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22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被告席为何空空荡荡
——“缺席判决”透视
当前,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缺席判决的案件逐年增加,其中经济纠纷案件和民事债务案件占多数。缺席判决不仅妨碍法院的审理工作,也不利于被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被告不积极应诉的心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自知理亏。许多经济纠纷案件的被告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庭肯定要败诉,因此干脆不去,法院只好缺席判决。
自以为是。有些被告方,特别是一些大企业的法人代表往往以自己的身份、名望为资本,无视法律,以势压人。如某大企业在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成了被告,法院人员给企业总经理送达应诉通知书时,他竟质问前去的法官是什么级别,得知法官是副科级时,他不仅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而且拒不应诉,认为自己不出庭法院就不敢判、无法判,致使该案缺席判决。
盲目自信。有些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理,有胜诉把握,法院自然会明察秋毫,自己出不出庭影响不大,因此不积极出庭应诉。
不愿代人还债。法定代表人更换,新领导人不愿处理前任领导人的旧债。他们没有分清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所以不积极提供证据和及时出庭。
互相推诿。在一些联营、合伙、担保等行为引起的经济纠纷和民事债务案件中,由于多名被告均不愿意承担责任,互相推诿,都不出庭,最后往往以缺席判决结案。
以情抗法。有的人接到应诉通知书或传票后,不是准备证据材料或者请律师,而是四处托关系去法院说情,而且错误地以为有人说情便可高枕无忧了,因此既不递交答辩状,也不出庭。
被告拒不出庭的心态各异,但综合分析可以发现,这些心态反映出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存在两个误区:
一是认为“我不到场法院就没法判决”。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已经做出明确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缺席判决过程中,法院仅就到庭一方当事人询问、调查、核实证据,听取一方当事人陈述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意见及适用法律的看法,同时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依法做出判决。由此可见,用不答辩、不举证、不出庭的消极方法,企图逃避法律的约束是枉然的。
二是认为“怎么判决是法院的事,反正我有理,我出不出庭无所谓”。这也是一种错误认识。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主要内容便是加大了原、被告及双方律师的举证责任。双方在公开的庭审中,要说明自己的观点,阐明理由,提交有关证据,并有权对对方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反证、质证和辩论。法院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在双方辩论过程中查明事实,做出判决。由于一方当事人不积极为自己辩解,不积极提交充分的证据,就有可能使自己吃哑巴亏。这样的事例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少见。
当被告,确实不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但一旦当了被告,就要积极出庭应诉。这不仅是被告的责任,更是被告的权利,只有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李炜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心里话

  都说学生负担重到底原因在哪里
我是一个退休多年的教师,现在每天都在为孙子的健康担心。孙子上小学四年级,才10岁,却天天挣扎在习题的“海洋”中,学习负担确实太重了。在他那沉甸甸的书包里,除了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正规教材,如语文、数学、自然、地理、思想品德及音乐以外,还有河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帮你学》语文、数学各一册;该出版社还生怕“帮”得不彻底,又出版了《单元水平测试》语文、数学各一册;另外还有科技教育出版社的《新课时达标训练》语文、数学各一册,山西经济出版社的《课后十分钟》语文、数学各一册。这样,娃娃们怎能不陷于习题的苦海中呢!
这些家长反对、教师苦恼、学生犯难的所谓“复习资料”,是怎样堂而皇之地进入中小学生书包的呢?据知情者透露,这些“复习资料”的推销者大都是通过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支付回扣,教育行政部门利用行政手段让各学校认购的。
国家教委早就明确规定: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必须是国家教委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并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及学校不得组织编写,也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购买各种名目的复习资料。可是,很遗憾,很多地方仍然我行我素,名目繁多的复习资料依然泛滥成灾。笔者对“上级文件等于零”的现象大惑不解。
河南内乡县城郊高中退休教师杨华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这家“科技咨询部”“咨询”什么?
前几天,我单位收到一封信封上没有地名、邮编和具体收信人的信。出于好奇,我拆开了这封信,原来是江西省南昌县向塘科技咨询部寄来的《良种与科技》铅印小报。令人费解的是这张小报名为“良种与科技”,却刊登什么“扑克、麻将舞弊秘招”、“麻将百胜将军”等。以“破赌场内幕”为名,行教唆赌博之实,特别是所谓“独家推出”的《追踪刊》,更是赤裸裸教给人们犯罪的方法;在二、三版中缝中公然“提供”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射程300米威力牌五四式全钢自动气手枪”等信息。
希望当地政府查查这个所谓的“科技咨询部”到底都干了些什么?
浙江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徐国森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政府机关竟然推销保险柜
我市计委、经委、科委、公安局、城建局、物价局于3月5日联合发文,强行推销姜堰瑞德保安设备厂(又名姜堰镇马铁厂)生产的保险柜。文件规定,全市宿舍楼和商品房都要安装这个厂生产的保险柜,否则设计的图纸不得交付施工,竣工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姜堰市计委等6个部门联合发文强行推销保险柜,不知有何法律依据。 江苏姜堰市曹善和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别让孩子去摸奖
湖南郴州市政府办公室刘洪杰
日前,一位老乡领着还在念小学的孩子上街买福利募捐奖券。真巧,孩子仅用十元钱就中了一辆山地自行车,父母高兴,孩子更开心。事后,隔不了三五天,孩子就嚷着要去摸奖:“爸爸妈妈,我手气好!”
童稚之言固然好笑,但细细一想,却笑不起来。如此这般年纪,便迷信自己手气好,绝非好事。我想,他们从小应该懂得的不是迷信自己什么“手气好”,而应是“勤奋好”;不是不劳而获,而是靠自己辛劳而获。这样,才能激励孩子不畏艰辛,奋发向上,长大后才能干出一番事业来。不然,坐等天上掉馅饼,只能虚度年华,最后落个“空悲切”。
青少年,尤其是少年儿童的心灵非常稚嫩,可塑性大,是非观念弱。当父母的带孩子参加社会活动应慎重选择,对那些“儿童不宜”的活动,当家长的就应当来个“严禁入场”。据说,一些家长让孩子去摸奖只是“玩玩”而已,但我还是要在此奉劝一句:别让孩子去摸奖!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警惕玩具成“杀手”
对儿童来说,最亲密的伙伴莫过于那些造型各异的玩具了。有资料表明,6岁以前的儿童,大约有1.5万个小时是在游戏中度过的,而游戏离不开玩具。可以说,儿童的成长是从认识玩具开始的。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玩具都那么可爱。现在有一些造型逼真的玩具,实际上是“冷面杀手”。请看——
手枪“走火”,娃娃受苦。去年12月24日下午,在南京中华门六角井,两位小朋友玩得正欢。这时,只听“叭”的一声,其中一位张姓儿童手捂右眼“哇哇”哭喊起来,原来是对方的玩具气压枪“走火”。双方父母心急火燎地将孩子送到医院。经医生检查,孩子右眼球结膜下大片出血,视力严重下降。事后调查,南京市场上出售的具有“杀伤力”的玩具“武器”竟有十几种,从“美式M—16自动步枪”到“国产五四式手枪”,种类齐全,应有尽有。这些“武器”有的装上塑胶颗粒子弹,射程可达30米;有的则可填压“炸子”。去年入冬以来,仅南京市人民医院、上新河医院、儿童医院3家医疗单位,就收治被仿真玩具手枪击伤的小患者20多人。
两手奇痒,玩具作祟。前不久,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收治一个5岁男孩,两手奇痒红肿,时好时坏,多次发作,久治不愈。经该院皮肤科、儿科专家们反复研讨、会诊,确认为皮肤过敏,但始终找不到过敏源。住院期间,疗效理想,但出院一两天便又症状如初。皮肤科刘医生为搞个水落石出,跟踪到患者家中观察。结果发现,小患者有一个形影不离的亲密朋友——塑料娃娃。经检测,这玩具娃娃是用再生塑料生产的,是造成小朋友皮肤疾患的罪魁祸首。
早在1986年,我国就制定并颁布了有关玩具安全的规定,然而违规设计、生产和销售玩具的仍比比皆是。一方面,一些正规玩具生产厂家重销售、轻安全,重自身利益、轻社会效益,大量生产不达标的玩具。另一方面,受高额利润的驱动,认为现在独生子女多,孩子的钱很好赚,因此城市乡村出现了不少“地下”玩具工厂。据国家有关部门调查,目前市场上至少有1/3的玩具不合格,这些玩具给家庭、社会带来的不是欢乐和温馨,而是忧愁和不安。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的希望和未来,呼吁全社会都来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多一些爱心,千万不要让劣质玩具伤害他们。
江苏盐城市黄彬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劣质电话机损害用户利益
近年来,随着通信事业的发展,电话机需求量越来越大。一些销售部门为追求利润,通过不正当渠道,从沿海地区购进大批外型美观、价格低廉的“水货”,或私自组装电话机,抛向市场。这些劣质电话机,时常出现故障,通话质量很差,给用户造成损失。近两年白城市邮电局与市技术监督局曾多次联合对全市电话机销售市场进行检查,每次的结果都很糟糕,电话机不合格率始终高达60%以上。
前不久,白城市邮电局与市技术监督局又对多家经销单位进行抽查,在46种型号的电话机中,有邮电部进网许可证的占54%,有合法经销手续的仅有4家,属伪劣假冒的电话机占66.7%。
人民邮电报社吉林记者站赵泰春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离婚后一方可以随意改变子女姓名吗?
我与前妻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小娟由前妻抚养。前不久,前妻擅自变更了小娟的姓名。我与前妻交涉,要求恢复小娟原来的姓名,前妻以孩子已由法院判给她为由予以拒绝。我准备停止支付小娟的抚育费。请问:前妻擅自改变小孩姓名的做法对吗?我可否以此为由拒付抚育费?读者胡加寿
胡加寿同志:
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出于赌气心理,改变子女姓名的现象带有普遍性。我们认为,单方面变更子女姓名在法律上属无效民事行为。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出生后的姓名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共同决定。一方决定,另一方未持异议并经户籍管理机关登记的,视为同意。子女成年(年满18周岁)后是否更名,由其自主决定。离婚时,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上以父母共同确定的子女姓名为以后子女抚育费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离婚后非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精神,对单方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应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对一方因另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的,应责令其如数给付,经教育不能自觉履行的,法院应依法强制执行。
因此,你可通过正当途径让前妻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而不能以前妻擅自变更小孩的姓名为由拒付抚育费。 本版法律顾问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答复反应

  用户损失已赔偿
3月11日你报读者来信版刊登题为《高压锅爆喷哪家负责任》的来信后,我厂已于3月25日给用户汇去3000元人民币,赔偿他们的损失。
广东肇庆市不锈钢器皿一厂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耳闻目睹

何时能有新校舍?
旧校舍拆了,新校舍盖了3年仍未竣工,学生只好挤在旧大队部的危房里上课。
校门上方悬着的砖块随时可能向孩子们砸来(右上图)。教室的墙上尽是裂缝,房顶上耷拉着破烂的油毛毡,歪斜的门窗用木板、树枝和旧包装袋钉着(右下图)。阴雨天,教室里光线太暗,学生不得不点着蜡烛上课。在这座停建的新教学楼前,乡亲们动情地说:“校舍不能再拖建了,当初说建学校要集资,我们再困难也想办法交了钱。几年过去,伢儿们还在那里受罪挨冻,家长整天为他们担心……”(上图)。
湖北武汉市王浩峰3月20日摄于蔡甸区黄陵镇新团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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