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11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理论)
专栏:学习贯彻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

  分清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议会民主的界限
郑杭生
江泽民同志在今年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指出:领导干部在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要注意分清一些基本界限。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议会民主的界限,就是我们必须分清的一个原则界限。所谓分清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议会民主的界限,从一般性和特殊性的角度看,就是在一般性的基础上明确各自的特殊性。划清两者的界限,正确认识这两种思潮的实质和发展趋势,对增强我们的民族自信心,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都非常重要。
民主的一般性和特殊性
民主的一般性或普遍性是指民主的本质规定及其一般原则;民主的特殊性是指体现上述本质规定及其一般原则的形式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扎根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历史背景、内外环境、文化传统、发展水平等具体情况。民主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可以从多种视角来说明,我们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
第一,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和非国家形态的民主。
“民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的人民、统治、政府和权力。词源上的意义为“人民的政治权力”、“人民的统治”、“人民当家作主”。因此从起源上看,民主指的是国家制度、国家形式。我们今天仍然主要在这个意义上来使用民主一词。
如果进一步分析,就可以知道,作主也好,统治也好,都必然涉及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利两个方面。与政治权力有关的是民主的国家形态或国家制度,这方面的内容构成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这是民主的主要含义。与公民权利有关的是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及其相互关系形态,这方面的内容则构成作为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人们通常所说的民主作风、民主方法、民主权利等,主要是指非国家形态的民主,这是民主第二位的但并非不重要的含义。对执政党来说,这两方面的民主建设都不可偏废。对执政党的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更要十分注意在自己的活动中重视民主作风、民主方法,尊重民主权利等非国家形态的民主。因为人民群众往往是通过非国家形态的民主来评价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的。
国家形态的民主主要包含下述内容:在充分考虑人民意愿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人民直接参与或间接参与,形成和分配权力;规定行使权力的原则和程序;明确各阶段、各阶层、各社会团体,即各个利益群体在社会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确认越轨行为以及对之进行制裁的基本规则。民主的国家制度的特点是: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权力的行使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时又受到人民的监督,因此这种权力体系具有广泛的社会合法性。从根本上说,只有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制度才可能真正具有这些特点;资本主义民主的国家制度至多只是形式上具有。
国家形态的民主也可以从国体和政体两方面来看:作为国体的民主规定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作为政体的民主规定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例如,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就国体来说,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它规定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就政体来说,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确定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
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主要包含下述内容:第一,在公民人格平等的基础上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二,赋予每个公民同等程度的权利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承认和肯定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尊严。非国家形态的民主最主要的特点是:以人格平等为前提,承认公民的独立性、自主性,赋予公民自由权利及相应的义务,从而使社会成员能够充分发挥其创造性和活力。
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也可以这样来表达:在一定国体和政体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行为方式和彼此间的相互关系。就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来说,非国家形态的民主就是在上述国体和政体下,由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它表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行为方式及彼此间的相互关系。
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和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任何民主都有这两种形态,没有例外;而之所以是特殊的,是因为在不同国家,这两种形态的民主各不相同,这两种形态的民主之间的关系也各不相同。
第二,民主构成的三原则: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和少数原则。
考察近代各国不同类型、不同形式的民主实践,作为国家形态的政治民主制度都包含上述指出的三个原则。
所谓多数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指政治民主这种“人民的统治”、“人民当家作主”,实际上是“人民”中多数人的统治,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来决定政府的组成和改变,来进行其他政治决策。多数原则是民主制的灵魂,可以说,没有多数原则就没有民主。一般地说,在正常的政治行为中,是否服从多数,是有没有民主意识的表现之一。
所谓程序原则,是指政治民主,不论是民主的政治决策,还是民主的选举,都必须有法定的、可遵循的程序和规则,通常这种程序和规则是由宪法和其他法律来规定的。多数人的意志要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得到表现和承认。法定的程序一旦确定,不能轻易改变。违背或破坏法定程序,被看作是违背或破坏民主制度。权利的制衡,也是通过体现程序原则的法定程序来实现的。
所谓少数原则,是指民主政治要求:只要少数服从多数的裁决,就应当允许少数保留自己的意见,保护少数的正当利益。决不能因为是少数,因为有不同意见而加以歧视,甚至加以镇压。没有这一原则,民主是不完全的。随着民主程序的提高,少数原则将越来越被重视。
至此,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民主主要就是用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和少数原则来体现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形式、国家制度。这是一般性。资产阶级民主,也就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少数资产阶级享有的民主。与这种作为国体的资产阶级民主相对应,作为政体的资产阶级民主通常采取议会民主的形式。西方议会民主也不是一个模式。最典型的是美国的议会民主,它主要由普选制、两党制、议会制和三权分立制这样一些制度组成。而当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及其同盟者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时,便是社会主义民主。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不论是就国体来说,还是就政体来说,都是与美国式的西方议会民主不同的。这又是特殊性。
美国式的议会民主: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主,一种开始衰落的思潮
世界各国的民主既有一般性,又有特殊性,这本来是客观事实,也是十分正常的事情。不正常的是,美国把它自己的那一套特殊的议会民主,当作唯一普遍的东西,吹得天花乱坠,把不符合它那一套的其他形式的民主,硬说成是不民主的,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是污蔑为“极权制度”,根本否定民主的特殊性。这就步19世纪欧洲中心主义的老路,走上了美国中心主义的邪路。
其实,美国式的议会民主并不像他们自己标榜的那样,也不像有些人美化的那样,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它同样也是一种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少数剥削阶级的民主。只不过它在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方面,做得更加巧妙、更加圆滑,其欺骗性和虚伪性更加隐蔽而已。这表现在美国议会民主的各个方面:
普选制及其选举活动,向来是美国引以自豪的民主表现形式,然而这种美式民主越来越成为赌博性的花钱大比赛,因而也与一般老百姓越来越无缘。以美国总统选举为例,美国宪法虽然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都有选举权(这也是直到1971年美国通过第26条宪法修正案后才规定的),而且只要出生在美国,年满35岁,居住在美国14年以上的美国公民,都享有被选举为美国总统的权利。从形式上看,这确实是够平等的,似乎人人都能当总统。问题是,在“富人的天堂,穷人的地狱”的美国,绝大多数老百姓是支付不起、也无法筹集数以千万美元计的巨额竞选经费的。所以,美国的选举制度是一种以金钱为润滑剂的选举制度。《基督教科学箴言报》曾用“民主的大拍卖”来形容前些年的纽约市长选举,包括美国总统选举在内的其他选举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正因为如此,一般老百姓参加选举的积极性不高,进入本世纪以来,美国总统选举的最高参选率仅为65%。
议会制或国会制,也是美国经常向世人夸耀的东西。他们的思想家利用议员由公民普选产生和国会有立法权并对政府进行监督的特点,把议员说成是“全民利益”的代表,把议会说成是“主权在民”的象征。但是,以金钱为润滑剂的选举制度,必定产生为少数富人专有的国会。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据1994年4月统计,总共100名参议员中就有28名是百万富翁,总共434名众议员中就有50名百万富翁,所占比例分别为28%和11.5%。不是百万富翁的议员,也属于富人阶层。《华盛顿邮报》也曾透露真情说,美国国会是“富人的国会,富人的统治,为富人谋福利”。
两党制同样是美国不时炫耀的民主标本。所谓“两党制”是指美国两个主要的资产阶级政党——民主党和共和党轮流执政的制度。表面看来,两党轮流执政,“你方唱罢我登台”;一个在朝,一个在野,争吵不休,似乎很有点“民主”的气氛。事实上,第一,不论那个党在朝,执行的都是资产阶级的政策;第二,资产阶级各个集团,通过两党制,围绕政府的控制权,既相互斗争,又相互制约,以便把政府置于整个资产阶级的监督之下,防止政府仅为某一个集团服务;第三,两党制是美国资产阶级缓和其与人民大众矛盾的一种手法。它把劳动人民的不满导向执政党,使他们把希望寄托在另一个党上台执行新的政策上,使他们不去怀疑和根本改造资本主义制度。
三权分立制或三权鼎立制,更是被美国说得神乎其神。我们丝毫也不想否定三权分离的原则在反封建斗争中的革命的进步作用,在新兴资产阶级确立统治后一定时期内所起的积极作用,我们也尊重美国人民自己的选择。我们不能接受的是把三权分立制说得那么完美无缺而把它强加给我们。首先,三权分立制至少有两个局限性。一个是阶级的局限性:当资产阶级巩固了自己的统治之后,三权分离逐渐从反封建的“阶级分权”转化为资产阶级独占统治下的职权分工,成为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关系、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美化资本主义民主、欺骗劳动人民的精巧工具之一。另一个是操作的局限性:它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在美国十分明显地表现出行政权力日益扩大的趋势。例如,美国宪法规定一切立法权归国会行使,但事实上,总统在美国立法中充当着主要角色。他不仅通过种种方式极大地影响立法,而且还直接握有一部分立法权。一方面,总统拥有提出立法议案的权力。有人估计,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约有80%最初是由总统或行政机关提议的。另一方面,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否决权,它是总统影响和干预国会立法的重要手段。有人统计,从华盛顿总统到尼克松总统第一任最初27个月止,37位总统共行使否决权2277次,而否决案经国会复议推翻的仅77次,不到总数的3.4%。其次,我国决不能照搬三权分立制。正如邓小平同志一再指出的,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如果照搬,中国肯定是动乱的局面。
选举制度、议会制度、两党制和三权分立制,主要表现了美国资产阶级民主羞答答的一面。应当指出的是,美国民主不仅有装饰门面的羞答答的一面,而且也有不加掩饰、赤裸裸的一面,这就是一旦威胁到资产阶级的统治,触犯了资产阶级的利益,美国政府就要在保卫民主的旗号下毫不留情地加以镇压。六七十年代,美国政府的多次镇压行动就是证明。
这样一种特殊形式的议会民主,是美国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所提供的经验和教训,都可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例如,美国比较注意具体制度的建设,这在相当程度上掩盖了、减轻了它的根本制度的缺陷。我们过去的一个教训是,在强调根本制度的优越性时,没有同时强调具体制度的建设,而没有具体制度的体现,根本制度的优越性也就成了某种不落实的东西。
美国实行这样一种特殊形式的议会民主,这是他们的事情,与我们无关,这是一回事。但是把这样一种特殊形式的议会民主发展成为民主中的美国中心主义,则是另外一回事。民主中的美国中心主义,集中表现在把自己的民主观念、民主制度、民主标准、民主模式等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为此不惜制造种种歪理,不惜干涉别国内政。民主中的美国中心主义,至少有下述三个重要特点:
1.霸权性。把世界上的国家分成两类:凡符合西方模式的称为“民主国家”,不符合的就扣以“集权国家”,并且提出这样的逻辑:他们认为的民主国家,天然有民主、自由、人权,没有也有;被扣以集权国家的,天然没有民主、自由、人权,有也没有。这些自封的、自命不凡的“老师们”——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总想把他们本国、本地区的特殊标准当作国际标准,指责“学生们”没有盲目按照他们的样子去做。
2.伪善性。民主、人权在美国政府手中明明是实现其自私利益的手段,但却伪装成似乎为了别人的利益。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例如,用武力把巴拿马的国家元首抓到美国受审,说是为了在巴拿马实行“民主、自由、人权”!
3.政治化。民主、人权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那里,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意识形态战的武器,进行西化和分化的工具,是进行和平演变的手段。
民主中的美国中心主义是一种开始衰落的思潮,它越来越不得人心,越来越信誉扫地。
——美国利用“民主、自由、人权”,在联合国等讲坛搞意识形态战屡遭失败;
——民主中的美国中心主义越来越受到像马来西亚、印尼、新加坡、中国等亚洲国家的批评;
——美国等西方国家在非洲强行推行西方议会民主,但又不对由此产生的政治混乱、经济衰退等后果负责的拙劣表现,引起了非洲一些国家领导人的抨击。例如,1996年4月,津巴布韦总统穆加贝指出:“西方用金钱来指定非洲应奉行什么样的政策。其危险是,民主只是装出来的”;“民主并不会由于一个政党拥有十分强大的地位而失败。多党制可能是一种十分虚假的民主标签”。
——美国的民主霸权主义甚至也受到法国报刊的批评:“当人们看到手捧美国宪法的鼓动者在世界各地游说,推销美国式民主的时候,人们就要开始为那个被推销的国家担心了,担心它还能不能自由地选择有利于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治制度。”
——美国国内也出现了批评美国中心主义的呼声。1996年2月5日,美国前国务卿黑格在新加坡说,美国将放弃在中国和亚洲其他地区推行美国式民主的主张;美国外交政策正在向“有别于像人权这种理想主义价值观的关键利益的方向转变”。他警告说:“如果你将人权作为对外关系目标的唯一核心,你会失败的。”这样的有识之士的出现和增多,也是表明民主、人权中的美国中心主义正在衰落的一个方面。
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抵制美国中心主义的中坚力量,一种影响越来越大的思潮
社会主义民主并不是哪个天才人物头脑的产物,也不是任何人想产生就能产生的;它是克服资本主义民主的根本缺陷而必然产生的新型民主。资本主义民主的根本缺陷在于它是一种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少数剥削阶级的民主。这种缺陷突出地表现为它与社会公正的脱节。要实现这两者的统一,就必然产生社会主义民主制。这里,把民主和社会公正统一起来的关键,是取消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形式,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成为生产资料、因而也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这就为他们表达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提供了根本的保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没有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就不会有政治上有保障的民主权利。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人民的统治”才真正表现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统治。
那么,社会主义民主,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作为资本主义民主典型的西方议会民主,特别是美国式的民主,其原则区别在哪里呢?
第一,从民主的经济基础看,社会主义民主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西方议会民主则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正是经济基础不同决定了下述两点不同:
——从民主与社会公正的关系看,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西方议会民主,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这就使西方议会民主不可能与社会公正真正统一起来。反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民主,基本上消灭了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现象,形式上的平等逐步转化为事实上的平等,从而把实现民主和消除社会不公正真正统一起来。
——从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统治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多数人的民主,是劳动人民为主体的人民群众的真正当家做主,它的广泛性是西方议会民主无法比拟的。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是名副其实的民主。与此相反,资本主义民主则是少数人的民主、富人的民主,保护的是少数富人的利益,根本不可能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这一点可以说是举世公认的。法国报刊也把这看作是美国的“弱点”:“然而美国人也有弱点,其中最明显的早已被人看到,美国的制度偏袒富人而忽视穷人。美国的社会始终处于激烈的竞争之中,生活在这里的人就如同整天在进行‘汽车拉力赛’,一旦发生故障就只有倒在路边。”但是,资产阶级却总是标榜他们的民主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的“普遍民主”、“全民民主”、“一般民主”等等,这是名不副实的。
第二,从民主的政治基础来看,社会主义民主与西方议会民主在阶级结构和由此决定的政治制度以及领导力量方面,都是不同的。正如已经指出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阶级结构,即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由此决定的政治制度,即政体,是按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西方议会民主则是资产阶级专政,装饰这一专政的就是普选制、两党制、议会制和三权分立制等。社会主义民主是由无产阶级先锋队共产党领导的。西方议会民主则是由资产阶级政党领导的。邓小平同志指出:“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第三,从民主的思想基础来看,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建立在集体主义基础上的民主,而西方议会民主则是一种个人主义民主。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这里,邓小平同志深刻地说明了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前者以集体主义为核心,后者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社会主义民主中的集体主义是通过民主集中制来贯彻的。在美国,由于过分强调个人主义,美国人因此不信任国家政权,并把个人自由理解为“摆脱政府的干预”;也“由于过分强调个人主义,社会结构、家庭等社会最基本组成部分受到严重破坏。”中国如果以这种个人主义为基础,那肯定是混乱的局面,社会主义现代化势必成为泡影。
以上这些,可以看做是社会主义民主之所以是历史上一种新型民主的道理,是社会主义民主从本质上说比西方议会民主高明的地方。它们也说明了为什么我国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议会制、两党制或多党制、三权分立制的理由。以上这些也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特殊性。
中国的民主观,在亚洲的民主观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中国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但是它与亚洲国家在民主观上仍有许多共同点,在反对民主中的美国中心主义方面,更是一致的。
第一,认为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国体和政体,主张民主问题上的自主性;
第二,反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发展中国家,坚持民主问题上的反霸性;
第三,反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把民主作为干涉别国内政的手段、意识形态战的工具,反对他们滥用民主,坚持民主问题上的科学性。
民主中的亚洲观点是一种影响越来越大的思潮,它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情况,因而赞成这种观点的人越来越多,业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可以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抗的力量。


第9版(理论)
专栏:书刊评介

  《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政制度建设概论》简介
由王鹤寿、陈野苹题词,吉文侨主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政制度建设概论》一书,已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发,全面论述了廉政制度建设的地位、作用、原则及其制定、执行、监督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科学地阐述了廉政制度建设法制化的必然趋势。该书既有系统的、宏观的理论阐述,又有专项制度建设的深层次的思考;既有对有关问题的探讨,又有各地搞好廉政制度建设的经验,还附录了部分国家及港台地区的廉政制度。同时,该书还对在廉政制度建设中,被广泛使用的、没有明确定义的一系列术语,就其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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