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31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公德意识是基础
中宣部副部长徐光春
社会公德,是一个社会全体成员都必须遵守的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的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是作为文明公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果一个人连那些最简单的、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都不遵守,很难想象他会对他人和社会有更高尚的道德举止,纵然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也难以造福社会。我们做培养人的工作,必须从基本的工作做起,抓住增强公德意识这个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普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部分人社会公德意识的缺失,对此群众意见很大。这种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后果不堪设想。不少读者朋友在讨论中都提到了不讲公德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其对社会风气的毒化作用,使我们更进一步看到了加强社会公德意识教育的现实紧迫性。因此,当前精神文明建设,应当把增强公德意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如何提高全社会的公德意识?关键是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这也是大家在讨论中取得的一个共识。现在社会上存在一种矛盾现象,有些人一方面抱怨环境卫生太差,但同时他自己往往又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一方面感叹人情淡漠,但当别人需要他的帮助时,又往往缺乏应有的热情;一方面指责服务态度太差,但当别人在接受他的服务时,自己又变得冷漠粗暴。其实,社会上存在一些不讲文明、不讲社会公德的现象并不可怕,只要我们人人都能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增强社会公德意识,把对社会公德建设的良好愿望落实到自己的具体行动中,就会变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形成讲文明、讲公德的良好社会风尚。从我做起,不仅要求每个人自己要遵守社会公德,而且要积极维护社会公德,与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斗争。
增强公德意识,主要还是要靠教育,靠自身的道德修养,而且要从小抓起。我们的家庭、学校在这方面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责任。同时,教育的力量、舆论的力量必须与法制的力量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出巨大的威力。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文明建设与文明整治的关系,对社会上存在的严重不良倾向,就是要依法整治,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触犯法律的行为,更要严厉打击,绳之以法。要加强社会公德方面的法制建设,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和保证社会公德建设。
社会公德的一个重要的调节方式,是通过社会舆论和榜样的力量培养人们的自尊心和义务感,进而使人们自觉自愿地实现道德的要求。社会舆论的褒贬对人们的道德行为起着推动或阻滞作用,正确主动的新闻舆论有助于培养人们的公德意识。我们的新闻媒介、出版单位、文化影视部门应当对宣传社会公德、净化社会空气有一种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多想些办法,多做些工作,为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德意识做出贡献。
(附图片)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抓好教育提高素质
江苏张家港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钱学仁
要使精神文明建设卓有成效,必须从大处着眼,要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把它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做到两个文明建设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检查考核。同时又要从小处入手,要紧紧抓住人这个根本,以提高人的整体素质为目标,从一点一滴做起,从具体事情抓起,既抓硬件,又抓软件,坚持不懈,持之以恒。
几年来,张家港市坚持以教育为主线,多种渠道开展党员干部理论教育和文明市民教育,不断提高全市人民的整体素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市委坚持以党员干部为重点对象,深入开展理论教育,不断增强决策的准确性、工作的创造性和原则性,发扬勤政务实、乐于奉献的公仆精神,努力树立廉洁自律、以身作则的良好形象。
同时,在全体市民中认真开展文明市民行为规范普及教育,不断转变市民的行为习惯。我市过去是个农业县,人们的生活方式落后,传统观念和旧的习惯势力比较顽固,不少农民不懂得最基本的卫生要求和行为规范,如饭前便后不洗手、早晚不刷牙、行路不知靠右走等。对此,首要的是要制订市民基本行为规范,立了规矩才成方圆,使市民的行为有章可循。为强化教育效果,我们一方面在全市各镇、村、街道、企业开办了近500所文明市民学校,对群众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和传统美德的正规教育;另一方面,我们通过组织文明市民读本考试、卫生知识竞赛、演讲活动和文化宣传等多种形式,把教育搞得生动活泼。
为了进一步增强市民法制意识,我市在“一五”、“二五”全民普法教育基础上,今年上半年集中开展了全民法制教育活动,对小学高年级以上学生和成年人,包括外来职工和外出职工,一个不漏地普遍进行刑法、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税收法规、婚姻法、土地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17个常用法律法规的教育。
通过初步教育,全市人民学法、用法、守法意识明显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自觉性明显提高,邻里纠纷、债务纠纷等问题越来越少,村风民风进一步好转。(附图片)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做现代文明北京人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笑儒
编者按:本版自3月29日在“生活话题”栏目推出“个人素质与公德意识”讨论以来,在广大读者中引起了热烈反响。我们收到来自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量读者信稿,参加讨论的有基层党政干部、企业干部职工、军人、农民、大中学教师学生以及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有的读者几次来稿阐述自己的主张,还有不少读者打来长途电话,表达对讨论的关注。
围绕两件小事展开的讨论引起了大反响,反映了广大群众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视和关注。精神文明建设不是空泛的、抽象的,而是非常具体的,要从具体的事情做起。加强社会公德建设,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
为了将这次讨论引向深入,本报于5月23日在京组织了一次社会公德与精神文明建设座谈会。会上,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个人代表以及部分专家学者发表了很好的意见。本版将分两次摘要刊登这次座谈会的发言,今天刊出的是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将在6月3日第九版刊出。
去年下半年,北京市委、市政府提出了修订《首都市民文明公约》的任务。经过历时三个多月的讨论,全市直接参加修订《公约》讨论的人数达522万人次,收到各类讨论信件、稿件1.1万余份。在广泛听取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最后制定出新的《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向社会正式公布,同时配套出台了《首都市民文明守则》。新修订的《公约》基本涵盖了首都市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所应遵守的社会公德的各个方面,包括“五爱”原则,遵纪守法,社会公共生活规则,科学教育,人道主义精神,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等方面内容。它是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提出的精神文明建设根本任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北京市委、市政府1996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
《公约》是关于首都社会公德的完整概括,是精神文明建设中“治本”的重要措施。所谓“治本”,就是指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公约》的宣传贯彻落实,是提高全体市民思想道德素质、现代文明意识的必要途径,是加强首都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功。这种教育非一日之功,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过程。它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逐步使“五爱”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表现出来,逐步形成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逐步建立和推广敬老爱幼、举止文明等良好的礼仪制度,逐步树立起反对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金钱至上、以权谋私的观念。
《公约》从修订讨论到宣传贯彻,始终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它不仅成为北京城乡街谈巷议的热点,更成为许多市民规范个人社会行为的准绳。
我们在开展公德教育中,还广泛组织市民参与每月末的“城市清洁日”活动,目前已有600余万人次参加。通过各类道德教育和环境管理法规教育,以及开展各种整治活动,使市民增强了环境意识,自觉遵守城市环境管理法规。大家动手,共同建设和维护整洁、卫生、美丽的北京城,使城市面貌大有改观。
《公约》倡导首都意识、公德意识和现代文明意识,并且注重从青少年抓起,加强德育教育、养成教育,在跨世纪人才培养中,注重社会公德教育。同时,我们也在全社会提倡做现代文明北京人,号召每个市民按照《公约》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通过他律和自律的过程,形成良好的道德意识和道德习惯。(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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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德”“法”相济利于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金国
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之中,他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同时也受到社会公德的评价。仅靠“德”,不足于惩戒和杜绝违法犯罪;仅有“法”,对某些“缺德”之举又触及不了。所以,两者互相结合、互相补充方为上策。
“德”与“法”各有各的优势。社会公德具有内在的控制力,可以约束人们的内在心理。公德还具有比法律更高的目标,对人们的思想品质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有比法律更为广泛的调整范围。法律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成文的条款,由国家保证实施,具有鲜明的强制力。比如对于忘恩负义、损人利己、见义不为的人,可以运用社会公德的舆论力量,迫使其羞愧、反省,从而中止或打消“缺德”之心。如果他不顾社会公德的约束,必然会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因为缺德与违法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当社会公德的保障力不起作用的时候,法的国家强制力就会责无旁贷,担负起惩罚违法犯罪的责任。
“德”和“法”都是由同一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都是同一社会国家意志的表现,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某些“德”可以转化为“法”,如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就被载入了我国的宪法,具有了法律的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建立坚强的社会公德防线,又可为法律的贯彻执行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因为社会公德如同每个人心头上的岗哨,它督促人们自觉守法,奉公执法,它能够阻止或矫正人们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只有加强公德建设,从上到下,每个人都具备社会主义公德,才有可能将违法犯罪遏制在最低限度。
当然,将社会公德全部纳入法律规范的内容里是不可能的,但是,将那些经过筛选,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又接受的一些社会公德法律化,是完全必要的。我国宪法第24条已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律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本大法的这一规定,不仅为我们适度地将某些社会公德法律化奠定了指导原则,也为公德法律化提供了立法依据。因此,我们有理由、有根据,把那些群众极为不满,社会公德劝戒又难以奏效的危害社会风气、社会秩序和毒害人们心灵的“缺德”行为,纳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附图片)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讲公德要有人带头
北京空军某师副连长孙耀佳
今年4月1日,在我从北京看完病坐车返回部队的途中,遇到4名持刀歹徒公开抢劫乘客的钱财,我毫不犹豫地冲了上去,与歹徒搏斗了近20分钟,终于因寡不敌众,被刺3刀,昏倒在车上。
我认为,作为军人,应该具备很高的个人素质,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带头讲正气,自觉做维护社会公德的模范。我斗歹徒的事情过后,有许多人问我,当时你并没有穿军装,也没人知道你是军人,为什么非要站出来,冲上去。我是这样想的:不穿军装决不意味着我不是公民,更不意味着我不是军人,可以视而不见,见而不为。当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危害时,穿军装要管,不穿军装也要管。
在邪恶面前,人人都应该有正义感。当我孤身一人,赤手空拳对付4个比我高、比我壮、手拿尖刀的歹徒时,并没有被歹徒的凶残所吓倒。当时我想:哪有好人怕坏人的道理!正是这股正义之气,给我以勇气,给我以胆量,给我以战胜歹徒的信心。歹徒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怯懦,你越怕他,越忍气吞声,他就越得寸进尺,越猖狂;你敢于挺身而出,他就受到震慑。
讲公德,是要有人带头的。在我与歹徒搏斗的近20分钟里,车上车下的乘客没有人站出来。诚然,渴望生存是人的本能,对此我表示理解。但这决不意味着军人也可以退缩。对一个革命军人来说,就是要勇当“领头雁”,靠自己的行动,用自己的鲜血和生命唤起人们的良知。在歹徒把我打昏逃跑后,正是乘客们及时把我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就在我斗歹徒后第4天,有一个叫郎士勇的个体司机遇到了7名歹徒向他勒索钱财。他在乘客的帮助下,机智、勇敢地制服了其中两个歹徒,并把他们送进了高碑店市公安局。事后他说,是我斗歹徒的举动鼓舞了他,给他“提了气,壮了胆”。我欣慰地感到,我的血没有白流,我的付出是值得的。(附图片)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大力提倡集体主义精神
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
人民日报从群众的生活小事中,提出社会公德的大问题,抓住这样一个人人都可以看得见、摸得着,人人都有份、都可以参与、都可以有所作为的题目,是非常有意义的,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我很赞成座谈会上同志们的发言,对人民日报的讨论提三点希望。
第一,在问题的提法上,可以考虑更多地强调“社会公德和个人素质的辩证关系”。一方面社会公德确实决定于个人素质,没有社会成员个人素质的提高,就形成不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但是另一方面,社会公德的提倡和形成,也是培养、提高个人素质的重要因素。回顾解放初期、50年代,解放军进城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在那种新环境中培养出了一代新人。
第二,要加强社会公德的宣传。在方式上应注意三个结合:一是表扬和批评结合。精神文明重在建设,要以表扬好人好事为主,但也要适当揭露坏人坏事,这样才能使舆论工具更有锋芒,更能解决问题。二是大事和小事结合。宣传先进人物的事迹是非常必要的,但“牡丹虽好还要绿叶扶持”,还要更多注意宣传普通人日常生活中带有先进苗头的小事,让群众感到亲切,能学着去做。三是大文章和小文章结合。人民日报是全国最有影响的党报,刊登大文章一定要有分量,也希望能多刊登有广大群众参与的小文章,使报纸更贴近生活,让群众受到教育。生动活泼的小文章可以产生很大的影响。
第三,要宣传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公德的核心是集体主义。道德的本质是关心别人,社会公德最根本的也是关心别人。在一个社会里只有提倡人人都关心别人,才能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东方文化素有注重集体的传统,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更应该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大力提倡集体主义精神。
近年来,一些不良思潮对我们的社会产生了消极作用,这种思潮的核心就是极端个人主义,与之相关的还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现在的青少年大都是独生子女,很多人在家庭里就以个人为中心。所以,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中提倡、宣传集体主义是很有针对性的。(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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