基本设备及配件被盗窃过,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被盗最严重的洞子口中桥,不到一年时间里,除正线外,其余部分已百孔千疮。仅一座32米的中桥,被盗步行板261块,铁栏杆188米,护轨螺栓322套,支座螺栓32个,方枕木16块,各种角铁227米。去年8月3日,艾家村车站416公里至420公里区间钢轨导线被拆盗近2公里,造成机车联控装置全部失灵,导致列车晚点一个多小时。
为了行车安全,固原工务段不断进行修补,但修补后又被盗,有的已修补了几次。虽然也采取了不少措施,但被盗现象仍得不到有效控制,直接影响行车的安全。为此,我们强烈呼吁有关部门给予高度重视。
银川铁路分局鲁扬黄亚南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编后

  编后
读了《宝中铁路设备被盗现象严重》来信,既感到吃惊,也感到费解。
吃惊的是:宝中铁路去年六月建成通车,仅仅不到一年时间,就被不法分子偷拆损坏到如此严重程度。一座三十二米长的铁路桥,仅步行板就被拆盗二百六十一块!如此肆意拆盗、损坏铁路设备,如果任其下去,说不定哪一天就会酿成重大行车安全事故。
费解的是:为什么如此肆无忌惮地偷盗损坏铁路设备的事件就管不了、制不住?这到底是什么人干的,这么多被盗物资销到哪里去了,收购者难道不知道这是铁路设备?
保证铁路行车安全,当然首先是铁路部门的事。铁路部门要依照《铁路法》,大胆地去管,对偷盗破坏铁路设施的不法分子要依法严惩,绝不手软。但是,仅靠铁路部门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取得铁路沿线地区政府和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依靠铁路沿线群众的配合。如果铁路、地方互相支持,动员群众共同护路,那些偷盗分子本领再大,也难以得逞。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编辑同志:
对于离婚后另一方负担的子女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对固定收入的理解,人们很不一致。我曾请教一些法律工作者,也说法不一。请问:固定月奖金和不固定月奖金、固定季度奖和不固定季度奖,其中哪些是固定收入?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
长春市于皎路于皎路同志:
如来信所述,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另一方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一般是按其固定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数额的。这是因为子女需要的生活费用在一定时间里是相对稳定的,同时,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也不宜频繁改动。那么当事人的哪些收入可称为固定收入呢?由于各行业或部门职工收入构成较复杂,不同单位的相同称谓收入稳定性差别也很大,司法实践中无法具体规定固定收入的范围,只能原则地规定以固定收入为准。实践中,固定收入是指一定时间里相对稳定或不会变动的收入。例如来信中所说的奖金,如其已成为收入中一定时间里比较稳定的部分,一般可认定为固定收入。反之,那些月与月、季度与季度之间浮动变化的收入,一般不宜认为是固定收入。
应当明确的是,以当事人固定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抚养费数额,是一般情况下掌握的标准,这一标准不是绝对的。首先,离婚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费用的平均负担。因为具体情况下抚养费的确定,既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考虑子女生活的实际需要,还要考虑离婚双方各自的经济负担能力。如一方经济条件较好,而另一方经济上有困难,条件好的一方应多负担一些,有困难的一方可以少负担一些。这样既兼顾了离婚双方的经济情况,又使其子女不因父母离异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其次,审判实践中,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但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这些也说明,确定子女抚养费,既有原则性,同时对有关比例及比例幅度的掌握又有很大灵活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吴健伟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创维杯耳闻目睹新闻图片比赛

骗局
图中这位自称来自贵州台江县台盘乡棉花村的女子,称其父母在6月15日的一场火灾中双亡,为使其读高中的哥哥不辍学业,只得四处募求学费,并出示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信。不少过路者出于同情,纷纷慷慨解囊。为慎重起见,笔者与台江县和台盘乡两级人民政府联系,均称查无此人此事,所盖政府公章也是假的。
江苏徐州市王南7月10日摄于徐州市百货大楼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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