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17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要闻)
专栏:

  我代表在安理会发言指出
联合国应关注索马里问题
本报联合国3月15日电记者何洪泽报道: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学贤今天在安理会公开辩论索马里问题时指出,索马里问题的解决,最终只能靠索马里人民自己。但国际社会不能推卸其责任。联合国不能对索马里问题撒手不管。
安理会今天公开辩论索马里问题,有20多个国家的代表在会上发言。
王学贤在安理会发言时,以他在一年多前作为安理会代表团成员访问索马里时的所见所闻,表达了对索马里人民不幸遭遇的同情。因为目前的局势与当时的情况没有多少变化。他说,我们始终认为,解决索马里问题的关键,在于索马里各派以国家和民族利益为重,捐弃前嫌,勇敢地坐到一起,通过基础广泛的政治协商,实现民族和解。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


第3版(要闻)
专栏:

  援助波黑国际会议结束
为期一天的关于向波黑穆克联邦提供军事援助的国际会议十五日在土耳其首都安卡拉闭幕,只有美国和土耳其宣布提供一点零二亿美元的军事援助。共有三十二个国家和五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了美国发起的这次会议。欧盟国家对美国武装波黑联邦军队的计划表示异议,担心美国的计划会损害巴尔干地区刚刚起步的裁军努力。


第3版(要闻)
专栏:

  俄国家杜马认为当年解散苏联决定无效
叶利钦:杜马决议不影响俄权利义务
哈萨克斯坦:多数居民赞同恢复苏联
乌克兰:俄杜马决议对乌无法律效力
据新华社莫斯科3月15日电(记者竺承军)俄罗斯国家杜马今天以250票赞成、98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一项决议,认为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1991年12月12日作出的赞同成立独立国家联合体,实际上宣布苏联解散的决定无效。
国家杜马同时还通过另一项决议,认为1991年3月17日苏联全国就是否保持苏联问题举行全民公决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当时全民公决的结果是,大部分选民主张保持联盟的形式和苏联的国名。俄罗斯国家杜马正是在这次苏联全民公决5周年之际通过以上两个决议的。
本报讯俄罗斯总统叶利钦15日称,国家杜马当天通过废除关于组建独联体的“别洛韦日协定”的决议是一起“丑闻”。(宋耿)
本报莫斯科3月16日电记者许恒声报道:叶利钦总统今天责成俄外交部长普里马科夫通知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3月15日俄国家杜马通过的“实际上废除1991年别洛韦日协定”的决议,“不涉及俄罗斯联邦作为国际法的一个主体的地位,不影响俄罗斯的权利和国际义务”。
据新华社阿拉木图3月15日电哈萨克斯坦《商队周报》15日公布的一项民意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哈萨克斯坦居民中,68%赞成恢复苏联。
哈萨克斯坦的吉勒研究所就“您如何看待恢复苏联的主张”这一问题对阿拉木图、阿克莫拉等10大城市的1000名居民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有68·6%的人支持这一主张,反对者占17.6%,对此表示难以回答和无所谓的分别占5%和8.8%。
此前,哈总统纳扎尔巴耶夫曾多次重申,哈萨克斯坦反对恢复苏联。
本报基辅3月15日电记者慈汝岭、于宏建报道:乌克兰总统库奇马、议长莫罗兹和乌克兰外交部今天分别发表谈话和声明指出,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的关于“恢复苏联”的决议,对乌克兰不具有法律效力。
库奇马总统今晚对乌克兰国家电视一台发表谈话说,作为乌克兰总统,他将保证国家的独立、主权和法律地位。


第3版(要闻)
专栏:

  委内瑞拉政府内阁大改组
委内瑞拉总统卡尔德拉十四日对政府内阁进行了大改组,撤换了内政、外贸、司法等八名部长。
原权力下放部长何塞·吉列尔莫·安杜埃萨改任内政部长;委商会前主席弗雷迪·罗哈斯·帕拉被任命为外贸和发展部长;总统府法律顾问恩里克·梅赫尔升任司法部长;议员阿尔蒂马里·加斯佩里担任家庭事务部长;原联邦区长官阿斯德鲁瓦尔·阿吉亚尔改任总统府秘书长,原秘书长、卡尔德拉总统的儿子安德烈斯·卡尔德拉被撤职。原驻哥伦比亚大使阿夫东·比瓦斯·特兰被调回担任联邦区长官。


第3版(要闻)
专栏:

  沙特车祸四十七名外国人丧生
沙特阿拉伯西南部十四日发生一起公路交通事故,造成四十七名即将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死亡,多人受伤。一批因非法在沙特居留而被宣布驱逐出境的外国人于当天下午乘坐大客车行驶在阿西尔省和临近沙特、也门边界的红海港口吉赞市之间的公路上,当地时间下午二点二十分左右,大客车在行驶中突然翻倒。人口只有一千八百万的沙特阿拉伯共有外籍劳工五百万人,沙特一九九四年共驱逐了约二十五万名外国人。(据新华社电)


第3版(要闻)
专栏:

  外交部发言人答记者问
关于中国已向美国表示不打算用武力解决台湾问题的报道没有根据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外交部发言人沈国放今天在此间说,关于中国已向美国表示不打算用武力解决台湾问题的报道是没有根据的。
有记者问发言人:据报道,美国国防部官员日前说,中国已向美国说,中国不打算用武力解决台湾问题。请你证实。
这位发言人说:“这项报道并无根据。”
沈国放指出:“中国从来没有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当然这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我们对台湾的基本政策,没有任何改变。但如果出现台湾‘独立’或外国势力侵犯台湾的情况,我们当然会采用一切必要手段维护祖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


第3版(要闻)
专栏:

  中国政府官员与香港高级公务员举行第七次、第八次非正式聚会
据新华社香港3月16日电中国政府官员与香港高级公务员第七、第八次非正式聚会这两天在此间举行。
昨天的聚会结束后,与会的新华社香港分社秘书长袁鹏雁向记者发表谈话。他说,两次聚会都进行得很好,参加聚会的港府公务员分别来自规划环境地政和工务部门。他认为,香港公务员在这些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今后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香港与内地联系的日益密切,更是任重道远。
袁鹏雁说,在过渡时期最后的400多天里,希望并相信广大公务员能以未来香港主人翁的积极态度,立足当前,放眼长远,既注重完成日常的任务,又积极筹划未来的发展,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他强调,其中跨越九七的工程和事项,应经中英双方磋商取得一致协议后再行动,这样才有利于香港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繁荣稳定。
新华社香港分社、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有关官员出席了这两次聚会,参加聚会的有港府的高级公务员。


第3版(要闻)
专栏:

  葡总统决定韦奇立连任澳门总督
葡萄牙总统桑帕约十五日决定韦奇立将军继续担任澳门总督。桑帕约总统十五日下午在总统府接见了不久前返葡参加总统就职仪式的韦奇立将军。会见后总统府发表公报说,葡萄牙总统已正式决定韦奇立将军留任澳门总督,并表示“相信他能继续胜任这一要职”。


第3版(要闻)
专栏:

  克林顿签署应急开支法案
美国总统克林顿十五日签署了为期一周的应急开支法案,从而避免了部分联邦政府部门再次关门。这是自去年十月一日本财政年度开始以来克林顿签署的第十个临时开支法案。新的临时开支法可使联邦政府机构正常运转到本月二十二日。


第3版(要闻)
专栏:

  山西代表看望彭真薄一波同志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记者池茂花、王建刚)出席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山西代表胡富国、卢功勋、郑社奎、张邦应、薛军、李立功、王庭栋和列席会议的孙文盛、郭裕怀,今天下午来到彭真同志的住处,看望了这位德高望重的老同志。
93岁高龄的彭真同志精神饱满,满脸笑容地在门口迎接大家。他见到家乡来的代表高兴地连声说:“同志们好,感谢你们来看望我,感谢家乡人民的关心。”
中共山西省委书记胡富国向彭真同志介绍说:“山西修了太原至旧关的高速公路,今年6月就要通车。到时请您回去看看。”
郭裕怀介绍了引黄河水入晋的情况。
胡富国对彭真说,山西基础设施落后,修路、引水投资大,我们穷,缺乏资金,怎么办?办法就是依靠群众,咬紧牙关,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彭真同志听后高兴地说:“好啊,你们调动起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事情就好办了。领导干部心里要时刻想着老百姓,多为群众办实事,团结一致。把山西的工作搞好了,我也感到光荣。”
代表们祝彭真同志身体健康,彭真同志向大家表示感谢。
同日下午,山西代表还看望了德高望重的薄一波同志。
薄一波同志说,这次会议开得很好,大政方针已定,就是要具体实干。我每天听广播、看报纸,觉得代表们提的意见、建议很好。
薄一波同志嘱咐大家一定要把山西的工作搞好。他还详细询问了山西煤炭、轻工、食品等工业发展的状况。
薄一波同志说,要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发挥山西的资源优势,在煤、电等方面多下功夫。希望大家齐心协力,山西振兴大有希望。


第3版(要闻)
专栏:

  关于行政处罚法草案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
(1996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各代表团于3月13日、14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代表们认为,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大事。这两个草案是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予以修改通过。同时,代表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14日、15日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两个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
(一)有些代表提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事先让公众知道,以具体体现草案规定的“公开”原则。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草案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有些代表提出,对决定委托的权限应当从严掌握,同时为进一步防止乱委托的现象,应当明确规定不得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建议修改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在法律责任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草案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有些代表提出,有些违法行为可由县级地方政府管辖,但有些违法行为涉及的范围较大,县级政府很难处理;另外,在大城市的管理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这样做对克服乱处罚、乱罚款有利。因此,建议修改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四)草案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三种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有些代表提出,这一规定对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地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必要的,但这项制度仅适用于这三种行政处罚,范围较窄,吊销各种许可证和执照也是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建议扩大允许听证的范围,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权益。因此,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五)有的代表和部门提出,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为方便当事人,行政机关可以代收罚款,因此,建议在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中增加一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依照本法规定缴付银行。
(六)有些代表提出,应当增加对行政处罚进行监督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七)草案作了对行政机关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有的代表提出,对有些执法人员根本没有合法的依据就对公民处罚,或者有些行政机关随意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建议修改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八)有些代表提出,本法不仅应当解决乱处罚的问题,也应当解决某些执法人员放弃职责,该管的也不管,以致损害大多数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草案规定:“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有些代表提出,本法的施行日期应尽量提前,因此,建议修改为:“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法公布前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的规章以及地方政府的规章数量相当大,这些法规、规章在行政处罚的设定等方面,按照法定程序重新修订的工作量也很大,这项工作既要抓紧进行,又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使行政管理工作能够正常运行,又能严格依照本法规定修订已经制定的法规、规章,保障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建议对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即依照本法抓紧进行修订,并在1997年内修订完毕。但本法关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实施处罚的程序等规定,在本法施行后,行政机关必须执行。
法律委员会对行政处罚法(草案)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一)根据有些代表的意见,建议将修改草案修改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根据有些代表的意见,建议将修改草案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修改草案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律师。”有些代表提出,指定辩护应通过法律援助的程序进行。因此,建议修改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其它条款的规定也作相应修改。
(四)修改草案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辩护律师提供材料,也可以拒绝会见或者不提供材料。”“辩护律师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有些代表的意见,建议修改为:“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五)有些代表提出,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明确规定由哪个机关执行。因此,建议增加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六)修改草案规定,对于“正在进行‘打砸抢’和严重破坏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有些代表提出,这种情形可以包括在本条规定的其他拘留情形中。因此,建议删去上述规定。
(七)有些代表提出,对于拘传应当规定最长期限,以防止执行中以拘传变相拘禁公民。因此,建议将修改草案修改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八)有些代表提出,对于侦查中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规定解除扣押、冻结的期限,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建议修改为:“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九)修改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区别情形规定哪些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建议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提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
法律委员会建议主席团对行政处罚法(草案)和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主席团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96年3月15日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


第3版(要闻)
专栏:

  佩尔松将任瑞典首相
本报斯德哥尔摩3月16日电记者丁刚报道:在昨晚召开的瑞典社民党特别代表大会上,社民党主席英瓦尔·卡尔松辞职,47岁的现任财政大臣约兰·佩尔松当选为新任主席,并将出任首相。
年逾60的卡尔松从50年代末就开始从事社民党活动,自1986年前首相帕尔梅遇刺身亡以来一直担任社民党主席和瑞典首相。卡尔松是自50年代以来为建立瑞典福利社会作出不懈努力的老一代社民党人的代表,他不仅在党内享有较高声望,且在瑞典政坛具有重要影响。他的辞职意味着社民党已完成了新老两代的交接班。
佩尔松昨晚在大会上发言,他号召全党团结一致,为增加就业,进一步削减财政赤字,保证经济稳定增长作出努力。
由于社民党是执政党,该党主席即出任首相,因此,卡尔松担任的瑞典首相一职也将在下星期经议会批准后移交佩尔松。


第3版(要闻)
专栏:

北京郊区大兴县北藏乡天宫院村创办图书阅览室,藏书5000多册,每天晚上许多村民前来读书、看报。图为村里的孩子在看儿童读物。张悦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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