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31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

  探索中前进
建文
一些地方以“四荒”拍卖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将千万户农民及其资金动员起来,开发荒山荒坡,意义非同寻常。但这毕竟是新事物,是探索,还存在许多需要研究、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出让土地使用权会不会导致土地私有化和两极分化?这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最主要的认识障碍。绝大多数地方的党政领导同志认为,出让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并非所有权;出让是有偿、有期限的,这正是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表现,只不过将集体土地从实物形态变成价值形态罢了。
如果“四荒”拍卖最终导致贫富差距扩大,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关键在于:要尽可能为相对贫困户提供更多的机会,用集体资金扶助他们,同时提倡先富帮后富。
以补助方式鼓励贫困户购买“四荒”使用权,是防止贫富差距扩大的措施之一。但是,“四荒”拍卖在规定几十年不变的前提下,又允许土地使用权流动,贫困户会不会因天灾人祸卖掉荒山甚至耕地使用权?看来有必要通过土地交易管理及政府行为,一方面鼓励离土离乡的农民转让土地,同时限制因天灾人祸缺钱而转让土地使用权。这方面应更多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
还有一个广为关注的问题,即出让土地收回的资金怎么使用?
目前出让土地收回的资金有三种管理方式:一是出让金村有乡管;二是用于投资,包括整治农田后再出让;三是融资。“村有乡管”,最终只能是权宜之计;投资,有风险,保值增值系数低。有关专家认为,比较好的办法是融资,比如,放到农村合作基金中滚动,既保值又可增值。但仍需在实践中摸索。
地价及土地增值问题,也是众说纷纭。“四荒”地拍卖价,高的平均一亩一年1元多,少的只有一二角。有人认为价格太低了,既没考虑物价上涨也没考虑地价上涨问题。但是,主流的意见是,拍卖“四荒”,主要不是为了弄几个钱,而是为了整治国土,改变生态环境,增加农产品,同时让农民获益。
此外,荒地使用权拍卖后,若地下有矿藏,如何服从国家利益?在这些土地上需要修筑道路时,如何协调关系?等等,这些都是需要事先考虑到的。
拍卖和出让土地能否稳定几十年?稳定地拥有合同规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是农民的愿望,也是自觉投入开发资金的动力所在。在30—70年的时间里,领导会一茬一茬地换,情况也会发生很大变化,现在定的地价、签订的合同是否会被遵守,会不会再次出现哄抢?这是一些农户所担心的。让农民放心的最好办法,是国家立法保证。尽管说目前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还只是试点,实际上已经在几乎所有“四荒”地区普遍推行。因此,相关法规的制订,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

  拍醒荒山
——全国“四荒”使用权拍卖综述
本报记者彭俊
1994年1月,中央领导同志视察吕梁,指出:“四荒”拍卖卖掉的是使用权,得到的是农民治山治水的积极性。
从承包到拍卖
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生产队率先推行“承包”制。这个被党中央文件正式肯定为农民的“伟大创举”的办法,在全国一经推广,即魔力般地发掘出了数亿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但是,人们发现,在耕地以外的“四荒”地上面,“承包”远未发挥其应有的“魔力”。根据山西“四荒”户承包十年后的一个统计,全省承包后治理的面积不足50%;在未治理面积中,包而不治的占30%。
“四荒”承包有三个的特点:一是无偿分地,而非“买地”,权属不太明确;二是短期经营,开始承包期只有3年、5年、15年,现在延长了,山地也不超过45年;三是对“包”到手的使用权有种种限制,权属不充分、不完整。
另一方面,“四荒”治理有什么特点呢?“四荒”,一般是指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由于地域差异,有的地方还包括荒沙、荒水,所以有“五荒”、“六荒”之说等非耕地资源。由于“四荒”治理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农民对此有比对耕地更为明确、更为稳定的权属要求。最先感受到这个问题的是农民,最先以“拍卖”方式探索出路的,也是农民。
“拍”出来的生产力
早在1983年,山西省柳林县龙门垣乡中垣村农民李马才,就以1750元的价钱买下本村15.7亩“四荒”的使用权,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9年后,李马才所在的吕梁地区,在全国率先正式推出拍卖“四荒”使用权的做法:“四荒”的所有权归属不变,拍卖其使用权,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使用期限50—100年,使用权可转让,可入股,可出租,可抵押。
这一探索得到中央领导的肯定。1994年1月,前来吕梁视察的领导同志指出,“四荒”拍卖“卖掉的是使用权,得到的是农民治山治水的积极性。”此后,“四荒”拍卖出现高潮。到1995年底,全国共拍卖“四荒”2980万亩。
产权关系的明确、稳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潜在的生产力得到充分发掘,“四荒”治理的步伐明显加快。截至1995年底,全国各地拍卖的“四荒”中,已治理1854.44万亩,占到63%。
拍卖“四荒”使用权,某种意义上为土地使用权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了条件。可以预见,这一探索必将对中国农业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根本转变产生积极的影响。
“卖”字管用,但“卖”不是万能的。拍卖方式必须在实践中逐步规范、完善,才能得到发展。并且由于“四荒”地域状况千差万别,目前形成了“承包”、“拍卖”、“租佃”、“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共存的局面。这些方式都各有所长,都尚待发展,不宜以一种方式简单取代另一种方式。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

如何健全山地产权制度?怀化地区的作法是——
“三个不变”:山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制度不变;山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本制度不变;山地使用权占有的初始格局不变。
“三项改革”: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山地所有权主体,行使山地所有权;激活山地使用权;用长期承租制完善承包制。
  用承租完善承包
——湖南怀化地区建立山地产权制度的探索
农业部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
山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产权问题。怀化地区在实施山地承包制时明文规定:自留山上的林木归农户;责任山上的林木所有权归集体,由农户承包经营,收益由村、村民小组、农户按比例分配。但这并没有唤起农民对山地开发的热情,而且所有权收益也没有任何体现,对集体山地所有权的管理随意性较大,不规范。
针对这些问题,怀化地区从建立山地产权制度入手,坚持“三个不变”,进行“三项改革”。“三个不变”就是山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制度不变;山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本制度不变;山地使用权占有的初始格局不变。“三项改革”就是:①明确规定除历史上形成的原公社所有的林场和园艺场归乡(镇)集体所有外,其余都属村集体所有,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山地所有权主体,行使山地所有权;②激活山地使用权,山地使用权主体是集体内的农户或其它山地经营组织,明确山地使用权包括经营权、部分处分权和部分收益权(承租者可把山地以各种形式有偿转让给他人)。山地使用权主体必须有效利用山地资源,并按时交纳地租;③用长期承租制完善承包制,改原来集体与农户的承包关系为长期承租关系,承租期一定60年不变,并给承租者颁发《集体山地承租使用证》,作为法律凭证。这三项制度改革从根本上增加了农民对山地长期开发的稳定预期,为农户增加对山地的投入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山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是山地开发成功的关键。怀化试验区针对农民自发进行的山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规范山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工作。第一,确定山地使用权有偿流转的合法性以及流转的主体;第二,建立山地使用权有偿流转的市场规则。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采取入股、租赁、兑换、抵押等多种流转形式;第三,对原来自发的山地流转加以规范。在清理原有的山地流转和流转合同的基础上,把它纳入规范化管理。
山地使用权由不规范的自发流转到规范化的有序流转,使山地开发进入良性循环。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

  黄土地变成黄金地
——延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情况调查
本报记者官建文
水晶沟村的尝试
延安地区子长县的李家岔乡,素有“穷山岔”之称。该乡水晶沟村农民南志清,1984年从村里无偿得到100多亩荒山,种下6万多株槐树。到1992年,成活的4万多株槐树大都长到碗口粗,预计十年后可收入七八十万元。问题随之而来:树是你栽的,可土地是集体的,有人提出平分,还有人偷偷砍树。南志清心里发慌:用心血和汗水浇灌出的槐树林,说不定什么时候会被瓜分掉。左思右想,他找到村干部:我把荒山“买”下来行么?村里做不了主,请示乡上。乡里同意了。这是延安地区首宗荒山使用权买卖。
接着,其它县市也进行试点。截至1995年9月,全地区出让“四荒”地279万亩,约占可利用“四荒”地的1/4,5万农户购买了“四荒”使用权。
拍卖是开放式的,面向全社会。农民可以买,城里人也可以买,个人能买,单位也能买。“四荒”地的开发治理是有规划的,购买者需在规定期限里按要求进行治理,到期不治理,村里收回“四荒”地使用权,所付资金不退;到期达不到治理要求,不发给土地使用证。
对1984年以来的户包小流域治理,延安的办法是完善合同,稳定承包关系,待承包期满再拍卖。
“四荒”拍卖,不但得到了一部分资金,而且加快了治山治水的进度。至今,5万农户已治理“四荒”地118万亩,投入资金5000万元,与国家去年给陕西省老区建设资金的总数相当。
出让耕地使用权
拍卖一旦在“四荒”地上显示威力,一些村对耕地也提出了同样要求。
耕地出让目前仅限于试点。一般是将现有耕地分成三块:口粮地、机动地、出让地。口粮地按人头分,人均1—2亩,一定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机动地由集体管,承包给个人经营,主要用于今后的征地补偿等。出让地拿来拍卖,谁出价高给谁耕种,这与一些地方实行的“两田制”、“三田制”有些类似,村里与农户签订的也是“延长耕地承包期”合同。不同点在于:使用权的获得要通过竞价,而且使用权可以转让。
农民是否愿意购买耕地使用权?笔者在延安市姚店镇罗沟村随意问了两户农民,都回答说:“买个安心呗!”花钱买稳定是普遍心理。责任田调整太频繁,农民不愿作长期投入。现在虽然花钱买,但得到了稳定。延安这方面的做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效果与启示
延安目前要走工业致富之路极难。从拍卖“四荒”地开始,延安找到了另外一条适合本地特点的致富之路。
延安最大的资源是土地,做好黄土地上的文章,也能致富。近两年,延安大面积开发“四荒”地,到去年底,全地区仅苹果就栽种了143.8万亩,人均近1亩。延安人发现“无工不富”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正在以前所未有的热情投入荒山荒坡的开发。
改革开放16年来,延安粮食年均增长3.6%,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1.1个百分点。但是,考虑到延安农民人均4亩多耕地的情况,粮食生产潜力还远未发挥出来。山上一旦成了“银行”,农民会拿出更多的钱治理山沟的粮田。到时,延安的粮食产量决不止目前的人均500公斤。有的专家预言:人少地多的延安地区有可能在下个世纪成为我国的后备粮食基地。
农民从荒山荒坡几十年的经营权与收益权中看到了白花花的票子,“黄土地”顿时成了“黄金地”。延安地区各县市,已经拍卖“四荒”的村,70%—80%的农户购买了“四荒”地使用权。通过拍卖稳定地获得了几十年“四荒”使用权的农民,像经营宅基地一样经营山坡。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主任杜鹰在延安调查之后评价说,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带来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本文两张照片由水利部水保司提供)(附图片)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专家访谈

  突破难点
——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办主任杜鹰谈“四荒”拍卖
本报记者彭俊
中西部农业发展的难点是如何发挥土地资源优势
而改革的重点正在于土地制度的改革
把发展的难点作为改革的重点加以突破,拍卖“四荒”是一个有战略意义的选择
“四荒”,一般指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非耕地资源。
“四荒”拍卖:拍卖使用权,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期限50—100年,使用权可转让、可入股、可出租、可抵押。
“四荒”开发,形成了承包、承租、拍卖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
记者:“四荒”拍卖在全国许多地方已经展开。人们注意到,“四荒”拍卖起步较早,开展较深入的地方,大都是中西部一些农村经济不太发达的山区。这其中有何必然的联系?
杜鹰:发展农村经济,中西部没有东部优越的地理、交通、信息、技术条件,乡镇企业的发展相对慢一些,但中西部有一个重要的优势,就是人均土地资源丰厚。东部沿海人多地少,中西部山区地广人稀,因此中西部农村要加快发展,在土地上做文章,在山地开发上做文章,是必然选择。山地开发周期长、风险大,要求要有比耕地更加稳定的制度安排才行。正是这种中西部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最终推动着农民创造出“四荒”拍卖这种行之有效的办法。这对于加快中西部农村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记者:“四荒”拍卖这种做法与过去的荒山开发承包有何不同?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
杜鹰:“四荒”拍卖和过去的荒山开发承包,都是集体土地“两权分离”经营责任制的形式。但拍卖比之承包又有所不同:第一,拍卖更加体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第二,使用期限更长;第三,在拍卖过程中引入了竞争机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过去承包情况下,一旦荒山开发有了成果便出现哄抢、闹纠纷的情况。因此拍卖更能调动农户的积极性,给农户的预期更稳定;有同志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的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土地问题是一个权属问题,权属问题是一个利益问题,我觉得是有道理的,落后地区的“四荒”拍卖验证了这个道理。农民合理利益得到满足,得到保护,就能够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在这方面,我们仍然有政策潜力。
承包制以后,土地制度始终存在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就是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或者叫福利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矛盾。耕地由一家一户平均占有,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但土地划分零碎和资源非优化的结合,使土地的效率原则难以体现,特别是土地的规模经营和流转搞不起来。但是在非耕地的开发上就相对容易些。道理就是在耕地上不能不优先考虑公平原则,而在非耕地上就可以优先考虑效率原则。通过拍卖把地价显示出来,把市场的竞争机制显示出来了,就有可能在非耕地上率先形成土地的要素市场,将来回过头来再考虑基本农田的制度安排问题。
记者:实际工作中,有的同志担心:“四荒”拍卖会对村集体的土地产权造成损失。对此,想听听您的看法。
杜鹰:我觉得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第一,集体“四荒”地使用权的拍卖,并没有改变其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第二,“四荒”拍卖使“四荒”被开发利用起来,使闲置资产从过去的不流动到流动,是有利于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因此我认为“四荒”拍卖是集体所有权实现的一种有效形式,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的。
记者:“四荒”拍卖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也就是最近几年的事情。从基层的情况看,这项工作目前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
杜鹰:“四荒”拍卖要形成一套稳定的、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需要做的事情确实还很多。如合理确定底价、拍卖中引入竞标机制、土地的增值收益分配、拍卖金的管理使用等问题。(附图片)
“四荒”面积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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