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22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普通人的故事

  白发亲情
在河北景县北申庄村,有一位95岁高龄的老妪申赵氏。过去,她一直和儿子、儿媳生活在一起。
5年前,申赵氏因摔伤瘫痪在床,这可急坏了在天津市居住的小女儿申美英。那年,申美英已63岁,儿孙满堂,子女孝顺,生活非常美满。她怕已年逾70的哥嫂侍候不了老人,想接母亲去天津跟自己生活。可老人执意不去,说:“我还能活多长时间,这把老骨头可不能扔在外头。”为照顾老人,申美英离开了天津温暖的家,回到农村老家。一连几个春节都是在老母亲身边度过的。
申赵氏身板硬朗时,总是拄着拐杖,东家走走,西家看看,邻里家有啥事她都记挂着,是个受人尊敬的热心肠老太太。这一瘫痪,日复一日地躺在炕上,连翻身都得靠女儿帮忙,真把她闷坏了。为了让母亲高兴,一有空闲,申美英就俯在母亲耳边,给她念叨外边发生的事情。一次,邻居青年丑子来串门,刚坐在申赵氏炕沿上,老人就数落开了:“丑子,你可不能老和媳妇闹气。她有病,遇事你就不会让着点儿……”丑子很纳闷,问:“您老天天不出门,怎么知道我们家的事呢?”老人看了一眼身旁的女儿说:“我的耳朵灵呀!村里啥事,也瞒不过我。”
前年,申美英的哥哥看到妹妹长年累月侍候母亲,怕申美英寂寞,就把自己的电视机搬到母亲和妹妹住的屋子里。可还没看两天,申赵氏嫌乱,不愿看电视,申美英就让哥哥又把电视机搬了回去。
申美英天津的家里,老伴退休几年了,需要有人陪伴。几个女儿都结婚成家,外孙、外孙女都吵着要见姥姥。儿子今年28岁,不久前找了个对象,也想让妈妈回去参谋参谋。今年春节前,申美英试着和老人商量:“妈,春节要到了,您在外工作的孙子和孙子媳妇都回家过节,让他们侍候您几天,我回天津和孩子们过个年,行吗?”自打说了这话,申美英发现老人没了精神,总是闭着眼睛,给她说什么也不感兴趣。一天吃晚饭时,申美英附在母亲耳边,大声喊着:“娘,俺不回天津了,还和您一起过年。”老人的眼睛一下子睁开了,脸上又露出笑容。
几年过去了,申美英已经68岁了,头发也全白了。老母亲在她精心照料下,没有增添什么病症,没有生褥疮,头脑很清楚,精神也好。
太阳透过窗子,照进屋里,映出一个白发人给另一个白发人喂水、喂饭、接屎、接尿、梳头、洗脸的身影,洋溢着人世间的殷殷亲情。
北京军区政治部马誉炜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读者点题

  聆听法制的福音
本报记者王斌来
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经全体代表表决通过。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重大举措,预示着我国法律体系正在走向成熟和完善。它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很多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迫切希望更多地了解这两部法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为此,记者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叔文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副主任、诉讼法学博士肖胜喜副教授。——编者
制定行政处罚法,旨在解决乱处罚、乱罚款问题,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记者:乱处罚、乱罚款是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所以行政处罚法的出台,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注意。这部法律出台的重大意义是什么呢?
王叔文: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大多数规定了行政处罚条款,几乎涉及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过去,行政处罚由哪种规范性文件来设定、有多少种类、由谁来执行、程序如何,这些基本的原则一直没有一个统一规定。因而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随意性处罚、乱设处罚、执罚主体混乱、没有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从长远来看,行政处罚法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从当前来看,对制止乱处罚、乱罚款行为泛滥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记者:行政处罚种类繁多,执行机关也很多。对此,许多普通公民常常会感到不知所措。请您谈一谈公民在受到行政处罚时应该如何依据行政处罚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叔文:首先,要看这一处罚是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依法明文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
其次,要看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格,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虑到实际工作需要,防止出现一些部门和地方乱授权、乱委托现象,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为防止有些行政机关对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几个部门争着处罚,甚至一事几次罚、几个部门罚,对行政处罚和管辖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要看行政处罚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享有陈述和包括听证在内的申辩权,拒绝当事人申辩或者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此外,为严格监督制度,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办案的与决定处罚的分开、决定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制度。同时,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滥用处罚权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更加有利于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加准确地打击犯罪。
记者:经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从164条增至225条,很多读者希望了解这部修改后的法律在内容上有哪几个方面的变化。
王叔文:这一修改决定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作了修改。一、完善了强制措施。其中包括:取消收容审查改为先行拘留,放宽了逮捕的基本条件,取保候审中增加了财产保证。二、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保护。三、完善庭审方式,以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四、取消了免予起诉,并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作了规定。五、加强了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监督。
记者:多数读者比较关心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与广大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请就这方面的情况向读者作些介绍。
肖胜喜:这次修改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全面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同时规定,经人民法院审判,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确定的无罪判决。
二、扩大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深度和广度。原法中规定人民法院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如果案情复杂,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律师可能来不及充分准备,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律师就可以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介入,了解案情,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修改后增加了以下内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有权申请有关的人员回避;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害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另外,取消收容审查、免予起诉、规范检察机关职能管辖等也都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保护。这次修改不单单是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改革,更为重要的是与国际刑事诉讼制度接轨。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人生一得

  “感谢”停电
汪旭华
生活就像精确的模子,把点点滴滴的时间装进去,铸出了一个个相同的日子。每天清晨,匆匆地起床,大人上班,女儿去幼儿园。晚上一回家,就打开电视,安抚女儿进入卡通世界,妻和我匆匆忙忙弄好晚餐,然后稀里糊涂地填饱肚子。卡通节目结束后,轮到我看电视了,从《新闻联播》开始,即使没有精彩的节目,也常常打着哈欠和一个个电视台的播音员“再见”。
那天,一切都同往常一样,只是刚准备吃晚饭,突然停了电,电视没法看了,女儿挺不高兴。我点起蜡烛,女儿忙问:“今天谁过生日,我要吃蛋糕。”我和妻不觉开怀一笑。
饭后无事可做,一家三口散了一次久违的步,女儿在操场上安排我们做了好几个从幼儿园学来的游戏。一家人玩得好开心。
回到家中,坐在烛光下,正觉无聊,一眼瞥见了墙上挂着的吉他。
取下尘封的吉他,拭去厚厚的灰尘,轻轻一拨,喑哑的声音从手下挤出。哦,弦已生锈。弹了几下,曲不成调。顿时感到,整日过着看似忙碌但多少有些呆板的日子,心中已无歌。拿出发黄的歌本,一首首校园歌曲慢慢地从记忆中浮起,久已淡忘的旋律在心中回荡。试着弹了几曲,僵硬的手指渐渐地舒展开了,妻和我唱了一曲又一曲曾经一起唱过的老歌,似乎回到了恋爱的季节。女儿听得入了迷,拉大嗓子也要加进来,我只好用吉他给她的儿歌伴奏。这一夜,我们一家子唱了好久好久。
夜深了,妻陪着小女去睡了,我独自看着烛光融进这静静流淌的夜,望着妻儿甜睡的面容,一股感激之情涌上心头。
真的,“感谢”停电。生活中本有许许多多温馨、隽永的时刻,可是我们在现代生活的诱惑下,已越来越不注重感情的交流,爱情、亲情、友情都不知不觉被电视节目湮灭,以致总觉得生活枯燥平乏。但在这个晚上,只因为停电,一股温暖、快乐的亲情荡漾在家中。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家庭医疗救护(19)

  家庭用药注意事项
一、在对自己的病况和一些药物的基本知识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不要擅自对疾病作出诊断及决定服用药物。如许多病都有可能引起肚子痛,但各种肚子痛的部位、程度及特点却不一样,其他症状和体征也不一样,如果不了解这些,擅自决定服用止痛药,可能会掩盖症状,延误病情。
二、医生嘱咐的给药剂量、给药次数及时间间隔,都是根据病情和药物的性质而制定的,病人不可随意增、减剂量和停服,以免达不到有效的血药浓度而影响疗效;或者因用药过量而引起毒性反应。
三、没有服完的药,不要乱放,特别是有儿童的家庭。要把药物放在儿童不能直接拿到的地方,妥善保管。
四、内服药和外用药一定要标明分清。医院里一般用红字白底标签表示外用药,用蓝字白底标签表示内服药。家庭存放过程中,若有标签模糊不清或脱落的,未经专业人员鉴别,不要继续服用,以免造成危害。
五、注意药品的有效期和变质药品的识别。凡是过了有效期的药品不可再用,变质失效的药品不可再用。
四川重庆第二药品检验所唐德江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读者评短

  我读《道德与健康》
读了2月16日刊登在“读者之友”版上的《道德与健康》一文,颇有感触,获益匪浅。
的确,包括我在内,一些同志对道德与健康的关系想得很少,往往把身体健康看作是与锻炼、与饮食、与生活规律有关,没有注意到健康与道德之间有着密切关系,甚至认为二者之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读了这篇文章,使我明白了这样一个道理:“只有心身两方面的平衡与和谐,才是真正的健康。”《道德与健康》一文,论据充分,说理透彻,事例典型,颇具说服力。譬如,文中讲经常做好事的人,也是为“善”的人,他们“心无挂碍,无挂碍,故无有恐怖”。这里作者列举了一些名人的事例,有马克思的“一生磊落无畏,内心坦荡,没有一丝懊悔和恐惧。”有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所带来的“历经押解、牢狱之苦,其生活环境的恶劣可想而知,但他却没有染上疾病,健康地走完了最后的时光。”这些有理有据的分析,把道德与健康的关系说得朴实、明了,令人心悦诚服,有很强的感染力。
我是一名共产党员,我觉得作为一个党员,要十分重视“修身养性”,说得具体一点,就是应加强共产党员的修养,做一个有良心的人,做一个经常做好事的人,做一个廉洁自律的人。如同文中说的那样:“必须重视道德品行修养,保持和提高道德水平。”
天津市第五十九中学亓秀芳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有理说理莫用蛮
杨志忠
运输个体户张某从贺某处借了1.5万元买车搞运输。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3.5%。到了还款期,贺上门索债,张请求延期还债。贺某不同意,强行将张的汽车开回家里抵债。张几次登门要车,贺置之不理。张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贺某退还强扣的车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张偿还欠贺某的借款及利息;贺向张某退回所扣的车辆,并赔偿因扣车给张造成的5000元经济损失,由张某在还款时扣除。
贺某接到判决后,大惑不解。他辩解道:“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抵押的规定,我不仅有权扣车,而且有权变卖!”
其实,贺在这里混淆了抵押和扣押这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把抵押当成了扣押。抵押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是合同义务人或者第三人自愿向权利人提供一定的财产,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而扣押是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即扣留可以用作证据或与案件有关、须作其他处理的物品、文件等。在合同纠纷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扣押他人物品。
这起纠纷案中,张某在借款时并没有表明以车抵押作为借款的担保。因此,贺某擅自扣押其车,属于侵权,由于侵权给张某造成了5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自然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债务纠纷中,一些债权人不懂法,认为自己有理,想咋办就咋办。有的当事人还认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费时又费力,不如先扣物品,迫使对方履行合同来得便当。殊不知,这样做既是非法的,又容易使矛盾激化,引起冲突,增加了处理问题的难度。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还报于民
双休日回老家,惊喜地发现爸爸在自家禾场里设置了一个阅报栏。只见玻璃框下陈列着最近一期的《湖北日报》、《天门日报》、《天门农技》。我不禁连夸老爸做了件好事,爸爸却说:“其实早该这么做了。”
爸爸从17岁起当村干部,一直把公费订阅的报刊带回家。近水楼台先得月,我因此成为村里唯一能经常看报的“特权阶层”。记得过去,爸和我看完报后,总是随手一扔,或是临近年关,乡亲们要上一沓去包酥饼。偶尔有几个念过书的后生来借阅,也是怯怯的,显得局促不安。而我呢,报纸看得多了,也开始手痒起来,一有空就忙着给报刊投稿,逐渐成长为一名省、市党报的通讯员。每次回家,乡亲们都管我叫“秀才”。渐渐地,老爸从我的成长历程和后生们借阅时企盼的眼神中悟到了什么。
看着报栏我在想,村民花钱订的报纸,村民却看不到,闲置在某个人的家里,于理不通,于心何忍?借助大家的报刊,自家的孩子成了“报”发户,要是放在公共场所,让乡亲们随意看,说不定村里还会冒出更多的“田秀才”、“土专家”。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共产党人最讲天下为公。这大概就是爸爸还报于民的缘由吧。
湖北天门市农机总公司 杨三秦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识见录

  忠言也要悦耳
陈祖龙
为整顿劳动纪律,上海一家工厂的厂长亲自在厂门口把关,检查出勤情况。一名青年职工姗姗来迟,正巧撞到厂长的“枪口”上。厂长拉长面孔对青年职工严加训斥。青年职工虽知理亏,终因在大庭广众之中挨训感到面子上过不去,于是搬出种种“客观因素”,为自己辩解,闹得很僵。
我国有句古语:“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会碰到上面那种情况,这除了因为被批评者对自己的错误缺乏正确的认识之外,也与批评者不分场合,方法过于简单、粗暴有关。
美国实业巨子雅科卡说过一句耐人寻味的话:“表扬某个人,用公文;批评某个人,用电话。”这形象地说明,要求受到尊重,乃是人们的普遍愿望。
对有过错的人,批评教育得讲方式、看场合。动辄板起面孔训斥,满口激烈言辞,常会使人感到面子上过不去,感情上难以接受,效果当然不会好。相反,如果讲究一点儿批评的艺术,用和蔼的态度,平和的语言,摆事实,讲道理,诚恳地指出别人的缺点错误,效果无疑会好得多。
自从人类发明胶囊和糖衣包裹药品后,“良药”已经不再苦口了。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用悦耳的忠言规劝别人呢?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节约妙招
在日常生活消费上,谁都愿意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这里向朋友们介绍几种消费节约的妙招,抛砖引玉,供您参考。
一、合伙“打的”。目前,城市交通紧张,“的士”多起来,但价格都比大公共、小公共汽车贵得多,“工薪族”有点儿坐不起。但是,有急事时,还需要坐“的士”。怎么办?合伙“打的”是妙招。例如您想坐“的士”去火车站,不妨到最近的公共汽车站上喊一声:“谁去火车站?我们一同‘打的’。”如果您组织一位参加“打的”,路费可节约50%,如果有两位同行,可节约66%。
二、合伙购物。市场上各类物品的价格,批发价比零售价低,多买比少买便宜。因此,在购物时,不妨组织一些人合伙购买,这样会节省不少钱。如为孩子购买方便面,多人合伙到市场上整箱批发,比零买便宜25%至30%。
三、合伙买门票。现在有些文体活动为了照顾、鼓励团体买票,往往优惠20%至30%。因此,当人们去游园、参观时,最好是合伙购买门票。
除此之外,在消费上,合伙的机会不仅限于上述几项。例如还有合伙租房、合伙刊登广告……这些可以为您节约不少的资金。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张喜武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赃物买卖不得
陈兴平
去年9月的一天,午夜时分。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把乔某从酣睡中惊醒,他披衣下床,抽闩开门。门外,王某正向四周张望,并悄悄地对乔某说:“货弄来了。”乔某先瞅了瞅门外10个煤气灶和6个煤气罐,然后从屋里拿出1000元钱递给王某。几天后,乔某将这些东西高价卖出,从中获利2600元。当他喜滋滋地庆幸自己做了一笔好买卖时,却被戴上了锃亮的手铐。他因销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我国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赃罪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代为销售的财物,必须是他人用犯罪手段取得的赃款、赃物,至于赃款、赃物是犯罪分子使用何种犯罪手段、从何处取得、准备干什么用等,都不影响定罪。(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为犯罪分子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代为销售还应包括行为人自己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3)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代为销售的财物是犯罪所得。本案中,乔某明知王某的财物是其犯罪所得的赃物,而采取低价收买、高价出售的手法从中渔利,因而构成了销赃罪。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我不当财主”
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影楼纷纷购置了许多不宜儿童身心健康的道具和衣物,如解放前的财主服、皇帝的龙袍等,以此招揽生意。
四川乐山市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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