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3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面深化重点突破夯实基础健全机制
中治委制定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年规划
据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前不久在北京举行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996年—2000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年规划》,提出了未来五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要开展的重点工作。
关于1996年—2000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这个五年规划提出,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围绕“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工作大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为龙头,“严打”为首要环节,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努力探索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路子、新经验,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关于1996年—2000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规划提出,在巩固“八五”期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深化,重点突破,夯实基础,健全机制,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法制化,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保持社会治安形势的基本稳定,使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社会丑恶现象减少,城市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秩序良好,城乡治安混乱的地方面貌改观,铁路、公路、航运治安确有保障,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管理、防范措施严密,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秩序良好。
关于未来五年的重点工作,中央综治委在规划中要求,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不断研究和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主要领导亲自动手,分管领导全力以赴,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一抓到底,抓出成效。要进一步完善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考评标准,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更便于监督、检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形成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抓好落实,真正把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和实绩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同其职级升降、经济奖惩挂起钩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任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996年要重点总结一些地方实施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经验,加以推广。
中央综治委指出,要坚持不懈地开展“严打”斗争,强化重点治乱的工作。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适时组织集中打击和专项斗争,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整治治安不好的地区。打击的重点是:严重暴力性犯罪特别是涉枪犯罪;制贩毒品犯罪;流氓恶势力和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跨国、跨境犯罪等。特别是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如制贩毒品、持枪抢劫、车匪路霸、拐卖妇女儿童、劫持人质等等,要进行严厉打击,决不能使其形成气候。要继续打击盗窃、破坏铁路、航运、油田、电力和通信设施及经济领域的各种犯罪活动。坚决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赌博、制黄贩黄、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遏制其蔓延势头。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在经济快速发展中,要注意解决新出现的治安问题,研究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及时采取有效的打击、整治措施。中西部地区在加快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吸取沿海地区治安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避免有些地区走过的弯路。
规划指出,要着力解决容易产生和引发犯罪、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对一些容易产生和引发刑事犯罪、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例如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问题,要充分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对在新形势下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要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整治。
中央综治委在规划中提出,必须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的基层基础工作,要配齐、配强乡镇、街道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党政副职干部。加强以基层党支部为核心的配套组织建设,村委会、居委会、治保会、调解会和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都要做到组织落实,形成网络,正常运转,充分发动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遍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治安模范村、先进单位和安全文明小区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活动,推广“细胞工程”,力争到本世纪末,全国80%的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达标,30%至40%的地区成为治安先进地区。
中央综治委在规划中还要求加强青少年法制和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三五”普法工作。探索和总结社会、学校、家庭三方配合抓好青少年法制和道德教育的经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学校法制教育的重点在中小学,必须让中小学生了解作为公民应当知道的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基础教育中,法制课要作为必考科目之一,强化教学效果。
中央综治委还就抓紧制定和完善全国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综治工作干部的素质等重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4版(要闻)
专栏:

  江泽民主席任免驻外大使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张沙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沈允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原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国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第4版(要闻)
专栏:

吴邦国在全国学习推广邯钢经验会议上强调
  提高经济效益加强企业管理
努力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
新华社石家庄3月2日电(记者李光茹、王文化)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今天在全国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暨企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强调,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必须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推动企业尽快走向市场,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高经济运行、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这是新形势下企业工作面临的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
吴邦国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企业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不能估计太高,有些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突出。为了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加强企业管理工作,解决企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扭转国有企业亏损状况。国办通知下发以来,邯钢结合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继续完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工作,坚持走集约化的经营道路,经济效益连年提高。邯钢经验又取得新的发展。不少地方、部门和企业结合实际学习推广邯钢经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有了提高,全国涌现出一大批管理好、效益高的企业,进一步丰富了邯钢经验。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学习邯钢,全国的企业管理工作一定会有一个大的改观。
吴邦国认为,加强企业管理,建立起科学的、规范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要条件。邯钢经验是在我国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内容十分丰富。它的精神实质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依靠职工群众,坚持“三改一加强”方针,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起“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的管理机制,这是企业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的关键。邯钢经验具有普遍意义。他说,当前,要特别强调学习以下几方面:
一是面向市场,转变观念,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目前一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甚至亏损,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真正做到面向市场,转变观念,从传统的管理模式中走出来,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眼睛向内,立足内部挖潜,着力搞好企业内部改革,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站住脚,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是紧紧抓住降低成本这个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全面改进和加强企业各项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学邯钢,就要坚持企业管理以财务为中心,紧紧抓住降低成本这个提高经济效益的“牛鼻子”,带动全局工作。
三是加大科技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增加技术进步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因素中的比重,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要依托现有企业,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内部管理来提高生产能力、优化资产存量、扩大生产规模,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的道路。
四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主人翁作用,人人当家理财。强化企业管理,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办好社会主义企业,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国有企业的一大政治优势。
五是建设一个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高的企业领导班子,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当前国有企业困难很多,建设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尤为重要。近几年来,各地认真抓了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但是,问题仍然不少,有的是班子观念陈旧,有的是班子素质不高,有的是班子团结不够好,少数的甚至贪污腐化。这些问题要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吴邦国提出,通过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把企业管理抓上去,争取在较短时间内,有一个比较明显的进步。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工作。
一是要建立各级领导责任制,制定切合实际的考核指标,切实把学邯钢、抓管理、增效益落到实处。国务院的通知对学习邯钢经验,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工作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中央有关部门和各个行业,都必须把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摆上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认真部署,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
二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走过场,真学真干,务求实效。学习、推广邯钢经验,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有侧重、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采取措施。有的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有的可以把财务管理作为突破口,有的可以把成本管理作为核心,有的也可以先从抓质量入手,解决产品的质量,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三是要总结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一定要注意及时总结自己的经验,好的典型要进行宣传,用点上的经验带动面上的工作,特别是要总结和宣传不同典型、不同特点的成功经验。
四是要制定一个明确目标,严格监督检查。企业管理既是一项紧迫的工作,又是一项长期工作。要做到责任到人,把整个工作做细致,做扎实。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要严格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把企业管理目标考核与企业领导政绩考核挂钩,对考核结果要采取相应奖惩措施。
全国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暨企业管理工作会议2月29日至3月2日在邯郸举行。会议期间,吴邦国还召开了部分省市区负责人座谈会,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问题和大家一起认真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在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省长叶连松陪同下,考察了邯郸钢铁集团公司、邯郸霄驰羽绒集团、邯郸纺织机械厂,听取了河北省委、省政府的工作汇报,对河北省近年来各方面的工作给予了肯定。他希望河北省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抓住机遇,扬长避短,在学邯钢、搞活国有企业以及各个方面的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在邯郸,吴邦国还瞻仰了晋冀鲁豫烈士陵园,并敬献了花篮。随行人员有周正庆、王忠禹、刘淇等。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国公民读本》在京出版发行
本报北京3月2日讯记者周笑浪报道:由李沛瑶同志担任主编、民革中央宣传部组织编写的《中国公民读本》日前已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今天上午,雷洁琼、王光英以及中宣部、中央统战部、中央党校、民革中央等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50余人参加了此书的出版座谈会。
《中国公民读本》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思想主线,以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语言,讲述了作为社会主义公民在各个基本生活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讲述了一个合格公民必须具备的有关知识。
与会同志认为,《中国公民读本》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和实用性。这本好书是已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沛瑶同志留给广大读者的珍贵精神遗产。


第4版(要闻)
专栏:

  航天界人士就长三乙火箭发射失败答记者问
故障部位确定调查仍在继续
本报北京三月二日讯记者贾西平报道:我国航天界人士今天在此间就长征三号乙发射失败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二月十五日凌晨三时零一分,我国新研制的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点火起飞后约两秒,火箭飞行姿态出现异常,火箭低头,偏离发射方向向右倾斜,约二十二秒时,火箭头部着地,随即发生剧烈爆炸,星箭全部损失,星体和箭体基本没有大的残骸。
接受采访的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和中国卫星发射测控系统部有关负责人说,故障分析组通过对所得到的遥测数据进行判读、分析认为,此故障是由于起飞后火箭飞行的惯性基准发生了变化所致,具体原因有待进一步分析验证。
据透露,三月一日专家们已开始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原因逐条进行试验验证,以确定是何原因造成了惯性基准发生变化。稍后,专家们将针对确定的故障原因,提出并落实长三乙火箭的改进措施。
事故发生后,西昌卫星发射中心迅速组织一切救护力量投入救护,随后中国卫星测控系统部组织医疗专家组由北京乘专机赶到现场参与救护工作。本次事故造成六人死亡,五十七人受伤住院。在受伤的五十七人中,目前已有四十九人治愈出院,各项善后工作业已结束。
科技人员在完成了对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各项仪器设施的检查测试之后认为,发射中心仅有部分器材和线路受损,三月初可恢复正常工作,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的测试发射能力未受影响。预计四月十日左右该中心将用长征三号火箭发射亚太一号A卫星。原计划今年进行的七次大的发射任务也正在与用户协商安排。
另外,专家们还按国家标准,对事故现场的大气、水、土地、植物和食物进行了监测,结果表明,除极短时间内造成大气和爆炸坑内土地轻微污染外,各种水源、生长的植物和居民家中的食物均未被污染,事故对当地人员的生活和健康不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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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刘顺元同志逝世
新华社南京3月2日电原中顾委委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刘顺元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月14日在南京逝世,享年93岁。
刘顺元同志是山东博兴县人。他青少年时期就积极投身爱国进步活动,1931年在大革命失败后的白色恐怖下毅然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任中共济宁特别支部书记、江苏省委沪西区巡视员、陕南特委书记等职。抗日战争期间,他先后任安徽工委组织部长、书记,皖东工委书记,苏皖省委书记等职,为建立、巩固和壮大淮南抗日根据地作出了突出贡献。解放战争时期,他先后任关东公署副主席、济南特别市委书记兼警备司令部政委等职,为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接管全国第一个获得解放的大城市济南,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他任人事部副部长,中共江苏省委副书记、代理第一书记等职。“文化大革命”中,他遭受残酷迫害,与林彪、“四人帮”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恢复工作后,他先后任第五届全国政协常委,中纪委副书记,浙江省委顾问,在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和党的建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党的十二大上他当选为中顾委委员,他还是党的八大、十二大、十三大代表和十四大特邀代表。
刘顺元同志逝世后,乔石、胡锦涛、宋平、薄一波、宋任穷、丁光训等领导同志以及彭冲、方毅、张劲夫等老同志,中纪委、中组部等分别发唁电唁函表示悼念。(附图片)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晋职
第四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二)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司(厅)级正副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七)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本条(二)、(三)及(四)项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空缺、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职位空缺数。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在考察中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根据需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专项调查、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面试答辩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详实的考察材料。
(四)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命。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应严格按照有关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程序规定进行。
第九条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其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的,应同时升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
第十一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三章降职
第十二条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予降职。
第十三条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
第十四条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对降职决定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被降职的国家公务员,如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其职务和级别。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和突击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
(二)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搞迁就照顾。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个人决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
(四)不准要求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职务,或者要求晋升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
(五)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六)不准有其他有碍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政府工作部门内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的监督与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掌握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职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及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受理对职务升降工作的举报、申诉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对晋升为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处级职务,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科级职务的和由上述职务降职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一个月内不提出异议的,方可宣布任免决定。其中对越级和放宽资格条件等晋升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对不按编制职数、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应宣布无效;对不按规定程序晋升或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应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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