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23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理论)
专栏:小资料

  我国的新税制
1994年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结构性的改革。改革的内容涉及流转税制、所得税制和一些地方税种。按照公平、合理、简化、高效的原则,调整了税制结构,开征了一些确有必要开征的税种,完善了一些原有税种,撤并了一些税种。目前,我国现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以及适用于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其中,作为流转税组成部分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在上述税种中占有重要地位。
新税制的主要特点:一是结合我国国情,继续保持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税制结构,这个格局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初步得到规范、中性化的增值税以及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三是税收将逐步参与对资金市场、土地市场的调节,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力度得到加强;四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继续完善,正在成为一个具有广阔前景的税种;五是统一税法、规范税制,使依法治税的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但是,新税制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和问题。今年国家税务总局按照面向基层、面向征管的新思路,确立了“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其中“法治”是核心。坚持依法治税就是要保证税制的统一性和税法的严肃性,用税收基本法律规范严格约束征纳双方。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充分体现“税收法定”的原则。“九五”期间,我国税制改革需要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工作要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应有作用。(凯平)


第9版(理论)
专栏:

  努力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梁社
全民的纳税意识是指全体公民对税收的了解程度、对税法的熟悉程度以及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程度。客观地说,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还比较薄弱,这是造成我国税收严重流失的重要原因。
税收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不仅是保证税收秩序好转的基础,更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
认清税收作用——“税是必须缴的”
要提高全民的自觉纳税意识,首先应向全体公民讲清楚税收的作用。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政府要为全体公民的共同需要承担很多责任,比如政府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建设国防,维护社会治安,提供教育、科技、医疗、文化娱乐,环境保护,发展生产和生活所需的能源、交通、通信,以及直接间接用于群众的各种补贴,等等。这些公共事务的开支是任何个人和单位不愿或无力解决的,只能由政府提供。我国财政每年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高达上千亿元,用于科教、军队建设、农业生产的资金各有几百亿元,直接用于老百姓生活、物价的补贴亦达几百亿元。
政府要提供上述服务和管理,必须有足够的财力;而政府不直接创造财富,只能通过一种规范的形式把公民的一部分钱款汇集起来,这就是税收。税收是政府财力的主要来源。有财力,政府才能有所为。正是由于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我国宪法第56条才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事实上,政府提供的公共事务是为了满足全体公民的需要。倘若社会治安混乱,环境污染,交通拥挤,能源不足,医疗、教育落后,企业的生产便无法正常进行,并将直接危及广大公民的居家生活。所以说,政府的服务和公共事务是全体公民共同消费、共同受益的。公民要享用政府的服务,理应照章纳税。
广大公民对税收的合理性、必然性有了这样的认识,又有了守法意识,就会自觉纳税,对个别人偷逃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很义愤,就会自觉地进行举报、揭露和反对。
公平税收负担——“税是能承受的”
我们不仅要努力提高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而且还应该让企业和公民有能力纳税,有多大能力纳多少税。也就是说,还要保证税制的科学合理和税收负担的公平。
税制科学合理是指税收既要能保证国家的财政需要,又要使纳税人承受得了,缴得起。税制不合理,税负不公平,人们难以承受,自觉纳税就难以做到。
税收负担公平是税收的重要原则之一,即征税对同等条件者同等对待是为公平,对不同条件者区别对待以求公平。破坏这一原则,纳税人就会产生抵触情绪。前些年,我国税制的弊端之一,就是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生产同一种商品的企业,由于所有制形式不同,所在地区不同,企业大小不同,缴纳的流转税不一样,缴纳的所得税差别更大,而且税收优惠用得很滥。不同类型的企业各有各的税收减免优惠。
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新税制革除了旧税制的许多弊端,税负比较公平了:普遍征收了增值税,取消了产品税,减少了重复征税;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变过去按企业所有制性质设置税率为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但新税制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不公平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税制合理了,税负公平了,纳税人就会感到:此税可以承受,缴得起。
严格税收执法——“税是不能偷的”
税收的依据是税收法规,税收征纳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在加强纳税观念宣传的同时,必须严格税收执法,严厉惩处违反税法者。
在任何国家,偷逃税的行为都是存在的。不过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一旦被查出有偷逃税问题,不管是业主、明星、公职人员,乃至部长、总统,都将受到严厉处罚:轻者扣押和拍卖财产,重者倾家荡产,直至坐上几年、十几年牢。偷税者总是吃大亏,所以一些人一边骂娘,一边自行纳税。有的国家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这反映了人们在税法的威力下对税收的某种心态。
在我国,税法震慑力则明显不足。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对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制裁较轻,刑罚不重,往往是“发案多,判刑少;情节重,量刑轻”。特别是对那些“明星”、“大腕”之类的逃税大户更是“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税收执法不严,对犯罪行为打击不力,就难以消除纳税人偷逃税的侥幸心理,难以要求人们自觉申报纳税,难以有效遏制偷逃税现象的蔓延。
税收执法不严的另一表现是一些地方政府擅自越权减免税,或干涉税务部门严格执法;一些税务人员在执法中不按税法办事,以情代法,收“人情税”、“关系税”。这些随意变通税法的行为实际上是帮纳税人偷税,影响很坏,严重伤害诚实纳税公民的纳税积极性。
所以,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还必须辅之以严格执法,对偷逃税的要给予严厉打击,要让以身试法者倾家荡产、身败名裂;要确保税务人员只有依法征税的义务,没有超越税法之上的权力,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要对擅自变通税法,乱开减免税口子的任何机关和个人进行严肃的处理,决不姑息。
惟如此,才能让广大公民真正树立起这样的观念:税法不是儿戏,税是不能偷逃的。
给纳税人权利——“税是缴得值的”
公民既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应享受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纳税人在纳税的同时,有权利享受政府用税收提供的服务和公共事务,比如医疗、教育、社会安全、法律保障、交通、环境等等,有权利要求政府机关改善服务。我们的许多政府机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一些公职人员工作方法简单,办事推诿拖拉,动辄训人,态度蛮横,这实际上是在侵害纳税人最基本的权利,因为这些机关,包括公职人员的公薪,正是靠税款维持的。此外,纳税人还有权利了解、监督税款的使用情况,它是否用于该用的地方,有没有浪费,有没有贪污、挥霍,有没有糟踏纳税人税款的行为。进一步说,纳税人还有权利通过其代表,来决定税款的使用。
纳税人的这些权利不光应该宣传,更应该落实,整个社会应朝着实践这些权利的方向努力。公民有了主体权利意识,享受了应该享受的权利,就会更深切地体会到税收的作用,才会了解国家收税的合理性,才会觉得税缴得值,由此才会产生更强的纳税义务感和更高的缴税自觉性。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能有效地促进政府机关服务态度的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有效地防治权力部门的贪污腐败现象。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千千万万个纳税人将自觉地把权力机构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惩治腐败将成为整个社会的自下而上的行动。
较强的纳税意识是社会高度文明的体现。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我们必须朝着这个方向作坚持不懈的努力。


第9版(理论)
专栏:

  说说个人所得税
思平
在古老的税收大家族中,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年轻的成员,自一七九九年因战时筹款在英国应运而生,至今不过二百年的历史。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作用和不可替代的优势,几经挫折之后依然十分顽强地生存下来,并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一个税种。现在,世界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已发展到一百四十多个,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总额的比重也逐渐提高。
个人所得税之所以为世界各国普遍推崇和应用,与这一税种具有对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内在功能直接相关。其职能作用表现在:一是自动稳定和调节经济运行。个人所得税从其征税主体来讲是对自然人征税;从其负担来看,既是直接税又具有累进性质。其征税原理是对有所得者征税,无所得者不征税;所得多者就多征,所得少者就少征。经济繁荣时,个人所得税征收额相应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相对减少,从而相应缓解供给不足;经济萧条时,个人所得税征收额相应减少,个人可支配收入相对增加,又可相应缓减需求紧缩,使社会供给与需求保持平衡。惟其如此,西方国家对个人所得税情有独钟,竭力推崇,被誉为经济的“内在自动稳定器”。二是体现公平原则,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不仅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且最能体现个人的纳税能力。因而,按照社会成员纳税能力的大小确定是否纳税和纳税多少,不仅为社会各个阶层普遍接受,而且可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从而达到稳定社会和巩固国家政权之目的。三是组织财政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越来越大,成为许多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始于本世纪初期。自清末提出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设想,至一九三六年国民党政府正式付诸实施,它经历了近三十年的痛苦分娩。新中国成立后,个人所得税从一九五○年至一九八○年只是对部分项目开征。一九八○年九月,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一九八六年,我国又相继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形成了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个人所得税课税体系。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八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同日正式公布。这一税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区别对待,强化组织收入功能和合理调节个人收入的原则确定的。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统一规范了税法。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税合并,使个人所得税课税体系趋于规范、严谨,符合国际惯例。
实行分项税制。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采取分项征税,对所列十一个应税所得项目,分别规定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项计征;并实行源泉控管、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税负从轻。对原有应税所得项目的适用税率基本保持不变,并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对新增列的应税项目,按照“税负从轻”原则,采用较低的税率,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
计税方式多样性。按照各项应税所得的实现和核算的不同特点,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对生产经营、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税,分月预缴;对其它各项所得采用按次计税的方法,便于操作,利于控管。
规定了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和适用范围。既体现了因情况差异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又增强了税法的适应性。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开征以来的十五年间,共征收三百六十八亿元。其中,一九九四年征收七十二亿元,一九九五年征收一百三十一亿元。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工商税收的比重仍较低。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个人所得税占工商税收的比重分别仅为百分之一点六一和百分之二点四四。不仅与发达国家难以相比,而且也大大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比重。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料,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亚洲国家平均为百分之十二点七,非洲国家平均为百分之十一点四,中东国家平均为百分之八点一。若按上述最低水平推测,我国个人所得税年收入应在四百亿元以上,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具有非常大的潜力。因此,必须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制,进一步强化征管,逐步实现对个人收入的有效监控,最大限度地将可能征收的税款转化为实际征收的数额。实现这种转化,不仅对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对于促进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9版(理论)
专栏:

  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森文
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法,对纳税人的缴税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征管必须遵循的各项制度,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帐务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违章处理。税收征管在税收工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国家的税法要通过税收征管去贯彻执行;分散在各地、各环节和个人手中的税款,要通过税收征管集中起来,及时足额纳入国库;税收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要通过税收征管得以充分发挥;税收制度、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税务机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也要通过税收征管来论证与检验。加强税收征管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税收征管是建设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打破地区之间的界限,建立统一的大市场,反对人为地分割市场,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加强税收征管,是保证全国统一的税法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贯彻执行的主要手段,它能使商品生产、经营者不因地区、行业间税负不平等而出现不正常的流动,能使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调控目标得以实现,促进各地区的经济按市场规则协调增长,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加强税收征管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广泛性、灵活性、间接性和权威性,而这些特性主要是通过税收征管来体现的。税收征管的加强,可以充分反映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反映国家对企业、产品的鼓励方向和限制范围,进而达到对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
加强税收征管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规则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所有商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在统一的法制规则下从事经济活动。税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制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和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起着重要作用。税收征管可以保证国家税法的顺利实施,约束纳税人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督促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从而保证市场交易规则的顺利实现,建立起稳定、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
加强税收征管是保证公平竞争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在税负公平的前提下,实现平等竞争。公平税负是我国制定税法的基本原则,但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偷逃骗抗税现象的存在,使税负的天平发生了倾斜,严重破坏了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因此只有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监督检查,才能减少和遏止各种偷逃骗抗税现象的发生;对违法犯罪者的严惩,才是对守法者的鼓励,才能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也才能促使纳税人眼睛向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挖掘自身潜力来参与竞争,扩大发展。
加强税收征管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财力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税收越来越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而且市场经济越发展,税收占财政的比重就会越大;同时,由于社会的经济活动日趋复杂,使组织收入变得更加困难,税收流失的可能就会越大。解决上述问题,除了进一步完善税制外,最重要的办法就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加强税收征管是调节收入分配、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党的政策是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共同富裕。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各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以致一部分人的收入不够合理,甚至已超过其所付出的劳动,收入分配不公已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反响。通过税制改革,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费用减除额,重新按不同收入额设计了税收级次和税率,使之较好地体现了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目的。然而,再好的税法,还要靠税收征管来实现。因此,只有通过加强税收征管,使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落实到位,才能将一部分人的过高收入纳入国家统一分配中,从而减少因收入分配不公带来的社会震动,保持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当前,加强税收征管,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和制度,同时,对一些操作规程和具体管理办法,也要作进一步完善和配套。比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以及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办法,都有待研究制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新税制实施的需要。
第二,尽快转换税收征管模式。我国现有的征管模式,基本上是专管员管户制度,存在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职权不清,税务机关包办了许多应由纳税人负责的纳税事项,难以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检查等问题。税务机关管理的越位,不仅使纳税人养成了依赖心理,而且容易混淆法律责任。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要建立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即:“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
第三,大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长期以来,税收征管还处于传统的手工操作状态,管理效率低下,难以对纳税人实行全面监督管理,税收流失比较严重。国际国内的实践经验证明,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根本出路。我国现在正在建设的“金税工程”,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和防伪识别系统都是实现征管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国税收电子化整体工程建设,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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