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22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健笔写春秋
——忆陆定一同志与党的宣传工作
赵发生
5月20日,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纪念堂向陆定一同志遗体最后告别之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如烟往事一幕幕掠过眼前。
1932年,我由共青团寻邬县委干部参军,长征时任总政治部秘书处文书科长。文书科又称文印科,长征开始后,带了两架油印机。当时,中央纵队虽然也带了印刷机,但是由于战事紧张,中央苏区的《红色中华》、《斗争》等报刊停刊了,唯有我们总政文印科印制的中央军委机关报《红星》坚持出版,直到1935年8月才停刊。过湘江时,丢了一架印刷机。这样,背在我们身上的一架简陋的油印机以及一些钢板、油墨、毛边纸,便构成了整个长征途中红军唯一的流动印刷所。
遵义会议后,陆定一同志主编《红星》报。从此,我们朝夕相处。他那机敏、睿智的天性和儒雅风骨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1935年5月的一天,陆定一同志交给我一份以红军总司令朱德名义拟就的《布告》手稿让我印制。当时,红军为摆脱敌人的围追堵截,准备选择彝民聚居区作为行军路线。但是,由于历代统治者反动的民族政策,彝汉两个民族交恶日久,疑忌甚深,通过彝民区远非坦途。陆定一撰写的布告正是针对这种情况的。布告沿用当时通行格式,六字一句,共26句,一韵到底,通俗简明,琅琅上口,易记易传,短短156个字,揭露了四川军阀的罪行,准确而扼要地表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工农红军的宗旨、任务、政策、纪律。用油印机印布告是要费一番心思的。我用两张蜡纸将布告分上下两半精心刻出,又小心翼翼地拼印在一张相当于现在人民日报一个版面大小的纸上。陆定一同总政的几位部长们见印出来的布告字迹优美、醒目,大小也适于张贴十分满意。几百份《中国工农红军布告》发给部队,广为宣传,加上刘伯承总参谋长与彝族沽基部首领小叶丹歃血为盟的实际行动,红军顺利通过了一向被汉人视为畏途的彝民区。可贵的是,这一布告不仅是整个红军长征中唯一的布告,而且第一次使用了“红军万里长征”这一具有光辉历史意义的特定用语。
1935年10月,党中央率中央红军结束长征,开始了巩固和发展陕甘苏区、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伟大斗争。经过艰苦工作,我党首先同东北军、西北军领导人建立了秘密的统战关系。1936年6月中旬,正当我军胜利挺进宁夏之际,蒋军陈诚等部队从东北方向向陕甘根据地后方发动进攻。在蒋介石的严令下,东北军也从南面逼近我党中央、中央军委所在地的瓦窑堡。党中央、中央军委一面调动部队迟滞蒋军西进,一面同东北军协商,中央机关和平撤离瓦窑堡,使东北军进占瓦窑堡。根据党中央确定的上层工作与下层工作相结合,通过耐心的政治工作,争取东北军成为抗日友军的方针,当时已担任总政宣传部长的陆定一同志撰写了一副对联:“不打仇人打亲人,错把他乡当故乡”,横批是“山海关”。照他的意图,我爬上梯子,用白粉将对联写在东北军进入瓦窑堡首先必经的南大门上。这副对联简短明白,蕴意深长,任何一个东北军士兵都能由此认清蒋介石“攘外必先安内”政策的荒谬,激发守士抗战的爱国热忱。这一对联是陆定一宣传文稿的又一杰作,多少年来我一直铭记在心。
抗日战争开始后,陆定一同志随八路军总部到山西抗日前线,随后我转移到财经部门。此后40多年我与陆定一同志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多,然而,岁月悠悠并没有淹没他对我的记忆。1993年,当一位友人到北京医院看他提到我的名字时,他眼睛一亮,深情地回忆道:“赵发生,我熟悉。长征时红军的那个布告是我写的,赵发生刻印的。他的字写得好,给布告增色不少。告诉他把布告找来,我们一起照张像。”去年10月,我到医院看望了他,也照了像。遗憾的是,匆忙中我忘记带去那张布告,未能了结他的心愿。
陆定一同志是我们党内的老前辈,我党宣传思想战线的卓越领导人。陆定一同志在上海读过大学,以后作为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成员在莫斯科工作几年,是个吃过不少“洋面包”的人,但他身受王明等人的打击,憎恶他们的作风。从上述陆定一同志撰写的红军布告、对联可以看出,他是党的宣传思想战线上最早实践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民族形式相结合的杰出代表之一。


第11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爱国知识分子的楷模
——纪念李公朴、闻一多烈士殉难50周年
费孝通
今年7月,是中国现代伟大的爱国主义者、坚定的民主战士、中国民主同盟早期领导人李公朴、闻一多先生殉难50周年。我谨以此文向李、闻两位先烈表示深切的怀念和崇高的敬意。
李公朴先生是我国著名的政治活动家、社会教育家和爱国民主战士,1902年11月26日生于江苏省武进县的一个贫苦家庭。幼年时家境贫寒,13岁到镇江京广洋货店做学徒,因与一些青年组织爱国团,抵制贩卖日货,被店主解雇。后就读于镇江润州中学。毕业后考入武昌文华大学附中,因反对校医虐待学生酿成学潮被开除。随后他考入上海沪江大学附中,毕业后升入沪江大学半工半读。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他投军北伐。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他愤然离开军队,次年8月赴美留学。在美国他边读书边打工,并在邹韬奋主编的《生活》周刊上向国内介绍美国社会状况。1930年11月,公朴先生结束留学生涯回到上海。当时日本军国主义步步逼进,国家岌岌可危,他满腔热血积极投入各种救亡活动,与邹韬奋等筹办《生活日报》,在史量才支持下创办《申报》流通图书馆,《申报》业余补习学校和妇女补习学校。1934年他与艾思奇一起创办《读书生活》,1936年创办读书生活出版社。同年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成立,公朴先生被推为负责人之一。同年11月,国民党反动派竟将他与沈钧儒等六人逮捕入狱,制造了震惊国内外的“七君子事件”。在狱中他与其他六位救国会领袖同敌人进行了顽强不屈的斗争。抗战全面爆发后,在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营救下,七君子得以释放。出狱后他先在南京后又到汉口,为动员全民抗战,将自己创办的《全民周刊》与邹韬奋主编的《抗战》合刊为《全民抗战》。在抗日战争的艰苦时期,他冒着生命危险往来于敌后及前线。他四渡黄河,到山西、到陕北、到华北敌后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在山西,经周恩来同志决定,他担任“民族革命战争战地总动员委员会”委员兼宣传部长,创办了由他担任社长的“全民通讯社”,并应聘任山西民族革命大学副校长。在武汉,他因参加保卫武汉工作被国民党拘禁。在陕北,他几次参观寻访延安,会见了毛泽东等中共中央领导人。在中共中央的支持下,他组织了“抗战教学团”,到晋、察、冀边区进行抗战教育工作。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他由北方最前线转入西南大后方昆明,创建“北门书屋”和“北门出版社”。1944年他加入中国民主同盟,被选为民盟云南省支部执行委员。1945年在民盟全国代表大会上他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和民主教育委员。当时他与陶行知共同创办“社会大学”,任副校长兼教务长,主编《民主教育》月刊。1946年2月10日重庆各界在校场口举行庆祝旧政协胜利闭幕大会,他担任总指挥,被特务殴伤。同年5月他回到昆明,遭到特务严密监视,但争取和平民主的决心愈加坚定。他说:“我两只脚跨出门,就不准备再跨回来!”1946年7月11日晚,公朴先生被国民党特务卑鄙地枪杀了。弥留之际他艰难地说着:“为了民主,为了民主!”
闻一多先生是继李公朴先生遇难后又遭反动派枪杀的一位先烈,是我国著名的诗人、学者和民主战士。一多先生1899年11月24日生于湖北省浠水县的一家书香门第。13岁时考取北京清华学校,系统地学习了西方的自然科学知识与社会政治学说,此时他的诗词才华开始展现,陆续发表了诗、赋,并任《清华周刊》、《新华学报》的编辑和校内编辑部的负责人。1919年“五四”运动的爆发,把一多推入爱国运动的潮流。他满怀激情地书写诗词,发表演说,并作为清华学生代表赴上海参加学生联合会成立大会。1922年他赴美国留学,先后在芝加哥美术学院、珂泉科罗拉多大学和纽约艺术学院进行学习,在专攻美术且成绩突出的同时,他更表现出对文学的极大兴趣,特别是对诗歌的酷爱,发表诗评,出版了第一本诗集《红烛》。1925年一多留学回国后任北京艺术专科学校教务长,并从事《晨报》副刊《诗镌》的编辑工作。以后,他曾在南京第四中山大学、武汉大学、青岛大学等校任教。1928年1月出版第二本诗集《死水》,标志着他在新诗方面所取得的进步与成就。1932年秋,他回到母校清华大学任中国文学系教授,从事中国古典文学的研究。抗战爆发后,清华、北大、南开三所大学迁往湖南组成国立长沙临时大学,他到临大任教。1938年2月,一多参加临大学生“湘黔滇旅行团”,一路跋山涉水步行1750公里,采集民谣,民歌,创作出许多描绘祖国壮丽山河的风景画。临大迁到昆明后改为西南联合大学,一多任教授。抗战后期昆明的民主运动高涨,在革命洪流的冲击下,他参加了由中共地下党和民盟同志所组织的“西南文化研究会”。1944年他加入中国民主同盟,被选为民盟云南省支部委员。翌年,被选为民盟中央执行委员及云南支部宣传委员兼《民主周刊》社社长。一二·一惨案发生后,他坚定地和爱国学生站在一道,抗议反动派的血腥罪行。1946年西南联大开始分批北上,为了工作需要,他坚决留在昆明。在白色恐怖下,公朴先生于7月11日惨遭杀害,一多的处境十分危险,但他置生死于度外,义无反顾地参加公朴先生的追悼活动。7月15日他慷慨激昂地发表了最后一次讲演,大声疾呼:“正义是杀不完的,真理永远存在!”“争取民主和平是要代价的,我们决不怕牺牲,我们每个人都要像李先生一样,前足跨出大门,后脚就不准备再跨进大门来!”这声音震撼了所有拥护正义的人们。几个小时后,一多先生悲壮地倒在敌人的枪声下,为自己所热爱的祖国和人民洒尽了最后一滴血。
回顾公朴和一多两位先生的一生,虽然他们的经历、性格和作风各有不同,但是热爱祖国的情感却在他们的身上是共同的体现。他们从小就生活在黑暗动荡的时代,内忧外患的社会现实使他们同情人民的苦难,痛惜国家的落后,从青少年起就抱负着救国救民的理想,寻找革命的道路;他们都曾在美国留过学,共同感受到种族的歧视和贫弱的屈辱,也因此激发了他们的民族自尊心和报效祖国的信念;他们都曾在抗战的艰苦岁月中为争取和平而奔走呼号。他们的革命热情源于他们的爱国之心。正是因为这样,当反动派的枪口对准他们的时刻,他们才毫无畏惧,挺身而出,英勇献身。公朴和一多的这种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是永远值得我们学习的。今天,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我们要继承和发扬李、闻二位先烈的崇高爱国主义精神,将爱国和爱社会主义结合在一起,为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努力贡献力量。
公朴和一多所走过的道路是艰辛曲折的,又是壮烈辉煌的。为了追求真理,他们与同时代的许多知识分子一样经历了痛苦的磨练,而一经接受了马列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后,便坚定不移地和中国共产党站在一起,为争取和平、民主的新中国勇往直前。无论斗争怎样残酷,形势如何险峻,他们都百折不挠,视死如归。毛主席曾赞誉他们:李公朴先生“尽瘁救国事业与进步文化事业,威武不屈,富贵不淫”;“闻一多拍案而起,横眉怒对国民党的手枪,宁可倒下去不愿屈服……表现了我们民族的气概。”李、闻两位烈士这种革命精神和民族气概,正是接受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结果。他们不愧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代表,不愧是中国知识分子的光辉榜样,不愧是中国民主同盟的楷模!
李、闻两先生同时为中国的文化教育事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公朴多年从事文化教育出版工作,为了进步文化事业他殚精竭虑,直至生命的最后一息。一多在献身教育事业的同时,潜心于中国古代文化和文学的研究,他的新诗创作和新诗理论在中国文坛占有重要地位。


第11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7月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拍卖人
第二节委托人
第三节竞买人
第四节买受人
第四章拍卖程序
第一节拍卖委托
第二节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三节拍卖的实施
第四节佣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拍卖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拍卖程序
第一节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佣金
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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