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11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为了实施上述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以备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实施细则时参照。
一、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间所生的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临时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间所生的子女。
二、下述情况不被视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在香港“通常居住”:
(1)非法入境或于非法入境后获入境处处长准许留在香港;
(2)在违反逗留期限或其他条件的情况下留在香港;
(3)以难民身份留在香港;
(4)在香港被依法羁留或被法院判处监禁;
(5)根据政府的专项政策获准留在香港。
三、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的计算方法,应为任何时间的连续七年;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非中国籍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的计算方法,应为紧接其申请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之前的连续七年。
四、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国籍子女,在本人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已经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
五、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非中国籍人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具体要求为:
1.该人须在申请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时依法签署一份声明,表示愿意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
2.该人在作上述声明时须如实申报以下个人情况,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审批其永久性居民身份时参考:
(a)在香港有无住所(惯常居所);
(b)家庭主要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
(c)在香港有无正当职业或稳定的生活来源;
(d)在香港是否依法纳税。
3.该人须对声明中申报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在需要时要求申报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发现申报人所作的申报与事实不符,可依法作出处理包括注销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4.已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非中国籍人,除特殊原因外,如在通常规定的时间限度内(时间限度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连续不在香港居住,即丧失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条件,可依法注销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不再享有香港居留权;但可依法进入香港和不受条件限制在香港居住和工作,在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条件时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六、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非中国籍人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周岁子女,在本人出生时或出生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上述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子女在年满21周岁后,在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时可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七、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并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人,作如下安排:
1.在香港出生或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7年的中国公民,其所持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在1997年7月1日后继续有效,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2.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移民海外后在1997年6月30日前以外国公民身份返回香港定居,其所持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在1997年7月1日后继续有效,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3.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如其连续不在香港居住的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度,而在1997年7月1日后以外国公民身份返回香港定居,其所持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应依法注销,不再享有香港居留权,但可依法进入香港和不受条件限制在香港居住和工作,在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条件时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印尼国会议员抨击美国干涉印尼内政
印尼外长批评美国达马托法
新华社雅加达8月10日电(记者赵金川)据《印度尼西亚观察家报》今天报道,印度尼西亚国会议员乌拉伊·费萨尔·哈米德抨击美国以“人权”为由干涉印尼内政。
美国白宫发言人8月5日就7月27日雅加达发生骚乱发表声明说,美国对印尼的人权状况表示关注,并威胁将对印尼采取“不确定的步骤”。
乌拉伊8日就此发表评论说,“印尼的内部事务是印尼自己的事,美国及其他国家无权干涉”。他警告美国不要随心所欲采取干涉印尼内政的步骤。
乌拉伊说,美国的任何威胁与压力都不会使印尼人民和政府感到丝毫畏惧。印尼能团结起来对付来自外国的任何威胁。
又讯印度尼西亚外交部长阿里·阿拉塔斯8日晚批评美国最近制定强化制裁伊朗和利比亚的达马托法。他说,不应该把一个国家的法律强加于其他国家。不仅印度尼西亚反对美国强化对伊朗和利比亚的制裁,不结盟国家,甚至美国的欧洲盟友也表示反对华盛顿的做法。


第2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
第四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8月9日至10日在北京举行。王汉斌副主任委员主持了会议。钱其琛主任委员致开幕词和闭幕词。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推选委员会小组、经济小组、法律小组和庆祝活动小组的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是在广泛咨询香港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切合香港的实际情况。该办法所规定的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报名和提名方式、候选人名单的形成过程以及差额选举的方法等,都体现了民主、开放、公正、合理的原则。会议希望广大港人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热情参与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报名、提名等活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组建工作创造一个好的开端。
会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具体实施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界定问题,关系到香港居民的切身利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筹组工作。上述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根据中国国籍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对1997年7月1日后香港居民的居留权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从而有利于保持香港社会的稳定和平稳过渡。
会议指出,在1997年7月1日前举行的庆祝香港回归祖国的活动中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需要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确保区旗、区徽的正确使用,这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是必要的。
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96年10月4日至5日在北京举行。(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区旗、区徽,特制定区旗、区徽的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每个香港居民和团体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区旗、区徽。
第二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凡国旗与区旗、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时,应当将国旗或国徽置于较突出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在区旗之前。平列悬挂国旗和区旗时,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第三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区旗、区徽。
第四条区旗、区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第五条区旗、区徽必须按照制作说明制作。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制作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制作说明
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制作说明
区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紫荆花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均应对应制作。
一、旗面为红色,其色度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红为标准。旗面呈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中绘有一朵白色动态五瓣紫荆花,其外圆直径为旗高的3/5。各花瓣围绕旗面中心点顺时针平均排列,在每片花瓣中均有一颗红色五角星及一条红色花蕊,紫荆花中心点位于旗面中心,旗杆套为白色。区旗图案(见一版)。
二、区旗旗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八种:
1号.长288厘米,高192厘米。车旗.长30厘米,高20厘米。
2号.长240厘米,高160厘米。签字旗.长21厘米,高14厘米。
3号.长192厘米,高128厘米。桌旗.长15厘米,高10厘米。
4号.长144厘米,高96厘米。
5号.长96厘米,高64厘米。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区旗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三、紫荆花定位图(见下图1)
四、紫荆花制版定位图(见下图2)
附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制作说明
一、区徽呈圆形,徽面由红色环形窄边、文字区外圈、红色内圆及五星花蕊动态紫荆花图案所组成。
二、位于徽面内圆中央的动态紫荆花图案为白色,由五片花瓣组成,每片花瓣中均有一颗红色五角星及一条红色花蕊镶在其间。各片花瓣环绕徽面中心点顺时针均匀排列。紫荆花中心点位于徽面的中心点。
三、文字区外圈位于红色环形窄边与红色内圆之间,为白底红字。外圈上方均匀排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文繁体区徽标准字样。字下端朝向徽面中心点。外圈下方均匀排列着英文“香港”区徽标准字样,字母上端朝向徽面中心点。中英文字样之间分别镶有一颗红色五角星。五角星的一个角尖朝向徽面中心点。中英文字样和五角星均以徽面的中轴线为准对称分布。区徽图案(见一版)。
四、徽面中红色的色度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红为其标准。
五、区徽徽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三种:
1号.直径100厘米。
2号.直径80厘米。
3号.直径60厘米。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区徽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六、区徽徽面定位图(见下图3)
1.环形窄边的宽度为区徽直径的1%。
2.文字区外圈的宽度为区徽直径的1/10。
3.紫荆花外辅助圆直径为区徽直径的6/10。
4.中文字区夹角为220度。中文字高为文字区外圈宽度的7/10。
5.英文字区夹角为80度。英文字高为文字区外圈宽度的6/10。
6.五角星区夹角分别为30度。其外圆直径与紫荆花内五角星一致。
七、区徽徽面中英文标准字样(见下图4)
八、区徽剖面示意图(见下图5)
九、区徽制版定位图(见下图6)
(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附图片)
图1:紫荆花定位图
图2:紫荆花制版定位图
图3:区徽徽面定位图
图4:区徽徽面中英文标准字样
图5:区徽剖面示意图
图6:区徽制版定位图(图片均为新华社发)


第2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 (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筹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选委员会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共400人。其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分为四部分人士,即:工商、金融界100人,专业界100人,劳工、基层、宗教等界100人,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100人。
第三条推选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香港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选委员会的委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推选委员会,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第四条推选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资格和条件;
(三)拥护“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
(四)愿意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筹委会有关决定规定的推选委员会的职责,即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和选举产生临时立法会议员。
凡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和虽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资格和条件的外籍人,均符合上列第(二)项的规定,有资格和条件被提名为推选委员会委员人选。
第五条推选委员会组成的前三部分即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基层、宗教等界的委员,按照以下办法选举产生:
(一)报名
凡有意从上述三个部分参加推选委员会的人,应向其所属团体(政治团体除外)报名;如未参加任何团体,则工商、金融界的人应向本行业内的团体报名,专业界的人应向本专业内的团体报名,劳工、基层、宗教等界的人应向本界别的有关团体报名。
报名人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参选人报名表》,并经接受报名的团体证明其属相应界别、专业或行业内的人士。接受报名的团体必须是1996年1月26日筹委会成立前业已在香港依法成立者。
报名人须对报名表内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自行负责。如遇投诉报名人填写资料不实的情况,筹委会可在必要时要求被投诉人自行举证加以澄清或说明,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被投诉人的候选人资格。
上述报名表由接受报名的团体或报名人提交筹委会秘书处香港办事处。
提交报名表日期自1996年8月15日起至1996年9月14日下午1时截止。
(二)候选人的提出
报名人名单由筹委会秘书处印发筹委会全体委员。筹委会委员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自从中提出推选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名单。每部分的建议人选不得超过100人。
主任委员会议在筹委会委员所提推选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名单的基础上,提出推选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主任委员会议在提出上述候选人名单前,应充分考虑委员们的意见,但不对任何人士是否进入候选人名单的原因作出解释。
主任委员会议提出的推选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名单,人数应多于应选委员的名额,每部分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三)选举
主任委员会议分别提出前三部分的推选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提交筹委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点票时,由筹委会委员推选的监票人员负责监票,由秘书处工作人员统计各位候选人所得票数。每张选票所选的各部分人数都等于或少于应选委员人数即100名的有效,多于应选委员人数即超过100名的作废。
每一部分内得票数名列前100名者当选。如遇最后两人或两人以上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这些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第六条推选委员会第四部分的100个名额中,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中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26人全部为推选委员会委员。原政界人士和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分别为40名和34名。
第七条原政界人士和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中的推选委员会委员按以下办法产生:
(一)有意参加推选委员会的原政界人士,可向原政界人士界别内的团体(政治团体除外)报名,也可向前三部分内的团体报名,由这些团体中的任何一个团体证明其身份;也可由筹委会委员联署提名原政界人士参选推选委员会。
筹委会委员每5人可联署提名,每位委员参与联署提名的人选总数不得超过3人。
报名参选的原政界人士及其接受报名的团体或联署提名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参选人报名表》。
(二)除上述提名办法外,原政界人士中的推选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产生办法与上列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三)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中的推选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由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自行决定。有意以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代表的名义参加推选委员会的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应在提名日期截止前向筹委会报名,由筹委会秘书处将名单汇总后交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从中产生34名推选委员会委员。
以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代表的身份报名参加推选委员会的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报名表》。
第八条具有多种界别背景和身份的人士只能选择在某一个界别报名。
第九条推选委员会的委员在同一天内全部产生,产生时间、地点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
第十条在推选委员会前三部分和原政界人士中的委员出现空缺时,可从相应部分未当选的候选人名单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如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中的推选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由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自行决定递补。
第十一条筹委会秘书处可依据本办法就有关事项的具体实施作出说明和解释。(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澳副总理批评美国搞治外法权
本报堪培拉8月10日电记者李学江报道:澳大利亚副总理费希尔在谈及美国国会最近通过的制裁古巴、伊朗和利比亚的法案时说:“这种治外法权式的立法,是抡起大锤砸错了方向”,“我们认为这种行径不符合国际法和主权原则,而且实际效果也值得怀疑”。他是昨天在悉尼的美国商会作演讲时表示上述看法的。
费希尔同时还批评了美国在亚洲人权问题上大作文章的错误作法。他表示同意澳前总理霍克对美国的批评。霍克前天在雅加达演讲中,批评了美国无视自己糟糕的人权记录,却要对亚洲的价值观进行喋喋不休的说教。费希尔说,他从不苟同西方在人权问题上对亚洲的笨拙说教,不管是来自美国还是澳大利亚的。


第2版(要闻)
专栏:

  车臣政府大楼被反对派占领
一些车臣官员被反政府武装分子扣押
据新华社莫斯科8月10日电俄罗斯车臣首府格罗兹尼市中心的政府大楼9日被反政府武装分子占领,车臣政府首脑扎夫加耶夫的代表、车臣议会上院主席奥斯马耶夫和车臣安全委员会秘书察卡耶夫已被反政府武装分子扣押。
据俄罗斯《独立报》10日报道,9日当天,反政府武装分子还烧毁了俄联邦政府驻车臣代表处的大楼。俄联邦驻车臣部队在格罗兹尼市内的最后一个据点——俄联邦安全局驻车臣分局的大楼已处于车臣反政府武装分子的包围之中。
目前格罗兹尼市内的反政府武装分子已增加到了4000人。与此同时,俄联邦军队加紧了对反政府武装控制地带的轰炸,但大部分俄联邦军队的装甲部队被困在距市中心3—5公里远的地方。
连日来,俄总统叶利钦、总理切尔诺梅尔金已发表声明,指责车臣反政府武装破坏与联邦当局已经达成的和平协议,并强调反政府武装发动的攻击是大规模的恐怖行动。
据报道,切尔诺梅尔金总理已责成俄国防部长罗季奥诺夫和内务部长库利科夫尽快采取措施,缓解格罗兹尼的紧张局势。


第2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
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副秘书长、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陈滋英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本次大会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是这次会议取得的重要的成就,这标志着筹委会为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所进行的工作开始进入开花结果的阶段。
陈滋英说,筹委会的下一步工作,就是根据这个办法具体筹建香港特区政府,在筹组香港特区的工作中,港人要参与筹组的整个过程,从这个角度说,这是港人第一次名副其实地参与民主。我们希望并完全相信,港人会以创造香港美好明天的责任和热情从参与组建推委会开始,一步一步为建立“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贡献自己的力量。
陈滋英表示,现在推委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已经通过,马上需要在香港通过各种传媒,包括文字、图像、声像等种种渠道,宣传这一“办法”。希望英方能履行诺言,以实际行动与我们加强合作,还希望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加紧解决香港过渡期还存在的一些问题,为香港平稳过渡,政权顺利交接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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