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7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要闻)
专栏:

  李岚清在山西考察时指出
农村教育要走农科教相结合路子
新华社太原7月5日电(新华社记者杜文峰、山西日报记者梁晓丽)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近日在山西考察时指出,农村教育要走农科教相结合路子,全面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和造就农村急需的实用人才,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很重要的一条也是要靠科技、教育。
7月1日至5日,李岚清副总理在山西省委书记胡富国、省长孙文盛、副省长王昕等陪同下考察了太原、吕梁、忻州、晋中、阳泉等地市的一些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农村和企业,听取了山西省委、省政府的汇报,同山西部分高校和外贸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他还会见了放弃城市工作和生活、志在农村艰苦奋斗34年、为农村培养大批实用人才的知识分子、左云县综合技术学校校长马文有。
李岚清充分肯定了山西省的工作。他说,山西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抓得准,决心大,人心齐,抓得狠,抓得实的作风值得发扬。只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教兴国,艰苦奋斗,改革开放,振兴三晋大有希望。
李岚清指出,农村教育尤其是贫困山区农村教育,必须紧密联系当地实际,实行农科教相结合,三教统筹,使农民在受到一定的文化教育的基础上受到实用技术培训,进而发展成为农村科技带头人,农村的脱贫致富和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就大有希望。李岚清上吕梁、下太行,考察了方山县圪叉咀、平定县理家庄、交城县大陵庄等原来十分贫困的山村通过抓科教脱贫致富的典型。他说,扶贫的重要出路在于教育,在于提高农民素质和文化科技水平。一个地方再穷,条件再差,如果有几个有觉悟、有道德、有知识、有技术、素质较高的人,特别是有这样素质的带头人,就能脱贫致富,变被动“输血”为主动“造血”,形成良性循环。现在,山西各地普遍重视投资办学,学校面貌发生很大变化,学校不仅是传授文化的基地,同时也成为传播农业科学技术的基地,这必将对山西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巨大作用。
李岚清还指出,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农”战略,必须抓好基层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要有一个好的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他赞赏山西不少农村的党支部书记兼任学校校长,校长兼任村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等作法。他说,要鼓励机关青年干部下乡到农村进行一段时间锻炼,当中小学校长、教师,担任乡、村干部。吕梁地区机关干部下基层的典型经验说明:一个好干部可以带好一个村、一个乡的群众,也是培养干部的一个好途径。
对于高等院校的工作,李岚清指出,高校同样必须紧密结合实际,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比如山西不少高校在促进山西城乡经济发展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他充分肯定山西农业大学为农村培养实用人才,在当地农村推广实用科技和帮助贫困山区脱贫致富作出的贡献,并看望了常年深入农村的专家教授。他要求高校要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提倡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优化配置。李岚清对山西经济管理学院与山西财经学院、太原工业大学与山西矿业学院合并、调整、集中优势联合办学表示支持。他还说,要通过对现有一些高校的改制,办一批高等职业学校,以满足国家、社会、家长、学生的需要。
李岚清对山西外贸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并提出外贸企业要按照“两个转变”切实转变经营思想、方式、作风和管理。他强调说,外贸必须由过去传统的以出口创汇为中心转向讲质量、讲信誉、讲效益基础上的出口创汇。外贸经营方式要由传统的收购制转向服务型的代理制,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外贸企业要调整经营结构,实行市场多元化,并按江泽民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认真搞好商贸企业的改革。


第2版(要闻)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
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钱其琛对中外记者说
江主席访问欧亚六国成果丰硕
本报阿拉木图7月5日电记者朱满庭、尹树广报道:陪同江泽民主席访问欧亚六国的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今天下午在此间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就江泽民主席的这次出访,俄罗斯选举结果和中美关系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钱其琛首先介绍了江主席访问欧亚六国的情况,他说,江泽民对西班牙、挪威、罗马尼亚、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六国的访问增进了中国同六国之间的相互了解,加深了人民之间的友谊,取得了丰硕成果。
钱其琛说,西班牙、挪威、罗马尼亚欧洲三国,有的在南欧,有的在北欧,有的在中东欧地区,有的是欧盟成员国,有的不是。中国同三国关系一直很好。三国尽管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发展阶段不同,但都十分重视并愿意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基础上同中国进一步发展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关系。
他说,中亚三国都是新独立国家,中国人民同三国人民早在2000年前就通过著名的“丝绸之路”有过密切的交往。三国获得独立后,中国与它们迅速建立了外交关系,虽然时间不长,但各领域的友好合作发展很快,同中亚各国发展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关系是中国对周边国家奉行睦邻友好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钱其琛在总结江泽民主席访问欧亚六国的成果时说,访问期间中国与六国共签署了近30个重要文件,其中同中亚三国共签署了18个文件。这些文件进一步确定了发展双边关系的各项原则和目标,也为经贸、司法、交通等许多具体领域的合作开辟了新的前景。
钱其琛特别指出,继中俄、中哈签署国界协定和中、俄、哈、吉、塔五国签署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协定之后,中吉此次又签署了国界协定。中吉边界长达1000多公里,协定的签订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钱其琛还回答了中外记者提出的其他问题。在谈到俄罗斯总统选举结果时,钱其琛说,中国领导人已经向叶利钦发电祝贺他当选,江主席本人在国外访问期间也通过电话向叶利钦表示祝贺。“我们希望,俄罗斯国内形势稳定发展,中俄两国平等信任的、面向21世纪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继续发展。”
当记者问到中国对维护和促进中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能发挥何种作用时,钱其琛说,中国积极发展与中亚各国的友好睦邻关系,这是促进中亚地区和平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赞赏和支持中亚各国为维护国家独立与主权,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所作的一切努力。中国积极参加中亚国家倡导的促进地区和平、稳定与合作的多边和双边对话进程,共同探讨真正安全与平等合作的有效途径。中国同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签署了边界协定。中国同俄、哈、吉、塔四国之间签署了关于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协定,这是中国同中亚邻国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增进地区和平与稳定的重要基础。下一步中国将同有关各国着手勘界工作,并就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进行谈判。所有这些都表明,中国愿意同中亚各国一起作出努力,维护这一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在回答中国进行核试验对中哈关系及中国与其他中亚国家的关系有何影响的问题时,钱其琛说:“江泽民主席在哈萨克斯坦议会演讲时已经阐明了中国政府在核试验问题上的立场,并强调今年9月以后暂停核试验,对此,中亚各国领导人和人民是支持的。中国完全理解中亚国家对核试验可能给生态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的担心。我们历来以严肃的态度对待这一问题,中国科学家对核试验场周围环境的长期监测调查结果表明,中国的核试验对周围环境未造成不良影响。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的科学家调查的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
在谈到中国政府对境外民族分裂组织活动的态度时,钱其琛说,对境外少数外国人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进行针对中国的分裂主义的活动,中国政府一向坚决反对。中亚有关国家领导人多次明确表示支持中国政府的立场,反对民族分裂活动。这次江主席访问期间,中亚三国领导人都重申了这一立场,中国方面对此表示赞赏。
在回答中国如何看待“北约东扩”以及中亚国家参与北约“和平伙伴关系计划”的提问时,钱其琛说,冷战结束后,欧洲的战略格局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围绕建立什么样的欧洲安全新格局的问题,有关各方有着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军事集团是冷战时代的产物,北约的性质和作用应当相应有所变化,以符合当前的世界潮流。各方采取什么行动,是有关国家自己的事,但同时应该考虑符合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安全利益和愿望,有利于欧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当有人问到中国对包括本国境内哈族居民迁居国外等移民问题持何立场时,钱其琛说,一个民族由于多种历史原因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是很普遍的现象。中国哈萨克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哈萨克族公民同中国其他民族公民一样,享受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切政治、经济权利。只要符合我国有关规定,哈萨克族公民与中国其他民族公民一样,可以出入国境和移居国外。对于非法移民,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政府都是反对的。
钱其琛还回答了有关中美关系的问题。他说,中美之间在许多问题上有共同点和共同的利益,当然在一些问题上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不管国与国之间存在什么分歧和矛盾,只要能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求同存异、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这些矛盾和分歧就能得到妥善解决。
钱其琛说:“近期以来,中美关系取得了一些积极的进展。前不久,双方就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达成一致。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安东尼·莱克即将访问中国,我7月在印尼出席东盟外长会议期间也将与美国国务卿克里斯托弗会晤,这些高层接触对增进双方相互了解是有益的。美国领导人最近还多次发表讲话,表示重视中美关系,我们予以重视。我对中美关系的发展前景抱乐观态度。”
在谈到有关亚欧大陆桥的作用时,钱其琛说,亚欧大陆桥是一个长期建设工程。从中国方面来说,从太平洋西海岸的铁路线一直延伸到哈萨克斯坦的阿拉山口口岸,又接上通往欧洲的铁路网,这已经开始运作。除此以外,通过伊朗、土耳其也有通往欧洲的铁路和公路。中国、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四国在公路过境运输方面已经达成协议。有关各国要进一步有效利用已经形成的交通网,充分发挥亚欧大陆桥的作用。


第2版(要闻)
专栏:

  提高执法水平发展档案事业
本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案,已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档案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的一件大事,是国家对档案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修改后的《档案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档案事业建设的成功经验,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档案工作的准则,具有重要意义。
使档案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是这次修改《档案法》的宗旨。修改后的《档案法》针对一些国有企业在转制、兼并甚至破产随之而来的档案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求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加以规范,以适应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营管理。修改后的《档案法》根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管理不善的状况,明确规定,这些档案的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未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这些法律规定,既能保护集体、个人对其档案的所有权,又能维护国家的、社会的利益,保护我国民族文化遗产,保证我国档案全宗的完整性。
修改后的《档案法》,在总结《档案法》实施八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各方面、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更加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督的职能与权力。这些法律的规定,对于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加强执法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将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领导、档案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方面要进一步提高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认真学习《档案法》,深入贯彻《档案法》,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随着《档案法》的深入实施,我国档案工作将会在法制化轨道上迈向一个新的阶段,档案工作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中,一定会做出新的贡献。


第2版(要闻)
专栏:

  《现代舰船知识丛书》出版发行
刘华清为丛书作序
据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记者黄彩虹)我国第一套全面介绍现代舰艇知识的系列军事科普著作《现代舰船知识丛书》,最近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军委副主席刘华清为这套丛书作序。
刘华清在序言中说,中国是一个陆地大国,也是一个濒海大国。自从19世纪中叶被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打开海防大门之后,中国就开始了建立近代海军的历史活动。它的诞生、发展、衰落,无不与中华民族经受的危机和苦难密切相关。甲午海战的结局,一直深刻地影响着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中国人民结束了屈辱的一页。我们建立了人民海军,这支力量不断壮大,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海洋权益、支援社会主义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序言说,海洋蕴藏着远比陆地丰富得多的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空间。海洋不仅是濒海国家战略防御的屏障,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条件。世界上不少科学家预言:21世纪将是海洋世纪。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开发利用海洋作为增强综合国力的一项重要国策。为了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了人类的和平事业,我们一定要增强全民族的海洋意识和国防意识,大力发展海洋事业,建立一支强大的具有现代能力的海军。
这套由海军有关专家、教授、研究员等主持撰写的《现代舰船知识丛书》共10本,全面介绍了舰船基础、航空母舰、常规潜艇、核潜艇、巡洋舰、驱逐舰、护卫舰、猎潜舰艇、扫雷舰艇、军用快艇等舰艇知识。


第2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7月5日
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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