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14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理论)
专栏: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
肖扬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纲要》指出,我国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积极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为了推动这一总体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今后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首先是在西方社会出现的,这是以国家法制的相对完备和律师制度的存在、发展为前提的。但是,在西方社会,律师的法律服务如同其它社会服务一样,讲究的是“等价劳动相交换”的市场法则,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以获取相应报酬为目的的,故而最多得到律师服务的只能是社会的富有阶层,穷人基本上与律师的法律服务无缘。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和社会变革的兴起,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诺言,积极支持在有关法律制度中订立给予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到19世纪中叶以后,法律援助制度几乎在所有资本主义国家都相继建立。“二战”后,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亦都把法律援助原则写进了宪法。
客观地说,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法律服务特权的否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无疑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完善法制机制,实现法律对社会的管理功能,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促进统治阶级追求的法律关系的实现,缓和社会矛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根本上讲,西方国家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巩固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需要,而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法律维护资产者利益的阶级本质。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资本主义的法律成为普遍保障广大穷人利益的工具。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国家,穷人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现象至今仍到处可见。
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的要求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仅在为数有限的一些大城市设有律师,且都是私人开业,实行收费服务,因而谈不上由政府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建国后,我国虽然没有把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来,但有关法律援助的一些基本内容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有体现。例如,1956年10月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就规定了律师免费或减费给予法律帮助的具体案件范围。1979年以后陆续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工作暂行条例》和《律师收费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也都规定了有关法律援助的一些内容。这些规定的实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先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中带有法律援助性质的一些规定,已无法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需要。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具体体现。
第一,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形势下,随着大量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越来越广泛,相应的各种权益纷争也空前增加,大量涉及公民各种权利的纷争需要采取非诉讼的或诉讼的形式解决。但是,有一部分公民在遇到法律纷争时,由于无钱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因而存在着法定权利的平等与保障权利实现的经济条件不平等的矛盾。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应该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利。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正是国家为消除这种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现象,从司法体制上完善诉讼民主机制,保障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
第二,切实保障诉讼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也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前提。司法机关办理诉讼案件,特别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处于特殊地位,往往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需要具有法律知识和专业诉讼技能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某些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由于请不起律师担任辩护人,就有可能不能全面收集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和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不能切实保障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不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请不起律师对于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来说,也许损失的只是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家来说,受到损害的却是司法公正的原则和形象。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诉讼案件当事人减、免聘请律师的费用,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体现了国家从制度上切实保障诉讼案件当事人的人权,确保司法公正原则的实现。
第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纲要》指出,“九五”期间要制定相应政策,切实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各项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上述特殊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和各种纷争,必然也会越来越多地表现为诉讼或非诉讼的形式。但是,由于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经济上相对贫困,或者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遇到要通过非诉讼或诉讼形式解决的纷争,便需要得到法律援助。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促进经济和社会改革措施顺利出台和有序运转,有效地化解利益纷争和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稳定。
第四,完善法制,保障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的实现。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但是,法律的规定不会自然转化为现实的社会关系。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在于减免了当事人的费用,使其获得法律帮助;还在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调整和规范的“死角”,从而切实保障法律所规定的社会关系得以实现。如果社会上相当数量的公民由于经济困难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帮助,法律条文对于公民权利规定得再全面、具体,对他们来说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法律的权威与法制的社会功能和价值也会因此而大打折扣。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是完善法制所必不可少的。
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构想
建立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既要借鉴世界各国反映法律援助一般规律的普遍原则,更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过去的实践经验,积极探索和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的基本框架。
关于法律援助的内容。各国关于法律援助的内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援助除了律师的法律帮助外,还包括法院诉讼费的减免;而狭义的法律援助只是律师费的减免。在我国,由于法院诉讼费的减免涉及到对当事人经济状况的认定,各级法院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诉讼费减免制度,因而对于当事人诉讼费的减免,以不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仍延续现行制度为宜。当前,主要是解决律师的法律援助问题,包括诉讼法律援助和非诉讼法律援助。此外,将公民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公证和大量基层乡镇的法律服务等非诉讼业务作为法律援助内容,也是中国国情的需要。
关于法律援助的对象。各国规定受援对象主要是自然人,也有个别国家规定了法人可作为受援对象。从中国的国情看,受援对象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确定法人作为受援对象,有利于解决不少企业经济上处于窘境但又需要法律帮助的问题,特别是有利于解决某些经济上有严重困难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纠纷,以稳定经济秩序、依法调整经济关系和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的稳定。至于外国人是否可作为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这一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中经济困难的外国人给予法律援助,因为这涉及到我国刑法的公正实施问题;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外国当事人,如系经济困难的,则应由其所属国籍的国家提供法律援助费用,或者由两国间签订法律援助的司法协助协议相互减免有关费用。确定自然人受援的经济收入线原则上应以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收入水平线为宜。
关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各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援助范围可以考虑确定为: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抚育费、扶养费的;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和有关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公证;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案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关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各国无一例外地都由政府拨款支持这一事业。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是政府行为,原则上应由各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开支预算,每年拨出专项援助经费,以体现国家对受援者承担的责任。法律援助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可以考虑设立一项专门用于法律援助的基金,接受社会上热心此项事业的公民和单位的自愿捐助,包括国内外的捐助。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律师协会的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法律援助基金,以体现律师协会对社会承担应尽的责任。
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我们要从实际出发,扎扎实实地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探索既体现中国国情、又符合法律援助一般规律的运行机制、组织管理办法和机构设置等。


第9版(理论)
专栏:学习贯彻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

  关于贫困地区脱贫的思考
厉以宁
十四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的方针,国家将采取有力措施,支持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开发,支持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和经济发展。如何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发挥自己的区域、资源优势,帮助贫困农民迅速走出困境,这是贫困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据调查,一些贫困地区在这一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并取得显著成效。
借地脱贫
广西百色地区是山区,右江横贯区内。右江河谷地区地势平坦,土地肥沃,气候适宜。这里的农民一年种植两季水稻,所耗费的劳动很大。所以,长期以来,这里的冬季是休闲季节,土地闲着。近年来,百色地区党委和政府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充分利用右江河谷地区的气候优势,在冬季闲着不用的土地上种植蔬菜,不仅给右江河谷地区的农民增加了收入,而且给右江河谷两侧山区的农民创造了脱贫的机会。
居住在右江河谷西侧山区的农民,纯粹是靠天吃饭,每年播种一些玉米,收多少算多少,人均收入一年才一二百元,无法维持生活。当地党委和政府引导他们冬季下山,到右江河谷地区“借地”种植蔬菜,这样就形成了冬季临时性的生产要素新组合:右江河谷地区的农民出土地,山上下来的农民出劳力、出资本(主要是扶贫款),收入按股分成。而种植出来的蔬菜源源不断地从右江河谷销往湖南、湖北、广东、北京等地。山上农民下山种菜,冬天一季人均收入大约1500元。春耕前,下山的农民回去了,而采摘了果实后的蕃茄秧、豆秧等被犁到土里,成了绿肥,对水稻的成长有利。这是右江河谷地区的农民欢迎山上农民下来种菜的又一个原因。百色地区借地脱贫的做法至少给我们三点启示:
第一,要使得这种借地脱贫的做法取得成效,必须选择一种合适的收入分配办法,使出借土地的农民与借得土地的农民双方都有利,而不能搬用“无偿支援”等做法。从百色地区的经验来看,山区农民到右江河谷地区种菜固然有好处,但右江河谷地区的农民同样也有利可得,这样才能使借地脱贫措施持续有效。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即生产要素供给者各自按所提供的生产要素数量与质量取得报酬。
第二,生产出来的商品必须能找到销路,从而使生产者参与和分享销售的利益,这是借地脱贫得以持续存在的前提。右江河谷两侧山区的农民只有将下山种植的蔬菜销到外地,卖得好价格,种菜者才能得到实惠;反之,如果蔬菜没有销路,农民下山种菜脱贫的计划就会落空。由此看来,在帮助贫困农民实行脱贫计划时,不要忽视市场营销问题,不应仅仅停留在组织生产上,而应把生产与营销统一起来考虑。
第三,生产要素重新组合,需要当地党委和政府进行引导。在右江河谷地区冬季种菜,一开始山上山下农民并不是都有积极性的。冬季种菜行得通吗?有利可得吗?人们处于观望之中。必须经过一个试验阶段,先让少数农民试行,结果证明山上山下的农民都能获利,再逐年扩大菜田面积,增加下山农民的人数。在这个过程中,党委和政府的引导作用是不可缺少的。必须指出的是,党委和政府是引导者,而不是包办者;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要靠山上山下的农民自愿实行,党委和政府只起牵线搭桥的作用,不能操办一切。
外迁脱贫
借地脱贫的方式虽然有效,但只是暂时帮助山上的农民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百色地区采取的另一种做法是让山上的农民离开山上的老家,迁移下山,开荒脱贫。当前,百色地区有一些荒坡荒地适宜于种植果树,当地党委和政府就让山上的农民全家迁移到荒坡荒地上,重建村落,成片开种芒果树,靠此脱贫致富。比如,百色地区田阳县的一些农民刚下山时,便搭一些草棚作为临时栖身之地。由于芒果树成长快,出售芒果的收入多,几年之后,这些农民就盖起了楼房,购买了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家里还购置了电视机、电风扇等。一个个新的村落形成了,村里还盖了小学校舍。对这些农民来说,搬家外迁的确是换了一个生活环境:过去在山上居住时,缺水缺电,交通不便,生活贫困,现在搬进了新居,生活大大改善。外迁脱贫措施之所以有成效,依赖于以下四个条件:
首先,要有可供山上农民举家迁移的荒坡荒地。在右江河谷地区有不少荒坡荒地,适合于百色地区外迁的农民开荒与居住。其次,山上的农民迁移下山后,要有可靠的脱贫致富门路。如果缺乏脱贫致富的门路,即使山上的农民迁移来了,仍然难以在山下立足,很可能又会返回山上老家去。百色地区的经验表明,大面积开发荒坡荒地,种植芒果树,是一条见效快的脱贫致富途径。第三,在山上农民集体外迁的整个过程中,带头人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迁移外地的农民面对“村寨大搬家”,不仅要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而且要被迫放弃自己多年居住的老屋,这时候往往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实际困难和思想问题。要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必须充分发挥带头人的作用。这种带头人不仅本身有能力,有见识,有胆量,更重要的是在外迁的农民集体中有号召力与影响力。从百色地区的经验来看,外迁脱贫措施的见效同这些带头人的作用是分不开的。第四,在外迁脱贫的工作中,党委和政府要统筹安排。比如,需要外迁的农民要迁往何处,在哪些地方开荒种植,在哪些地方重建村寨,党委和政府要周密规划。又如,为了给外来的农民提供必需的生活环境,为了使开荒生产出来的商品有可靠的销路,从而使开荒者有收入,党委和政府一方面要在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方面加大投资,另一方面要为这些外迁的农民提供市场信息、生产技术服务,并把政府的扶贫经费用于资助农民发展生产。此外,党委和政府还应为新建的村寨在初等教育与卫生保健方面提供一定帮助,以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
百色地区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农民迁移,国内其他贫困地区不一定具有与百色地区相同的条件。因此,各贫困地区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寻找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其中包括实行跨地区外迁脱贫的措施。
山区农民外迁以后,山上的村寨被舍弃了,这并不是值得惋惜的事情。如果采取措施,封山育林,保持水土,制止乱伐树乱烧草,山地的生态条件将会好转,对整个社会都是有利的。这无疑应被看成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好事。
就地脱贫
就地脱贫是指农民在本乡本土脱贫致富。我在湖南与广西的调查发现,就地脱贫是完全可行的。就地脱贫首先包括发展乡镇企业来改变本乡本土面貌,增加农民的收入。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省的农民靠发展乡镇企业改变了贫穷的面貌。然而,内地贫困县要发展乡镇企业,会遇到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这表明,在没有优越条件发展乡镇企业的一些县,就地脱贫可能要采取另外一些做法:
一是发展养殖业。湖南衡阳市所辖各县近年来大力发展养鸡养猪,不少农户成了养鸡专业户、养猪专业户,逐渐富裕起来了。浏阳市的农民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大力发展黑山羊;岳阳市的农民则发展牛蛙、甲鱼、鳝鱼的养殖;武冈市的农民利用当地丰富的水草资源来养鹅等,都已取得很好的效果。可见,养殖业的发展是农民就地脱贫的好办法。二是种植果树林与用材林。广西东南部山区的农民近年来依靠种植龙眼、荔枝、柚子林而改善了生活,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此外,结合当地的游旅资源发展工艺品生产,同样可以达到就地脱贫的目的。在湖南张家界附近,苗族、土家族农民的编织品、刺绣产品都在旅游景点附近销售,给当地增加了不少收入。广西靖西县壮族农民也以生产工艺品著称,生产的绣球不但在国内畅销,而且还远销国外,带来许多外汇收入。我在靖西县旧州街发现,那里的女孩子几乎人人都在做绣球。这是不离开本乡本土的又一生财之道。
可见,贫困地区就地脱贫的潜力还是相当大的。当然,像广西百色地区的山上村寨那样的地方,即非下山不足以改善农民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的地方,可以依靠借地脱贫和外迁脱贫。一般而言,只要能够认识到本地的资源优势,再加上充分发挥农民多种经营的积极性,就地脱贫大有希望。


第9版(理论)
专栏:书刊评介

  《国际结算》出版
由师萍主编的《国际结算》一书,最近已由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
该书有以下特点:一、涉及的知识面宽、理论性强。它不但涉及金融、贸易、会计等经济学科,还涉及法律、保险、各国习惯,以及人文、交通、地理等方面的社会知识,尤其是根据数据交换系统(EDI)技术在国际结算业务中迅速应用和发展的最新要求进行编写。二、在吸收国内外同类研究的成果的基础之上,总结我国国际结算业务的实践,具有新颖、准确的特点,它全面介绍国际结算最新理论和操作方法,完全按照国际通行的新的结算规定和惯例,如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编写。三、将理论介绍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用语简明、概念清楚、体系完整,对金融、贸易及各级、各部门对外结算业务均有较好的指导作用。(炳南)


第9版(理论)
专栏:书刊评介

  《伟大理论成功实践的典型——张家港市》简介
由陈焕友同志主编的《伟大理论成功实践的典型——张家港市》一书,最近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该书比较充分地论证了张家港市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成功实践的典型,也是江泽民同志倡导的六十四字艰苦创业精神的典型。作者力求从怎样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来帮助人们认识这个典型,从而学习它的成功经验。
该书力求正确把握张家港市这个典型的时代意义,回答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大力发展生产力,如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使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宣传张家港市这个典型,旨在充分反映出这一时代意义。
该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张家港市多姿多彩的创业实践。作者从张家港市各条战线的工作中挖掘出值得反映和思考的东西,写出了苏南地区在实现小康、奔向现代化进程中的共性,写出了张家港市所特有的个性;同时,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融入一定的理性思考。(胡元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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